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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民法通则
应用型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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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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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260825
  • 页数:366 页
图书介绍:本书包括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
《应用型民法通则》目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6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6

第三条 【平等原则】 7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7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7

第六条 【合法原则】 7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7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8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8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8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9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9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例外规定是什么? 9

(1)如何认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0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0

(1)如何认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 10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哪些行为是有效的? 11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无效签章是否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11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2

(1)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痴呆症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12

(2)如何判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 13

(3)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13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14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14

(1)如何确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14

(1)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15

第二节 监护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5

(2)如何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 16

(3)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16

(4)人民法院应如何指定监护人? 16

(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能否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由谁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7

(6)监护人被指定后能否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17

(7)如何认定指定监护人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监护的能否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应按照什么处理? 17

(8)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在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17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8

(1)哪些人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 19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19

(1)监护人有哪些监护职责? 19

(4)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后,被监护人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20

(3)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20

(2)人民法院审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应适用什么程序? 20

(5)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养他人收养时是否须经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同意? 21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21

(1)如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1

(2)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判组织如何组成?审期多长? 22

(3)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2

(4)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任务是什么? 23

(5)如何评价民事案件被鉴定人的行为能力? 23

(6)对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法定能力的评价是什么? 24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25

(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25

(2)如何理解民法通则中的“下落不明”? 25

(3)非因意外事故或战争而下落不明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宣告失踪的案件如何管辖? 25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26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只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6

(1)人民法院应如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27

(2)用失踪人的财产支付其所欠的“其他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27

(3)哪种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 27

(4)公民如何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28

(5)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 28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30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30

(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如何? 30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如何确定? 31

(3)宣告失踪是否为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宣告死亡有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31

(4)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若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31

(1)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是否有顺序的限制? 32

(5)公民如何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32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32

(2)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何时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其与配偶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33

(3)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死亡的人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他人依法收养其子女的行为无效? 33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33

(1)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应如何处理? 34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应如何处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应如何处理? 34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34

(1)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谁为诉讼当事人? 35

(2)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 35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45

(1)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45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如何承担? 58

(1)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什么情况下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8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58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58

(3)在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责任时,对其家庭成员有何照顾? 59

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59

(1)视为合伙人的情形有哪些? 60

(2)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哪些要求? 60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61

(1)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作了哪些规定? 61

(2)对个人合伙的入伙、退伙如何处理? 62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62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63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哪些财产出资? 63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有哪些限制? 63

(1)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谁为诉讼当事人? 64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64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65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65

(1)合伙经营期间的亏损如何承担? 65

(2)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应该如何处理? 66

(3)如何理解“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66

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7

(1)中国少年先锋队在各省的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67

(2)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出资不足的集体企业是否有法人资格? 68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69

(1)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9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70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认定? 71

(2)哪些情形下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71

(4)什么情况下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72

(3)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提供哪些文件? 72

(5)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者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如何处理? 73

(6)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遵守哪些程序和规定? 73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74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74

第二节 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75

(1)哪些企业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75

(2)如何确定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 76

(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吗? 78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79

(1)何谓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哪些经营项目?分别如何申请登记? 79

(2)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如何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如何申请变更登记? 80

(5)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出资人由境内变为境外,或由境外变为境内的,是否还需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81

(4)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1

(3)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如何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1

(6)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是否还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能否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 82

(7)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哪些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82

(8)哪些情形下企业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83

(9)企业违规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83

(10)公司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吗? 83

(11)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理? 84

(1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85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85

(1)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对其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85

(2)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其代表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85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86

(1)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哪些?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86

(2)公司合并或分立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87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90

(1)公司因解散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91

(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依法破产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91

(3)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也终止吗? 92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92

(1)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93

(2)什么情况下公司清算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94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95

(1)清算组织的职责是什么?其权利义务有哪些? 95

(2)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引起纠纷的,应如何管辖? 98

(3)清算组成员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应如何处理? 99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99

(1)公司如何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其又是如何承担责任的? 99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00

(3)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01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01

(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02

(6)科委审批科技开发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103

(7)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企业所发生的债务如何处理? 105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08

(1)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如何对其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 108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109

(1)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109

(2)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哪些条件? 111

(3)社会团体法人有哪些要求? 112

(4)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 116

第四节 联营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116

(1)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主体资格认定、解除联营合同后财产处理、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如何处理? 117

(1)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123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采取合伙型联营吗? 123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123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124

(1)约定出资一方不参加经营,到期既收回本息又收取固定利润且又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双方承担的合同是联营合同吗? 124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125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125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126

(1)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126

(2)意思表示必须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吗? 126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127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127

(1)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有何法律约束力? 127

(2)如何认定“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 128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 128

(1)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认定? 128

(3)无权代理人、超越权限的法定代表人、无处分权人实施的行为其效力如何认定? 129

(4)哪些情形下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130

(5)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131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31

(1)如何认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131

(2)当事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32

(3)哪些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所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吗? 132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133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效力如何? 133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33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对所附“条件”有何要求? 134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34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134

(1)“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约定取得的财产吗? 134

第二节 代理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 135

(1)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由于第三人的过失而转达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136

(2)不得代理的行为由他人代理实施的,其行为的效力如何? 136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 136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在代理中发生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136

(2)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137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138

(1)负连带责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是何诉讼关系? 138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 139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39

(2)无代理权限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其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无效力? 139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140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 140

(1)在转委托中,什么情况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紧急情况”? 141

(2)转委托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 141

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141

(1)哪些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142

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42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143

第七十二条 【所有权的取得】 143

(1)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财产所有权何时转移? 143

(2)财产所有权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的,如何处理? 144

(3)有附属物的财产转移时,如何处理? 144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144

(1)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土地主要有哪些? 145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 149

(1)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土地主要有哪些? 150

(2)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153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154

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 154

(1)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继承哪些财产?公民的继承权如何行使?法律给予哪些保护? 154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 156

(1)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及使用有何规定? 156

第七十八条 【共有】 157

(1)哪些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57

(2)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共有的形式? 158

(3)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何处理? 158

(4)共有关系终止时,如何处理共有财产? 159

(2)拾得物灭失、毁损的,拾得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160

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160

(1)埋藏物、隐藏物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归挖掘、发现其的公民、法人所有? 160

(3)财产无主的认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161

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161

(1)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转让有哪些规定? 162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有哪些规定? 168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有哪些规定? 168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有哪些规定? 169

(5)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何方式?国家对土地承包关系给予哪些保护? 170

(6)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72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173

第八十二条 【经营权】 174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享有哪些方面的经营自主权? 174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如何处理? 174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 181

(1)如何处理侵犯相邻权关系的纠纷? 182

第二节 债权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 183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 183

(1)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否适用合同的相关规定? 183

(2)依法成立的合同,何时生效? 183

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 184

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184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 185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如何处理? 185

(2)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合同如何履行? 186

(1)保证人有无资格要求?法律规定哪些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保证人? 188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 188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189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如何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应如何承担? 190

(4)如何认定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按份共同保证又是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191

(5)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 191

(6)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在何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92

(7)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192

(8)提供抵押担保的,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193

(9)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194

(10)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何清偿? 195

(11)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如何实现抵押权? 195

(1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双方能否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195

(1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质物所生的孳息归属于谁? 196

(14)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债务担保的,定金的数额有何限制?定金合同何时生效?定金权利如何实现? 196

(15)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能否主张定金权利?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197

(17)债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行使留置权有何限制?  198

(16)哪些债权可以设立留置担保?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198

(18)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 200

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 200

(1)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公民之间可以约定复利、无利息借贷吗? 200

(2)借款人应如何清偿债务? 201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202

(1)哪些情形下合同不能转让? 202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法律对受让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何规定? 202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法律对新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何规定? 203

(4)当事人一方可否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03

(5) 因转让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如何确定第三人? 203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 204

(1)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如何处理? 204

第三节 知识产权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205

(1)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其权利归属于谁? 205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 205

(1)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哪些必要费用? 205

(2)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209

(3)哪些情形下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行为人侵权的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210

(4)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哪些措施?法院如何处理? 212

(5)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对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如何处罚? 213

(6)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理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213

(7)著作权纠纷还有哪些解决途径? 214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214

(1)授予专利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发明创造或其他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215

(2)哪些情况下可以给予专利的强制许可? 216

(3)如何认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有哪些解决途径? 216

(4)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18

(1)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219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219

(2)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有哪些解决途径? 220

(3)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哪种情形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22

(4)侵犯商标权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是否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23

(5)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误件的,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223

第九十七条 【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24

第四节 人身权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 224

(1)公民生命健康权遭到损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24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225

(1)如何认定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侵权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25

第一百条 【肖像权】 226

(1)如何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26

(2)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26

(2)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妇女的肖像权? 227

(3)艾滋病人的肖像可以公布吗? 227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 227

(1)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228

(2)审理名誉权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审查起诉、受理、确定管辖、当事人、认定侵权及责任等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事项? 228

(3)机关对公务员的名誉造成侵害的,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234

(4)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234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 235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 235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35

第一百零五条 【民事权利男女平等】 235

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236

(1)没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236

(1)什么是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什么情况下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什么情况下不能免除责任? 237

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237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应如何处理? 238

(4)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如何处理? 238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对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有什么要求? 238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的清偿】 239

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239

(1)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什么情况下责令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如何补偿? 239

第一百一十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240

(1)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竞合时,各种责任应如何承担? 240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24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赔偿范围与违约金】 242

(1)法律对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有何限制?有何例外规定? 242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造成的损失不符时应如何处理?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应当履行债务? 242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243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如何处理? 243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243

(1)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谁承担? 24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索赔权】 244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上级机关原因的违约责任】 244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责任】 245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害知识产权责任】 245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责任】 245

(1)侵害公民身体行为的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如何确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如何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又该如何计算? 246

(2)在对身体受到侵害的公民进行赔偿时,哪些医疗费予以赔偿?哪些不予赔偿? 246

(3)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如何计算?护理费如何确定? 247

(4)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如何赔偿生活补助费? 248

(5)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如何处理? 248

(6)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何谓“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 249

(8)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如何追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250

(9)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如何认定“从事雇佣活动”? 250

(7)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否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50

(10)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51

(11)帮工人在帮工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51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责任】 252

(1)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52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责任】 253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253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 254

(1)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案件应如何管辖?案件涉及运输者和仓储者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254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254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255

(1)因堆放物品倒塌、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或者树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25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255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255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257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当防卫】 257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 257

(1)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在什么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能否要求受益人补偿? 257

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 258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58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或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58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59

(4)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59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 260

(1)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60

第一百三十一条 【混合过错】 260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61

(1)被监护人或夫妻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由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61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261

(3)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262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63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有何限制? 263

(2)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否对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先行作出裁定? 264

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265

(1)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265

(2)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有何规定? 266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267

(2)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是否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67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267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267

(3)民法通则实施后,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或1年的,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第18年或第19年后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应在何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 268

第一百三十八条 【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68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269

(1)一般如何认定实践中“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269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269

(1)诉讼时效中断后可以再次中断吗?权利人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69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270

(1)法律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主要有哪些? 270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274

(1)如何认定涉外民事关系? 274

(1)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在国内的行为适用何国法律? 275

(2)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境内行为是否适用我国法律? 275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75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276

(1)土地、船舶、航空器等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何地或何国法律? 276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77

(1)具有涉外因素的哪几种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277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77

(1)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不一致时,适用法律时如何处理? 278

(2)民用航空器、船舶的损害赔偿适用何地或何国法律? 278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279

(1)涉外离婚案件适用何地或何国法律? 279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279

(1)哪些要素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涉外监护关系适用何国法律? 279

(1)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其遗产如何处理? 280

(2)我国公民如何继承境外的或在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又如何继承我国境内的或在我国境外的我国公民的遗产? 280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280

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 281

(1) 当事人通过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从而适用外国法律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效力? 281

第九章 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282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前批准开办的国企的法人资格】 282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 282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283

(1)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以月、年的第一天起算的,如何处理?约定起算时间的,如何计算期间? 283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284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施行时间】 284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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