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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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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唐晓晴等译
  • 出 版 社: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301155233
  • 页数:420 页
图书介绍:一般而言,民法典既是一国民事立法技术先进性的综合反映,也是一国民事法律制度最新研究成果的全面体现。通过学习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我们可以了解该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概况,也可以为本国的立法和学术研究提供借鉴。因此,外国民法典既是比较法学者经常钻研的对象,也是民法专业师生研究各类民法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由于资料的详实性和不可替代性,民法典也是各大图书馆必备的收藏资料。在我国准备制定民法典的大环境下,引进一批外国民法典和优秀的民法著作已然成了当务之急。然而,从现状来看,除了德国、瑞士、法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外,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均未翻译出版,例如奥地利、葡萄牙、韩国民法典等。此外,瑞士民法典虽已翻译出版,但其为1999年版,时过境迁,已略显陈旧,更何况国外已经出了2006年版,所以,也需要重新引进。葡萄牙民法典没有版权。无须版权引进。
《葡萄牙民法典》目录

1966年11月25日第47344号法令 1

第一卷 总则 5

第一编 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 5

第一章 法之渊源 5

第二章 法律之生效、解释及适用 6

第三章 外国人之权利及法律冲突 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

第二节 冲突规范 9

第一分节 属人法之范围及确定 9

第二分节 规范法律事务之法律 11

第三分节 规范债之法律 12

第四分节 规范物之法律 12

第五分节 规范亲属关系之法律 13

第六分节 规范继承之法律 15

第二编 法律关系 17

第一分编人 17

第一章 自然人 17

第一节 人格及权利能力 17

第二节 人格权 18

第三节 住所 19

第四节 失踪 20

第一分节 临时保佐 20

第二分节 确定保佐 22

第三分节 推定死亡 24

第四分节 失踪人之偶然权利 25

第五节 无行为能力 25

第一分节 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25

第二分节 成年及解除亲权 27

第三分节 禁治产 27

第四分节 准禁治产 29

第二章 法人 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0

第二节 社团 32

第三节 财团 35

第三章 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 37

第二分编 物 38

第三分编 法律事实 41

第一章 法律事务 41

第一节 法律事务之意思表示 41

第一分节 意思表示之形式 41

第二分节 方式 41

第三分节 法律事务意思表示之完成 42

第四分节 解释及填补 44

第五分节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44

第六分节 代理 47

第一目 一般原则 47

第二目 意定代理 48

第七分节 条件及期限 49

第二节 法律事务之标的及暴利事务 51

第三节 法律事务之无效及可撤销 52

第二章 法律上之行为 53

第三章 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之效力 5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3

第二节 时效 5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4

第二分节 时效之期间 56

第三分节 推定时效 56

第四分节 时效之中止 57

第五分节 时效之中断 58

第三节 失效 59

第四分编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6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60

第二章 证据 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

第二节 推定 63

第三节 自认 63

第四节 书证 6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5

第二分节 公文书 66

第三分节 私文书 67

第四分节 特别规定 68

第五节 鉴定证据 70

第六节 勘验 70

第七节 人证 70

第二卷 债法 72

第一编 债之通则 7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2

第一节 债之内容 72

第二节 自然债务 73

第二章 债之渊源 73

第一节 合同 7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3

第二分节 预约合同 74

第三分节 优先权之约定 75

第四分节 合同地位之让与 76

第五分节 合同不履行之抗辩 77

第六分节 合同之解除 77

第七分节 合同因情事变更而解除或变更 78

第八分节 履行之提前及定金 79

第九分节 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 79

第十分节 保留指定第三人权利之合同 81

第二节 单方法律事务 82

第三节 无因管理 83

第四节 不当得利 84

第五节 民事责任 86

第一分节 因不法事实所生之责任 86

第二分节 风险责任 88

第三章 债之类型 91

第一节 不确定权利主体之债 91

第二节 连带之债 9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91

第二分节 债务人之连带关系 92

第三分节 债权人之连带关系 94

第三节 可分之债及不可分之债 95

第四节 种类之债 95

第五节 选择之债 96

第六节 金钱之债 97

第一分节 金额之债 97

第二分节 特种货币之债 97

第三分节 仅在国外具法定流通力之货币之债 98

第七节 利息之债 99

第八节 损害赔偿之债 99

第九节 提供资讯及出示物或文件之义务 101

第四章 债权及债务之移转 102

第一节 债权之让与 102

第二节 代位 104

第三节 单纯之债务移转 105

第五章 债之一般担保 1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6

第二节 财产担保之保全 106

第一分节 无效之宣告 106

第二分节 债权人代位债务人 107

第三分节 债权人争议权 107

第四分节 假扣押 109

第六章 债之特别担保 109

第一节 担保之提供 109

第二节 保证 11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10

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关系 111

第三分节 债务人与保证人之关系 113

第四分节 多数保证人 113

第五分节 保证之消灭 114

第三节 收益用途之指定 115

第四节 质权 11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16

第二分节 物之质权 117

第三分节 权利质权 118

第五节 抵押权 11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19

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 122

第三分节 司法裁判抵押权 123

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 124

第五分节 抵押担保之缩减 124

第六分节 抵押财产之移转 125

第七分节 抵押权之移转 126

第八分节 抵押权之消灭 126

第六节 优先受偿权 127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27

第二分节 动产一般优先受偿权 128

第三分节 特别优先受偿权 128

第四分节 不动产之优先受偿权 129

第五分节 优先受偿权之效力及消灭 129

第七节 留置权 130

第七章 债务之履行及不履行 132

第一节 履行 13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32

第二分节 可为给付与可受给付之人 133

第三分节 给付地 134

第四分节 给付期 134

第五分节 履行之抵充 135

第六分节 履行之证明 136

第七分节 要求返还凭证或要求载明履行之权利 136

第二节 不履行 137

第一分节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履行不能及迟延 137

第二分节 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不履行及迟延 138

第一目 一般原则 138

第二目 履行不能 139

第三目 债务人迟延 139

第四目 债权人权利于合同中之订定 140

第三分节 债权人迟延 141

第三节 给付之强制履行 141

第一分节 履行及执行之诉 141

第二分节 特定执行 143

第四节 向债权人作出之财产交管 144

第八章 履行以外之债务消灭原因 145

第一节 代物清偿 145

第二节 提存 146

第三节 抵销 146

第四节 更新 148

第五节 免除 149

第六节 混同 150

第二编 各种合同 151

第一章 买卖 1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1

第二节 买卖之效力 152

第三节 须计算、称量或度量之物之买卖 153

第四节 他人财产之买卖 154

第五节 附负担财产之买卖 156

第六节 瑕疵物之买卖 157

第七节 适意买卖及试用买卖 158

第八节 附买回条款之买卖 159

第九节 分期付款之买卖 160

第十节 以文件之交付而进行之买卖 161

第十一节 其他有偿合同 161

第二章 赠与 16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2

第二节 赠与或受赠之能力 163

第三节 赠与之效力 164

第四节 赠与之废止 166

第三章 合伙 1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7

第二节 合伙人间之关系 168

第三节 与第三人之关系 170

第四节 合伙人之死亡、退伙或除名 171

第五节 合伙之解散 172

第六节 合伙及股份之清算 173

第四章 租赁 1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5

第二节 出租人之义务 176

第三节 承租人之义务 177

第一分节 一般规则 177

第二分节 租金之支付 178

第三分节 租赁物之返还 179

第四节 合同之解除及失效 180

第一分节 解除 180

第二分节(失效) 180

第五节 合同地位之移转 182

第六节 转租 182

第七节 都市不动产租赁 18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83

第二分节 订立 183

第三分节 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84

第一目 非金钱性义务 184

第二目 租金与负担 185

第四分节 终止 186

第一目 一般规定 186

第二目 由当事人协议终止 186

第三目 解除 186

第五分节 转租 187

第六分节 优先权 188

第七分节 居住用途之不动产租赁之特别规定 188

第一目 合同的范围 188

第二目 存续期 189

第一分目 确定期限之合同 189

第二分目 存续期不确定之合同 190

第三目 移转 191

第八分节 非居住用途之不动产租赁的特别规定 192

第八节 不包括在上节内的都市房地产租赁及农用房地产租赁 194

第五章(牲畜分益) 194

第六章 使用借贷 195

第七章 消费借贷 197

第八章 劳动合同 198

第九章 提供劳务 198

第十章 委任 1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9

第二节 受任人之权利与义务 199

第三节 委任人之义务 200

第四节 委任之废止及失效 201

第一分节 废止 201

第二分节 失效 202

第五节 有代理权之委任 202

第六节 无代理权之委任 203

第十一章 寄托 2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3

第二节 受寄人之权利与义务 204

第三节 寄托人之义务 205

第四节 争议物寄托 206

第五节 不规则寄托 206

第十二章 承揽 2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6

第二节 更改之作出及新添工作物 207

第三节 工作物之瑕疵 208

第四节 履行不能及工作物灭失或毁损之风险 210

第五节 合同之消灭 210

第十三章 永久定期金 211

第十四章 终身定期金 211

第十五章 赌博及打赌 212

第十六章 和解 213

第三卷 物法 214

第一编 占有 21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14

第二章 占有的特征 215

第三章 占有之取得及丧失 216

第四章 占有的效力 217

第五章 占有的保护 218

第六章 取得时效 2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9

第二节 不动产之取得时效 220

第三节 动产之取得时效 221

第二编 所有权 222

第一章 所有权通则 2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2

第二节 所有权之保护 223

第二章 所有权之取得 2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4

第二节 先占 224

第三节 添附 22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26

第二分节 自然添附 226

第三分节 动产之人工添附 227

第四分节 不动产之人工添附 228

第三章 不动产之所有权 2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9

第二节 划界之权利 231

第三节 设置围障之权利 232

第四节 建筑物及楼宇 232

第五节 乔木及灌木之种植 233

第六节 中间之墙壁及围墙 234

第七节 农用房地产的分割与合并 236

第八节 田间道路 237

第九节 水的所有权 23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38

第二分节 水之利用 239

第三分节 水的共有 240

第四章 共有 2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1

第二节 共有人之权利及负担 242

第五章 分层所有权 2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3

第二节 设定 244

第三节 分层建筑物所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245

第四节 楼宇共同部分的管理 248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25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52

第二章 用益权人之权利 253

第三章 用益权人之义务 256

第四章 用益权之消灭 257

第五章 使用权及居住权 259

第四编 永佃权 261

第五编 地上权 26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62

第二章 地上权之设定 262

第三章 地上权人及所有人之权利及负担 263

第四章 地上权之消灭 264

第六编 地役权 26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66

第二章 地役权之设定 267

第三章 法定地役权 267

第一节 法定通行地役权 267

第二节 水之法定地役权 268

第四章 地役权之行使 270

第五章 地役权之消灭 271

第四卷 亲属法 274

第一编 一般规定 274

第二编 结婚 276

第一章 结婚的种类 276

第二章 婚约 276

第三章 缔结婚姻之要件 278

第一节 天主教婚姻 278

第二节 民事婚姻 278

第一分节 结婚障碍 278

第二分节 预先公开程序 281

第四章 民事婚姻之缔结 28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2

第二节 紧急结婚 283

第五章 非有效之婚姻 283

第一节 天主教婚姻 283

第二节 民事婚姻 28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84

第二分节 不成立之婚姻 284

第三分节 可撤销之婚姻 285

第一目 一般规定 285

第二目 结婚意思之欠缺或瑕疵 286

第三目 正当性 286

第四目 期间 287

第六章 误想婚姻 288

第七章 特别制裁 288

第八章 结婚登记 28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9

第二节 以转录方式作出之登记 29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90

第二分节 在葡萄牙缔结之天主教婚姻之转录 290

第三分节 紧急民事婚姻之转录 292

第四分节 葡萄牙人在外国缔结之婚姻之转录 292

第五分节 容许登记之结婚之转录 293

第三节 登记之效力 293

第九章 婚姻对夫妻双方之人身及财产之效力 2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3

第二节 夫妻之债务 299

第三节 婚前协定 301

第四节 财产制度 30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304

第二分节 取得共同财产制 305

第三分节 一般共同财产制 307

第四分节 分别财产制 308

第五分节 嫁妆制度 308

第十章 因结婚而作之赠与及夫妻间之赠与 308

第一节 因结婚而作之赠与 308

第二节 夫妻间之赠与 309

第十一章 单纯司法裁判分产 310

第十二章 离婚;司法裁判分居及分产 311

第一节 离婚 31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311

第二分节 两愿离婚 312

第三分节 诉讼离婚 313

第四分节 离婚效力 314

第二节 司法裁判分居及分产 316

第三编 亲子关系 318

第一章 亲子关系之确立 31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8

第二节 母亲身份之确立 319

第一分节 母亲身份之声明 319

第二分节 依职权调查 320

第三分节 司法确认 321

第三节 父亲身份之确立 324

第一分节 父亲身份之推定 324

第二分节 父亲身份之确认 329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29

第二目 认领 329

第三目 依职权调查父亲身份 332

第四目 司法确认 333

第二章 亲子关系之效力 3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35

第二节 亲权 335

第一分节 一般原则 335

第二分节 涉及子女人身之亲权 337

第三分节 涉及子女财产之亲权 337

第四分节 亲权之行使 341

第五分节 行使亲权之禁止及限制 343

第六分节 与亲权有关之裁判之登记 345

第三节 弥补亲权之方法 34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345

第二分节 监护 347

第一目 监护人之指定 347

第二目 监护人之权利及义务 349

第三目 监护人之撤职及免职 352

第四目 亲属会议 352

第五目 监护之终止 354

第六目 对交托予教育或辅助场所之未成年人之监护 354

第三分节 财产之管理 354

第四编 收养 35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56

第二章 完全收养 358

第三章 不完全收养 362

第五编 扶养 36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65

第二章 特别规定 367

第五卷 继 承法 369

第一编 继承总则 36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69

第二章 继承之开始及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赋权 370

第一节 继承之开始 370

第二节 继承能力 370

第三节 代位继承权 372

第三章 待继承遗产 373

第四章 遗产之接受 373

第五章 遗产之抛弃 375

第六章 遗产之负担 376

第七章 遗产请求权 377

第八章 遗产之管理 378

第九章 遗产之清算 381

第十章 遗产之分割 38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2

第二节 优先分配 383

第三节 归扣 383

第四节 分割效力 385

第五节 对分割之争议 386

第十一章 遗产之转让 386

第二编 法定继承 38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88

第二章 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 389

第三章 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继承 390

第四章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继承 390

第五章 其他旁系血亲之继承 391

第六章 国家之继承 391

第三编 特留份继承 39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92

第二章 慷慨行为之扣减 394

第四编 遗嘱继承 39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96

第二章 遗嘱能力 397

第三章 相对不可处分之情况 398

第四章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399

第五章 订立遗嘱之方式 400

第一节 普通方式 400

第二节 特别方式 400

第六章 遗嘱内容 4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03

第二节 附条件、期限或负担之遗嘱处分 403

第三节 遗赠 406

第四节 替换 411

第一分节 直接替换 411

第二分节 信托替换 412

第三分节 对未成年人之替换及对类似未成年人之替换 413

第五节 增添权 414

第七章 遗嘱及遗嘱处分之无效、可撤销、废止及失效 415

第一节 无效及可撤销 415

第二节 废止及失效 415

第八章 遗嘱之执行 417

译后记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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