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 民法之基本概念 1
第一 民法之意义 1
第二 民法与民法典 4
第三 民法之语源 7
二 民法编纂之方式及沿革 7
第一 民法编纂之方式 7
第二 民法编纂之沿革 9
三 民法之效力 10
第一 民法之效力与时间性 10
第二 民法之效力与空间性 11
四 民法之解释 12
第一 解释之意义 13
第二 解释之方法之分类 13
五 民法上之权利 15
第一 权利之本质 15
第二 权利之分类 17
六 民法上之义务 22
第一 义务之本质 22
第二 义务之分类 23
第三 民法与权利义务之关系 24
本论 25
第一章 法例 25
(一) 民法之法源 25
第一 成文法 25
第二 习惯法 26
第三 理法 30
第四 条约法 31
第五 协约规范 32
第六 判例 32
(二) 民事文件之作成及解释 33
第一 民事文件作成上之限制 33
第二 民事文件之解释标准 34
第二章 人 35
(一) 人与权利之主体 35
第一 人乃唯一之权利主体 35
第二 权利主体之意义 35
第三 民法上之权利主体为私权主体 36
(二) 人与权利能力 36
第一 权利能力之意义 36
第二 权利能力与行无能力之比较 37
第三 权利能力之规定为强行规定 37
第一节 自然人 38
(一) 自然人之权利能力 38
第一 权利能力之发生 38
第二 权利能力之终止 40
(二) 外国人与权利能力 41
第一 外国人之意义 41
第二 外国人于法令限制内有权利能力 41
第三 敌国人权利能力之理论与实际 43
(三) 自然人之死亡宣告 43
第一 死亡宣告制设立之原因 43
第二 死亡宣告制之比较 44
第三 死亡宣告之要件 45
第四 死亡宣告之效力 47
(四) 自然人之行为能力 50
第一 行为能力之意义及其界限 50
第二 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之关系 51
第三 有无行为能力及限言行为能力之法定标准 53
(五) 自然人之人格权保护 60
(六) 自然人之住所 63
第一 设定住所之意义及其要件 63
第二 法定住所 65
第三 住所之效力 67
第四 住所之废止 67
第二节 法人 68
第一款 通则 68
(一) 法人之意义及其本质 68
(二) 法人之分类 72
第一 公法人与私法人 72
第二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73
第三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74
(三) 法人之成立 74
第一 法人须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 75
第二 法人须经主管官署之许可 75
第三 法人须向主管官署登记 76
(四) 法人之能力及住所 76
第一 法人之能力 76
第二 法人之住所 80
(五) 法人之董事 81
第一 董事之性质 82
第二 董事之权限 83
第三 董事相互问之权限 85
第四 董事之任免 86
(六) 法人之登记及其监督 86
第一 法人之登记 87
第二 法人之监督 88
(七) 法人之解散 90
第一 法人解散之意义 90
第二 法人解散之原因 90
第三 法人解散之效果 93
(八) 法人之清算 94
第一 法人清算之意义 94
第二 清算人 95
第三 清算人之职务 96
第四 清算程序 96
(九) 法人之消灭 97
第二款 社团 98
第一 社团之设立与其章程 98
第二 社团法人与社员 100
第三 社团法人与社员总会 104
第三款 财团 108
第一 财团法人与捐助章程 108
第二 财团法人之设立登记 111
第三 财团法人之变更 111
第四款 外国法人 112
第一 外国法人之意义 112
第二 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 113
第三 外国法人之义务 115
第四 外国法人事务所之撒销 115
第五 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之连带责任 115
第三章 物 116
第一 物之观念 116
第二 物之种类 118
第三 物之孳息 125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29
第一节 通则 129
(一) 总说 129
第一 法律关系与法律效果及法律要件 129
第二 法律要件与法律事实 130
第三 法律效果与利权之变动 133
(二) 法律行为之本质 138
第一 法律行为自由之原则 138
第二 法律行为之意义 139
(三) 法律行为之分类 141
第一 单独行为契约行为及全国行为 141
第二 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142
第三 债权行为身分行为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143
第四 要因行为与离因行为 143
第五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144
第六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144
第七 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及未生效行为与得撒销行为 144
第八 设权行为变权行为保权行为废权行为 145
第九 主行为与从行为 146
第十 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146
(四) 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件与完成要件 146
(五) 法律行为与其目的 148
第一 目的之概念与法律行为之关系 149
第二 目的之确定 150
第三 目的之可能 151
第四 目的不得违反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 154
第五 目的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156
第六 法律行为之目的与方式 158
第七 法律行为之目的与公平观念 159
第八 脱法行为 160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61
(一) 无行为能力人与法律行为 161
第一 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 161
第二 无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 162
(二) 无意识中与精神错乱中之行为 163
第一 无意识中与精神错乱中之行为无效 163
第二 民法第七五条后半规定之疑义 163
(三) 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律行为 164
第一 概说 164
第二 允许与承认 164
第三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行为与其相对人之保护 169
第三节 意思表示 172
(一) 意思表示之本质 172
(二) 意思表示之分类 174
第一 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174
第二 对于特定人之意思表示与非对于特定人之意思表示 174
第三 独立之意思表示与非独立之意思表示 175
第四 直接之意思表示与间接之意思表示 175
第五 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175
(三) 意思表示之方法 176
(四) 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177
第一 概说 177
第二 真意保留 178
第三 虚伪表示 182
第四 错误 185
第五 传达不实 191
(五)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192
第一 概说 193
第二 被诈欺之意思表示 193
第三 被胁迫之意思表示 196
第四 被诈欺胁迫之意思表示之效果 199
第五 被诈欺胁迫之意思表示之撒销与除斥期间 200
(六) 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201
第一 概说 201
第二 对话人间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202
第三 非对话人间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203
第四 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205
第五 公示送达之生效时期 205
(七) 意思表示之解释 205
第一 意思表示解释之意义 206
第二 解释意思表示正确与否之标准 206
第三 解释意思表示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 206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207
(一) 条件及期限乃法律行为之附款 207
第一 法律行为附款之意义 207
第二 法律行为附款之性质 207
第三 附款之种类与条件期限 209
(二) 条件 209
第一 条件之意义 210
第二 条件之分类 211
第三 假装条件 215
第四 不许附加条件之法律行为 219
第五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与其效力 221
(三) 期限 227
第一 期限之意义 227
第二 期限之种类 229
第三 禁忌期限之法律行为 230
第四 附期限之法律行为与其效力 230
第五节 代理 232
(一) 代理之概念 232
第一 代理制度产生之原因 232
第二 代理之意义 232
(二) 代理之分类 235
第一 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235
第二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235
第三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236
第四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236
第五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36
(三) 代理人之能力 237
第一 代理人与权利能力 237
第二 代理人与行为能力 237
第三 代理人与意思能力 238
第四 代理行为与意思能力之欠缺或有其他欠缺 238
(四) 代理权 239
第一 代理权之本质 239
第二 代理权之发生 241
第三 代理权之范围 243
第四 代理权之限制 244
第五 双方代理问题 245
第六 代理权之消灭 248
第七 代理权消灭之效果 249
(五) 无权代理 250
第一 无权代理之意义及其权限不存在之原因 250
第二 无权代理之责任 251
(六) 复代理 255
第一 复代理之意义 255
第二 复代理制与我民法之立法意旨 256
第六节 无效及撒销 256
(一) 概说 256
(二) 无效之行为 257
第一 无效之意义 257
第二 无效之种类 258
第三 无效行为之转换 259
第四 无效行为与当事人之责任 260
(三) 得撒销之行为 260
第一 撒销之意义 260
第二 撒销之方法 262
第三 撒销之效力 264
第四 撒销权之消灭 265
(四) 法律行为效力之确定 265
第一 概说 265
第二 须经承认而后始能确定生效之行为 266
第三 无权处分之法律行为 268
第五章 期间及期日 269
(一) 概说 269
第一 时间与法律事实之关系 269
第二 期间与期日之意义 271
(二) 期间及期日之计算方法 271
第一 概说 271
第二 期间起算点之标准 272
第三 期间终止点之标准 273
第四 期日或期间终止点之延长 274
第五 年龄计算方法 275
第六章 消灭时效 275
(一) 概说 275
第一 时效制度之沿革 275
第二 消灭时效之意义 278
第三 得援用消灭时效之权利 280
第四 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之区别 280
(二) 消灭时效之期间 281
第一 消灭时效之认定标准 281
第二 时效期间之起算点 282
(三) 消灭时效之中断 283
第一 时效中断之意义 283
第二 中断之特定事由 283
第三 时效中断之效力 287
(四)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288
第一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意义 288
第二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事由 289
第三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效力 290
(五) 消减时效之效力 291
第一 消灭时效效力之范围 291
第二 消灭时效效力之内容 292
(六) 禁止加减时效期间及预先抛弃时效利益 293
第一 加减时效期间之禁止 293
第二 预先抛弃时效利益之禁止 294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294
(一) 概说 294
第一 权利行使之意义 295
第二 权利行使之限制 296
(二) 权利滥用之禁止 296
(三) 防卫行为 297
第一 防卫行为之意义 297
第二 防卫行为之构成要件 298
(四) 避难行为 299
第一 避难行为之意义 299
第二 避难行为之构成要件 299
(五) 自助行为 300
第一 自助行为之意义 300
第二 自助行为之限制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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