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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刊  第4辑
立法专刊  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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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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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立法院秘书处
  • 出 版 社:民智书局
  • 出版年份:1913
  • ISBN:
  • 页数:466 页
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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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刊 第4辑》目录

立法原则 1

本刊法规类别一览表 1

立法专刊索引 1

附录 1

立法专刊勘误表 1

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 1

亲属法继承法立法原则 4

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方案 17

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组织原则 18

县长考试任用原则 19

附录 对於外国公司注册应依据相互原则以对方国允否我国同类公司在彼国注册者为先决条件案 20

土地法 23

法律案 23

海军服装条例 58

修正县组织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条文 100

修正区自治施行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条文 101

票据法施行法 102

修正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条文 102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104

修正立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条文 104

陆军礼节条例 108

修正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条文 126

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 126

民事诉讼法 127

国葬法 175

陆海空军惩罚法 175

救灾准备金法 180

电影检查法 181

团体协约法 182

监试法 186

襄试法 186

海商法施行法 187

船舶法 188

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 192

船舶登记法 194

修正陆军大学校组织法第六条条文 201

出版法 202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206

民法第四编 亲属 207

民法第五编 继承 221

工厂法施行条例 230

附 解释 231

中央研究院职员宣誓应如何办理解释文 231

军政部秘书等职宣誓是否应用军官誓词解释文 233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八十四条疑义解释文 233

乡镇监察委员是否不得被选为调解委员解释文 233

依照新商会法改组之商会商事公断处是否继续设立解释文 233

关於工商同业公会在县属繁盛区镇分设同业公会及其分事务所之设置解释文 233

市组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区长为无给职是否专指民选区长解释文 234

现行工会法不适用於本法第三条所列举之各种事业可否另定特种工会法解释文 235

国际邮政公约 239

条约案 239

第一篇 国际联邮 239

第二篇 普通章程 245

第三篇 关於邮件之规定 246

国际邮政公约最後议定书 263

第一篇 总则 266

国际邮政公约施行详细规则 266

第二篇 收寄邮件之办法 268

第三篇 挂号邮件回执 275

第四篇 代收货价邮件 276

第五篇 发寄及接收邮件 279

第六篇 互换邮件 285

第七篇 关於转运费及落栈费之规定 292

第八篇 各项规定 299

第九篇 国际邮政公署 302

国际邮政公约施行详细规则最後议定书 307

航空运寄信函邮件之规定 308

航空运寄信函邮件规定之最後议定书 316

国际邮政保险信函及箱匣协定 316

国际邮政保险信函及箱匣协定最後议定书 326

国际邮政保险信函及箱匣协定施行详细规则 327

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 333

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最後议定书 352

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施行详细规则 356

航空运寄包裹之规定 375

国际邮政汇兑协定 380

国际邮政汇兑协定施行详细规则 389

修正国际法庭规约议定书 397

国际裁判常设法庭规约修正文 399

美国加入国际法庭规约议定书 404

收回威海卫租借地专约及协定 407

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 407

协定 410

预算案 413

江苏省建设公债条例 413

修正民国十九年关税短期库券条例 416

附录 财政部原呈 421

民国十九年善後短期库券条例 421

北宁铁路机车设备短期公债条例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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