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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福利政策大全  1951-1992
保险福利政策大全  195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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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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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何锡珍主编
  • 出 版 社:湖南省劳动保险福利研究
  • 出版年份:1992
  • ISBN:
  • 页数:756 页
图书介绍:
《保险福利政策大全 1951-1992》目录

第一章 综合 1

(一)同我党长期合作的党外老同志退下后政治、生活待遇不变的规定 1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研究馆馆员的保险福利待遇 3

(三)乡镇聘用制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 3

(四)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的范围 3

(五)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改在营业外列支及开支项目的规定 6

(六)在经济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7

(七)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后要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9

(八)供销合作社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 10

(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 13

(1)城镇集体企业提取社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13

(2)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标准列支问题的规定 13

(3)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的规定 14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保险 15

(十一)被兼并与出售企业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待遇等规定 15

(十二)原工商业者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16

(十三)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 17

(十四)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的安家补助费、探亲、休假、医疗、住房、退休待遇等规定 17

(十五)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后的待遇问题的规定 20

(十六)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宽释、安置后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22

(十七)禁止使用童工和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童工的疾病、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23

(十八)劳改企业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 26

第二章 职工疾病保险 27

(一)企业职工疾病保险 27

1、短期病假工资标准 27

2、长期疾病救济费标准 28

(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疾病保险 28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疾病待遇 29

(四)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疾病待遇 30

(五)职工疾病保险若干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 30

(六)职工病、伤假待遇计发基数 39

(七)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的规定 41

第三章 职工医疗保险 43

(一)职工工伤医疗待遇 43

(二)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 46

(三)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转院治疗与就医路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51

(四)老红军、高干、高知、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离休干部、劳动模范享受优异医疗待遇的规定 53

(五)退休、退职干部、工人的医疗待遇与已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和境外就医等问题的处理规定 57

(六)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医疗待遇的规定 59

(七)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所需费用及开支渠道的规定 60

(八)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待遇的规定 61

(九)享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 63

(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与自费医疗项目范围、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 66

第四章 职工生育保险 78

(一)女职工产假、孕期、哺乳期的待遇规定 78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分娩以及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待遇规定 79

(三)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期间生育的待遇规定 79

(四)职工实行节育与施行节育手术的待遇若干规定 80

(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给予优待、奖励与经费来源的规定 82

(六)一对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 84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职工的处罚规定 85

(八)女职工怀孕、生育的若干具体规定与解释 86

(九)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91

(十)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 91

第五章 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的划分 93

(一)确定职工因工(公)伤亡的原则 93

(二)因工伤亡的政策界限 94

(三)确认职工因工(公)伤亡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处理规定 100

第六章 工伤与职业病保险 106

因工负伤、残废 106

(一)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发给残废补助费的规定 106

(二)职工因工伤、残治疗期间与医疗终结的待遇规定 108

(三)职工因工负伤休养期向受刑事处分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规定 112

(四)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学徒工、夺煤会战民兵因工致残待遇的规定 112

(五)职工因交通事故伤、残待遇与出国期间因车祸伤、残所得赔款的处理规定 115

职工因交通事故伤、残待遇的处理规定 115

职工出国期间因车祸受伤所得赔款的处理规定 118

(六)科技人员在应聘下乡下厂期间造成伤亡的处理规定 118

(七)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待遇规定 118

职业病 120

(一)职业病范围、处理办法及诊断规定 120

(二)职业病待遇 125

〈一〉矽肺、煤矽肺待遇 125

第一、患矽肺、煤矽肺病职工休养期间生活待遇 125

第二、患矽肺病职工退休待遇 139

1、患矽肺病职工退休后仍可继续享受“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139

2、患矽肺病职工退休和享受护理费待遇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规定 140

3、原作退休、退职或精减下放后改按矽肺退休处理的规定 141

4、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处理规定 145

5、长期临时工患矽肺病的待遇处理规定 145

6、原从事矽尘作业的被开除、劳教和劳改期满释放及刑满就业人员享受矽肺退休待遇的规定 146

〈二〉其他各种职业病患者待遇 147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48

第七章 职工死亡与遗属保险 159

(一) 159

一、企业职工因工与因病死亡 159

(1)丧葬费 159

(2)遗属抚恤费与救济费及政策性补贴 160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抚恤费与政策性补贴 160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救济费与政策性补贴 162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与因病死亡 163

(一)殓葬费 163

(二)一次抚恤金 164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65

(四)政策性补贴 167

三、一次抚恤金、抚恤费、救济费计发基数 168

(一)军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与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计发基数 168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抚恤费与因病死亡救济费计发基数 171

四、职工因工、非因工死亡若干具体政策规定 173

(二) 190

1.革命烈士的授予与抚恤的规定 190

(1)授予革命烈士的条件与烈属的认定 190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解释 191

(2)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革命烈士的规定 195

2.革命烈士抚恤待遇 197

(1)一次抚恤金标准 197

(2)定期抚恤补助金 199

3.企、事业职工追认革命烈士及其待遇处理的规定 203

第八章 职工养老保险 203

老干部离休与老工人退休部分 203

(一)老干部离职休养 203

1、老干部离职休养年龄、条件的规定 203

2、“供给制”“包干制”的基本概念及享受“实物薪金制”与“铱”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的规定 204

3、干部离休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规定 208

4、民主党派成员与“两航”、“招商局”、海军驾机、驾船起义以及其他起义、投诚人员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 211

(二)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215

1、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215

2、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与生活补贴标准及计发基数的规定 216

3、适当提高部分老干部离休费和解决部分离休干部工资偏低以及工资普调增发离休费的规定 224

4、离休干部的住房、医疗保健、参观与健康休养、用车等生活待遇的规定 229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处县级职务的干部离休后可分别享受司局、地专、县处级待遇的规定 234

6、干部离休后享受正、副部长级待遇的条件、范围的规定 240

7、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级干部乘车费标准 243

8、离休干部经费开支的规定 244

9、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若干具体政策规定 248

10、已退职的干部不能改办离休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干部生活待遇处理的规定 253

11、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 254

12、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遗属抚恤、救济等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办理 263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 263

1、老工人退休的条件与待遇 263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 26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老红军待遇的规定 268

退休、退职部分 269

(一)退休、退职条件 269

(二)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 270

1、退休费标准 270

2、退职生活费标准 271

3、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及其计算办法的规定 271

4、湖南省退休干部、工人加发退休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273

5、国务院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规定 275

6、湖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 276

(三)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计发基数的规定 279

(四)各项政策性补贴和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299

(五)职工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子女、口粮供应、前往定居住地点车、船费报销、取暖补贴以及医疗、死亡待遇的规定 306

(六)享受特殊贡献退休待遇的范围、标准与若干规定 312

英雄模范人物特殊贡献退休待遇 312

高级专家特殊贡献退休待遇 321

原国民党“两航”、“招商局”、“九龙关”以及海军驾机、驾船起义人员享受特殊贡献退休待遇的规定 326

三线、边远地区科技人员与青、藏高原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 328

计划生育工作专干增发退休补助费的规定 332

(七)落实政策人员退休、退职 333

(八)归侨与出国、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以及辞职待遇的规定 342

(九)赴台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人员的待遇与来大陆定居工作的台胞及来华定居工作的外国专家的退休规定 353

(十)长期临时工退休与托儿所、幼儿园计划外临时工退养的规定 357

(十一)派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与文艺集体单位的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 358

(十二)保障停产、半停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的规定 360

(十三)国营农场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 364

(十四)到达离退休年龄按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与延长民主党派领导成员、高级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年龄的规定 366

(十五)暂作提前离岗退养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再办退休手续的规定 371

(十六)军队干部与无军籍的职工退休、退职以及1955年前后复员的女同志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373

(十七)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的退休、退职以及受刑事处分人员和四类分子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381

(十八)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住房补助与经商办企业、兼职、受聘等若干政策规定 384

退休人员的安置、住房补助与安置在艰苦地区给予优惠待遇的规定 384

1、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去向 384

2、退休干部的住房补助规定 385

3、工人退休是否发给建房补助费的规定 386

4、退休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的规定 387

5、西藏离休、退休人员的住房补助的规定 387

6、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的规定 388

7、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问题的规定 392

8、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军队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规定 394

9、军官配偶系地方离、退休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规定 394

10、退休职工的管理规定 395

11、制止在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工作中乱收费的规定 397

12、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若干规定 398

13、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单位的退休职工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标准的规定 401

退(离)休干部应聘、任职、兼职、从事咨询活动与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等有关规定 402

1、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问题的若干规定 402

2、离、退休职工从事知识性、技术性咨询与应聘从事咨询、讲学活动或从事养殖、种植业其离、退休待遇不变的规定 403

3、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经商办企业和城市退休的工人到小城镇帮助工作其退休待遇不变的规定 404

4、兴办老年福利经济实体的有关规定 404

(十九)其他 408

1、关于原移地支付的退休人员待遇仍由抚恤事业费支付的规定 408

2、退休职工失综后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规定 408

3、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409

4、企业富余人员要求辞职与停薪留职的处理规定 410

附件1:《湖南省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411

附件2:国务院1958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412

第九章 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416

(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416

1、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管理机构及机构的职能与性质 416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框架 416

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417

4、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项目 417

5、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象 418

6、湖南省统筹基金的提取办法 418

7、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进行逐步调整的办法 418

8、经批准暂可实行系统统筹和暂不参加地方社会统筹的行业和部门 419

9、中央部属企业、中国天燃气总公司所属石油企业、民航企业、金融系统、海洋石油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 420

10、承包、租赁国营企业、出售的国有小型企业、全民所有制(不同所有制)兼并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423

11、关停并转企业、宣告破产企业和濒临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的保障及关停并转企业缴纳统筹基金问题的规定 426

12、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行业管理 429

13、国营农场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的提取、管理及发展方向 431

14、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其中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退休费用的发放办法 432

15、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其统筹金的缴纳规定 432

16、企业中离岗退养职工统筹问题的规定 433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 433

1、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规定 433

2、统筹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433

3、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殖 434

4、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和计息 435

5、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的办法和基金、管理费不征税、费的规定 435

6、统筹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活动经费”提取、列支的规定 435

7、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结算 436

8、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不得任意改变和收支金额在账面全额反映的规定 436

9、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使用的规定 437

10、全民企业的养老基金不得调剂到集体企业中去的规定 437

11、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 437

12、社会保险的统计工作 438

第十章 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 工人、轮换工、临时工社会保险 440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 440

1.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440

2.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与保险福利待遇 441

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的规定 447

4.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的规定 448

5.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办理粮户关系和退休养老基金的单位转移手续与计息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转到集体单位其退休养老基金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规定 449

6.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若干具体问题政策规定与解答 451

7.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管理与计息的规定 457

8.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与上解的规定 464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与轮换工的保险福利待遇 465

1、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465

2、农民工享受奖金、津贴、保健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的规定 467

3、农民工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468

4、提高煤矿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469

5、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 470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保险福利待遇 471

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471

因工死亡、因工负伤待遇 471

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472

养老保险 473

第十一章 职工待业保险 475

(一)享受待业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475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与享受待业保险的标准 477

(三)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规定 481

(四)做好受灾地区待业保险工作的规定 486

(五)供销合作系统和有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待业保险的规定 486

(六)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488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488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若干具体规定 490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结算办法 494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转业训练和扶持生产自救费使用规定 500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502

职工待业保险管理费调剂使用办法 504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计息规定 505

(七)职工待业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与待业保险工作问题解答 505

银行、保险系统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应按企业规定逐月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505

职工待业保险工作问题解答 506

(八)待业职工的管理 509

(九)加强待业保险工作的几点意见与发展规划 513

第十二章 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518

三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518

1、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及发给补偿金的规定 518

2、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520

3、职工养老保险 523

私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525

1、签订劳动合同 525

2、解除劳动合同与发给辞退费、补偿费的规定 525

3、保险福利待遇 526

第十三章 工龄计算 529

(一)建国前干部的革命工作年限的计算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529

1、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原则 529

2、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与革命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政策 529

3、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规定 532

4、建国前革命军人的军龄计算入伍时间的规定 535

(1)综合性规定 535

(2)对兼任军队职务和派往军队以外担任军事性质的工作或送往地方学校代训的我军人员的军龄计算的规定 536

(3)参加山西“牺盟会”的人员的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决死队”成员的军龄计算的规定 537

(4)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38

(5)原平西游击队成员入伍时间的确定 539

(6)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规定 540

(7)参加南下工作团及西南服务团学习后转到地方工作再转回军队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的军龄计算与入伍时间的确定 540

(8)由地方政府领导的执法队、警卫班和抗日及解放战争时期的随军民夫、为军队作情报工作之农村党员、战地服务团的人员的入伍时间的确定 540

(9)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及训练班学员入伍时间的规定 541

(10)原华中军区军需学校第四期学员入伍时间的确定 541

(11)中南军大湖南分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542

(12)军队院校改为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后其学员的入伍时间的确定 542

(13)原中原大学医学院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543

(14)确定脱队人员入伍时间的规定 543

5、湖南统一战线性质的武装部队成员与地下武装部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544

6、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547

7、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以及“中国劳动协会临时中央总部”、“二十二个文艺团体”、“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552

8、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57

9、归侨干部、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558

10、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60

11、建国前筹(借)粮、支前、剿匪工作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60

12、建国前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61

(1)革命大学和短期干部训练班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61

(2)湖南各地、市、县党组织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的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63

(3)建国前的华东大学、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65

(4)工作人员在革命根据地洪山公学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 565

(5)原豫皖苏建国学院和冀鲁豫革命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66

(6)在原东北大学短期训练班学习结业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566

(7)杭州青年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566

(8)建国前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批复 566

(9)二十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批复 572

(10)江西烈士子弟学校和江西工农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规定 576

1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人员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何时算起的规定 577

14、“抗日战争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的划分和苏联光复东北期间能否计算革命工作年限的规定 577

(二)连续工龄与建国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年份和革命工作年限计算的规定 578

1、职工调动工作和转变所有制以及人才流动、提前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职工等工龄计算 578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工龄计算 584

3、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597

(1)在职职工(即调干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597

(2)非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602

(3)公派出国留学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611

4、文、教、卫、体人员的工龄计算 613

5、解放后曾被精减、退职再次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计算的规定 622

6、搬运、建筑、码头装卸、泥木以及生产自救工人的工龄计算 625

7、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工厂)社等集体职工的工龄计算 628

8、出国、归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634

9、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 638

10、“临时工”、“亦工亦农工”、“轮换工”转为、招为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龄计算 638

11、国营农、林场职工的工龄计算 643

12、农村几大员的工龄计算 645

13、乡(镇)干部与参加“土改”、“社教”工作队的队员的工龄计算 649

14、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 653

城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的范围及工龄计算的规定 653

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若干具体规定 655

15、私营企业职工、工商业者、工商联人员的工龄计算 658

16、犯错误、违法犯罪职工的工龄计算 662

17、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666

18、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折算工龄的计算与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 672

19、其他 678

第十四章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与半费医疗 680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680

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若干具体规定 680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规定 685

享受半费医疗的基本政策、原则 685

享受半费医疗的若干具体规定 685

第十五章 精减退职职工遗留问题的处理 690

精减退职职工改按退休与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及旧伤复发医疗等待遇规定 690

精减退职职工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定 696

精减的归侨职工、港澳回归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重新安排工作后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698

在精简工作中应妥善安置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若干规定 699

第十六章 职工生活福利 701

职工福利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701

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计提基数以及使用范围的规定 70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办法与使用范围 703

企业单位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大于收时其差额部分如何处理的规定 704

职工食堂费用开支的规定 704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705

政策性补贴与非生产性福利补贴 708

1、粮价补贴 708

2、粮油提价补贴 709

3、副食品价格补贴 710

4、物价补贴 711

5、理顺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即:暗补改明补) 711

6、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712

7、书报、洗理费补贴 713

8、回族职工的伙食补助 714

第十七章 职工探亲与休假 715

(一)国内探亲 715

一、职工探亲的范围与条件 715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及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 720

1、探亲假期 720

2、职工探亲假期若干具体问题处理规定 720

三、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待遇 722

四、职工探亲的路费 722

五、三线地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的探亲规定 727

六、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干部的探亲待遇规定 728

七、分配到边远山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探亲规定 728

八、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探亲规定 728

九、在国营农场的下乡知青的探亲规定 728

十、军队现役干部的探亲规定 729

十一、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探亲的待遇的规定 731

十二、刑满留场人员及劳教、劳改在押人犯亲属探亲 732

(二)职工出境出国探亲的规定 733

1、出国人员的探亲规定 733

2、公派留学人员的探亲规定 733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探亲规定 736

4、来华定居专家的探亲及休假待遇的规定 736

5、外籍职工的探亲待遇规定 737

6、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的探亲待遇规定 737

7、台胞、台属职工的探亲待遇规定 738

8、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规定 741

(三)职工的年休假规定 747

(四)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待遇规定 748

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749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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