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 第2卷PDF电子书下载
- 电子书积分:18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著;李昊等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5
- ISBN:7300069398
- 页数:643 页
第三编 流通票据 4
序言 4
第一章 一般规定和定义 5
第3—101条 简称 5
第3—102条 标的物 5
第3—103条 定义 8
第3—104条 流通票据 13
第3—105条 票据的发行 18
第3—106条 无条件的承诺或指示 19
第3—107条 可以用外币支付的票据 22
第3—108条 见票即付或定期付款 22
第3—109条 应向携票人付款或应凭指示付款 23
第3—110条 票据收款人的确定 25
第3—111条 付款地点 28
第3—112条 利息 29
第3—113条 票据的日期 29
第3—115条 不完全票据 30
第3—114条 票据中的冲突条款 30
第3—116条 共同连带责任;分担 32
第3—117条 其他影响票据的协议 33
第3—118条 诉讼时效法 34
第3—119条 对诉讼抗辩权的通知 37
第二章 流通、转让和背书 37
第3—201条 流通 37
第3—202条 可撤销的流通 39
第3—203条 票据的转让;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 40
第3—204条 背书 43
第3—205条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反常背书 45
第3—206条 限制背书 47
第3—207条 重新取得 49
第三章 票据的执行 51
第3—301条 有权执行票据的人 51
第3—302条 正当持票人 51
第3—303条 价值和对价 59
第3—304条 过期票据 61
第3—305条 抗辩和扣减请求权;消费者交易中的请求 62
第3—307条 对违反信托义务的通知 70
第3—306条 对票据的请求 70
第3—308条 对签名和正当持票人地位的证明 74
第3—309条 对遗失、毁损或被盗的票据的执行 76
第3—310条 票据对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的效力 78
第3—311条 通过使用票据来和解和清偿 81
第3—312条 遗失、毁损或被盗的银行本票、出纳人支票或保付支票 86
第四章 当事人的责任 93
第3—401条 签名 93
第3—402条 代理人的签名 94
第3—403条 未经授权的签名 97
第3—404条 假冒者;虚构收款人 98
第3—405条 雇主对雇员欺诈背书的责任 103
第3—406条 过失导致的伪造签名或票据变造 108
第3—407条 变造 111
第3—408条 对未被承兑的汇票不承担责任的付款人 113
第3—409条 汇票的承兑;保付支票 113
第3—410条 改变汇票的承兑 114
第3—411条 对银行本票、出纳人支票和保付支票的拒绝付款 115
第3—412条 本票或银行本票发行人的义务 117
第3—413条 承兑人的义务 118
第3—414条 出票人的义务 118
第3—415条 背书人的义务 121
第3—416条 转让担保 123
第3—417条 提示担保 125
第3—418条 错误付款或承兑 128
第3—419条 为了融通而签署的票据 132
第3—420条 对票据的侵占 135
第3—501条 提示 139
第五章 拒绝付款/承兑 139
第3—502条 拒绝付款/承兑 140
第3—503条 拒绝通知 144
第3—504条 被免除的提示和拒绝通知 145
第3—505条 拒绝证明 146
第六章 责任解除和付款 147
第3—601条 责任解除及其效力 147
第3—602条 付款 147
第3—603条 提交付款 149
第3—604条 通过涂销或弃权解除责任 150
第3—605条 对第二债务人责任的解除 151
第四编 银行存款与收款 168
序言 168
第一章 总则和定义 169
第4—101条 简称 169
第4—102条 适用范围 170
第4—103条 协议变更;损害赔偿的计算;构成普通注意的行为 172
第4—104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177
第4—105条 各类银行的定义 181
第4—106条 通过银行得到支付或者在银行得到支付:收款银行 182
第4—107条 银行的分离营业所 183
第4—108条 接受票证的时间 185
第4—109条 延迟 186
第4—110条 电子提示 187
第4—111条 诉讼时效 188
第二章 票证收款:存款银行与收款银行 189
第4—201条 收款银行作为代理人的地位和贷记的临时性地位;本编的适用;背书记载“向任何银行支付”的票证 189
第4—202条 收款或返还的责任;行为的及时 193
第4—204条 发送和提示的方式;直接向付款银行发送 195
第4—203条 指示的效力 195
第4—205条 存款银行作为未背书票证的持有人 197
第4—206条 银行间的转移 197
第4—207条 转让的保证 198
第4—208条 提示保证 199
第4—209条 编码与保留的保证 200
第4—210条 收款银行在票证、附属单证和收益上的担保利益 202
第4—211条 为确定正当持票人的目的,银行支付充分对价 203
第4—212条 以通知的方式提示“非由、非通过或非在银行支付”的票证;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 203
第4—213条 银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204
第4—214条 倒账权或退款权;收款银行的责任;票证的返还 206
第4—215条 付款银行对票证的最终支付;何时临时借记和贷记成为最终性的;何时某些贷记成为可提取的 208
第4—216条 破产和优先顺序 214
第三章 票证收款:付款银行 215
第4—301条 延迟过账;返还票证以收回付款;拒付时间;付款银行返还票证 215
第4—302条 付款银行迟延返还票证的责任 218
第4—303条 通知、止付指令、法律令状或抵销权对票证产生效力的时间期限;票证可以得到借记或保证的次序 220
第四章 付款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 223
第4—401条 何时银行可以借记客户账户 223
第4—402条 银行因不当拒付而对客户承担的责任;确定账户资金不足的时间 225
第4—403条 客户停止支付的权利;损失的举证责任 227
第4—404条 银行没有责任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票 229
第4—405条 客户的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 230
第4—406条 客户发现和报告未经授权的签名和更改的义务 231
第4—407条 付款银行在不当支付时的代位权 236
第五章 跟单汇票的收款 238
第4—501条 跟单汇票的处理;发送提示的义务和通知客户拒付事实的义务 238
第4—502条 “到货”汇票的提示 238
第4—503条 提示银行对单据和货物的责任;报告拒付原因;预备支付人 239
第4—504条 提示银行处理货物的权利;费用的担保利益 240
第五编 信用证 245
序言 245
第5—101条 简称 254
第5—102条 定义 256
第5—103条 范围 261
第5—104条 形式要求 264
第5—105条 对价 265
第5—106条 开证、修改、撤销和有效期 266
第5—107条 保兑人、指定人和通知人 267
第5—108条 开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270
第5—109条 诈欺和伪造 278
第5—110条 担保 282
第5—111条 救济 283
第5—112条 信用证的转让 286
第5—113条 依法转让 288
第5—114条 收益的转让 289
第5—115条 诉讼时效的规定 291
第5—116条 法律选择与法院选择 292
第5—117条 开证人、申请人和指定人的代位权 295
过渡条款 296
对第一编所做的协调性的修正和杂项的修正 297
第1—105条 本法的属地适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 297
对第二编所做的协调性的修正和杂项的修正 297
第2—512条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297
对第九编的补充性修订 297
第9—103条 州际交易中担保利益的完善 297
第9—104条 不适用本编的交易 297
第9—304条 票据、单据、书面信用证的收益、单据下货物上担保利益的完善;通过自愿登记来完善担保利益;没有登记和占有转移的暂时完善 298
第9—105条 定义和定义的索引 298
第9—106条 定义:“待结账目”;“一般性无形财产” 298
第9—305条 通过占有完善担保利益而无须登记 299
第六编 大宗买卖 304
序言 304
第2条 修改 307
第3条 修改 307
第4条 保留条款 307
第1条 废止 307
选择方案A 307
选择方案B 308
第6—101条 简称 308
第6—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310
第6—103条 本编的适用范围 316
第6—104条 买方的义务 322
第6—105条 对付款请求权人的通知 324
第6—106条 分配表 328
第6—107条 违法责任 332
第6—108条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大宗买卖;由清算人实施的大宗买卖 338
第6—109条 备案的构成要件;备案官员的义务;从备案官员处获得的信息 342
第6—110条 诉讼时效 343
第七编 权利凭证 350
序言 35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53
第7—101条 简称 353
第7—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354
第7—103条 本编和条约或成文法的关系 357
第7—104条 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权利凭证 358
第7—105条 以替代媒介重新发行 360
第7—106条 对电子权利凭证的控制 362
第7—107条 与全球和全国贸易法中的电子签名的关系 364
第二章 仓单:特殊规定 365
第7—201条 可以发行仓单的人;关栈仓储 365
第7—202条 仓单的形式 366
第7—203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的责任 368
第7—204条 注意义务;对仓储人责任的合同限制 369
第7—205条 在一定情形下无效的仓单下的权利 370
第7—206条 由仓储人选择的对存储的终止 372
第7—207条 必须单独保存的货物;种类物 374
第7—208条 被变造的仓单 375
第7—209条 仓储人的留置权 376
第7—210条 仓储人留置权的执行 382
第三章 提单:特殊规定 385
第7—301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的责任;“据报装有”;“托运人装船并清点数量”;不适当处理货物 385
第7—302条 联运提单和类似的权利凭证 388
第7—303条 改变目的地;改变收货人;指示的变更 390
第7—304条 成套的有形提单 392
第7—305条 目的地签发提单 394
第7—306条 被变造的提单 395
第7—307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 396
第7—308条 承运人留置权的执行 398
第7—309条 注意义务;对承运人责任的合同限制 399
第四章 仓单和提单:一般义务 401
第7—401条 仓单或提单的非正常发行或发行人的非正常行为 401
第7—402条 权利凭证的副本;过量发行 403
第7—403条 仓储人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免责 404
第7—404条 对根据权利凭证善意交付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407
第7—501条 流通的形式和正当流通的要件 409
第五章 仓单和提单:流通和转让 409
第7—502条 通过正当流通而获得的权利 412
第7—503条 在某些情形下对货物的权利凭证无效 414
第7—504条 非正当流通时获得的权利;改变目的地的效力;停止交付 418
第7—505条 背书人并非其他当事人之保证人 421
第7—506条 未经背书的交付;强制背书的权利 422
第7—507条 流通或交付权利凭证时的保证 423
第7—508条 托收银行对权利凭证的保证 424
第7—509条 完全符合商业合同 425
第7—601条 遗失、被盗或被毁损的权利凭证 426
第六章 仓单和提单:其他规定 426
第7—602条 对流通权利凭证所代表的货物的扣押 428
第7—603条 冲突的请求;互争权利诉讼 429
第七章 过渡条款 430
第7—701条 生效日 430
第7—702条 废止 430
第7—703条 可适用性 430
第7—704条 保留条款 431
备选方案之一 432
附录一 《统一商法典》第一编之修正 432
备选方案之二 437
《统一商法典》第二编之修正 440
备选方案之一 440
备选方案之二 452
《统一商法典》第二编之一之修正 456
备选方案之一 456
备选方案之二 457
《统一商法典》第四编之修正 458
《统一商法典》第五编之修正 461
《统一商法典》第八编之修正 464
《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修正 464
附录二 《统一电子交易法》修正案 483
第八编 投资证券 491
序言 491
第一章 简称和一般规定 527
第8—101条 简称 527
第8—102条 定义 528
第8—103条 决定某项义务和权益是否是证券或金融资产的规则 536
第8—104条 证券或金融资产或其中的权益的取得 539
第8—105条 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541
第8—106条 控制 545
第8—107条 背书、指示或者权益命令是否有效 550
第8—108条 直接持有中的担保 554
第8—109条 间接持有中的担保 557
第8—110条 适用范围;法律的选择 558
第8—111条 清算公司规则 563
第8—112条 债权人的法律令状 564
第8—113条 反欺诈法不适用 565
第8—114条 关于凭证式证券的证据规则 566
第8—115条 对对抗人不承担责任的证券中介人和其他人 567
第8—116条 作为支付了价值的购买人的证券中介人 570
第二章 发行和发行人 572
第8—201条 发行人 572
第8—202条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的通知 573
第8—203条 因缺陷或抗辩之通知而失效 577
第8—204条 发行人限制转让的效力 578
第8—205条 证券凭证上无授权签名的效力 580
第8—206条 证券凭证的补全或变造 582
第8—207条 发行人对记名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583
第8—208条 鉴证人、登记人或转让代理人的签名的效力 584
第8—209条 发行人的留置权 586
第8—210条 超量发行 586
第三章 凭证式证券和无凭证证券的转让 588
第8—301条 交付 588
第8—302条 购买人的权利 590
第8—303条 受保护的购买人 591
第8—304条 背书 593
第8—305条 指示 595
第8—306条 对签名、背书或指示的保证的效力 596
第8—307条 购买人取得转让登记所必需的条件的权利 599
第四章 登记 599
第8—401条 发行人登记转让的义务 599
第8—402条 对背书或指示的有效性的保证 601
第8—403条 要求发行人不登记转让的请求 603
第8—404条 不正当登记 605
第8—405条 丢失、损毁或被不正当取走的证券凭证的替换 607
第8—406条 通知发行人证券凭证丢失、损毁或被不正当取走的义务 609
第8—407条 鉴证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人 609
第五章 证券权益 610
第8—501条 证券账户;从证券中介人处取得证券权益 610
第8—502条 向权益持有人主张对抗性主张 615
第8—503条 权益持有人对证券中介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 619
第8—504条 证券中介人维持金融资产的义务 624
第8—505条 证券中介人关于付款和分派的义务 628
第8—506条 证券中介人按照权益持有人的指令行使权利的义务 629
第8—507条 证券中介人遵从权益命令的义务 630
第8—508条 证券中介人把权益持有人的头寸转换为其他证券持有形式的义务 633
第8—509条 其他法律或条例对证券中介人的义务的规定;证券中介人的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权益持有人的权利的行使方式 634
第8—510条 从权益持有人那里购买证券权益的购买人的权利 635
第8—511条 担保权益和权益持有人之间的优先权 638
第六章 为修订后的第八编制定的过渡条款 641
第8—601条 生效日期 641
第8—602条 废止 641
第8—603条 保留条款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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