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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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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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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勇飞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2
  • ISBN:7810271067
  • 页数:1157 页
图书介绍:汇集近几年全国各地区较有名望的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成功的辩护词,分为刑事辩护词、民间代理词、经济代理词、行政代理词四部分。
《中国当代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目录

目录 1

辩护词卷 5

经济犯罪辩护篇 5

投机倒把罪 5

1.1指控白某某犯投机倒把罪,证据不足 5

1.2杨某按领导旨意签定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由法人代表承担 6

1.3李某受委托为集体买化肥,不构成投机倒把罪 7

1.4许某奉命买汽车不应视为投机倒把 9

1.5王某为购销双方提供信息,其行为不构成投机倒把罪 10

1.6陈某将自用汽车抵押转让的行为,不构成投机倒把罪 11

1.7张某为个人建房购买钢材,不构成投机倒把罪 12

1.8李某某贩卖计划外稻种行为,不构成投机倒把罪 14

1.9仝某的行为虽然部分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原判应予改判 15

1.10金某承包维修工程合法,不应以投机倒把罪科刑 16

1.11联营运输户解体后变卖汽车,不构成投机倒把罪 18

1.12黄某某系投机倒把案的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19

1.13被告人刘某投机倒把一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该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20

抢劫罪 22

2.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2

2.2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私下讨要被盗钱款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科刑 23

2.3闫某某的行为系酒后滋事,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24

2.4张某某不具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4

2.5王某某不是本抢劫案的共犯,不应以共犯论处 25

2.6王某的抢劫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6

2.7余某某系本抢劫案中的预备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7

2.8未成年人汤某某犯抢劫罪,应从轻处罚 28

2.9冯某某尚未成年且有立功表现,应从宽处罚 29

2.10陈某某系抢劫案从犯,可从轻处罚 30

2.11戴某某不是主犯,量刑时应与主犯相区别 31

2.12被告人陈某某非本抢劫案的主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32

2.13宋某某系共同犯罪主犯,不应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处刑 33

2.14解某某多次抢劫,但部分事实不能认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判决 35

2.15罗某某拉扯项链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应以抢劫罪处罚 36

2.16宁某某骗买香烟过程中,未强制和威胁被害人,不应以抢劫罪定性 37

2.17胡某某假冒公安人员的罚款行为不具有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科刑 38

2.18肖某某以修车为借口迫使被害人交一百二十元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罚 39

2.19李某某盗窃时并未当场使用暴力,不应按抢劫罪处罚 40

2.20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有抢劫罪不能成立,“被害人”赵某某应受到法律追究 41

2.21解某某的行为系流氓滋事,不构成抢劫罪 42

2.22刘某某拦截拖拉机和汽车等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按流氓罪处罚 43

2.23刘甲殴打他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伤害罪科刑 45

2.24认定王某某夫妇犯抢劫罪无事实根据,应以故意伤害罪科刑 46

3.1覃某并非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47

盗窃罪 47

3.2被告人许甲是易物后反悔,扣押对方财物,不是盗窃犯罪 48

3.3谢某拾得遗失物,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罪 49

3.4李某索债方式不当,但不构成盗窃罪 51

3.5指控聂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 51

3.6唐某未满十六岁,其行为不构成惯窃罪,应不予刑事处罚 52

3.7杨某未成年又系盗窃从犯且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 53

3.8刘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成年且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 54

3.9翁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成年且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 55

3.10马某系共同盗窃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56

3.11周某某在合伙盗窃中系从犯,应从轻判处 57

3.12林某系共同盗窃从犯,且未成年,应从轻、减轻处罚 58

3.13何某系共同盗窃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 59

3.14彭某不是共同盗窃主犯且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60

3.15徐某系共同盗窃中的从犯,且有真诚悔罪表现,对徐某应适用缓刑 60

3.16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年畸重,二审应依法改判 62

3.17被告人王某并非罪大恶极且能坦白认罪不宜判处死刑,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63

3.18被告人石某第一次盗窃未满十八岁,且就业后未再做案,主观恶性明显减弱 64

可从轻处罚 64

3.19被告人L.M系偶然起意实施盗窃且对所盗物品价值不清,可从轻处罚 65

3.20李某与夏某无共同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销脏罪 66

3.21指控杨某与申某共同盗窃缺乏证据,其行为应以窝脏罪科刑 67

3.22胡某、孙某监守自盗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以贪污罪量刑 68

3.23房某盗窃加剪后的火车票并销售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以诈骗(未遂)罪处罚 69

诈骗罪 71

4.1耿某某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特征,故不构成诈骗罪 71

4.2李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72

故不构成诈骗罪 72

4.3闵某某被指控犯有诈骗罪缺乏必备要件,应宣告其无罪 73

4.4吴某被指控诈骗案显系经济纠纷,不应适用刑法定罪科刑 74

4.5申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75

4.6此案系经济合同纠纷,焦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76

4.7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有诈骗罪,缺乏事实根据,指控不能成立 77

4.8被告人谢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应认定犯有诈骗罪 78

4.9王某未能及时退还余款,显系经济合同纠纷,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80

4.10被告人刘某某与“受害人”毋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诈骗罪对其科刑 81

4.11不能把正常的借贷关系视为诈骗 81

4.12何某某的行为不具有诈骗罪的特征,不应以诈骗罪科刑 83

4.13艾某某截留、挪用部分合伙经营资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84

4.14季某的行为属民事违约,不构成诈骗罪 85

4.15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没有参与诈骗活动,不应以诈骗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86

4.16牟某受骗签票的行为,不构成共同诈骗罪 87

4.17王某某虽犯有诈骗罪,但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免除处罚 88

4.18田某某未全面履行经济合同发生的纠纷,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89

5.1此案系经济纠纷,张某的行为不能以贪污罪科刑 92

贪污罪 92

5.2韩某某主观上没有侵占集体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93

5.3吴某的行为系民事越权代理,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94

5.4唐某某的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95

5.5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作行政处理 96

5.6乌某的行为是经济上的不正之风,不构成贪污罪 97

5.7李某私设小金库款并非据为己有,对李某犯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98

5.8王某为本厂职工私分款物属错误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100

5.9私自借支他人存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101

5.10宋某未犯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 101

5.11张某经营个体建筑队,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103

5.12陆某、沈某二被告业余时间做画领取稿酬,不构成贪污罪 104

5.13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贪污罪 105

5.14承包人取得应得的报酬,不构成贪污罪 105

5.15承包人以非法方式获取合法的报酬不构成贪污罪 106

5.16赵某某未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108

5.17卢某的行为不具备贪污罪的要件,应依法宣告无罪 109

5.18蒋某用集体债款给渔民做为承包投资不是犯罪行为 110

5.19贺某系私营企业主,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111

5.20王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故不构成贪污罪 112

5.21承包后亏损应负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113

5.22章某并未利用职务之便冒名贷款,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114

5.23在经营管理权限内调借资金,不构成犯罪 115

5.24成某某、成纯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犯有贪污罪 117

5.25被告人赵某某合法所得的奖金,不应视为贪污款 118

5.26指控张某犯有贪污罪的事实不能认定 120

5.27偰某某所得系承包应得超额利润,不构成贪污罪 120

5.28张某收入合法,并未贪污公款 122

5.29翟某某的行为系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贪污罪 123

5.30陈某某的行为属一般错误,不应定罪判刑 124

5.31孙某挪用私人合伙贷款,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126

5.32王某合法买卖柴油,不是贪污共犯 127

5.33胡某预支销售蚯蚓款,不是贪污共犯 128

5.34张某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能定为贪污罪 129

5.35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要件,故不应视为犯罪 130

5.36指控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 131

5.37被告人陈某某所得系承包盈利,不应视为贪污公款 133

5.38叶某某的行为属一般违纪,不构成贪污罪 134

5.39骆某犯贪污罪的部分指控与事实不符,部分指控证据不足 135

5.40雍某挪用公款办公事,不能认定为犯罪 137

5.41指控曹某某犯有贪污罪,证据明显不足 138

5.42王某某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139

5.43易某某所得合法,判处其犯有贪污罪有误 140

5.44刘某某认真执行承包协议,无犯罪可言 141

5.45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某犯有贪污罪,辩护律师认为这种指控不能成立 142

5.46王某的行为系一般违法,可不予刑事处罚 143

5.47关某某被指控犯有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44

5.48本案四被告所得系承包利润款,不应视为犯有贪污罪 146

5.49王某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贪污罪 147

5.50韩某某发放“水保”款有据,不应认定犯有贪污罪 148

5.51蒋某某已将挪用的公款归还,不应再以贪污罪定罪科刑 150

5.52指控何某监守自盗,缺乏充分证据,不能认定其犯罪 151

5.53郭某贪污行为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 152

5.54王某某贪污案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应依法减轻处罚 153

5.55曾某贪污行为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154

5.56指控李某的部分贪污数额失实 155

5.57付某应为共同贪污案中的从犯 156

5.58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过,可从轻判处 157

5.59不应以贪污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158

5.60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160

5.61武某的行为是渎职,不构成贪污罪 161

5.62指控何某犯贪污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162

挪用公款罪 164

6.1被告人并未冒名贷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64

6.2姬某的民事借贷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65

6.3侯某某支配使用承包企业资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66

6.4阚某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67

6.5梁某将公款借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单位,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69

6.6高某挪用的不是公款,不构成犯罪 170

6.7指控邹某某挪用公款不能成立 171

6.8龚某不是挪用公款的共犯 173

受贿罪 175

7.1起诉书指控张某受贿数额不确切,且有立功表现,应免除处罚 175

7.2认定张某犯受贿罪,证据不足 176

7.3认定郭某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77

7.4指控王某犯有受贿罪,证据不足 178

7.5吴某的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不构成受贿罪 180

7.6刘某某受贿案缺乏事实根据,二审法院应宣告无罪 182

7.7被告人潘某所得是合理的劳动报酬,不是索取贿赂 183

7.8王某的行为系民事买卖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184

7.9孟某业余为外单位代购煤炭,收取劳务费,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186

7.10履行合法的建房合同,不能视为受贿 187

7.11曹某某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故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188

7.12卿某与伍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伍某收受贿赂七万元不负罪责 189

7.13张某某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191

7.14葛某受贿罪案发前退回大部赃款,应从轻处罚 193

7.15陈某犯有受贿罪积极退赃,应从宽处理 194

7.16李甲被指控犯有受贿罪,有些事实不能认定 196

7.17被告夏某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宣告其无罪 197

8.1梁某重大走私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应依法改判 199

其他经济犯罪 199

8.2集体决定砍伐队有林木,不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罪 200

8.3谌某的行为是滥伐林木罪,并未构成盗伐林木罪 201

8.4被告人王甲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不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 202

8.5荣某被指控犯有抗税罪证据虚假,其行为不构成抗税罪 204

8.6杨某对本厂偷税行为不应负全部责任 205

8.7程某某不具有非法所得罪主体资格,不构成非法所得罪 207

8.8熊某某组织村民背回权属不明杉木的行为,不具有抢夺罪的特征,应依法宣告无罪 208

8.9王某某敲诈勒索未遂且犯罪时尚未成年,应从轻、减轻处罚 208

8.10魏某的行为不具有贩毒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科刑 210

一案数罪 211

9.1关某某赠车和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和诈骗罪 211

9.2从犯罪构成上分析,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投机倒把罪 212

9.3公诉机关指控有误,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投机倒把罪 213

9.4廖某某的行为对社会有利无害,不应视为犯罪 215

9.5张某某诈骗、投机倒把案缺乏事实根据,不能定罪科刑 216

9.6被告张某某合法贷款、合法经营,不构成诈骗罪和投机倒把罪 218

9.7认定陈某欠增值税事实不清,指控其犯受贿罪证据不足 219

9.8对宋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221

9.9指控高某犯有的受贿罪、贪污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222

9.10被告人王某只犯有受贿罪,不犯有贪污罪 223

9.11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部分贪污事实亦不能认定 224

9.12陈某受贿数额较小受贿罪不成立,其贪污罪有法定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226

9.13起诉书指控张某的贪污罪、受贿罪均不能成立 227

9.14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文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行贿罪 228

9.15杨某某没有实施贪污、行贿行为,故不构成犯罪 229

9.16姚某并未钻改革的空子进行违法犯罪,指控其犯有贪污罪、行贿罪均不能成立 230

9.17冯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骗借行为虽错误严重,但不构成诈骗罪 232

9.18指控范某犯有贪污罪证据不足,只能认定其犯有玩忽职守罪 233

9.19旺庆某某的行为系一般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234

9.20被告王某某系上当受骗,不应视为犯罪 235

9.21指控王某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37

9.22黄某贪污、敲诈勒索、盗伐林木三罪,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部分贪污事实不能认定 238

9.23指控韦某某犯有偷税、贪污罪均不能成立 239

9.24陈某某等抢劫、盗窃案一审判刑过重,二审应酌情改判 240

9.25王某做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41

9.26被告甲无抢劫的动机,其行为只构成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 243

9.27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 244

9.28周某某是诈骗、贪污一案的从犯应从轻处罚 245

9.29被告人何某被指控为诈骗罪的行为是合同纠纷,被指控犯贪污罪缺乏证据 246

9.30连某买运木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 248

9.31张某某的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案依法宣告无罪 249

故意杀人罪 253

10.1王某、马某履行军人职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53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辩护篇 253

10.2认定李某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54

10.3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赵某犯有故意杀人罪 256

10.4请求对母亲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57

10.5本案鉴定结论没有排除存在的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59

10.6“故意杀人”疑问重重 260

10.7许多疑点尚未查清,不能认定宋某就是杀人凶手 261

10.8梁某未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62

10.9焦某故意杀人未遂且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264

10.10吴某故意杀人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65

10.11某些干警轻率地违法办案,促成乐某犯罪,对乐某应从轻处罚 266

10.12于某系投案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267

10.13民情不可否,对李某应给予减轻处罚 268

10.14不堪虐待激愤杀夫应从轻处罚 270

10.15被害人欺人太甚,被告人忍无可忍实施的犯罪,应减轻处罚 271

10.16李某间接故意杀人且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73

10.17王甲一时义愤,把公然夺人之妻的犯罪分子杀死,应从轻处罚 274

10.18被告人系义愤杀人,并非报复杀人,应从轻处罚 275

10.19对杨某某不应判处极刑 278

10.20朱某既是杀人者,又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受害者 280

10.21马某某义愤杀人且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81

10.22何某在受欺侮时实施了杀人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282

10.23郑某在共同故意杀人中不属主犯,并能坦白交待,对其应适用死缓 283

10.24被害人对诱发此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83

10.25死者挑衅性的语言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284

10.26被告人故意杀人,但能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85

10.27指控胡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 286

10.28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 287

10.29陆某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 288

10.30对孟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289

10.31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而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 290

10.32殷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科刑 291

10.33对李某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292

10.34被告人是用犯罪的方法制止违法行为,伤人的动机是出于义愤,应给予从轻处罚 293

10.35本案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应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295

10.36被告人只有伤害之意,并无杀人之心 296

10.37被告人只有伤害王某的故意,而没有杀害王某的故意 297

10.38死者寻衅滋事,放告人防卫性的伤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98

10.39刘某义愤伤人致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99

10.40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科刑 300

10.41本案六名被告人犯的是故意伤害罪,没有犯故意杀人罪,二名被告人犯的是非法拘禁罪,没有犯抢劫罪和防碍执行公务罪 301

10.42向某气愤伤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04

10.43被告人只有伤害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科刑 305

10.44被告人只有报复伤害的故意,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306

10.45杜某的行为仅为制止被害人的继续侵害,并无杀人的故意 307

10.46丁某伤害他人致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08

10.47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科刑 309

10.48吴某主观上没有共谋杀人的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科刑 310

10.49指控李某过失枪击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指控其非法搜查他人人身罪有从轻情节 312

10.50王某掌击其女儿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构成过失杀人罪科刑 315

10.51李某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过失杀人 316

10.52被告人没有开枪打人的故意和行为 317

10.53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杀人罪 318

10.54本案定性不准,应定过失杀人罪 320

10.55程某的鸣枪警告行为并无杀人故意,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 322

10.56宋某的行为应以伤害致死罪科刑 323

过失杀人罪 325

11.1邱某过失杀人是他人为其创造了条件 325

故意伤害罪 327

12.1本案证据矛盾重重,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27

12.2对李某不应按故意伤害罪科刑 331

12.3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332

12.4吕甲未伤害他人,应宣告无罪 332

12.5冉某实是被害人,不应是被告人 333

12.6高某对张某未造成伤害,不构成犯罪 334

12.7致被害人重伤是实,但并非被告人所为 335

12.8刘某未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336

12.9朱某与其他被告人并未共谋,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共犯科刑 337

12.10李某并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宣告其无罪 338

12.11邹某主观上既无伤害故意,又无过失,不构成犯罪 339

12.12张某捉奸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 340

12.13被害人的肋骨骨折不是被告人所致,因此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41

12.14受害人的伤是旧伤,与被告人的打架无关,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42

12.15证据不确实,不能认定金某有罪 342

12.16被告人既无伤害故意,又未造成伤害后果,原告人控告其伤害罪不能成立 344

12.18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45

12.17死人的后果与朱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朱某不负责任 345

12.19让黄某替他人承担伤人致死的罪责是不公平的 347

12.20矛盾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48

12.21田犯是从犯,而不是教唆犯 349

12.22两车相撞被害人有责任,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50

12.23一刀防卫,一刀伤害,应严格区分、正确量刑 351

12.24被告人长期受欺,忍无可忍实施的伤害行为,应从轻处罚 352

12.25孙某犯罪时不足成年应减轻处罚 353

12.26秦某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54

12.27伤害行为系他人所为,翁某不应负主要责任 354

12.28孙某虽致人重伤,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55

12.29原某虽伤害致死人命,但自首并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356

12.30被害人死因不明,应重新鉴定,被告人在履行职务、维持秩序中犯罪,应从轻处罚 358

12.31陈某义愤伤人致死,应减轻处罚 359

12.32王某死亡的责任叫被告人完全承担是不公正的 360

12.33陈某为制止赌博故意伤害他人,应从轻处罚 361

12.34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判处 362

12.35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对其应免予刑事处分 363

12.36本案不符合重伤标准,应按轻伤害量刑 364

12.37本案忽视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适用期限 365

12.38对李某所犯故意伤害罪应从轻判处 366

12.39刘某的行为未致人重伤,只是致人轻伤,应免除刑事处罚 367

12.40本案不是故意伤害致死,是过失杀人 367

12.41对李某应以过失杀人罪定罪科刑 368

12.42被告人无重伤他人的故意,其后果是过失造成的 369

12.43被告人只是一般侵权,不负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责 370

12.44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371

12.45王某的行为应构成虐待罪,不构成伤害罪 372

13.1荣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 374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374

13.2被害人死因清楚,责任自负 375

13.3防卫的强度可以大于侵害强度 376

13.4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正当防卫 378

13.5李某的行为不是故意致人重伤,而是正当防卫 379

13.6高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80

13.7有继续侵害就应有继续防卫,被告人的行为应是正当防卫 382

13.8邵某用水果刀刺伤拿菜刀行凶者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383

13.9枪伤手拿菜刀闯门而入的行凶者,系正当防卫 384

13.10黄某用铁尺架住亚某打来的斧头并将其致伤,是正当防卫 385

13.11涂某履行护林职责时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87

13.12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87

13.1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不构成犯罪 388

13.14王某对报复行凶者实施的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89

13.15毛某对暴徒的流氓行凶行为实施了正当防卫,应宣告其无罪 390

13.16李某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391

13.17被告人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实施的防卫,不构成犯罪 393

13.18秦某将用秤砣砸自己头部的犯罪者伤害致死,属于正当防卫 394

13.19田某用木板还击侵害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395

13.20此案的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相适应 397

13.21被告人曾某防卫并未过当 398

13.22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399

13.23对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者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科刑 400

13.24薛丙还击薛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 401

13.25王乙的死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402

13.26许某用刀刺死刘某的防卫行为适时,不应负刑事责任 403

13.27吴某枪击刘乙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宣告吴某无罪 404

13.28孙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故意杀人,应宣告其无罪 405

13.29陆某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侵害等二人死亡,但对其防卫的限度不应过分苛求 406

13.31杨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 408

13.30应允许张某的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408

13.32王某用镢头自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410

13.33张某为反抗不法侵害造成刘某死亡,应宣告张某无罪 411

13.34秦某刺死伤害自己的犯罪分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413

13.35李某枪伤周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414

13.36刘某在防卫中致许死亡,对刘某不能客观归罪 415

13.37被告人砍死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是防卫过当 417

13.38罗某打死方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属防卫过当 418

13.39骆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不是故意杀人,应从轻处罚 419

13.40李某父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中的过当行为 421

强奸罪 422

14.1刘与李的行为是通奸而不是强奸,应严格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422

14.2本案所确认的“胁迫”手段有“移花接木”之嫌 423

14.3王某与李某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25

14.5石某不知女方有精神病与之恋爱并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26

14.4被告人与农妇侯某协商一致的通奸不能以强奸罪科刑 426

14.6李某与女工周某自愿发生越轨行为,不构成强奸(未遂)罪 427

14.7张某与钟某的通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宣告张某无罪 428

14.8番某的行为未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 430

14.9本案男女双方的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431

14.10青年男女一时冲动发生的“越轨”行为,不应以强奸罪定罪科刑 432

14.11指控陶某强奸王某与事实不符,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33

14.12某甲与陈女发生性行为未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 434

14.13郎女爱慕张某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35

14.14纪某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未使用强制手段,不构成强奸罪 436

14.15仅凭被害人报案告发,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 437

14.16洪某与言某的通奸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438

14.17蒋某与徐女发生性关系属未婚男女的越轨行为,以强奸罪处罚蒋某于法无据 439

14.18少女自愿留宿同居,对男方不能以强奸治罪 439

14.19身染淫习的幼女自愿与王某发生性行为,王某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440

14.20被害人报案及时不是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的根本依据 441

14.21通奸败露,女方告发,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443

14.22被告人既是强奸者又是受伤害者,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44

14.23两被告人的强奸不存在行为的连续性,轮奸不能成立 445

14.24三被告人分别在不同时问强奸同一妇女,不构成轮奸罪 445

14.25被告人由于主观因素中止强奸行为,不应按强奸未遂量刑 446

14.26吕某自动放弃侵害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 447

14.27指控周某强奸既遂缺乏证据不能认定 448

14.28陈某的行为是强奸中止,应免除处罚 449

14.29黄某投案自首后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450

14.30精神病人陈某强奸少女不负刑事责任 451

14.31李某与女方的性行为未违背女方意志,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452

14.32男女双方互相配合发生性关系,强奸罪不能成立 453

14.33安某无强奸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强奸(未遂)罪 454

14.34仅凭被害人的指认,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455

14.35仅凭女方的指控,无其他证据印证,强奸案不能成立 457

14.36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互相矛盾,指控难以成立 458

14.37女方被强奸后未告发,并自愿又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459

14.38控诉证据互相排斥,矛盾重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60

14.39犯罪地点不清,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强奸案不能成立 461

14.40仅凭六岁幼童的证言,指控高某强奸幼女杨某证据不足不能定案 462

14.41指控谢某强奸(未遂)严重失实,应宣告谢某无罪 463

14.42认定雷某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 465

14.43白某主观上没有共同强奸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强奸共犯 465

14.44本案受害人是受他人唆使,诬陷被告人强奸 466

14.45指控王某强奸未遂,缺乏事实根据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467

14.46被告人仅是为他人提供恋爱场所,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68

14.47另一犯罪分子不存在,指控越某犯有强奸(轮奸)罪,其罪名不能成立 469

14.49陈某没有强奸故意,仅有“求奸”式的流氓行为,指控其强奸(未遂)不能成立 470

14.48陈某的下流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不能以强奸论罪 470

14.50徐某的行为不是强奸未遂,是侮辱妇女的流氓犯罪 471

14.5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流氓罪,不能以强奸罪量刑 472

14.52被告人有流氓意识,但没有强奸的故意,指控其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 473

14.53钟某调戏幼女系流氓行为,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474

14.54罗某的行为只是流氓鬼混,不构成强奸(轮奸)罪 474

14.55王某的行为属一般流氓行为,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475

14.56对陈某所犯强奸罪适用法律条款不准,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应予改判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77

15.1周某在办案中有过激行为,但不应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刑事责任 477

15.2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79

15.3被告人夸大事实并有不实之词是出于义愤,不应指控为诬陷罪和伪证罪 480

15.4被告人揭发宋某强奸其妻,不是无中生有,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482

15.5被告人控告失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483

15.6告发非本人捏造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486

15.7被告人的揭发他人盗窃布匹属错告不是诬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487

15.8贾某牵线搭桥成人之美,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488

15.9杨某和王某双方自愿结婚,对介绍人不能治罪 489

15.10被告人说媒得酬谢,不构成拐卖人口 490

15.11段某没有拐卖妇女的意图和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491

15.12未违背妇女的意志,介绍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492

15.13被告人强行带受害人同去找组织解决纠纷,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493

15.14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非法拘禁罪和诬陷罪定罪科刑于法于据 494

15.15张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轻判 496

15.16胡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属民事纠纷,并非犯罪 497

15.17被告人出于义愤,教唆他人犯罪,应分清责任,从轻处罚 499

15.18王甲、王乙严肃校纪,加强行政管理的行为,不能以非法搜查、非法管制罪科刑 500

15.19郭某被逼无奈痛骂打击报复者,不能以侮辱罪科刑 502

15.20陈某将猪屎抹在颜妻的脸上实非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503

15.21王某剪去侮辱诽谤者的头发,不构成侮辱罪 504

15.22郑某写匿名信诽谤他人情节并不严重,不构成诽谤罪 505

15.23李某向干部反映自家白菜内有剧毒,不构成诽谤罪 507

15.24张某指责妻子有生理缺陷,不构成诽谤罪 508

15.25王某散布其夫与受害人的暧昧关系,不构成诽谤罪 510

其他犯罪辩护篇 515

反革命罪 515

16.1蒋某主观上无反革命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反革命罪 515

16.2王某既无反革命目的,又无反革命行为,不能以反革命罪科刑 517

16.3赵某某写“反标”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能认定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518

交通肇事罪 520

17.1黄某两次交通肇事,一次已处理,一次意外,故均不能定罪 520

17.2贲某在此交通肇事案中非主要或全部责任承担者,不应负刑事责任 521

17.3王某在本交通肇事案中只负次要责任 522

17.4林某某在此次交通肇事案中不是主要责任者,应从轻处罚 524

17.5曾某某不是这起交通肇事案的主要责任者 525

17.6南某某在此交通肇事案中不应负全部责任 526

17.7苏某某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应负主要责任而不应负全部责任 528

17.8张某某交通肇事后果虽严重,但有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 530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532

18.1刘某行为不构成私藏枪枝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532

18.2认定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应以投机倒把罪科刑 533

18.3桑某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536

18.4认定刘某某是库房失火的肇事者,证据不实 537

18.5李某某犯爆炸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 538

18.6杨某某等犯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他指控定性不准 539

18.7夏某某无破坏通讯设备行为,应宣告无罪 540

18.8李某某的行为同失火无必然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542

18.9杨某某离岗并非是酿成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543

18.10蔡某非沉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从轻处罚 545

19.1傅某虽与多人发生性行为,但不具备构成流氓罪的主客观要件 547

流氓罪 547

19.2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仉某犯有流氓罪 549

19.3张某某恋爱中的越轨行为不构成流氓罪 550

19.4指控苏某某犯流氓罪证据不足,应免予起诉 552

19.5指控罗某犯流氓罪与事实不符,罗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552

19.6董某流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553

19.7文某某等三被告分别与姚某一人发生性关系,属一般越轨行为,不能定为流氓团伙犯罪 554

19.8本案事实不清,不能认定颜某犯有流氓罪和强奸罪 555

19.9崔某有自守和立功表现,所犯流氓罪应从轻处罚 557

19.10侯某某犯有流氓罪,但有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 558

19.11刘某某流氓杀人罪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559

19.12沈某某是流氓集团案的从犯,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560

19.13张力某是本流氓集团案的从犯,应从轻处罚 562

19.14宋某不是流氓集团首要分子,应改判“死缓” 564

19.15以流氓罪判处郑某某死刑,量刑明显偏重 565

19.16毛某某流氓嫖娼案有从轻情节,应依法改判 567

19.17陈某等人犯的不是流氓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 568

19.18韩某某犯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后果不严重,且不满十八岁,应从轻处罚 570

19.19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且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 571

19.20杨某某不是流氓集团案的主犯,而是故意伤害案的从犯,应从轻处罚 572

19.21是伤害罪而不是流氓罪,对易某应以伤害罪轻判 574

19.22司某某伤人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为流氓罪定性不准 575

19.23闫某报复伤人不能以流氓罪定性 577

19.24王某某于劳教期间参与斗欧,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 578

19.25陈某某未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580

19.26徐某某不构成数罪,应以流氓一罪轻判 581

19.27唐某某之盗窃罪不能成立,其流氓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583

19.28认定刘文某父子犯流氓罪,事实失真,定性不准 584

19.29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某犯流氓罪和伤害罪证据不充分 585

19.30黄某某流氓伤害案应以伤害罪轻判 587

19.31邵某只犯有虐待罪,其流氓罪、故意伤害罪均不成立 588

19.32指控杨某某贪污、强奸、流氓、诬陷、行贿等各罪均不成立 590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92

20.1赵某牛的行为只构成妨碍公务罪,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592

20.2“代人受过”的梁某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593

20.3唐某某拒绝侵占自己的自留地建房,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 595

20.4对龚某不应以流氓等数罪并罚,应以招摇撞骗一罪定罪 596

20.5指控任某某犯包庇罪,无法律依据 597

20.6律师李某某是依法履行职务,未犯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和包庇罪 598

20.7寇某某在本包庇案中属协从犯,应轻判 600

20.8田某某为乡政府代购电线的行为,不构成销赃罪 602

20.9解某某维护群众利益,虽做法欠妥,但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603

20.10王希某的过激行为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宣告无罪 604

20.11成某某为引诱妇女卖淫集团的从犯,应从宽量刑 605

21.1女儿自杀非母亲反对婚事所致,不应追究其母的刑事责任 608

妨害婚姻、家庭罪 608

21.2李某某与梅某某未形成事实婚姻,其重婚罪不能成立 610

21.3张某骗取“结婚证”的行为不合法,崔某某未构成重婚罪 611

21.4徐某某两次婚姻均属无效,不构成重婚罪 613

21.5谢某某与江某并非事实婚姻,谢某不构成重婚罪 614

21.6张某某的通奸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婚罪 615

21.7张某赌博罪、重婚罪、虐待罪均不能认定 616

21.8吕某的死亡与被告人李某没有因果联系,被告人李某不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罪 618

玩忽职守罪 620

22.1张某经领导批准实施采购合同,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20

22.2相某之行为既不违反财经制度,亦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21

22.3刘某对枪弹被盗负有行政责任,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23

22.4借枪与杀人之间无因果关系,朴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24

22.5既非犯罪主体,又无直接责任,余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25

22.6事实与责任不清,对魏某以玩忽职守罪起诉缺乏依据 626

22.7甲之行为属于工作失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627

22.8时某不是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28

22.9主客观要件均不具备,指控何某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629

22.10莫某非失火真正责任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30

22.11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马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31

22.12傅某不是被骗的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33

22.13陈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634

22.14徐某非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36

22.15蔡某某在此逃犯案中缺少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其玩忽职守罪不成立 637

22.16高某某的行为属于一般工作失误,其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638

22.17蒋某某不是犯罪主体,其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640

22.18郏某在工作中虽有失误,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42

22.19黄某按领导指示办事,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过失和行为 645

22.20秦某既无犯罪事实,又无法律根据,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47

22.21王某正常履行职务和依法收取酬金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649

22.22杨某某之行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特征,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50

22.23宋某某对死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51

22.24因改革措施不完善而出现偏差,不能视为玩忽职守罪 653

22.25行为与后果无因果关系,对张某不能以玩忽职守罪定罪科刑 655

22.26许某某正确履行厂长职责,并无玩忽职守行为 656

22.27杨某某迟到与火灾非因果联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657

刑事犯罪代理篇 661

23.1被告人伤人致残,应以故意伤害罪科刑 661

23.2被告逼酒致死人命,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662

23.3被告故意伤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663

23.4刘某某故意伤人,应负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665

23.5“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667

23.6被告滋事致人重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受伤住院可依法向共同民事被告人索赔 668

23.7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依法定罪,致受害人经济损失亦应赔偿 669

23.8假离婚,真重婚,被告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671

代理词卷 677

民事纠纷代理篇 677

民事行为和代理 677

24.1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不应确认其有效 677

24.2迫于压力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应确认无效 678

24.3以胁迫手段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679

24.4不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典共有房屋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680

24.5无权代理,事后被追认的,被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80

24.6接受委托为他人代售犀角而将犀角丢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81

24.7某县物资局金属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不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纠纷 684

25.1从原地主院内挖掘出的银元属于村委会所有 684

25.2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应注意维护土改时的确权 685

25.3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一般应以土改确权为准 686

25.4王某的房屋所有权应依法得到保护 688

25.5殷某有权收回自己的住房 689

25.6房屋产权证书是确认房屋产权的重要依据 690

25.7诉请争要业经土改确权的绝户产不能支持 691

25.8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凭居住事实即争要房屋不应支持 692

25.9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主张产权不应支持 694

25.10业经土改确认的房屋产权应予维护 695

25.11有历史文契所证实的房屋产权应予保护 696

25.12争要土改被没收的房屋不应支持 698

25.13已建造、居住使用三十多年的房屋应确认其产权 699

25.14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应依法保护其产权 700

25.15地主在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房权应属承典者 701

25.16业经国家明确产权的房屋,他人争要不予支持 702

25.17国家通过依法没收取得的房屋产权应予保护 703

25.18未曾分割的共有房产,共有人之一提出分割应予支持 704

25.19共有人之一有权析分共有财产 705

25.20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充分考虑财产来源 706

25.21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 707

25.22共同购置又从未分割的房产属共同共有 708

25.23祖遗房产应为兄弟共有 709

25.24祖上房屋析产后又被处分,现又争要不应支持 710

25.25港胞出资建房,其房产权应受法律保护 711

25.26非法侵占已卖与他人多年的房屋是民事侵权行为 712

25.27违法建房应予拆除,但应尽力调解 713

25.28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施工建房理应制止 714

25.29历史文契对确认相邻墙基脚归属有重要作用 715

25.30合法建筑的正常施工应受法律保护相邻采光纠纷亦应合理解决 716

25.31不妨害对方利益建界墙应予允许 718

25.32侵犯相邻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19

25.33合法建筑的相邻权应受法律保护 719

25.34违法建房妨害相邻利益,应承担过错责任 720

25.35侵占集体土地又妨害相邻关系的非法建筑物应责令拆除 722

25.36拆房还地无法可依,房主利益应当维护 722

25.37某电业局无理扣押赵某某电焊机应负赔偿责任 723

25.38施工中楼房倒塌,不是施工者过错造成,不应由施工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724

25.39侵占和损坏集体财产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6

25.40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应归房屋所有权人 727

25.41合法取得并已实际享有30余年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维护 728

25.42确认山林权属应充分考虑营造事实和依据林权证 729

25.43审理土地所有权、矿产开采权争议案件应综合运用证据和严格适用现行法律 731

25.44国营林场的合法权益不容随意侵犯 732

25.45诉请争要土地使用权无据,应予驳回 733

25.46有历史文契证明,又经人民政府确认的山林权应予维护 734

25.47在江面上违法放炮造成附近养鱼池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737

25.49不存在损害事实,索赔无据 738

25.48出售新喷雾器内有农药残液,致买方蜜蜂死亡应负赔偿责任 738

25.50无证据证明的侵害事实不能认定 740

25.51被告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不负赔偿责任 741

25.52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法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742

债权纠纷 744

26.1两张借据不等于是两笔借款 744

26.2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745

26.3有充分证据证明应退还的现金应如数退还 746

26.4汽车价格应按实付数额认定 746

26.5无充分证据证明丈夫生前欠款已还,其妻应承担还款责任 748

26.6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追偿他应承担的份额 748

26.7鱼台县某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749

26.8不违反双方协议的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751

26.9欠债有据,拒不偿还无理 752

26.10苹果遭受损失,应由过错各方分担民事责任 753

26.11合伙关系解体应合理分割共有资产 754

26.12王某应按投资股份分红 755

26.13为他人联系买酒而直接给卖酒人写下欠据的,应承担偿付酒款的责任 756

26.14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买卖关系不能认定无效 757

26.15是买卖不是租赁 758

26.16夫妻双方自愿卖房,事后不能随意变更 759

26.17原典当关系可以视为绝卖,承典人将房屋卖与他人,应确认买卖关系有效 760

26.18既要切实维护买房户的利益,又要客观公正的评定商品房质量 761

26.19房屋买卖关系未能成立,虽进行产权登记也不应视为产权转移 762

26.20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 763

26.21房屋买卖既成事实,补办手续后即认定取得产权 765

26.22房屋租赁期满后,应将房屋交还房主 765

26.23出典人将房屋确已回赎,承典人后代仅以典契约据主张产权不应支持 766

26.24由于客观原因使出典房屋未能回赎的,现主张回赎应予支持 767

26.25赠与房屋立有合同并已实际交付多年的再要求撤销赠与不应支持 768

26.26出售公产房应考虑原住户的优先购买权 770

26.27承运方错送货物有误,但要求返还有理 770

26.28不属保险范围的索赔请求不应支持 771

人身权纠纷 773

27.1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因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应负赔偿责任 773

27.2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责任,不应追加为被告 774

27.3损害后果确是侵害行为所致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74

27.4纯系致害人一方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775

27.5开玩笑不会致人死亡,要求开玩笑人承担民事责任理据不足 776

27.6因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 777

27.7工人在施工作业中触电死亡,建筑方、施工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78

27.8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负赔偿责任 779

27.9为治疗与损害结果无关的疾病而开支的费用不应由致害人承担 780

27.10医疗手段并无不当,要求赔偿不能支持 781

27.11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782

27.12原告自身过错造成损害不应要求被告赔偿 783

27.13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784

27.14散布流言蜚语侵犯他人名誉,应承担民事责任 785

27.15正当的法制宣传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786

27.16随意捏造并扣加罪名,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788

婚姻家庭纠纷 790

28.1夫妻双方均无和好愿望应判决离婚 790

28.2夫妻争执不断终致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791

28.3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应依法判决离婚 791

28.4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793

28.5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另一方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793

28.6夫妻关系不应该靠“道义”来维持,“死亡”婚姻应依法予以解除 794

28.8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应努力调解和好 795

28.7夫妻关系尚能和好,不应准予离婚 795

28.9父亲亡故,无行为能力的孩子理应由生母抚养 796

28.10继母子关系恶化,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法解除 797

28.11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应当准许 798

28.12朱某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应予支持 799

继承纠纷 800

29.1分割遗产,应首先确定遗产范围和查清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800

29.2夫妻共同财产,他人不得处分 801

29.3被继承人用个人收入为准备结婚建造的房屋应属被继承人个人财产 802

29.4李某应继承大部分遗产 802

29.5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应完全均等 803

29.6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继承权应予支持 804

29.7解决继承争议,必须尊重事实和依据继承法 805

29.8女儿出嫁不影响自己的继承权 806

29.9已离婚的原配偶和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寄养子不能参与继承 807

29.10原被告双方均系被继承人之养子女,依法都享有继承权 809

29.11只有确实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女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810

29.12为承继“祖上烟火”而侵犯他人继承权显系无理 811

29.13刘某房屋继承案应先析产后继承遗产 812

29.14沃H对家庭共有房产享有析产权 814

29.15原告没有继承权,争要遗产不应支持 815

29.16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遗产 816

29.17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所争财产不属遗产,继承诉讼应当驳回 817

29.18侄女无权继承姑母遗产 818

29.19侄孙女不能成为叔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819

29.20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821

29.2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明确遗产归属 822

29.22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签订的《房产处理意见书》应确认有效 822

29.23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成立,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823

29.24叔叔长期供养侄子、侄女,义同侄子签有遗赠扶养协议,侄子、侄女应尽扶养义务 824

30.1医院工作失误造成婴儿错调应承担民事责任 826

其他民事纠纷 826

30.2属于落实政策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828

30.3土地争议引起的纠纷法院不应直接受理 829

30.4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829

30.5经文字鉴定被否定的书证不能做为有效证据 830

30.6被告将非法扣留的原盐私自处理的决定,应予撤销 831

经济纠纷代理篇 835

购销合同纠纷 835

31.1该案现审法院无管辖权,应移交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835

31.2烟酒公司接收、销售云烟的行为是合法经营活动,原告之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836

31.3上诉人起诉准确得当,被上诉人应是本案被告 837

31.4联营公司不能代人受过 838

31.5原、被告已直接形成购销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40

31.6某果品公司与某供销社不构成烟款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841

31.7花园商场不是本案被告,新裕贸易部应如数返还欠款及利息 842

31.8B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人 844

31.9一审法院追加山东省某县糖酒公司为被告,于法无据 845

31.10锰化厂具有法人资格、乡企业办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848

31.11县工矿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县人民政府不负连带责任 849

31.12某法人单位被依法撤销,其主管单位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850

31.13企业关闭,其主管单位应成为诉讼当事人,担保单位更名不能免除其连带责任 852

31.14青年旅店是独立法人,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54

31.15邮电局对下属法人单位行为,不负连带责任 855

31.16上诉人只能在“化肥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57

31.17西门门市部无法人资格,其主管机关贸易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859

31.18某综合商店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60

31.19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卖方,主要经济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861

31.20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862

31.21原、被告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863

31.22被告及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货款 864

31.23供需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供方的母公司“联营公司”应承担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责任 865

31.24合同无效,枸杞损失的责任全在被告 866

31.25某市粮油贸易商行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与某县土产公司所签黄麻购销合同无效 868

31.26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购方应赔偿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69

31.27被告与第三人结算原告购销余款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871

31.28原告超出自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无效 872

31.29原、被告签订的购销电冰箱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被告分公司应承担直接责任,被告贸易部负连带责任 874

31.30买空卖空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875

31.31被告超越经营范围销售不合格商品,依法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76

31.32被上诉人违法经营致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 877

31.33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牟取暴利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880

31.34服务中心是无效合同的制造者,应承担返还预付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881

31.35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计划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882

31.36供方提供的电暖炉不合质量要求,需方提出退货于法有据 884

31.37该合同的标的应为混级海带 885

31.38“部标二级”的质量标准,纯属杜撰 887

31.39印刷厂的质量异议不能成立,必须无条件地付清欠款 888

31.40需方派员亲自验货监质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异议,供方不负责任 890

31.41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质量异议不置可否,应视为默认 891

31.42原封装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生产企业和封存单位负责,经销单位不负责任 892

31.43数控车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机床厂应承担违约责任 893

31.44原告供给被告的大豆符合合同质量要求,被告单方违约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895

31.45铑粉质量低劣,生产资料公司不应拒绝进出口公司的退货要求 898

31.46部分商品有瑕疵,不影响整体商品的质量,被告不应全部退货 899

31.47劳动服务站以服装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901

31.48被诉人所供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应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 902

31.49客车油箱支架局部焊接不合要求,生产厂家应负主要责任 904

31.50原告的货物交付了被告,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应由被告承担损失 905

31.51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企图将履行其他合同的后果转嫁给鸡场,于情、于理、于法相悖 907

31.52原告的货物转移给被告后被查封没收,应由被告承担经济责任 909

31.53物资经销处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10

31.54“公司人事变动”不能成为日方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912

31.55酒厂拒收红薯干无理,应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913

31.56被上诉人单方撕毁合同,应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914

31.57供方不适当履行合同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需方可以解除合同 916

31.58被告违反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918

31.59原告严重违约,被告有权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 919

31.60提前交货拒收有理,按约交货拒收违约 921

31.61被告不适当履行经济合同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922

31.62一、三合同被上诉人违约应偿付违约金,二合同出现了终止合同的约定情况应依法终止 924

31.63被告强行扣车单方提价后又单方违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26

31.64不是被告不要货,而原告无货可供,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927

31.65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开始履行,应视为新合同成立 928

31.66申诉人对货物的处理行为致其对货物丧失拒收权,向被诉人索赔于法无据 930

31.67被告擅自中止执行中的合同并拒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931

31.68此案是购销合同纠纷而非代销合同纠纷,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933

31.69被告索赔损失无理无据,原告追回酒款合情合理 934

31.70被诉方的行为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应返还申诉方货款 935

31.71五万只扬声器纠纷与原告提出的货款纠纷不能并案处理,被告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937

31.72购货方转嫁违约责任的行为应予纠正 938

31.73被告为转嫁经济责任单方面违约应负全部责任 940

31.74被告人单方违约应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三人侵权将煤款挪作他用应赔偿原告实际损失 941

31.75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不容否认 942

31.76港方违约致皖方损失严重,应负赔偿责任 944

31.77违约者是原告,不是被告 945

31.78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巨额损失,上诉人应依法赔偿 947

31.79B公司愿有条件地承担自销的违约责任 948

31.80这起黄牛兰湿革合同纠纷,应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为处理依据 949

31.81原告某市新民商行没有按期预付定金,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赔偿被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952

31.82原告货物掺杂使假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953

31.83原告用销酒款购白糖不合法、应先付被告酒款 956

承包合同纠纷 958

32.1供销公司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958

32.2本村沙坑发包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应认定承包合同无效 959

32.3以欺诈手段签订的联营、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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