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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  第2版
合同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  第2版

合同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 第2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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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程啸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7
  • ISBN:7519712605
  • 页数:677 页
图书介绍:合同法作为民商法的基石法律,其市场需求范围相对于公司法会更广。《合同法一本通》由著名民法学者程啸老师编著,计划将与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立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和汇编,以期能够满足实务人士、学生备考等市场需要。
《合同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 第2版》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总则 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1条 立法目的 2

第2条 合同的定义与本法调整范围 2

第3条 平等原则 7

第4条 合同自由原则 7

第5条 公平原则 7

第6条 诚实信用原则 8

第7条 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10

第8条 合同的拘束力 1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1

第9条 订立的资格 11

第10条 合同的形式 20

第11条 书面形式的涵义 29

第12条 合同的条款 31

第13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34

第14条 要约 35

第15条 要约邀请 37

第16条 要约的生效 39

第17条 要约的撤回 40

第18条 要约的撤销 41

第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41

第20条 要约的失效 42

第21条 承诺的涵义 42

第22条 承诺的方式 43

第23条 承诺的期限 45

第24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45

第25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 46

第26条 承诺的生效 46

第27条 承诺的撤回 47

第28条 新要约 47

第29条 迟到的承诺 47

第30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8

第31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49

第32条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时间 49

第33条 确认书 53

第34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54

第35条 以合同书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54

第36条 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合同的成立 55

第37条 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的成立 55

第38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55

第39条 提供格式条款者的提醒与说明义务 56

第40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 63

第41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66

第42条 缔约过失责任 68

第43条 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71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73

第44条 合同的生效 73

第45条 附条件的合同 81

第46条 附期限的合同 84

第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85

第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93

第49条 表见代理 97

第50条 越权代表行为 103

第51条 无权处分 106

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 111

第53条 无效的免责条款 137

第54条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137

第55条 撤销权的消灭 143

第56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145

第57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147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48

第59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155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56

第60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156

第61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 167

第62条 约定不明时的履约规则 168

第63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173

第64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73

第65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74

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176

第67条 先履行抗辩权 176

第68条 不安抗辩权 176

第69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78

第70条 债权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178

第71条 提前履行债务 178

第72条 部分履行债务 178

第73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178

第74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186

第75条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88

第76条 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情形 189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89

第77条 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189

第78条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 191

第79条 债权的转让 193

第80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 208

第81条 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212

第82条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215

第83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抵销权 215

第84条 债务承担 216

第85条 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 220

第86条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221

第87条 合同转让的相关手续 222

第88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22

第89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适用条款 223

第90条 当事人分立、合并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223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24

第91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224

第92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225

第93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 226

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228

第95条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247

第96条 解除合同的程序 250

第97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53

第98条 结算和清理条款 259

第99条 法定抵销 260

第100条 约定抵销 265

第101条 可以提存的情形 266

第102条 提存后的通知 274

第103条 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提存费用 275

第104条 提存物的领取及领取权的消灭期限 275

第105条 免除的效力 276

第106条 混同的效力 276

第七章 违约责任 276

第107条 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76

第108条 预期违约 283

第109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 285

第110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 285

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 287

第112条 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赔偿责任 288

第113条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289

第114条 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301

第115条 定金 307

第116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309

第117条 不可抗力 310

第118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的通知与证明 311

第119条 减损规则 311

第120条 双方违约 313

第121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314

第122条 责任竞合 315

第八章 其他规定 320

第123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320

第124条 无名合同 320

第125条 合同解释 321

第126条 涉外合同 328

第127条 合同监督机关 331

第12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333

第129条 特殊时效 335

分则 341

第九章 买卖合同 341

第130条 买卖合同的涵义 341

第131条 买卖合同的条款 350

第132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354

第133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361

第134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371

第135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374

第136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375

第137条 知识产权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 376

第138条 交付期间 376

第139条 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376

第140条 简易交付 377

第141条 交付的地点 377

第142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378

第143条 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 379

第144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380

第145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380

第146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时的风险负担 381

第147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负担 382

第148条 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 382

第149条 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382

第150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83

第151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384

第152条 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 384

第153条 物的瑕疵担保 384

第154条 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385

第155条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 385

第156条 包装方式 386

第157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387

第158条 检验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387

第159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391

第160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392

第161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392

第162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393

第163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393

第164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393

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时的合同解除 394

第166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394

第167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394

第168条 凭样品买卖 396

第169条 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的隐蔽瑕疵 396

第170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397

第171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397

第172条 招标投标买卖 398

第173条 拍卖 418

第174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428

第175条 互易合同 42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430

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的涵义 430

第177条 主要条款 431

第178条 履行地 432

第179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432

第180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436

第181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438

第182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438

第183条 安全用电义务 439

第184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441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441

第185条 赠与合同的涵义 441

第186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442

第187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447

第188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447

第189条 赠与人责任 447

第190条 附义务的赠与 448

第191条 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448

第192条 赠与人的撤销权 448

第193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448

第194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449

第195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449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449

第196条 借款合同的涵义 449

第197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451

第198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454

第199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455

第200条 禁止预先从本金扣除利息 456

第201条 贷款人的赔偿责任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456

第202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457

第203条 按约使用借款 457

第204条 利率的确定 457

第205条 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457

第206条 返还借款的期限 458

第207条 逾期利息 458

第208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459

第209条 借款的展期 459

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459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 459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461

第212条 租赁合同的涵义 461

第213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461

第214条 租赁的期限 462

第215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462

第216条 出租人的义务 464

第217条 承租人的义务 464

第218条 按约与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465

第219条 违反约定与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465

第220条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65

第221条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的权利 465

第222条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466

第223条 租赁物的改善与增设 466

第224条 转租 467

第225条 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468

第226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468

第227条 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责任 468

第228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469

第229条 买卖不破租赁 469

第230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71

第231条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 474

第232条 租期期限不明的处理 474

第233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474

第234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475

第235条 租赁物的返还 475

第236条 续租 47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475

第237条 融资租赁的涵义 475

第238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477

第239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478

第240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 478

第241条 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479

第242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479

第243条 租金的确定 480

第244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80

第245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481

第246条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 481

第247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481

第248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481

第249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482

第250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48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483

第251条 承揽的涵义与种类 483

第252条 合同条款 483

第253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483

第254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484

第255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484

第256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484

第257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484

第258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484

第259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484

第260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84

第261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 484

第262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485

第263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485

第264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485

第265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486

第266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486

第267条 共同承揽 486

第268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486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486

第269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涵义与类型 486

第270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488

第271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488

第272条 总包与分包 491

第273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494

第274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494

第275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 494

第276条 建设工程监理 494

第277条 发包人检查权 496

第278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496

第279条 竣工验收 497

第280条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500

第281条 施工人的责任 502

第282条 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503

第283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505

第284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505

第285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506

第286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506

第287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510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5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0

第288条 运输合同的涵义 510

第289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517

第290条 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518

第291条 承运人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 518

第292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519

第二节 客运合同 519

第293条 合同的成立 519

第294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521

第295条 退票与变更 523

第296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523

第297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523

第298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524

第299条 承运人按时与按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525

第300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526

第301条 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526

第302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526

第303条 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536

第三节 货运合同 543

第304条 托运人告知承运人必要情况的义务 543

第305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545

第306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546

第307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548

第308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549

第309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义务 550

第310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的义务 552

第311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552

第312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560

第313条 货物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 560

第314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562

第315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 562

第316条 货物的提存 563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563

第317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563

第318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563

第319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563

第320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563

第321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563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5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64

第322条 技术合同的涵义 564

第323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568

第324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 569

第325条 技术合同价款等的支付方式 570

第326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572

第327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575

第328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署名权等权利 576

第329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576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580

第330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涵义与类型 580

第331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582

第332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583

第333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583

第334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583

第335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583

第336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584

第337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584

第338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584

第339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584

第340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585

第341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转让与利益分配 586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587

第342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与形式 587

第343条 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594

第344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 595

第34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95

第34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95

第347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95

第348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96

第349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96

第350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596

第351条 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596

第352条 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596

第353条 因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而侵害他人的赔偿责任 596

第354条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597

第355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597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606

第356条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涵义 606

第357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610

第358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610

第359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611

第360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611

第361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611

第362条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612

第363条 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612

第364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612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617

第365条 保管合同的涵义 617

第366条 保管费的支付 617

第367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617

第368条 给付保管凭证 618

第369条 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618

第370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618

第371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 618

第372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619

第373条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619

第374条 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619

第375条 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619

第376条 保管物的领取 619

第377条 保管物的返还 619

第378条 保管货币的返还 619

第379条 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619

第380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620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620

第381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620

第382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 621

第383条 危险物品与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621

第384条 仓储物的验收 626

第385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626

第386条 仓单的记载事项 626

第387条 仓单的背书及效力 627

第388条 检查仓储物 627

第389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627

第390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与紧急处置权 627

第391条 仓储物的提取 627

第392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627

第393条 保管人的催告权及提存权 627

第394条 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627

第395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627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628

第396条 委托合同的涵义 628

第397条 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628

第398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预付与偿还 628

第399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628

第400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 629

第401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629

第402条 隐名代理 629

第403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632

第404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634

第405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634

第406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634

第407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637

第408条 重复委托 637

第409条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637

第410条 任意解除权 637

第411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638

第412条 特殊情形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638

第413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638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638

第414条 行纪合同的涵义 638

第415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的负担 638

第416条 行纪人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639

第417条 行纪人处分委托物的权利 639

第418条 行纪人处理交易价格的规则 639

第419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639

第420条 行纪人的提存权 639

第421条 行纪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639

第422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639

第423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640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640

第424条 居间合同的涵义 640

第425条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648

第426条 居间人的报酬 649

第427条 居间人的居间费用 649

附则 650

第428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650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文件目录 651

相关案例目录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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