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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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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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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贾东明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7
  • ISBN:7510917844
  • 页数:525 页
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第一条 【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5

第二条 【民法调整范围】 8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11

第四条 【平等原则】 13

第五条 【自愿原则】 15

第六条 【公平原则】 17

第七条 【诚信原则】 19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22

第九条 【绿色原则】 24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26

第十一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8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29

第二章 自然人 31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2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32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4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35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37

第十七条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41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3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46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50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52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54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55

第二十四条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56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住所】 60

第二节 监护 62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62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5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67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69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70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72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76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79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内容】 80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 82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85

第三十七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扶养费的规定】 89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91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93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94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条件】 94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如何计算的规定】 96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99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00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102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撤销】 103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条件】 104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107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时间如何确定的规定】 108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10

第五十条【撤销死亡宣告】 112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与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的规定】 113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后如何处理宣告死亡期间的收养关系的规定】 114

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的规定】 115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17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117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122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 127

第三章 法人 1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2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 132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及法人成立条件】 134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38

第六十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9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42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45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149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150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153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公示法人登记信息义务】 156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159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原因】 161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具体情形】 165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及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168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 175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178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180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182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186

第二节 营利法人 189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189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登记】 191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193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法人章程】 195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196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198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200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203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207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撤销】 208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210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211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定义及类型】 211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214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218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221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223

第九十二条【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225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及组织机构】 234

第九十四条【决定可撤销等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的规定】 238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241

第四节 特别法人 244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类型】 244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246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 249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249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259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66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269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270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272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273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274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275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276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278

第五章 民事权利 279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81

第一百一十条【人格权】 282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86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290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291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92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295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296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297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302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04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305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307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308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310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316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317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兜底性规定】 319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319

第一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特别保护的衔接性规定】 330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331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332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履行义务】 333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334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3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38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338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342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344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347

第二节 意思表示 349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349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354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354

第一百四十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355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撤回】 357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解释】 359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62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362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65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66

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 370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72

第一百四十八条【行为人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74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77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79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81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385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87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89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391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393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394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397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97

第一百五十九条【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拟制的规定】 399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401

第七章 代理 4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04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 404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效力】 405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类型】 409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履职的民事责任及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412

第二节 委托代理 414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41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416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417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419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420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424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426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431

第三节 代理的终止 433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 433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435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 436

第八章 民事责任 438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39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441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442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445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451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453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456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461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63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467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470

第一百八十七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471

第九章 诉讼时效 476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476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的特殊规定】 481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的特殊规定】 484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的特殊规定】 486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489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 493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495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500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505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性及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508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510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定】 512

第十章 期间计算 515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515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 516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518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期间末日结束点】 520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可以法定或者约定】 521

第十一章 附则 523

第二百零五条【法律术语涵义】 523

第二百零六条【《民法总则》施行时间】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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