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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析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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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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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周其华主编
  • 出 版 社: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8
  • ISBN:7207005881
  • 页数:806 页
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析解》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则案例析解 1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3

一、刑法的指导思想 3

(一)对颜庆贵等人定罪判刑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 3

(二)对卜春生等人定罪判刑是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5

(三)张凤春案例的正确处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7

(四)肖清案件的处理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8

二、刑法的制定依据 9

(一)岳振庭案件的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又符合宪法精神 9

(二)对雷振义处极刑体现了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11

(三)焦瑞军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12

(四)对黄吉非等人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 13

(五)管制的适用是我国人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 15

三、我国刑法的任务 16

(一)对王振明定罪判刑是为了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 16

(二)对刘国军定罪判刑是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7

(三)对李光定罪判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18

(四)对张国生等人定罪判刑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需要 19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21

(一)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后逃往国外适用我国刑法 21

(二)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22

(三)在我国飞机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23

(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对外国人实施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24

(五)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25

(六)外国侨民金东哲在我国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26

(七)付伟在刑法实施前伤害他人,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八)张玉林的行为应按刑法处理 28

第二章 犯罪 30

一、犯罪的概念 30

(一)金日东的行为具备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构成犯罪 30

(二)范宏伟的行为缺少可罚性,不构成犯罪 31

(三)盗用拖拉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32

(四)姜斌的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34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35

(一)田永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35

(二)王福春的行为是非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36

(三)姚开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7

(四)王永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构或犯罪 38

(五)郭同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40

(六)郑淑方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42

三、犯罪构成 44

(一)胡伟的行为具备犯罪的四大要件,构成犯罪 44

(二)王平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构成犯罪 45

(三)冯清和的行为不具备犯罪客体,不构成犯罪 46

(四)李森的行为与王晶自杀是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 48

(五)胡泉的行为缺少犯罪主体,不构成犯罪 49

(六)李兴泉的行为缺少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 50

四、犯罪的客体 51

(一)王世军投毒行为的犯罪客体是破坏集体生产的发展 51

(二)赵桂芹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名誉 53

(三)李文武犯罪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54

(四)王建民案件说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不能混淆 56

(五)应按李某犯罪的直接客体定罪名 57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 59

(一)万少利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9

(二)及淑华的行为缺少犯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犯罪 60

(三)王臻的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 62

(四)姜德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63

(五)高德不应负盗窃驴崽的刑事责任 64

六、犯罪的主体 66

(一)刘景富十四岁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66

(二)纪庆虽然十五岁也构成犯罪 67

(三)刘东宾、赵文不满十六岁伤害他人不负刑事责任 68

(四)高小文已满十六岁应负刑事责任 69

(五)聋哑人朴浩哲的犯罪,给予从轻处罚 69

(六)聋哑人徐成良犯罪严重,得到从轻处罚 71

(七)聋哑人冯志犯罪免除刑事处罚 71

(八)汪东酒后行凶,构成犯罪 73

(九)张洪酗酒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73

(十)任东升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75

(十一)陈洪礼作案后犯精神病,应负刑事责任 75

(十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77

七、犯罪的主观方面 79

(一)霍云成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 79

(二)孙华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80

(三)赵达的行为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 83

(四)王永江的行为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84

(五)宋文书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杀人? 85

(六)武新宇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 87

(七)孙效珍的犯罪目的是泄愤报复 88

(八)桑友奎的犯罪动机卑鄙 89

八、正当防卫 91

(一)成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91

(二)梁好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93

(三)孙向清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94

(四)王荣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96

(五)张林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流氓殴斗 97

(六)李力的行为是挑拨防卫 98

(七)金东哲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100

(八)梁洪义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101

(九)赵军的行为既有正当防卫,也有防卫过当 102

(十)徐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03

(十一)王新春的行为是假想的防卫 104

(十二)刘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105

九、紧急避险 107

(一)林某军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107

(二)张喜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 108

十、意外事件 110

(一)任海、梁刚夺枪打死秦库是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 110

(二)邱玉芳的行为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 111

十一、犯罪的预备 112

(一)杨景全等人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 112

(二)金阳根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不是犯罪未遂 114

(三)张峰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不是犯罪未遂 116

(四)李军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118

十二、犯罪的未遂 119

(一)朴成刚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119

(二)杨银杰的行为是强奸未遂不是流氓行为 120

(三)林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不是犯罪中止 122

(四)张庆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123

(五)郭志林的行为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的中止 124

十三、犯罪的中止 126

(一)钱明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126

(二)王喜的行为是强奸中止不是强奸未遂 127

(三)李志申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128

(四)杨广海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 130

十四、共同犯罪 131

(一)吴平、王文是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31

(二)于生、严东等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 132

(三)朴荣等人的行为是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133

(四)王艳荣是强奸共犯 135

(五)韩志坚等人是结伙犯罪 136

(六)姜志成等人的行为构成反革命集团 138

(七)吕志权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反革命集团 139

(八)张、王、宋等人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141

(九)杨静的行为是盗窃共犯,不是抢劫共犯 144

(十)李全等人是共同犯罪,不是流氓集团 146

(十一)刘文的行为不是盗窃共犯 148

(十二)刘杰、辛乃新是共同犯罪吗? 149

(十三)李洪群、宋刚不是抢劫罪共犯 149

十五、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151

(一)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151

(二)主犯从重处罚,从犯比照主犯从宽处理 153

(三)刘文广的行为是抢枪的胁从犯 154

(四)王桂芹教唆他人犯罪被判刑 155

(五)金东的行为不是教唆犯 156

第三章 刑罚 158

一、管制 158

(一)王祖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 158

(二)曲振东因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 159

二、拘役 161

(一)杨国宾故意毁坏集体生产判处拘役 161

(二)王贵荣妨害公务被判处拘役 161

三、有期徒刑 163

(一)刘少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63

(二)廖真坏七十八岁奸淫少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63

(三)王宪臣的行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164

(四)女流氓张玉芹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166

四、无期徒刑 167

(一)杨清贵受贿数额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 167

(二)王海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无期徒刑 168

(三)王保平强奸妇女,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169

五、死刑 170

(一)韩旋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 170

(二)丁福永等人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72

(三)宋丽审判时正在怀孕不适用死刑 173

(四)金长发犯罪特别严重,不满十八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74

(五)郭庆龙在死缓期间抗拒改造,核准执行死刑 175

(六)邱逢时在死缓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得到减刑 176

(七)曹金成有立功表现,由死缓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77

六、罚金 178

(一)李真民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 178

(二)高文玉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 179

七、剥夺政治权利 180

(一)赵明贵被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80

(二)杨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82

(三)黎文忠被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82

八、没收财产 183

(一)车胜军等人判处主刑同时附加没收财产 183

(二)孔敏广伪造货票被判处没收财产 185

九、驱逐出境 马尔琴柯等人被驱逐出境 186

十、非刑罚方法 187

(一)刘国荣等伤害他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187

(二)张丽杰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89

(三)王喜光伤害他人免予刑事处分,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9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192

一、量刑 192

(一)对犯罪分子量刑应以事实为根据 192

(二)对犯罪分子量刑应以法律为准绳 194

(三)对张雪梅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严格依法办案 195

(四)孟庆辉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得到从轻处罚 196

(五)杨迎春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97

(六)刘荣光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98

(七)郑铁桥的行为不应从重处罚 199

(八)王生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201

(九)张天飞玩忽职守,后果严重,被从重处罚 202

(十)王亚军具有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 203

(十一)郭德宪劳改期间逃跑又犯新罪被加重处罚 205

(十二)赵文的行为不应在法定刑最高刑以上判处 206

二、累犯 207

(一)赵辛的行为构成累犯 207

(二)王生辉解除管制后又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209

(三)郝福明不构成累犯 209

(四)董宝林的行为不是累犯 210

(五)刘新华的盗窍行为不构成累犯 211

(六)赵大千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212

(七)陈林的行为是累犯还是惯犯? 213

(八)龚达乾是反革命累犯 214

三、自首 216

(一)任臣的行为应视为自首 216

(二)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否算自首? 218

(三)王平犯罪后潜逃被其母找回送公安机关应视为自首 219

(四)马龙犯罪较轻且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21

(五)黄德才犯罪严重,投案自首,给予从轻处罚 221

四、数罪并罚 223

(一)金成的行为应定数罪,按数罪并罚处理 223

(二)刘春山被判处死刑和其他刑罚,应怎样数罪并罚? 224

(三)张玉柱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225

(四)王心刚所犯数罪应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计算 227

(五)马林所犯数罪应按“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 228

(六)张新友所犯数罪应如何数罪并罚? 229

五、缓刑 232

(一)杨举庆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232

(二)宋国英义愤杀人,适用缓刑 233

(三)刘玉的犯罪行为不适用缓刑 234

六、减刑 236

(一)曾正南有立功表现,得到减刑 236

(二)张德明有悔罪表现准予减刑 237

七、假释 239

(一)范富有悔改表现被假释 239

(二)范玉文应准予假释 240

八、时效 242

(一)阎庆贵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242

(二)林军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 243

第五章 其他规定 245

一、类推 245

(一)王东岩类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45

(二)吕新民的行为不适用类推 247

二、民族自治地方如何适用刑法问题 248

三、公共财产 248

(一)苏全利等人抢劫公共财产被判处重刑 248

(二)阎振江等人抢赌场侵犯的是公共财产 250

(三)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 252

四、私人所有合法财产 253

(一)魏义忠盗窃私人合法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 253

(二)谭仁树盗窃私人财产,构成犯罪 254

五、国家工作人员 254

(一)周家志系国家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 254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56

六、司法工作人员 257

(一)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构成犯罪 257

(二)刘春树不是司法工作人员 257

七、重伤害 258

(一)仲清国毁人容貌构成重伤害罪 258

(二)朱川宝伤害他人,构成重伤罪 259

(三)王景会等人的行为构成轻伤害 260

八、首要分子 261

(一)刘玉华是聚众抢劫的首要分子 261

(二)龙肖飞是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 262

(三)张春槐是反动会道门的首要分子 263

九、告诉才处理 265

(一)张桂芳遗弃子女告诉才处理 265

(二)王清虐待其妻告诉才处理 265

十、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267

(一)王昭雨被判处法定刑最高刑 267

(二)张俊洪被判处法定刑最低刑 268

(三)王兰英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268

十一、总则适用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规定 269

(一)李东犯军职罪,未满十八岁适用刑法从轻处罚 269

(二)刘书信按《决定》判处死刑,适用刑法总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70

附:案例分析评述 271

第二编 刑法分则案例析解 277

第一章 反革命罪 279

一 背叛祖国罪 279

二 阴谋颠覆政府罪 281

三 阴谋分裂国家罪 289

四 策动叛变罪 290

五 策动叛乱罪 292

六 投敌叛变罪 294

七 持械聚众叛乱罪 297

八 聚众劫狱罪 299

九 组织越狱罪 301

十 间谍罪 307

十一 特务罪 311

十二 资敌罪 318

十三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320

十四 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 322

十五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324

十六 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326

十七 反革命破坏罪 328

十八 反革命杀人罪 336

十九 反革命伤人罪 341

二十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34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349

一 放火罪 349

二 决水罪 353

三 爆炸罪 356

四 投毒罪 360

五 失火罪 362

六 过失决水罪 363

七 过失爆炸罪 364

八 过失投毒罪 365

九 破坏交通工具罪 367

十 破坏交通设备罪 368

十一 破坏电力设备罪 371

十二 破坏煤气设备罪 372

十三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73

十四 破坏通讯设备罪 374

十五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375

十六 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 376

十七 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377

十八 过失破坏煤气设备罪 378

十九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79

二十 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 380

二十一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380

二十二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382

二十三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 383

二十四 盗窃枪支弹药罪 384

二十五 抢夺枪支弹药罪 387

二十六 交通肇事罪 388

二十七 重大责任事故罪 391

二十八 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39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397

一 走私罪 397

二 投机倒把罪 405

三 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 418

四 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 421

五 偷税罪 424

六 抗税罪 425

七 伪造国家货币罪 426

八 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429

九 伪造有价证券罪 430

十 伪造有价票证罪 432

十一 破坏集体生产罪 436

十二 挪用公款罪 441

十三 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 444

十四 假冒商标罪 445

十五 盗伐林木罪 446

十六 滥伐林木罪 450

十七 非法捕涝水产品罪 454

十八 非法狩猎罪 45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62

一 故意杀人罪 462

二 过失杀人罪 473

三 故意伤害罪 477

四 过失致人重伤害罪 487

五 刑讯逼供罪 489

六 聚众打砸抢罪 490

七 诬告陷害罪 495

八 强奸妇女罪 498

九 奸淫幼女罪 506

十 强迫妇女卖淫罪 508

十一 拐卖人口罪 510

十二 破坏选举罪 511

十三 非法拘禁罪 514

十四 非法管制罪 520

十五 非法搜查罪 521

十六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522

十七 侮辱罪 524

十八 诽谤罪 525

十九 报复陷害罪 528

二十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530

二十一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531

二十二 伪证罪 531

二十三 隐匿罪证罪 533

二十四 侵犯通信自由罪 53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536

一 抢劫罪 536

二 盗窃罪 555

三 诈骗罪 571

四 抢夺罪 580

五 敲诈勒索罪 588

六 贪污罪 590

七 故意毁坏财物罪 60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08

一 妨害公务罪 608

二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610

三 扰乱社会秩序罪 612

四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615

五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617

六 流氓罪 619

七 脱逃罪 633

八 窝藏罪 637

九 包庇罪 639

十 私藏枪支弹药罪 642

十一 制造假药罪 645

十二 贩卖假药罪 646

十三 神汉、巫婆利用迷信造谣罪 647

十四 神汉、巫婆利用迷信诈骗罪 649

十五 招摇撞骗罪 650

十六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653

十七 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654

十八 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 656

十九 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罪 657

二十 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 658

二十一 赌博罪 659

二十二 引诱妇女卖淫罪 662

二十三 容留妇女卖淫罪 665

二十四 制作淫书淫画罪 667

二十五 贩卖淫书淫画罪 670

二十六 制造毒品罪 671

二十七 贩卖毒品罪 672

二十八 运输毒品罪 674

二十九 窝赃罪 675

三十 销赃罪 677

三十一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680

三十二 破坏珍贵文物罪 682

三十三 破坏名胜古迹罪 683

三十四 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罪 684

三十五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685

三十六 偷越国(边)境罪 686

三十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89

三十八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91

三十九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691

四十 传授犯罪方法罪 692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697

一 干涉婚姻自由罪 697

二 重婚罪 703

三 破坏军人婚姻罪 710

四 虐待罪 712

五 遗弃罪 719

六 拐骗儿童罪 723

第八章 渎职罪 728

一 受贿罪 728

二 行贿罪 736

三 介绍贿赂罪 740

四 泄露国家机密罪 742

五 玩忽职守罪 745

六 徇私舞弊罪 751

七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755

八 私放罪犯罪 758

九 破坏邮电通讯罪 759

续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763

一 武器装备肇事罪 763

二 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 765

三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 768

四 逃离部队罪 773

五 偷越国(边)境外逃罪 775

六 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77

七 虐待、迫害部属罪 778

八 阻碍执行职务罪 780

九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781

十 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 789

十一 战时自伤罪 792

十二 战时造谣惑众罪 794

十三 遗弃伤员罪 795

十四 临阵脱逃罪 796

十五 违抗作战命令罪 798

十六 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 800

十七 投降敌人罪 802

十八 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 804

十九 虐待俘虏罪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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