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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
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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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日)高木丰三著;陈与年译
  • 出 版 社:北京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562028915
  • 页数:521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百年前关于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法学著作之一,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目录

绪论 3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之大意 3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所定之事物(诉讼手续) 9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之权利关系 11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与刑事及行政诉讼之差别 13

第五章 诉讼手续之种别 17

第一编 总则 19

第一章 诉讼主体 19

第一节 裁判所 19

第一款 裁判权及其实行 19

第二款 皇室与裁判所之关系 24

第三款 狭义裁判权 26

第四款 裁判所之管辖及裁判籍 28

第一项 事物之管辖 29

第二项 职务之管辖 39

第三项 土地之管辖(裁判籍) 40

第四项 普通裁判籍 42

第五项 就于财产权上之诉之特别裁判籍 48

第六项 相续裁判籍 50

第七项 不动产之裁判籍 52

第八项 义务之特别裁判籍 54

第九项 强制执行预备之裁判籍 55

第十项 反诉之裁判籍 56

第十二项 人事诉讼事件之裁判籍 57

第十一项 附带或牵连事件之裁判籍 57

第十三项 限定裁判籍 59

第十四项 裁判籍相互之关系 60

第十五项 事物及土地裁判籍之变动 62

第五款 法律上之共助 67

第六款 裁判所内部之构成 69

第七款 裁判所职员之除斥及忌避 78

第二节 当事者、诉讼代理人及补佐人 80

第一款 当事者之能力及诉讼能力 80

第二款 诉讼代理人及补佐人 90

第一款 从参加 98

第三节 第三者之诉讼参加 98

第二款 告知参加及指名参加 102

第三款 主参加 105

第二章 诉讼上之权利关系 110

第一节 诉讼上权利关系之成立 110

第二节 诉讼之必要条件 112

第三节 起诉之效力、权利拘束 120

第四节 权利保护之请求 128

第五节 裁判官对于当事者之关系 132

第六节 当事者相互之关系 142

第七节 诉讼上权利关系之终局 146

第八节 诉讼手续之中断、中止及休止 151

第九节 中断、中止及休止诉讼手续之回复 160

第十节 诉之并合 161

第一款 总论 161

第二款 主观的诉之并合 163

第三款 客观的诉之并合 178

第三章 诉讼行为之方式、种类及时期之一般原则 181

第一节 方式 181

第二节 诉讼手续之公行主义及密行主义 190

第三节 裁判官之行为 192

第四节 当事者之行为 201

第五节 诉讼行为之实行言渡送达呼出 203

第六节 诉讼行为之时期 216

第七节 懈怠之结果 219

第八节 懈怠结果之除却 222

第四章 诉讼费用、保证、诉讼之救助 231

第一节 诉讼费用 231

第二节 保证 238

第三节 诉讼上之救助 241

第二编 第一审之诉讼手续 245

第一章 诉之提起、准备书面之交换及口头辩论 245

第一节 诉之提起 245

第二节 准备书面之交换 250

第一款 总论 251

第三节 口头辩论 251

第二款 本案前之口头辩论 252

第三款 本案之口头辩论 253

第一项 事实之否认 254

第二项 基于法律之反对陈辩 256

第三项 实体的失权之抗辩 256

第四项 反诉之提起 258

第四款 诉讼之准备手续 261

第五款 口头辩论中之裁判长及裁判所之行为 262

第二章 证据调 268

第一节 举证手续之总论 268

第二节 证据、举证责任、证据主义 269

第三节 证据之种别 272

第四节 推测及显著之事实 273

第五节 证据调总则 275

第六节 人证 278

第七节 鉴定 291

第八节 书证 294

第九节 检证 309

第十节 当事者本人之讯问 310

第十一节 证据共通及证据抗辩 311

第十二节 证据保全 313

第一节 通常诉讼手续 315

第三章 区裁判所之诉讼手续 315

第二节 督促手续 317

第三编 上诉 323

第一章 上诉之总论 323

第二章 控诉 325

第三章 上告 340

第四章 抗告 352

第四编 再审 359

第一章 取消之诉 359

第二章 原状回复之诉 361

第三章 再审期间及手续 363

第一章 证书诉讼 366

第五编 证书诉讼及为替诉讼 366

第二章 为替诉讼 372

第六编 强制执行 376

第一章 强制执行通则 376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必要条件 376

第一款 实体的必要条件(债务名义) 376

第一项 判决 376

第二项 判决以外之执行名义 388

第二款 形式的必要条件 393

第一项 执行文 393

第二项 须有裁判官之命令付与执行文与关于付与执行文之诉 395

第三项 执行文以外之必要条件 399

第二节 强制执行之机关 400

第一款 执达吏 401

第二款 执行裁判所 407

第三节 强制执行之管辖 408

第四节 强制执行手续之异议 411

第一款 执行文付与之异议 411

第二款 执行方法之异议及执达吏之抗告 412

第三款 因判决而确定之请求之异议(实体上之异议) 414

第一款 让渡妨止之异议(执行参加) 418

第五节 执行目的物第三者之异议 418

第二款 差押物代价先给之请求 421

第六节 强制执行之停止及制限 422

第一款 绪言 422

第二款 不取消即为执行处分之停止 423

第三款 同时取消执行之执行之停止 423

第七节 债务者之变动 424

第八节 保证、救助、休暇费用 426

第一款 保证 426

第二款 救助、休暇 427

第三款 执行费用 428

第二章 金钱债权之强制执行 430

第一款 通则 431

第一节 对于动产之强制执行 431

第二款 对于有体动产之强制执行 433

第一项 差押之实施 433

第二项 不可差押之物件 435

第三项 差押之手续 437

第四项 对于未收获之果实及蚕之强制执行 441

第五项 对于有价证券及以为替、其他里书而可移转之债权之强制执行 442

第六项 照查手续及配当要求 444

第三款 对于债权及其他财产权之强制执行 446

第一项 执行机关 446

第二项 可差押之权利 447

第三项 关于差押法律上之制限 448

第四项 差押之申立及差押 450

第五项 由差押所生之债权者债务者及第三债务者之权利义务 453

第六项 差押后之手续 455

第四款 配当手续 461

第一项 必要条件、配当裁判所 461

第二项 配当手续 462

第三项 异议之诉 464

第四项 异议完结后之手续 466

第二节 对于不动产之强制执行 467

第一款 通则 468

第一项 不动产差押之手续 470

第二款 强制竞卖 470

第二项 差押后之手续 475

第三项 对于竞落决定之上诉 481

第四项 新竞卖及再竞卖 483

第五项 卖却代金之支付及配当 486

第六项 入札付 489

第三款 强制管理 490

第三节 对于船舶及其股份之强制执行 493

第一款 对于船舶之强制执行 493

第二款 对于船舶之股份之强制执行 495

第一节 物件引渡之债务 497

第三章 不以支给金钱为目的之债权之强制执行 497

第二节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实行 499

第三节 就于债务者意思表示之强制执行 502

第四章 强制执行之保全 504

第一节 假差押 504

第二节 假处分 507

第七编 公示催告 509

第一章 公示催告手续 509

第二章 对于除权判决申立不服之诉 513

第八编 仲裁手续 515

第一章 伸裁判断 515

第二章 仲裁判断取消之诉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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