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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损害赔偿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损害赔偿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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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崔素琴等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811396140
  • 页数:308 页
图书介绍:本书汇集了截至目前损害赔偿法领域中最新的各类疑难问题,针对每个问题,均按照“疑难问题”、“分析与结论”、“法律依据”的形式编写。
《损害赔偿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一、侵权行为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侵权行为四种类型 1

二、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了损害结果并能够排除正当化事由以及违法性阻却事由 4

三、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原则 6

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八种方式 10

五、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方法 13

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严格依法限定 17

七、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19

八、受益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条件主要是发生损害结果、受害人不能获得充足赔偿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22

九、数人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数人的致害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且与该法益的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 23

十、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5

十一、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27

十二、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是受害人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29

十三、不可抗力的抗辩效果是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31

十四、责任聚合时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5

十五、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一般可以自主选择请求权 38

十六、侵权禁令的适用条件为存在现实危险、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40

十七、按份责任的承担应结合主、客观因果关系论确定 43

十八、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包括行使追偿权的责任人范围和行使追偿权的责任范围 45

十九、分担责任的适用条件为双方都无过错、致害人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法律有明文规定 47

二十、垫付责任人追偿权的保护期限应有所限制 49

二十一、适用免责事由主要是基于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客观原因、相对方过错及法律的明文规定 52

第二章 过错的侵权行为 56

一、“安乐死”不构成侵害他人生命权,但要通过具体立法对其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其滥用 56

二、胎儿在未出生前受到健康利益损害的,从其出生时起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58

三、侵害身体权和侵害健康权并不完全重合 59

四、丈夫和妻子的生育权应平等保护 60

五、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其侵害的姓名权的性质相适应 61

六、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有条件的在先权机制 63

七、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坚持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并重的原则 65

八、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7

九、内部刊物、资料所载内容有损他人名誉的,应根据其性质、传播对象和传播范围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69

十、在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媒体可以用抗辩事由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71

十一、没有写明真实姓名和地址,但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有侮辱、诽谤情节的,应认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73

十二、侵害死者人格名誉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5

十三、侵害死者尸体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77

十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79

十五、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依法执行职务、公众人物和具有新闻价值 81

十六、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十七、侵害他人贞操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4

十八、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害他人著作权而不采取移除或其他阻止措施的,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87

十九、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性质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确定 90

二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1

二十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侵权行为 93

二十二、注册及使用网络域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94

二十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7

二十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9

二十五、经营者实施商业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2

二十六、经营者强制交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5

第三章 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 109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的,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 109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以职务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其必备的构成要件 112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的,应由国家直接负赔偿责任 114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实质是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16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如果施工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除其责任 118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 119

七、致人损害的工作物所有人、管理人因未尽到合理的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21

八、工作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 123

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4

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126

十一、特殊情形下的监护人责任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127

十二、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130

十三、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132

十四、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务中致人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5

十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6

十六、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39

十七、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142

十八、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5

十九、第三人侵权致帮工人受到人身损害,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147

二十、职业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8

二十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自然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由法人承担侵权责任 151

第四章 无过错的侵权行为 154

一、产品责任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 154

二、产品缺陷的终极界定标准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156

三、认定产品侵权责任时应把握产品的范围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59

四、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设计者不是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 163

五、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165

六、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补充 167

七、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在适用时应注意其特殊性 169

八、高度危险作业的识别标准应在类型化列举方式的基础上抽象一般条款 171

九、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认定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 173

十、不可抗力、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并不必然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76

十一、遗失的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具体分析 178

十二、形式上的违法性并非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79

十三、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应依法严格掌握 182

十四、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 186

十五、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方法不同于证明责任倒置 189

十六、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不免除受害人的全部举证责任 193

十七、合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致使他人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94

十八、环境噪声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不能单纯以客观噪声排放指标作为标准 195

十九、计算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应注意其起算点及特殊情况 197

二十、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动物之独立动作造成受害人损害且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00

二十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依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201

二十二、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故意和有条件的不可抗力 202

第五章 事故责任侵权行为 205

一、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对交通事故的界定 205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207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保险公司、机动车一方相关责任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209

四、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应严格责任认定 212

五、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以赔偿直接实际损失为原则确定 214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坚持无过错的限额赔偿原则 217

七、铁路运营事故的责任认定应按照有限额的实际损失确定 220

八、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说 224

九、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坚持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226

十、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人包括医疗机构及其所属单位 227

十一、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在于对单位职员履行工作职责和工伤事故范围的确定 230

十二、工伤事故责任不同于工伤保险责任 232

十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在于学校未尽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使学生遭受实际损害 235

十四、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38

十五、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义务人包括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240

第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 244

一、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应包括未出生的胎儿 244

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不限于直接加害人 247

三、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基本原则,辅之以合理的限制原则 250

四、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性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53

五、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应准确适用 258

六、医疗费赔偿范围不宜对受害人有过多不合理的限制 260

七、护理费赔偿范围应包括受害人的亲属进行无偿看护的费用 262

八、误工费赔偿范围应包括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 265

九、交通费赔偿范围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267

十、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应参照省级标准,依据实际支出而定 269

十一、营养费赔偿范围原则上应按受害人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71

十二、住宿费赔偿范围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272

十三、残疾辅助器具费在赔偿时可以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调整功能予以利益平衡 273

十四、丧葬费赔偿目前宜采取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 275

十五、残疾赔偿金赔偿原则上系采“劳动能力丧失说”,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起在总体上补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收入损失 277

十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应首先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然后按照受害人的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81

十七、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定期金给付为例外 284

十八、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人身权及特定财产权的损害,并对法人适用 288

十九、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 292

二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依据法官自由酌量和综合平衡原则确定 294

二十一、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应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296

相关法律、法规名目 301

主要参考文献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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