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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端升全集  第6卷  民国的政制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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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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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夏红主编;钱端升,杨鸿年,冯震等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7
  • ISBN:7562074229
  • 页数:425 页
图书介绍:
《钱端升全集 第6卷 民国的政制史 下》目录

下册 3

第二编 省制 3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 3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 4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 10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 10

第二项 财政厅 19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 21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 22

第一项 教育厅 23

第二项 实业厅 25

第三项 警务处 27

第四项 省参事会 31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 33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 34

第二项 秘书处 41

第三项 各厅 43

第四项 各专管处局 49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 57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 61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 63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 67

第二章 地方军政机关 69

第一节 省最高军政机关 69

第一项 概论 69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 70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 73

第二节 其他地方军政机关 74

第一项 巡阅使 74

第二项 护军使 77

第三项 镇守使 79

第四项 绥靖主任 81

第三章 省议会 84

第一节 省议员 84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 84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 92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92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 93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 94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 95

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 97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 97

第一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 97

第二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推选 99

第三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任期 100

第四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100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 101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会议 101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 103

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 105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 105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 107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 112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 113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116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116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 117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 118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 119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 120

第四节 西康之行政机关 121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 122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 123

第五节 省与中央间之组织 125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 126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 126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 127

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 129

第一节 道制 129

第一项 道之存废 129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 130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 132

第二节 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 136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 136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 136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 137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 138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 138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 139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 140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 140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 141

第三节 行政督察专员制 142

第一项 概论 142

第二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 146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 152

第三编 县制 161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 161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 161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 161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162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 163

第一项 民元至民四之县组织法规 163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之县组织法规 164

第三项 民十以后之县组织法规 166

第三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组织法规 166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 166

第二项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之县组织法规 167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 170

第四项 二十七年以来之县组织规定 172

第五项 宪政时期之县组织规定 177

第四节 总述 178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 180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 180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 180

第二项 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长 185

第三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长 187

第二节 秘书 194

第三节 局与科 195

第一项局 197

第二项科 207

第四节 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211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211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212

第五节 县参事会 215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 215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 216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 216

第六节 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 217

第一项 县政会议 217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 218

第七节 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 219

第一项 县佐 219

第二项 县征收机关 221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 222

第四项 委员会及其他机关 224

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 233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 234

第一项 民三以前之县议事会 234

第二项 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议会 239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参议会 245

第一项 民二十后广东省之县参议会 246

第二项 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 248

第三项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之县参议会 253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 260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 260

第一项 普通法院 260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 264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司法机关 266

第一项 普通法院 267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 268

第五章 县之下级组织 270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 270

第二节 民十前后晋滇等省县之下级组织 272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 272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 273

第三节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县之下级组织 275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 280

第五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县之下级组织 281

第六节 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288

第一项“剿匪”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288

第二项 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 289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 291

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 291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后 313

第四编 市制 329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 329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 331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331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 332

第二项 城镇之组织 332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 335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 335

第二节 广州市暂行条例 336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37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37

第三节 各省宪中之市制 339

第四节 市自治制 341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41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42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 344

第五节 淞沪市自治制 34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45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46

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市制 348

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 348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49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52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 369

第三节 三十二年市组织法 372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72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73

第四节 市临时参议会 376

第四章 各市组织概略 379

第一节 直隶于行政院之市 379

第二节 隶属于省政府之市 392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 407

附 录 已裁废之市 408

参考书目(一) 410

参考书目(二)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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