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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书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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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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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尹孚编;郭卫主编
  • 出 版 社:上海法学编译社
  • 出版年份:1928
  • ISBN:
  • 页数:1110 页
图书介绍:
《六法全书 上》目录
标签:主编 全书

▲民律(前军政府修正) 1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法例 3

第二章 人 3

第一节 权利能力 3

第二节 行为能力 4

第三节 责任能力 8

第四节 住址 9

第五节 人格保护 10

第六节 死亡宣告 11

第三章 法人 11

第一节 通则 11

第二节 社团法人 13

第三节 财团法人 30

第四章 物 35

第五章 法律行为 37

第一节 意思表示 37

第二节 契约 43

第三节 代理 45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52

第五节 无效撤消及同意 54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58

第七章 时效 59

第一节 通则 59

第二节 取得时效 64

第三节 消灭时效 65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67

第二编 债权 75

第一章 通则 75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75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79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92

第四节 债务之承任 96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98

第一欵 清償 98

第二欵 提存 102

第三欵 抵销 106

第四欵 更改 108

第五欵 免除 109

第六欵 混同 109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109

第二章 契约 116

第一节 通则 116

第一欵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 116

第二欵 契约之效力 119

第三欵 契约之解除 123

第二节 买卖 127

第一欵 通则 127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 128

第三欵 买回 128

第四欵 特种之买卖 142

第三节 互易 142

第四节 赠与 143

第五节 使用赁贷借 147

第六节 用益赁贷借 159

第七节 使用贷借 162

第八节 消费贷借 164

第九节 雇佣 166

第十节 承揽 169

第十一节 居间 176

第十二节 委任 177

第十三节 寄讬 181

第十四节 合夥 184

第十五节 隐名合夥 195

第十六节 修身定期金契约 198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199

第十八节 和解 200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 201

第二十节 保证 201

第三章 广告 205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205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211

第六章 管理事务 216

第七章 不当利得 218

第八章 侵权行为 222

第三编 物权 235

第一章 通则 235

第二章 所有权 236

第一节 通则 236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237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246

第四节 共有 249

第三章 地上权 255

第四章 永佃权 258

第五章 地役权 261

第六章 檐保物权 266

第一节 通则 266

第二节 抵押权 267

第三节 土地债务 278

第四节 不动产质权 281

第五节 动产质权 284

第七章 占有 295

第四编 亲属 309

第一章 通则(附表) 309

第二章 家制 314

第一节 总则 314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314

第三章 婚姻 315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 315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316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319

第四节 离婚 320

第四章 亲子 322

第一节 亲权 322

第二节 嫡子 324

第三节 庶子 324

第四节 嗣子 325

第五节 私生子 328

第五章 监护 329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330

第一欵 监护之成立 330

第二款 监护之职务 332

第三款 监护之修正 335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 336

第三节 保佐 337

第六章 亲属会 337

第五编 继承 345

第一章 通则 345

第二章 继承 346

第一节 继承人 346

第二节 继承之效力 347

第一欵 总则 347

第二欵 继承人应继之分 348

第三欵 分析遗产 351

第三章 遗嘱 353

第一节 总则 353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 354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357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360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363

第四章 特留财产 364

第五章 无人承认之继承 367

第六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369

▲民律总则(前北京司法部公布) 373

第一章 人 373

第一节 人 373

第二节 法人 377

第一欵 通则 377

第二欵 社团法人 382

第三欵财团法人 390

第四欵 外国法人 393

第二章 物 394

第三章 法律行为 396

第一节 行为能力 396

第二节 意思表示 398

第三节 契约 403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405

第五节 代理 407

第六节 无效撤销同意及承认 412

第四章 期限之计算 415

第五章 消灭时效 416

▲民律债编(前北京司法部公布) 425

第一章 债之发生 425

第一节 契约 425

第二节 悬赏广告 438

第三节 无因管理 440

第四节 侵权行为 443

第五节 不当利得 450

第二章 债之标的 453

第三章 债之效力 458

第四章 债权之让与及债务之承担 467

第五章 债之消灭 471

第一节 通则 471

第二节 清偿 472

第三节 提存 475

第四节 抵销 478

第五节 免除 480

第六节 混同 480

第六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之债 480

第七章 各个契约关系之债 485

第一节 买卖 485

第一欵 买卖之效力 486

第二节 互易 497

第三节 赠与 498

第四节 使用租赁 501

第五节 用益租赁 512

第六节 使用借贷 515

第七节 消费借贷 518

第八节 雇佣 520

第九节 承榄 523

第十节 居间 530

第十一节 委任 532

第十二节 寄讬 535

第十三节 合夥 538

第十四节 隐名合夥 546

第十五节 终身定期金 549

第十六节 赌博 550

第十七节 和解 551

第十八节 保证 552

▲现行律民事部分 559

服制图 559

服制 567

名例 577

户役 578

田宅 583

婚姻 588

犯奸 597

钱债 599

▲中华民国刑法 607

第一编 总则 607

第一章 法例 607

第二章 文例 610

第三章 时例 612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613

第五章 未遂罪 616

第六章 共犯 617

第七章 刑名 618

第八章 累犯 623

第九章 并合论罪 625

第十章 刑之酌科 627

第十一章 加减例 628

第十二章 缓刑 630

第十三章 假释 631

第十四章 时效 632

第二编 分则 633

第一章 内乱罪 633

第二章 外患罪 63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639

第四章 凟职罪 640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645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64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649

第八章 脱逃罪 652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65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65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657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665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 668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669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673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677

第十七章 亵凟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679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680

第十九章 鸦片罪 682

第二十章 赌博罪 684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685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687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 690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692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693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696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698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 699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700

第三十章 侵占罪 704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705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707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709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710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国民政府公布) 713

▲民事诉讼律(前军政府修正) 719

第一编 法院 719

第一章 事物管辖 719

第二章 土地管辖 722

第三章 指定管辖 727

第四章 合意管辖 728

第五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728

第二编 当事人 732

第一章 能力 732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 736

第三章 诉讼代理 742

第四章 诉讼辅佐人 746

第五章 诉讼费用 747

第六章 诉讼担保 752

第七章 诉讼救助 756

第三编 普通诉讼程序 760

第一章 总则 760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760

第二节 送达 763

第三节 日期及期间 771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濡滞 775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777

第六节 言词辩论 783

第七节 裁判 790

第八节 诉讼笔录 791

第二章 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讼程序 792

第一节 起诉 792

第二节 准备书状 797

第三节 言词辩论 797

第四节 证据 801

第一欵通则 801

第二欵 人证 805

第三欵 鉴定 814

第四欵 证书 817

第五欵 检证 824

第六欵 据证保全 825

第五节 裁判 827

第六节 缺席判决 834

第七节 假执行之宣示 838

第三章 初级审判厅之程序 840

第四章 上诉程序 843

第一节 控告程序 843

第二节 上告程序 851

第三节 抗告程序 856

第五章 再审程序 860

第四编 特别诉讼程序 865

第一章 督促程序 865

第二章 证书诉讼 870

第三章 保全诉讼 873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877

第五章 人事诉讼 888

第一节 宣告禁治产程序 888

第二节 宣告准禁治产程序 897

第三节 婚姻事件程序 898

第四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903

▲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前军政府修正) 907

▲民事诉讼条例 911

第一编 总则 911

第一章 法院 911

第一节 事物管辖 911

第二节 土地管辖 914

第三节 指定管辖 920

第四节 合意管辖 921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921

第二章 当事人 92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925

第二节 共同诉讼 928

第三节 诉讼参加 93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933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 936

第六节 诉讼费用 937

第七节 诉讼担保 943

第八节 诉讼教助 946

第三章 诉讼程序 94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949

第二节 送达 952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 963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966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968

第六节 言词辩论 973

第七节 裁判 980

第八节 诉讼卷宗 985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986

第一章 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 986

第一节 起诉 986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 993

第三节 证据 999

第一目通则 999

第二目 人证 1004

第三目 鉴定 1014

第四目 书证 1018

第五目 勘验 1025

第六目 证据保全 1026

第四节 和解 1029

第五节 判决 1029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 1038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1042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1042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1052

第四编 抗告程序 1057

第五编 再审程序 1062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1067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 1067

第二章 督促程序 1070

第三章 保全程序 1075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1080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1087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1087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 1093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1094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 1097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 1105

▲民事诉讼条例施行细则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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