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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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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尹孚编;郭卫主编
  • 出 版 社:上海法学编译社
  • 出版年份:1928
  • ISBN:
  • 页数:1146 页
图书介绍:
《六法全书 下》目录
标签:主编 全书

▲刑事诉讼律(前军政府修正) 1

第一编总则 3

第一章 法院 3

第一节 事物管辖 3

第二节 土地管辖 5

第三节 管辖指定及移转 6

第四节 审判厅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9

第二章 当事人 12

第一节 原告官及原告人 12

第二节 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 16

第三章 诉讼行为 18

第一节 被告人之讯问 18

第二节 被告人之传唤拘致及羁押 19

第三节 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 30

第四节 证言 38

第五节 鉴定及通译 44

第六节 急速处分 46

第七节 文件 54

第八节 送达 60

第九节 期间 62

第十节 裁判 62

第二编 第一审 64

第一章 公诉 64

第一节 通则 64

第二节 侦查处分 65

第三节 豫审处分 77

第四节 提起公诉 78

第二章 公判 79

第三编 上诉 92

第一章 通则 92

第二章 控告 94

第三章 上告 98

第四章 抗告 105

第四编 再理 110

第一章 再诉 110

第二章 再审 111

第三章 非常上告 116

第五编特别诉讼程序 117

第一章 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 117

第二章 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 119

第六编 裁判之执行 120

▲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 129

▲刑事诉讼条例(前北京政府公布) 133

第一编 总则 133

第一章 法例 13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135

第三章 法院及检察厅职员之回避 141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145

第五章被告之讯问 150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 152

第七章 证人 157

第八章 鉴定人 165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 168

第十章 勘验 174

第十一章 辩护 176

第十二章 裁判 179

第十三章 文件 180

第十四章 送达 181

第十五章 期限 183

第二编 第一审 185

第一章 公诉 185

第一节 侦查 185

第二节 豫审 194

第三节 起诉 197

第四节 审判 199

第二章 私诉 213

第三编 上诉 217

第一章 通则 217

第二章 第二审 220

第三章 第三审 223

第四编 抗告 230

第五编 非常上诉 234

第六编 再审 235

第七编 诉讼费用 240

第八编 执行 242

▲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 249

▲法院编制法(前北京政府公布) 255

第一章 审判衙门通则 255

第二章删 257

第三章 地方审判厅 257

第四章 高等审判厅 259

第五章 大理院 261

第六章 司法年度分配及事务 264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267

第八章 审判衙门之用语 270

第九章 判断之评议及决议 270

第十章 庭丁 273

第十一章 检察厅 273

第十二章 推事及检察官之在用 278

第十三章 书记官及繙译官 284

第十四章 承发吏 287

第十五章 法律上之辅助 289

第十六章 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 289

▲商人通例(前北京政府公布) 295

第一章 商人 295

第二章 商人能力 297

第三章 商业注册 298

第四章 商号 299

第五章 商业账簿 301

第六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302

第七章 代理商 307

▲商人通例施行细则 311

▲公司条例(前北京政府公布) 317

第一章 总纲 317

第二章 无限公司 318

第一节 设立 318

第二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 320

第三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 324

第四节 股东之退股 326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 328

第六节 清算 331

第三章 两合公司 335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338

第一节 设立 338

第二节 股分 346

第三节 股东会 350

第四节 董事 353

第五节 监察人 356

第六节 公司之计算 359

第七节 公司债 361

第八节 变更章程 363

第九节 解散 367

第十节 清算 368

第五章 股分两合公司 371

第六章 罚例 376

▲公司条例施行细则 381

▲商行为法(前北京司法部公布) 389

第一章 通则 389

第二章 买卖 395

第三章 牙行业 398

第四章 承揽运送业 404

第五章 运送业 407

第一节 物品运送业 407

第二节 旅客运送业 416

第六章 堆栈业 416

第七章 损害保险 426

第一节 通则 426

第二节 火灾保险 435

第三节 运送保险 436

第八章 人寿保险 438

▲破产法(前北京政府公布) 445

第一编实体法 445

第一章总则 445

第二章 破产法 446

第三章 破产财团 452

第四章 破产之效力 458

第二编 程序法 472

第一章 总则 472

第二章 破产之宣告 480

第三章 破产债权之呈报及调查 486

第四章 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变价 491

第五章 破产之终结 499

第一节 分配 499

第二节 强制和解 507

第三节 破产之废止 518

第六章 复权手续 520

第三编 罚则法 522

▲票据法(前北京司法部公布) 529

第一章 总则 529

第二章 汇票 531

第一节 发票及欵式 532

第二节 背书 534

第三节 承兑 536

第四节 参加承兑 538

第五节 保证 539

第六节 到期日 540

第七节 付欵 541

第八节 参加付欵 543

第九节追索权 545

第十节 复本 553

第十一节 謄本 554

第三章 本票 555

第四章 支票 557

▲海船律(前北京司法部公布) 563

第一编 总则 563

第一章 法例 563

第二编 海船关系人 564

第一章 所有人 564

第二章 海员 570

第一节 总则 570

第二节 船长 570

第三节 船员 577

第三编 海船契约 581

第一章 运送物品契约 582

第一节 总则 582

第二节 佣船契约 588

第三节 搭载契约 594

第四节 载货凭单 595

第二章 运送旅客契约 599

第三章 保险契约 602

第四编 海损 612

第一章 共同海损 613

第二章 海船之冲突 615

第五编 海难之救助 616

第六编 海船债权之担保 619

第一章法定质权 620

第二章 抵当权 623

▲各项单行章程(前北京政府公布) 627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627

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631

第一章 总则 631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 633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635

第四章 罚则 636

修正管理寺庙条例第五条及十七条施行细则 639

森林法 647

第一章总纲 647

第二章 保安林 648

第三章 奖励 649

第四章 监督 650

第五章 罚则 651

第六章 附则 653

森林法施行细则 655

修正鑛业条例 661

第一章 总则 661

第二章 鑛区 664

第三章 鑛业权 666

第四章 用地 674

第五章鑛工 679

第六章 鑛税 680

第七章 鑛业警察 681

第八章 裁决诉愿及诉讼 682

第九章 罚则 684

小鑛业暂行条例 687

鑛业保安规则 691

第一章 总则 691

第二章 鑛工 692

第三章 施工 693

第四章 坑口 695

第五章 交通及运搬 695

第六章 通风 697

第七章 灯火 698

第八章 火药 699

第九章 预防水患 701

第十章 预防倒场 701

第十一章 机械 702

第十二章 灾变 702

第十三章 附则 703

煤鑛爆发预防规则 705

第一章 总则 705

第二章 鑛工 705

第三章 通风 706

第四章 煤气及煤尘 707

第五章灯火 709

第六章 火药 710

第七章 灾变 711

第八章 附则 712

农作物病虫害防除规则 713

国有荒地承垦规则 717

第一章总纲 717

第二章 承垦 717

第三章 保证金及竣垦年限 719

第四章 评价及所有权 722

第五章 罚则 723

第六章 附则 724

国有荒地承垦规则施行细则 725

修正印花税法 729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735

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 741

修正关於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 743

狩猎法 745

狩猎法施行细则 749

修正制盐特许条例 757

制盐特许条例施行细则 761

违警罚法 767

第一章 总纲 767

第二章 妨害安宁之违警罚 773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 774

第四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罚 778

第五章 诬告伪证及湮没证据之违警罚 778

第六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罚 779

第七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罚 781

第八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罪 783

第九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罚 785

行政诉讼法 787

第一章 行政诉讼之范围 787

第二章 行政诉讼之当事人 788

第三章 行政诉讼之程序 788

第四章 行政诉讼裁决之执行(附表) 794

行政诉愿法 799

修正司法印花规则 805

修正诉讼费用规则 809

徵收诉讼费用注意事项 817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 823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825

第一章 总则 825

第二章 动产执行 828

第三章 不动产执行 835

第四章 其他之执行 845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及假执行 847

第六章 附则 855

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 857

民事公断处暂行条例 861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说明 871

一 公断契约 871

二 公断人 872

三 公断程序 875

四 公断 876

五 判断书 877

六 撤销判断之诉 878

七 管辖法院 880

八 依契约以外方法所定之公断 881

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883

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 895

修正县知事办理命盗案限期及惩奖规则 899

县知事疏脱人犯扣俸修监章程 907

刑事诉讼审限规则 909

监犯保释暂行条例 917

监所职员奖惩暂行章程 923

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927

第一节 总则 927

第二节逮捕人犯 930

第三节 搜索证据 934

第四节 护送犯人 937

第五节 取保传人 940

第六节 检验尸伤 941

第七节 接收呈词 942

第八节 附则 943

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945

修正覆判章程 949

商标局暂行章程 955

关於商标各项书状程式 957

公司保息条例 969

管理药商章程 973

商事公断处章程 983

第一章总则 983

第二章 公断处之组织 983

第三章 职员之选任任期 984

第四章 公断之权限 985

第五章 公断程序 986

第六章 职员之裁制 988

第七章 附则 988

修正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991

第一章 总则 991

第二章 公断处职员之选任 992

第三章 公断处之权限 993

第四章 公断处职员之权限报酬及制裁 995

第五章 公断程序 997

第六章 附则 1004

权度法 1005

权度营业特许法 1015

违令罚法 1019

违令罚法第一条罚则 1021

警械使用法 1023

监狱规则 1027

第一章 总则 1027

第二章 收监 1029

第三章 监禁 1030

第四章 戒护 1031

第五章 劳役 1033

第六章 教诲及教育 1035

第七章 给养 1036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1037

第九章 接见及书信 1038

第十章 保管 1039

第十一章 赏罚 1040

第十二章 赦免及假释 1042

第十三章 释放 1044

第十四章 死亡 1044

第十五章 附则 1045

各县监狱看守所规则 1047

总则 1047

职权负责 1047

人犯出入 1049

服役 1050

赏罚 1051

教诲 1051

书信及披见 1052

释放 1052

死亡 1052

附则 1053

假释管理规则 1055

修正没收物品处分规则 1061

法庭旁听暂行规则 1063

邻县上诉暂行简章 1065

法律适用条例 1067

第一章 则纲 1067

第二章 关於人之法律 1068

第三章 关於亲族之法律 1069

第四章 关於继承之法律 1070

第五章 关於财产之法律 1071

第六章 关於法律行为方式之法律 1072

第七章 附则 1072

修正国籍法 1073

第一章 固有国籍 1073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1073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1077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1080

第五章 附则 1081

修正国籍法施行细则 1083

修治道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 1087

司法官惩戒法 1091

第一章 总则 1091

第二章 惩戒处分 1092

第三章 惩戒委员会 1094

第四章 惩戒程序 1095

第五章 停止职务 1097

司法官惩戒法适用条例 1099

官吏服务令 1103

保护状条例 1109

修正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 1117

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 1119

华洋诉讼办法 1121

邮政条例 1123

修正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 1135

第一章 律师惩戒会之组织 1135

第二章 惩戒之审查 1136

第三章 声明不服程序 1137

第四章 惩戒之执行 1138

第五章 惩戒审查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关系 1139

第六章 附则 1139

覆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 1141

补订律师停止职务办法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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