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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史料
中国森林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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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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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嵘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3
  • ISBN:16046·1046
  • 页数:292 页
图书介绍:
《中国森林史料》目录
标签:史料 森林

第一编 历代部分(自上古至清末) 3

第一章 上古(三皇,五帝,夏,商) 3

第二章 周(春秋,战国附) 5

森林职官 5

森林破坏之情形 9

森林政策 10

管仲相齐之造林及保林计划 13

贵族圈地造园为田猎行乐之风 14

国营行道树之开始 14

植树纪念及提倡经济林 14

各家涉及森林之卓论 16

木材之利用状况 16

第三章 秦 17

森林之滥伐及封禁山泽与征税 17

国家广植行道树 17

焚书而留种树之书 17

第四章 汉(后汉,三国附) 18

承秦制废少府设大司农 18

高祖开放秦园囿并弛山泽之禁 18

前汉各帝重农政策之成效 18

新莽设六筦之令,开山泽之防,收盐铁山泽之利 20

后汉和帝免征山林之税,并开放国有园林 20

汉代陵庙植树之专官 20

汉代皇家林苑之专官 20

三国时因战争而焚毁森林 21

辟林地为农田其势愈炽 21

魏因森林荒废民牧提倡造林 21

汉时关于森林之言论 21

氾胜之书 22

第五章 两晋 23

晋时因森林荒废影响于农田水利 23

朝野注重植树 23

晋代之农林著述 《南方草木状》 24

第六章 南北朝(宋,南齐,梁,北魏,北齐,北周) 24

宋文帝诏劝耕桑树艺及弛山泽之利 24

孝武帝立占山泽之制 24

南齐高帝诏二宫诸王不得封略山湖 25

南齐民牧提倡民间植树 25

梁武帝诏开山林薮泽之禁,民牧教民种植桑果 25

北魏孝文帝罢山泽之禁及均给天下民田课种桑榆 25

北齐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植桑,诏禁火焚森林 26

北周禁滥伐树木,及推广植树 26

南北朝森林职官 26

寺院森林之兴盛 27

南北朝时之农林著述 《竹谱》、《齐民要术》 27

第七章 隋 28

隋之农圃官制 28

隋时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课种榆桑枣 28

大业中开汴渠两堤奖励植柳 28

第八章 唐(五代附) 29

掌理园圃之官 29

定口分永业田制课植榆桑枣树 29

疆吏领导军民植树 30

唐代之农林著述 《茶经》及《园庭草木疏》 30

五代无林业建设 30

第九章 宋 31

掌山泽苑囿材木之官 31

太祖命官分诣诸道均田,劝课农桑 31

倡导护堤造林并诏谕缘黄汴清御等河人民植树 32

诏择明树艺者为农师乃我国农业推广制度之创始 32

搜罗材木发现雁荡山 33

各帝诏劝农桑及免竹木税 33

疆吏自为表率营造森林及课民植树 34

天然森林在南宋时之摧残 34

山地直接播种之方法 34

宋代之农林著述 桐谱,荔枝谱,橘录,茶录,笋谱 35

第十章 辽,金,元 35

辽太宗劝民种树,各帝严禁烧山及准民采木 35

金代劝民种植桑枣并加意保护 36

元设大司农掌理农桑,水利,学校,饥荒之事 36

司竹监掌管官竹园并发卖之事 37

至元时立司农司颁农桑之制 37

成宗,武宗,仁宗,英帝时因天下饥荒各地罢山泽之禁 38

英帝至治年颁行大元通制奖励水利及保护农民 39

文宗定竹木岁课 39

元代之农林著述 《王桢农书》及《俞宗本种树书》 40

第十一章 明 41

洪武帝诏农桑为立国之本 41

国营桐漆棕园林以为民倡 41

明令百姓广栽桑枣柿栗胡桃 41

毁坏树木有干户律 42

永乐时设神木大木二厂征集木材 42

永乐帝时禁止在牧养栽种地内围猎 43

放采白蜡与乌桕收子取油渐次普及 43

明代各帝之征收竹木果品柴炭等税 44

明代之农林著述 《农政全书》,《茶书全集》,《救荒本草》 49

第十二章 清 49

顺治帝置上林苑监 49

雍正帝诏令各省荒山种树及招民垦植四川苗疆山林坡岗 50

乾隆帝召廷臣编辑《授时通考》 51

中部各省受垦种山坡之害 51

太平天国及回疆之变摧毁森林 52

东北及西南各省之天然林状况 53

蒋?罗振玉等倡设农学会 54

德占胶澳举行人工造林 55

外国树种之输入 56

光绪帝倡行新政设官兴学 56

清代农林之著述 《植物名实图考》 57

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丧失 57

黑龙江省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原合同 57

鸭绿江右岸森林权之丧失 59

外务部奏中日合办鸭绿江右岸木植订定采木公司章程折 61

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 63

中日合办鸭绿江森林合同 64

中日采木公司事务章程 65

章程备考书 67

第二编 民国时期 71

林业建设初期(1912—1936) 71

第一章 民国元年至民国十二年林政及其法令 71

第一节 实业部,农林部,农商部之组织及林政方针 71

第二节 民国三年农商部公布之森林法(附森林法) 71

第三节 森林法施行细则及造林奖励条例(附细则及条例) 74

第四节 民国四年政府之提倡造林(附农商部呈大总统文) 77

第五节 申令宣示清明为植树节(附农商部呈大总统文) 79

第六节 民国五年之筹设林务处(附农商部林务处暂行章程) 80

第七节 各省林务专员及大林区署(附林务专员规则) 82

第八节 林务处之裁撤及林务研究所之成立(附林务研究所章程) 84

第九节 林业公会(附林业公会规则) 86

第十节 林业公会组织办法 88

第十一节 民国三年农商部公布之狩猎法及民国十年公布之施行细则 91

第十二节 林务研究所之裁撤 95

第二章 国民党统治时期之林政及其法令 95

第一节 中山先生之森林政策 95

第二节 国民政府农矿部之组织及林政方针 98

第三节 清明植树节改为总理逝世纪念植树式 99

第四节 造林运动及其实施方案与工作纲领 100

第五节 造林运动宣传周 105

第六节 农矿部林政会议及其决议案 107

第七节 举行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之垦植(附行政院公布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垦植办法) 113

第八节 民国二十一年国府公布之森林法 115

第九节 民国二十一年国府公布之狩猎法 123

第十节 中央林业行政之改辖 农矿部归并实业部(林垦署及中央农业实验所之成立) 125

第十一节 地方林业行政系统 126

第十二节 实业部管理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及林业考成办法 126

第十三节 军政当局于民国二十三年十月令鄂豫湘赣皖苏浙闽陕甘十省主席指示奖励人民植树造林禁止焚山电文 128

第三章 营林事业 129

第一节 国有林 129

第二节 公有林 142

第三节 特种营林 175

第四节 私有林 185

第四章 林业教育 196

第一节 大学教育 196

第二节 专科教育 199

第三节 高级职业教育 200

第五章 林业人才及林学著作 201

抗战时期(1937—1948) 202

第一章 战时森林之损失 202

第一节 东北森林 202

第二节 台湾森林 202

第三节 内地各省森林 203

第二章 战争前后林业之措施 204

第一节 天然林之保护整理 204

第二节 经济林之营造示范 213

第三节 水源林之划设 215

第四节 水土保持区之设立 217

第五节 防砂造林 219

第六节 民林之督导实验 221

第三章 林业之实验研究 224

第一节 组织,任务及机构 224

第二节 实验研究工作实况 226

第四章 各省造林育苗统计 230

第五章 林业经费 231

第六章 中国森林资源统计 232

第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之林业设施 241

第一章 成立林垦部及林业方针与任务 241

第二章 一年来林业工作之成就与进展 250

第三章 新中国林业建设之基本性 261

第四章 全国林业机构一览 264

第五章 营造森林防护带 277

第六章 林业教育及今后进行之目标 282

第一节 解放三年来林业教育概况 282

第二节 今后林业教育进行之目标 283

参考书报一览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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