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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立法的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土化  以贸法会仲裁师范法为比较
仲裁立法的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土化  以贸法会仲裁师范法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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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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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志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7516195316
  • 页数:269 页
图书介绍:我国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了重新组建以及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国内和涉外仲裁事业都得到快速发展。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后,我国仲裁实践显得更加多样。但是,现行仲裁法依然存在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过严、未准许临时仲裁程序、仲裁庭职权不足、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仍进行实体审查、对法院涉及仲裁的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经过研究,作者提出未来我国仲裁法改革应顺应全球仲裁立法改革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地化趋势,鉴于示范法已经成为各国实现仲裁立法现代化主要标准和途径,我国仲裁法也应当通过采纳示范法,从而克服现有法律缺陷,解决我国仲裁理论和司法审查实践工作的诸多问题,真正实现仲裁程序中的私法自治。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增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仲裁法律的协调,提高我国广泛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业竞争的能力。
《仲裁立法的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土化 以贸法会仲裁师范法为比较》目录

引言 1

一 研究背景与目的 1

二 本书结构与研究方法 2

第一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自由化趋势 4

第一节 仲裁的法律性质 4

一 研究仲裁法律性质的意义 4

二 有关仲裁法律性质的四种学说 5

三 仲裁——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民间司法 8

第二节 当前仲裁立法改革中的自由化趋势 14

一 对仲裁态度转变的原因 14

二 仲裁法改革中的自由化 16

第二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国际化趋势 41

第一节 国际仲裁法律协调化和统一化历程 41

一 通过国家间合作促成仲裁法制协调化和统一化趋势 42

二 特殊领域公约对仲裁立法的影响 50

三 形成“国际标准”的原因 53

第二节 通过吸纳“国际标准”实现国内仲裁法的现代化 55

一 《示范法》概览及其原则 55

二 全球范围的仲裁法改革和对《示范法》的吸纳 58

三 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制度的统一 65

四 《示范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不同方式 66

第三节 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法》和示范规则的最新发展 68

一 《示范法》中临时措施的新规定 69

二 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规则的修改 71

第三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本地化趋势 72

第一节 仲裁法的本地化 72

一 从非国家化到属地原则 72

二 本地化的必要性 77

第二节 各国仲裁立法改革中对《示范法》的修改和补充 80

一 有关修改 80

二 有关补充 85

第三节 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地化之间的关系 91

一 自由化作为国际化和本地化的基点 91

二 国际化和本地化之间的相互影响 92

第四章 1997年德国仲裁法改革 94

第一节 改革的必要性和立法经过 94

第二节 德国法对《示范法》的吸收借鉴 97

一 有关内容的修改 98

二 对《示范法》的补充 108

第五章 我国仲裁法的最新发展 118

第一节 立法历史沿革 118

一 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仲裁立法发展 119

二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仲裁立法 121

第二节 1994年《仲裁法》改革 123

一 改革的历史背景与立法经过 123

二 1994年《仲裁法》的特点 125

第三节 1994年《仲裁法》改革后的新发展 128

一 仲裁事业的繁荣发展 128

二 司法解释的发展 131

三 仲裁机构的官僚化 132

第四节 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133

一 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两个“安排” 133

二 香港与澳门之间的承认与执行 135

三 有关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135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大陆地区的承认与执行 138

一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 138

二 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 139

三 程序规定与报告制度 140

四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践 143

第六章 我国仲裁法的进一步改革:吸纳《示范法》 148

第一节 我国仲裁法改革的必要性 148

一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革的目标 148

二 通过吸纳《示范法》改革我国仲裁法 149

第二节 我国仲裁法亟待修改的规定以及《示范法》和德国仲裁法的解决方案 151

一 总则 151

二 仲裁协议 158

三 仲裁庭的组成 167

四 仲裁庭的管辖权 171

五 仲裁程序的推进 174

六 仲裁裁决与仲裁程序的终止 183

七 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救济 188

八 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91

第七章 未来我国仲裁法改革应对《示范法》的补充 195

第一节 对《示范法》进行补充的必要性 195

第二节 需要对《示范法》条文进行补充的主要问题 196

一 客观可仲裁性 196

二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198

三 仲裁机构的组织 201

四 仲裁费用规则 207

五 法院的程序 209

结论 213

缩略语表 217

附录1 全球自1985年以来仲裁立法改革一览表 224

附录2 《示范法》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规定对照表 234

附录3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239

参考文献 243

索引 264

致谢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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