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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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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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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吴高盛,邢宝军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562034216
  • 页数:290 页
图书介绍: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民事权益新增“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侵权客体 3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 9

第四条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 11

第五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2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4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7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19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22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27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30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34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 40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 41

第十五条 责任方式 43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45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51

第十八条 侵权请求权的转移 53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54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 56

第二十一条 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59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59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64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 66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69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71

第二十六条 混合过错 72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 76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行为 76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78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80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84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88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88

第三十三条 无意识侵权 91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93

第三十五条 劳务关系侵权 100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 105

第三十七条 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113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后的责任承担 120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后的责任承担 123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128

第五章 产品责任 130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131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136

第四十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权选择 137

第四十四条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产品责任 140

第四十五条 产品危险责任 140

第四十六条 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等补救措施 141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144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46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46

第四十九条 出租出借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151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154

第五十一条 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赔偿责任 159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赔偿责任 166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费用垫付和赔偿责任 169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75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76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及未尽告知义务致害侵权责任 180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医方紧急救治权的行使 185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未尽相应的诊疗义务致害侵权责任 187

第五十八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188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损害侵权责任 192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97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填写、保管、提供病历资料义务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 199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保密义务以及相关责任 202

第六十三条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度检查 205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206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208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208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举证责任倒置 210

第六十七条 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 214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 216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220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侵权责任 220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害侵权责任 223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侵权责任 224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侵权责任 228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侵权责任 232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侵权责任 236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侵权责任 237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侵权责任 238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240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44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及减免责事由 244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侵权责任 246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249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251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254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255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遵循原则 256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257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害侵权责任 257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害侵权责任 260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侵权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公平责任 263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侵权责任 265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侵权责任 267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致害侵权责任 270

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致害侵权责任和地下设施致害侵权责任 273

第十二章 附则 277

第九十二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 277

附录 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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