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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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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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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建国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实务》编写组编写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2
  • ISBN:7800561461
  • 页数:411 页
图书介绍:本书内容包括:审判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等共14章。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实务》目录

目录 1

绪论 1

(一)刑事审判过程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过程 1

(二)刑事审判必须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3

(三)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 3

(四)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卓有成效 5

(五)刑事审判程序实务有待改进、完善和发展 7

第一章 审判管辖 10

(一)由哪个机关确定刑事案件是否需要进行侦查和是否轻微? 10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争议如何解决? 12

(三)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如何移送案件? 13

(四)如何理解“居住地”? 15

(五)应否保留“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16

(六)可否实行完成侦查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七)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如何管辖? 18

(八)哪些案件可以合并管辖? 19

(九)合并管辖有哪些一般原则? 20

(十)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如何管辖? 22

第二章 回避 28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证人的近亲属应否回避? 28

(二)审判人员是本案公诉人、辩护人、侦查人员的近亲属,应否回避? 29

(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应否回避? 29

(四)在同一案件中,曾是前一诉讼程序的承办人,调工作后,可否参加下一诉讼程序的审理? 30

(五)审判人员参与作出的裁定或判决被撤销,能否参加该案的重新审理? 30

(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被告人同名同姓应否回避? 32

(七)辩护人、被害人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32

(八)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否包括非办理本案的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34

(九)申请合议庭成员或公诉人回避如何处理? 35

(十)对合议庭成员或公诉人提出没有理由的回避申请如何处理? 36

第三章 辩护 39

(一)所有在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都不能担任辩护人么? 39

(二)人民陪审员可否充当辩护人? 39

(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可否担任辩护人? 40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 40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 41

(六)律师为他的近亲属或者被监护人辩护时究竟是什么身份? 41

(七)一个被告人可以委托几个辩护人为他辩护? 42

(八)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可否委托同一个辩护人为他们辩护? 43

(九)除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对哪些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还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44

(十)哪些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为他们指定辩护人? 47

(十一)如何保障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48

(十二)如何处理成年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的问题? 51

(十三)如何处理聋、哑、盲、未成年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问题? 52

(十四)受被告人委托或者被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可否拒绝为被告人辩护? 54

(十五)辩护人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辩护? 56

(十六)辩护人在哪个诉讼阶段可以提出拒绝辩护? 57

(十七)辩护人拒辩,被告人可否申请另行委托辩护人? 59

(十八)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在远离审判所在地甚至在境外的,是否准许? 59

第四章 证据 63

(一)什么是刑事证据? 63

(二)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性? 66

(三)刑事证据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69

(四)物证、书证可否替代? 71

(五)单纯的痕迹可否成为物证? 74

(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否作为证人证言? 76

(七)进行鉴定的是个人还是单位? 79

(八)鉴定人应否出庭? 80

(九)应否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82

(十)医生的诊断证明可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84

(十一)视听资料可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5

(十二)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88

(十三)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证据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91

(十四)非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94

(十五)应否为证人保密? 96

(十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如何处理? 98

(十七)公、检、法机关向有关的单位、团体调取证据,应否支付费用? 100

(十八)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是否应对司法人员保密? 101

(十九)同案被告人可否互为证人? 103

(二十)证人应否出庭作证? 104

(二十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应否当庭接受质证? 106

(二十二)如何审查被害人陈述? 107

(二十三)开庭审理后拟用作定案的新证据,应否再开庭审查? 109

(二十四)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如何处理? 111

(二十五)应否对证人作年龄规定? 113

(二十六)应否就证人出庭作证给付误工补贴作出规定? 114

第五章 强制措施 117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由谁批准? 117

(二)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拘传? 118

(三)单位是否可以当保证人? 119

(四)保证人应否具备一定的条件? 120

(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的,可否羁押? 122

(六)我国可否实行财产担保的方法? 123

(七)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否将原来的强制措施撤销? 124

(八)逮捕与羁押是否同一概念? 126

(九)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的妇女予以取保候审?……………………(127 )第六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被害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成为原告人? 133

(二)遭受物质损失的第三人是否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34

(三)法人可否独立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37

(四)人民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138

(五)在审判前已被处理的共同被告人,可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40

(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经死亡,应以谁为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42

(七)成年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时,可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43

(八)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的“犯罪行为”是否指生效判决确认的犯罪行为? 145

(九)对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48

(十)刑法第六十条中的“返还财物”可否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50

(十一)物质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153

(十二)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54

(十三)是物质损失,还是经济损失? 156

(十四)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应否限制在第一审宣判前? 158

(十五)被害人从何时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59

(十六)刑事诉讼终结后,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 161

(十七)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处理? 162

(十八)对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未提起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告知? 163

(二十)刑事被告人在附带民事的诉讼过程中可否提出反诉? 165

(十九)公安、检察机关对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的,被害人是否还可起诉? 165

(二十一)人民法院可否在没有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67

(二十二)公安、检察机关是否也应有财产保全的权力? 168

(二十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时如何适用? 169

(二十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适用实体法? 171

(二十五)如何合并审理? 172

(二十六)对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173

(二十七)审判组织的成员是否可以更换? 175

(二十八)调解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在判决书中注明? 175

(二十九)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是否应援引民法的规定? 176

(三十)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收取诉讼费? 177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79

(一)期间的开始日是否应计算在期间内? 179

(二)期间的耽误有哪些情况? 180

(三)恢复期间的申请是否都向人民法院提出? 181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有关期间的裁定不服可否上诉? 183

(五)可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183

(六)代收人是否应视为收件人? 184

第八章 审判组织 187

(一)哪些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院长能否审批案件? 187

(二)庭长在刑事诉讼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 194

(三)人民陪审制度还要实行吗? 195

(四)助理审判员可否当审判长? 198

(五)自诉案件是否一律实行独任审判? 198

(六)轻微的公诉案件可否独任审判? 201

(七)划分是否轻微的标准是什么? 202

第九章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第一审程序的开始 204

(一)由谁来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 204

(二)庭前的审查属于什么性质?审查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审查? 205

(三)庭前审查后如何处理,采用的方式是什么? 207

(四)对于不需要判刑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坚持不撤诉的,能否开庭审理? 214

(五)庭前审查应否有时间限制?所需时间应否计入审限? 215

(六)退回补充侦查应否有次数限制? 217

第十章 第一审程序 221

(一)应当在什么时间组成合议庭? 221

(二)如何正确理解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传票的送达期限? 222

(三)什么时间送达起诉书副本较为适当? 223

(四)开庭日期应否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被告人? 224

(五)决定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以何时的年龄为准? 225

(六)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部分不适合公开审理的,全案是否不公开审理? 226

(七)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 226

(八)不公开审理案件时,法庭是否允许被告人的亲属旁听? 227

(九)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应否有例外? 228

(十)审问被告人的内容可否超出起诉范围? 230

(十一)如何看待法庭调查中被告人的沉默行为? 232

(十二)如何对待和处理“被告人翻供”? 235

(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否就刑事部分发问? 237

(十四)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能够委托代理人么? 240

(十五)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是否有权阅卷? 242

(十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时的发言是否必须同公诉人一致?哪些问题他可以代替被害人答复? 243

(十七)被害人的陈述同他行使在庭审中的权利有矛盾么?他在庭审哪个阶段陈述?对他的陈述被告人可以申请发问么? 246

(十八)审判人员出示证据应否选择?彼此相矛盾的证据应否出示? 247

(十九)公诉人可否出示证据? 249

(二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否出示证据? 249

(二十一)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能否节录? 250

(二十二)如何进行质证? 251

(二十三)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应否经过质证? 252

(二十四)多被告人的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253

(二十五)合议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性质,与起诉书不一致怎么办? 255

(二十六)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引用法律条文? 256

(二十七)审限应否修改? 257

第十一章 自诉 261

(一)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么? 261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两类案件”在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上究竟有无不同? 263

(三)哪些案件不宜适用自诉程序? 266

(四)哪些人可以行使自诉权? 276

(五)对自诉案件立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84

(六)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285

(七)自诉案件中诉讼主体可否合并? 288

(八)对自诉人仅就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行为提出控告的应如何处理? 294

(九)对自诉案件的审查立案的期限及其处理方式应否作出规定? 296

(十)自诉案件被驳回起诉的有无上诉权? 298

(十一)对不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可否开庭审理并宣告被告人无罪? 300

(十二)调解是否审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303

(十三)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否制作调解书? 304

(十四)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及自诉人撤诉能否进行干预? 305

(十五)法院的调解是否只限在第一审程序? 308

(十六)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及自诉人撤回起诉应否限定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 310

(十七)自诉人不为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诉讼行为应如何处理? 312

(十八)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哪个诉讼阶段可以提出反诉? 315

(十九)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能否合并审理? 317

(二十)对自诉案件应否规定审限? 319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324

(一)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宣告时,被告人已经成年,他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仍有独立行使上诉的权利? 324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起上诉时,谁是上诉人? 325

(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能否提出上诉? 327

(四)上诉人撤销上诉,需要法院批准么? 328

(五)如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329

(六)对哪些第一审裁定可以抗诉? 332

(七)对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裁定,可否抗诉? 334

(八)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第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335

(九)检察员在第二审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 337

(十)第二审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审判? 338

(十一)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被告人的上诉同时提起时,应如何审理? 340

(十二)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341

(十三)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或第二审法院发现新的犯罪,应如何处理? 342

(十四)第二审如何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343

(十五)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 344

(十六)被害人在第二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 345

(十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如何确定? 346

( 十八)第二审法院对原审刑事被告人改判无罪,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如何处理? 347

(十九)对违反诉讼程序的,是否一律发回重审? 348

(二十)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349

(一)什么是申诉?刑事申诉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356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356

(二)哪些人有权申诉? 358

(三)律师是否可以代理申诉? 360

(四)申诉应否有时限? 363

(五)申诉应否有审级规定? 365

(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申诉应否有分工? 367

(七)对申诉可以作出何种处理? 371

(八)处理申诉应否有期限限制? 373

(九)什么是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374

(十)什么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 377

(十一)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否包括在适用法律有错误之列? 378

(十二)应当由谁审查申诉?如何审查? 380

(十三)审判委员会对院长提交讨论再审的案件可以作什么决定? 383

(十四)准有权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86

(十五)哪种情形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388

(十六)哪种情形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90

(十七)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必然引起再审? 394

(十八)决定再审的案件的原审判决、裁定应否撤销或者暂停(中止)执行? 396

(十九)再审案件应否开庭审判? 398

(二十)在再审开庭中检察员处于什么法律地位? 399

(二十一)申诉人在再审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 400

(二十二)“疑罪从无”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再审案件中应否适用? 402

第十四章 执行 405

(一)第一审判决何时生效交付执行? 405

(二)应列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内的判 407

决和裁定有哪些? 407

(三)对宣告缓刑的罪犯可否在宣判时予以释放? 407

(四)死缓罪犯在考验期间抗拒改造应执行死刑的,应依何种程序核准死刑? 408

(五)应由哪个机关决定监外执行?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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