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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规集刊  第1集
民国法规集刊  第1集

民国法规集刊 第1集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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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燡元等编
  • 出 版 社:民智书局
  • 出版年份:1929
  • ISBN:
  • 页数:612 页
图书介绍:
《民国法规集刊 第1集》目录
标签:集刊 法规

第一类 官制 1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

附录一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8

附录二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9

附录三 国民政府组织法 11

国民政府行政院组织法 12

国民政府立法院组织法 16

修正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 21

附录 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 24

国民政府考试院组织法 27

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 31

修正国民政府文官处条例 35

附录 国民政府文官处条例 38

国民政府参军处条例 41

国民政府委员随从官吏条例 43

行政院铁道部组织法 44

考试院编译局条 50

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50

司法院最高法院组织法 54

司法院司法行政部组织法 56

行政院军政部条例 附表 61

军政部陆军署条例 65

军政部海军署条例 73

军政部航空署条例 81

军政部军需署条例 85

军政部兵工署条例 89

军政部审查处条 92

工商部商标局组织条例 93

行政院卫生部组织法 95

行政院内政部组织法 101

行政院外交部组织法 107

行政院财政部组织法 112

行政院农矿部组织法 122

行政院工商部组织法 128

行政院教育部组织法 135

行政院交通部组织法 139

国民革命军编遣委员会筹备会简章 144

考试院铨叙部组织法 145

国军编遣委员会条例 148

国民政府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151

修正国军编遣委员会条例第三条 154

第二类 官规 155

国民政府立法院议事规则 155

国民政府颁发印信及请铸缴销办法 165

附录 国民政府训令 166

公文程式条例 166

附录 公文程式条例 168

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令一 170

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令二 171

国民政府文官处处务规程 172

第三类 行政 191

第一目 内政 191

各省民政厅行政会议规程 191

县政府行政会议规程 193

县长考试暂行条例 195

县长奖惩条例 201

县长考试及格人员学习规程 205

县组织法各省施行期及县政府区村里闾鄰成立期限一览表 207

附录 县政府组织法 211

修正各省民政厅长巡视章程 221

附录 各省民政厅长巡视章程 223

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简章 225

第二目 外交 228

外交部北平档案保管处简程 228

外交部驻沪办事处简章 229

中国和兰关税条约 229

中国瑞典关税条约 232

第三目 军政 235

省防军组织暂行条例 235

军政部修正调查营产暂行规则 240

附录 军事委员会委员调查营产暂行规则 243

第四目 财政 246

修正中央银行条例 246

附录 中央银行条例 252

发给沙田官产执照条例 257

修正勘报灾歉条例第六第八两条 258

附录 勘报灾歉条例 259

中国银行条例 263

交通银行条例 268

财政会议通过案二件 272

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 273

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 277

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税则 281

第五目 农矿 286

清查各矿冶业公司局厂股本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86

附录 清查各矿冶业公司局厂股本暂行条例 295

修正农矿部设计委员会会议细则 303

附录 农矿部设计委员会会议细则 305

修正农矿部设计委员会办事细则第四条第八条 306

附录 农矿部设计委员会办事细则 307

第六目 工商 309

解释劳资争议处理法第十六条 309

附录一江苏建设厅原呈 310

附录二 劳资争议处理法 311

商会请领印信暂行办法 323

附录 工商部原呈 324

查验商标注册证暂行章程 325

商业注册暂行条例 327

海外中华国货陈列馆组织大纲 337

海外中华国货陈列馆征品规则 340

海外中华国货陈列馆售品规则 343

第七目教育 346

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八条 346

附录一 行政院政务处函 348

附录二 各机关及学校放假日期表 349

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规程 350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往来行文程式 352

第八目 交通 353

交通部规定官军电报收费及限制办法 353

交通部电政管理局章程 355

交通部电政管理局及电报局分等并局长任用薪级章程 357

第九目 铁道 360

铁道部部务会议规程 360

铁道部总务司分科规程 362

铁道部管理司分科规程 365

铁道部理财司分科规程 368

铁道行政施政方针提案 371

第十目 卫生 376

修正传染病预防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376

附录 传染病预防条例 378

修正种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85

附录 种痘条例 385

修正助产士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 387

附录 助产士条例 388

修正解剖尸体规则第十二条 391

附录 解剖尸体规则 392

第十一目建设 395

广播无线电台条例 395

试验及业馀无线电台条例 401

第四类 立法 405

立法院会议旁听规则 405

第五类 司法 411

第一目 民刑法规 411

共产党人自首法 411

附录 暂行反革命冶罪法 412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414

附录 国民政府令 418

惩治绑匪条例 419

关于取销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六条 421

附录一 国民政府训令 422

附录二 修正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423

第二目 法令解释 425

关于刑事者 425

盗匪案件在刑律废止后仍适用惩治盗匪条例 426

附录 原函 426

和诱二十岁以上妇女刑法无科罪条文 427

附录 原函 427

新旧刑法兴废中之覆判案件 428

附录 原电 429

抚养异姓幼女之养亲得为监护人 430

附录 原电 430

民事审理中发见犯罪事实不确可指示受刑人提起再审 431

附录 原函 431

刑诉法施行不属地方管辖案之覆判问题 432

附录 原函 432

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欵所谓释放指盗匪自动释放被掳人 433

附录 原函 434

解释刑诉法第三七八条第三项应命二字 435

附录 原电 435

告诉告发应讦委代 437

附录 原电 438

刑法施行前判决确定及施行后判处徒刑之案不得易科 438

附录原函 439

解释减轻本刑与酌减本刑 440

附录 原电 440

解释刑法第二条及强盗共犯致人死伤各疑义 441

附录 原电 441

夫之亲属如合于刑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欵应认为妻之亲属 442

附录 原函 443

上级法院检察官驳回声请应制作处分书 444

附录 原电 445

党员背誓罪条例不限于党员任官职者适用 445

附录 原电 446

解释自诉案件在审判中之勘验 446

附录原函 447

刑法所称尊亲属父妾不包括在内 448

附录 原电 449

解释刑法第二五七条第二三项及三一五条第二项各疑义 449

附录 原电 449

寡妾犯奸应正妻行使监督权使妾丧失家属身分 450

附录 原函 450

解释不服淞沪警备司令部判决反革命罪之上诉机关 452

附录 国民政府秘书处函 452

附录 淞沪警备司令部电 453

无合法告诉人复无利害 系人声请检察官不能指定代行告诉人 453

附录 原电 454

解释刑法施行条例第三条比较刑之重轻 454

附录 原电 455

解释刑律地方管辖案件依新刑法改为初级管辖之上诉管辖问题 455

附录 原电 455

解释刑诉法第三三七条第一欵侵害个人法益之范围 456

附录 原函 456

以诈术转卖和诱妇女及契约书明养女事实上使为奴隶均应依法处断 457

附录 原函 458

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无罪 459

附录 原电 459

地方检察官认声请再议无理由应将卷证送高等法院检察官 459

附录 原电 460

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管辖法院应依刑诉法十九条或二十条办理 460

附录 原电 461

证人法定应得之费用应向法院请求由国库负担 461

附录 原电 462

刑法所定减轻本刑之方法 462

附录 原电 462

毁弃损坏或隐匿职务上掌管文书应成立刑法第一四四条之罪 463

附录 原电 463

关于民事者 464

当事人迟误言词辩论日期应自迟误最后日期起算 464

附录 原电 465

解释合意管辖问题 465

附录 原函 466

解释族长等代理诉讼及计算赎产诉讼标的价额与立继后另行出继各疑义 467

附录 原电 468

所有权争执应由法院管辖 469

附录 原函 469

债务利息应照现颁利率给付 471

附录 原电 471

立继后悔约另继得由在场族人告争 472

附录 原函 473

父债应由子还 474

附录 原电 474

因缓解讼费驳回上告之声请回复原状办法及终审决定不得更为抗告 475

附录原函 475

第六类 考试 477

考试院参事处规程 477

考试院秘书处规程 478

考试院科员暂行任用规则 480

考试院书记官暂行任用规则 482

第七类 监察 487

审计法施行细则 487

附录一 审计法 490

附录二 支出憑证单据证明规 495

第八类 地方制度 499

第一目 官制官规 499

修正山东省政府委员会会议规则 499

福建省政府民政厅组织条例 504

山东省政府教育厅办事细则 506

修正山东省政府秘书处组织条例 520

第二目 民政 523

湖南感化院组织规程 523

杭州市取缔西湖建筑规则 531

修正杭州市收用土地暂行规则 532

江苏各县政府佐治人员任用条例 534

南京特别市旗产登记章程 536

第三目 财政 539

南京特别市市民银行组织大纲 539

江西各统税局暂行章程 543

第四自 建设 545

湖南省政府管理全省电气事业暂行规则 545

江苏公路局组织条例 552

第五目 教育 558

江西实施民众补习教育规程 558

江西民众补习学校通例 566

第六目 工商 571

江苏省各县平民工艺厂通则 571

上海特别市职工待遇规 574

上海特别市职工服务规则 578

上海特别市学徒暂行规则 582

第七目 农矿 585

江苏省暂行狩猎条例 585

江苏省暂行狩猎条例施行细则 588

特载一 党务 591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政纲领 591

所得捐征收条例 592

所得捐征收细则 594

所得捐报告程序细则 596

所得捐征收册式 598

修正中国国民党党员无故不出席区分部党员大会惩戒条例 599

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组织法 600

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 602

特载二 宣言 606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宣言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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