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序论 1
第一章 商之意义 1
第二章 商法之概念 2
第一节 商法之意义 2
第二节 商法之特质 3
第三章 商法之沿革 3
第一节 古代之商法 3
第二节 中世之商法 3
第三节 近世之商法 4
第四章 商法编纂之主义 9
第五章 小商人 10
第六章 营业 11
第一节 营业之意义 11
第二节 营业之转让 12
第一款 营业转让之意义 12
第二款 营业转让之效力 13
第三节 营业所之意义 14
第四节 营业所之作用 14
第七章 商业注册 15
第一节 商业注册之制度 15
第二节 商业注册之起源 15
第三节 商业注册之事项 15
第四节 商业注册之程序 16
第五节 商业注册之公告 18
第六节 商业注册之效力 19
第八章 商号 19
第一节 商号之意义 20
第二节 商号之性质 20
第三节 商号之选定 20
第四节 商号之注册 22
第五节 商号之转让 25
第九章 商业帐簿 25
第一节 商业帐簿之制度 25
第二节 商业帐簿之意义 26
第三节 商业帐簿之性质 27
第四节 商业帐簿之种类 27
第五节 商业帐簿之造成 29
第六节 商业帐簿之保存 30
第十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30
第一节 夥友 31
第二节 劳务者 31
第三节 商业学徒 32
附录 39
公司法 39
第一章 绪论 39
第一节 公司之概念 39
第二节 公司之沿革 39
第三节 公司法之编纂 41
第四节 我国公司法之沿革 41
第二章 通则 42
第一节 公司之意义 42
第二节 公司之种类 43
第三节 公司之人格 44
第四节 公司之住所 44
第五节 公司名称使用之限制 45
第六节 公司之能力 45
第七节 公司之设立 46
第一款 订立章程 46
第二款 设立登记 46
第八节 公司之一般登记 47
第九节 公司之合并 49
第一款 合并之意义 49
第二款 合并之种类 49
第三款 合并之自由 49
第四款 合并之程序 49
第三章 无限公司 51
第一节 无限公司之特质 52
第二节 无限公司之起源 52
第三节 无限公司之名称 52
第四节 无限公司之设立 53
第一款 订立章程 53
第一项 必要事项 53
第二项 任意事项 54
第二款 设立登记 55
第五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 55
第一款 出资 56
第一项 出资之种类 56
第二项 出资义务履行之时期 57
第二款 执行业务 58
第一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权利 59
第二项 执行业务股东之义务 59
第三款 不执行业务股东之监视权 60
第四款 章程之变更 60
第五款 公司事业范围外之行为 60
第六款 股分 61
第一项 股分之全部转让与一部转让 61
第二项 股分转让之条件 62
第七款 分派盈亏 62
第八款 竞业禁止 62
第六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 63
第一款 公司之代表 63
第一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权限 64
第二项 代表公司股东之侵权行为 64
第三项 代表权利害冲突之防止 65
第二款 股东之责任 65
第一项 新入股东之责任 66
第二项 类似股东之责任 66
第三项 退股股东之责任 66
第四项 让股股东之责任 67
第五项 公司解散后之股东责任 67
第三款 盈馀之分派 67
第四款 债权抵销之禁止 67
第七节 股东之退股 68
第一款 退股之事由 68
第二款 退股之效果 70
第八节 无限公司之解散 71
第九节 清算 72
第一款 清算人之选任 73
第二款 清算人之解任 74
第三款 清算人选任解任之呈报 74
第四款 清算人之职务 74
第五款 清算人之法定权限 76
第六款 宣告破产之声请 76
第七款 清算之责任 76
第八款 帐簿文件之保存 77
第九款 股东责任之消灭时效 77
第四章 两合公司 78
第一节 两合公司之起源 78
第二节 两合公司之特质 78
第三节 股东之责任 79
第四节 适用法规 79
第一款 章程 79
第二款 设立登记 80
第三款 出资 80
第四款 业务执行 80
第五款 代表公司 80
第六款 股东之监视权 81
第七款 股分之转让 81
第八款 有限责任股东竞业之自由 82
第九款 退股之事由 82
第十款 除名 82
第十一款 解散 83
第十二款 公司组织之变更 84
第十三款 清算 84
第五章 股分有限公司 84
第一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起源 84
第二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特质 85
第三节 公司之设立 86
第一款 发起人 86
第二款 订立章程 87
第三款 发起设立 90
第一项 股款之缴纳 91
第二项 董事及监察人之选任 91
第三项 检察员之选派及其查验 91
第四项 主管官署之监督 92
第四款 募集设立 92
第一项 招股 92
第二项 认股 93
第三项 第一次股款之缴纳 95
第四项 延欠股款之办法 95
第五项 创立会 96
第一目 设立事项之报告 97
第二目 董事监察人之选任 98
第三目 设立事项之调查 98
第四目 查报以后之办法 99
第五目 报酬等项之裁减 100
第六目 公司章程之修改 100
第七目 公司不设立之决议 100
第五款 公司未成立前对外之名义 101
第六款 设立登记 101
第四节 股分 102
第一款 股分之金额 102
第二款 股分之共有 103
第三款 股分之种类 103
第四款 股分之证券 103
第一项 股票之发行 104
第二项 股票之方式 104
第三项 股票之更改 105
第五款 股分之转让 106
第六款 股分之销除 106
第七款 公司收买或收押自己股分之禁止 107
第八款 股款之缴纳程序 107
第五节 股东名簿应记载之事项 108
第六节 股东之权利义务 109
第一款 股东之权利 109
第二款 股东之义务 110
第七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机关 110
第一款股东会 111
第一项 股东会之种类 111
第二项 股东会之召集 111
第三项 股东之表决权 112
第四项 股东会之决议方法 113
第五项 决议之事项 114
第六项 股东会决议之记录 116
第七项 股东会之职权 116
第八项 股东会违法之制裁 117
第二款 董事 117
第一项 董事之任免 117
第二项 董事之补选 118
第三项 董事之人数及任期 118
第四项 董事之权限 119
第五项 董事之权利 120
第六项 董事之义务 120
第七项 董事之责任 121
第八项 董事之诉讼 122
第三款 监察人 122
第一项 监察人之任免 123
第二项 监察人之资格 123
第三项 监察人之任期 123
第四项 监察人之职务 124
第一目 调查报告 124
第二目 召集股东会 125
第五项监察人之权限 125
第一目 监察权之行使 125
第二目 充公司之代表 125
第六项 监察人之责任 126
第七项 监察人之报酬 126
第八项 监察人之诉讼 126
第八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会计 127
第一款 各项表册之造具 127
第二款 各项表册之备置 128
第三款 各项表册之提出承认与公告 128
第四款 各项表册之呈报 128
第五款 公积金之提存 129
第六款 股息及红利之分派 130
第七款 检查之声请 130
第九节 公司债 131
第一款 公司债募集之决议 131
第二款 公司债总额之限制 132
第三款 每张金额之最低限制 132
第四款 偿还时逾额之限制 132
第五款 募集公司债时应公告之事项 133
第六款 应募书之方式 134
第七款 公司债之缴纳 134
第八款 公司债之登记 135
第九款 公司债之债券 135
第十款 公司债之存根簿 136
第十一款 公司债之转让 136
第十节 变更章程 137
第十一节增加资本 137
第一款 新股之添募 138
第二款 新股认股书应载之事项 138
第三款 股东会之召集 140
第四款 新股之登记 141
第五款 股票应记载之事项 141
第六款 条文之准用 142
第十二节 资本之减少 142
第十三节 股分有限公司之解散 144
第一款 解散事由 144
第十四节 清算 145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 145
第一项 清算人之选任 145
第二项 清算人之解任 146
第二款清算人之权利义务 146
第一项 清算人之权利 146
第二项 清算人之义务 147
第三款 各项簿册及文件之保存 148
第四款 清算完结后财产之重行分派 148
第五款 条文之准用 148
第六章 股分两合公司 148
第一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性质 149
第二节 适用法规 149
第三节 设立之程序 149
第一款 订立章程 150
第二款 募集股分 151
第三款 创立会之召集 151
第四款 设立登记 152
第四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机关 152
第一款 无限责任股东 152
第二款 股东会 153
第三款 监察人 153
第五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解散 154
第六节 股分两合公司之清算 154
第七节 组织变更 154
第七章 罚则 155
票据法 159
第一章 绪论 159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 159
第二节 票据之效用 161
第三节 票据之沿革 163
第四节 票据法之法系及其统一趋势 164
第五节 票据法之编纂 169
第六节 票据学说 170
第七节 我国起草票据法之经过 172
第二章 总则 173
第一节 票据之种类 173
第二节 票据行为 174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场所与时日 175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独立性 175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 176
第三节 票据之伪造 177
第四节 票据之变造 177
第五节 票据之遗失 179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 179
第七节 票据上记载事项之限制 179
第八节 票据抗辩之限制 180
第九节 票据之时效 181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 182
第十一节 票据之豫约 183
第十二节 兑价关系 184
第十三节 资金关系 184
第十四节 票据债权消灭后求偿之办法(利益偿还请求权) 187
第三章 汇票 190
第一节 汇票之发行 190
第一款 发行之效力 190
第二款 汇票之要件(汇票之要素) 190
第三款 要件以外之记载(汇票之偶素) 193
第二节 背书 196
第一款 背书之意义 197
第二款 背书之方式 198
第三款 背书之效力 200
第四款 背书人背书时得记载之事项 200
第五款 背书之种类 201
第六款 背书之连续 203
第三节 承兑 204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 204
第二款 承兑之方式 205
第三款 承兑之种类 206
第四款 付款人承兑时得记载之事项 206
第五款 承兑之考量期限 207
第六款 承兑之撤销 207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08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意义 208
第二款 参加承兑之方式 209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 210
第五节 保证 210
第一款 保证之方式 211
第二款 保证人之责任 212
第三款 保证人之追索权 212
第四款 一部保证 212
第六节 到期日 212
第七节 付款 214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 214
第二款 付款之责任 214
第三款到期日前付款之效力 215
第四款 付款之方式 215
第五款 付款之延期 216
第六款 付款之标的 216
第七款 汇票金额之提存 217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17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时期 217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及豫备付款人之参加付款 217
第三款 参加付款之金额 218
第四款 参加付款之竞合 218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方式及程序 219
第六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 219
第九节 追索权 220
第一款 通则 220
第二款 行使追索权之原因 221
第三款 行使追索权之程序 222
第四款 票据债务人之连带责任 225
第五款 追索之金额 225
第六款 再追索及其金额 226
第七款 清偿之方式 226
第八款 回头汇票 227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28
第一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机关 228
第二款 拒绝证书之款式 229
第三款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式 230
第四款 法院作成拒绝证书之徵费 231
第五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 231
第六款 拒绝证书抄本之保存 232
第十一节 复本 232
第一款 复本之效用及其发行 232
第二款 复本之责任关系 233
第三款 交还复本之请求 235
第十二节 誉本 235
第一款 誉本之作成及其款式 235
第二款 交还原本之请求 236
第三款 复本与誉本之区别 236
第四章 本票 236
第一节 一般之说明 236
第二节 本票之要件 237
第三节 发票人之责任 238
第四节 见票后定期付款之本票 238
第五节 条文之准用 239
第五章 支票 239
第一节 支票法之编纂 239
第二节 支票之意义 240
第三节 支票之要件 240
第四节 支票之到期日 241
第五节 支票之流通期间 241
第六节 支票之付款 242
第七节 支票之追索权 243
第八节 发票人之责任 243
第九节 保付支票 244
第十节 平行线支票 244
第十一节 滥发不良支票之制裁 245
第十二节 条文之准用 246
海商法 247
第一章 绪论 247
第一节 海商法之意义 247
第二节 海商法之性质 247
第三节 海商法之沿革 248
第四节 海商法之法系 249
第五节 海商法之革新趋势 250
第六节 海商法之统一事业 250
第七节 海商法之法源 251
第二章 通则 252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 252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 252
第三节 船舶之种类 253
第四节 船舶之文书 254
第五节 船舶之登记 257
第一款 登记之官署 257
第二款 登记之声请 258
第三款 登记证明书之发给 258
第四款 登记之效力 258
第六节 船舶之扣押 258
第三章 船舶 259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259
第一款 船舶之特质 259
第二款 船舶之成分及属具 261
第三款 船舶之取得 261
第四款 船舶之让与 261
第一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要件 261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登记 261
第五款 造船之破产 262
第六款 船舶之共有 262
第一项 船舶处分之决议 263
第二项 船舶部分之出卖及抵押 263
第三项 债务之分担 264
第四项 被辞退船长之退出共有关系 264
第五项 共有关系之继续性 264
第七款 船舶经理人 264
第一项 船舶经理人之选任 265
第二项 船舶经理人之权限 265
第三项 船舶经理人报告之义务 266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 266
第一款 限制责任之理由 266
第二款 限制责任之主义 267
第三款 各种主义之比较 270
第四款 限制责任之债务 272
第五款 限制责任之例外 273
第六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长之责任 274
第七款 限制责任之财产 275
第八款 限制责任之准据法 277
第三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277
第一款优先权之债权 278
第二款 优先权之标的物 279
第三款 优先权之顺位 281
第四款 优先权之消灭 282
第五款 抵押权之设定 283
第四章 海员 284
第一节 船长 284
第一款 船长之资格 285
第二款 船长之任免 285
第三款 船长之责任 286
第四款 船长之权限 286
第五款 船长之义务 288
第六款 船长违反义务之制裁 290
第二节 船员 290
第一款 船员之雇用 291
第二款 船员之权利 291
第三款 船员之义务 293
第四款 定期雇佣契约之终止 293
第五章 运送契约 293
第一节 货物运送 294
第一款 海上运送之意义 294
第二款 货物运送之种类 294
第三款 货物之卸载 294
第四款 安全航海能力之担保 295
第五款 运送禁运及偷运货物之取缔 295
第六款 运送之责任 296
第七款 运费计算之方法 296
第八款 运送契约之解除 297
第二节 佣船契约 297
第一款 佣船契约之订立 297
第二款 佣船契约之效力 298
第三款 佣船之运费 298
第四款 佣船之装卸期间 299
第五款 佣船契约之解除 299
第三节 件货运送契约 300
第四节 载货证券 300
第一款 载货证券之发给 301
第二款 载货证券应记载之事项 301
第三款 载货证券之效力 302
第四款 数分之载货证券 302
第五节 旅客运送 303
第一款 运送人之义务 304
第二款 旅客之义务 30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 305
第六节 船舶拖带 305
第六章 船舶碰撞 306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意义 306
第二节 碰撞损害之负担 307
第三节 碰撞所生请求权之时效 308
第四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 308
第五节 船舶碰撞之诉讼 308
第六节 本章之适用范围 308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309
第一节 船长救助之义务 309
第二节 报酬之请求 309
第三节 报酬金额之决定 310
第四节 救人者之参加分配权 310
第八章 共同海损 311
第一节 共同海损之意义 311
第二节 共同海损之债权(共同海损之损害额) 314
第三节 共同海损之债务(共同海损之分担额) 315
第四节 共同海损损害额之评定 315
第五节 共同海损分担额之评定 316
第六节 共同海损分担之比例 317
第七节 货价声明不实之取缔 318
第八节 共同海损之计算 319
第九节 船长之留置权 319
第十节 应负分担义务人之委付权 319
第十一节 所受分担额之返还 319
第十二节 共同海损债权之消灭 320
第九章 海上保险 320
第一节 保险之事故 320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作成 321
第三节 海上保险之种类 321
第四节 保险期间 323
第五节 保险价额 323
第六节 损害额之计算方法 324
第七节 保险人之责任 325
第八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消灭 326
第一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解除 326
第二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无效 327
第三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失效 327
第九节 委付制度 327
第一款 委付之性质 327
第二款 委付之原因 330
第一项 被保险船舶之委付 330
第二项 被保险货物之委付 331
第三项 运费之委付 331
第四项 兵险之委付 332
第三款委付之效力 332
第四款 委付权利之消灭 332
第十节 危险之发生通知 333
第十一节 货物所受损害之通知 333
第十二节 保险金额之给付 333
第十三节 请求权之时效 334
保险法 335
第一章 绪论 335
第一节 保险之概念 335
第二节 保险之起源 335
第三节 保险之要素 336
第四节 保险之种类 339
第五节 保险之组织 345
第六节 保险法之意义 347
第七节 我国保险法之沿革 347
第八节 保险契约之意义 348
第二章 总则 350
第一节 本法之准用 350
第二节 本法强制规定之效力 350
第三节 保险奖约之存续期间 352
第四节 为他人利益订立之保险契约 352
第五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352
第一款 保险契约应载之事项 352
第二款 危险之存在 353
第三款 保险人之抗辩权 354
第六节 契约当事人之义务 354
第一款 保险人之义务 354
第一项 损害赔偿之责任 354
第二项 保险金额之给付 355
第二款 要保人之义务 356
第一项 据实声明之义务 356
第二项 给付保险费之义务 356
第三项 声明危险增加之义务 357
第四项 通知危险发生之义务 359
第七节 条文适用之限制 359
第八节 条款之无效 359
第九节 保险费之减少 360
第十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之破产 360
第一款 保险人之破产 360
第二款 要保人之破产 361
第十一节 时效 361
第三章 损害保险 362
第一节 通则 362
第一款 损害保险契约之意义 362
第二款 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 364
第三款 保险人之义务 369
第一项 损失之赔偿 369
第二项费用之偿还 369
第四款 保险人之代位权 371
第五款 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之义务 372
第六款 消极利益之保险 372
第七款 保险契约之继承与转让 373
第八款 保险契约之终止 373
第二节 火灾保险契约 374
第一款 火灾保险契约之意义 374
第二款 损害之赔偿 375
第三款 集合保险之性质 376
第四款 损害估计之迟延 377
第三节 责任保险 377
第一款 保险金额之给付 378
第二款 保险利益之享受 378
第三款 费用之负担 378
第四款 保险人之参豫权 379
第四章 人身保险 379
第一节 通则 379
第一款 人身保险之意义 380
第二款 保险金额之约定 380
第三款 代位权之禁止 380
第二节 人寿保险 381
第一款 人寿保险契约之意义 381
第二款 契约之当事人及关系人 381
第三款 契约之订立 381
第四款 人寿保险单 382
第五款 自杀 384
第六款 人寿保险费之计算方法 385
第七款 积存金之来源 400
第八款 受益人 402
第九款 保险费不给付之办法 403
第十款 保险金额之减少 404
第十一款 保险费之代付 405
第十二款 一部保金之换取 405
第十三款 保险单之抵押 406
第十四款 受益权之剥夺 406
第十五款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之取缔 407
第十六款 保险人之破产 408
第三节 伤害保险 408
第一款 对於人寿保险条文之适用 409
第二款 对於损害保险条文之准用 410
- 《全国高等中医药行业“十三五”创新教材 中医药学概论》翟华强 2019
- 《海绵城市概论》刘娜娜,张婧,王雪琴 2017
- 《药学概论》于海平主编 2019
- 《新闻心理学概论 第6版》刘京林 2019
-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赵旭东主编 2019
- 《当代食品科学与技术概论 第3版》(中国)王建林,李海燕 2017
- 《无机材料晶体结构学概论》毛卫民编著 2019
- 《环境保护概论》鲁群岷,邹小南,薛秀园主编 2019
- 《生物技术概论 第2版》周选围 201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学设计与学习指导教程》孙乃龙,李霞 2019
- 《市政工程基础》杨岚编著 2009
- 《家畜百宝 猪、牛、羊、鸡的综合利用》山西省商业厅组织技术处编著 1959
- 《《道德经》200句》崇贤书院编著 2018
- 《高级英语阅读与听说教程》刘秀梅编著 2019
- 《计算机网络与通信基础》谢雨飞,田启川编著 2019
- 《思维导图 超好用英语单词书》(中国)王若琳 2019
- 《看图自学吉他弹唱教程》陈飞编著 2019
- 《法语词汇认知联想记忆法》刘莲编著 2020
-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实验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 生活适应 二年级 上》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特殊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编著 2019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规范 技巧与案例 第3版 2020》文传浩,夏宇编著 2019
- 《TED说话的力量 世界优秀演讲者的口才秘诀》(坦桑)阿卡什·P.卡里亚著 2019
- 《小手画出大世界 恐龙世界》登亚编绘 2008
- 《近代世界史文献丛编 19》王强主编 2017
- 《课堂上听不到的历史传奇 世界政治军事名人 初中版》顾跃忠等编著 2015
- 《365奇趣英语乐园 世界民间故事》爱思得图书国际企业 2018
- 《近代世界史文献丛编 36》王强主编 2017
- 《近代世界史文献丛编 11》王强主编 2017
- 《近代世界史文献丛编 18》王强主编 2017
- 《乐队伴奏长笛世界名曲集 4》芭芭拉·哈斯勒-哈瑟 2017
- 《世界名著阅读经典 欧也妮·葛朗台 高老头 全译本 12-16岁》(法)巴尔扎克著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