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辞解PDF电子书下载
- 电子书积分:13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徐永前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7801976304
- 页数:373 页
一画 1
【一次分配】 1
【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2
【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2
二画 2
【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 3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4
【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4
【人民法院延展的债权申报期限】 4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指定管理人】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5
【人民法院特殊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 6
【人民法院裁定不发生效力的境外破产程序】 7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
【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核对情况】 7
【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8
【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8
【及时变卖财产】 9
【及时行使财产权利】 9
三画 9
【及时予以登记】 9
【上交国库】 10
【三资企业的破产】 10
【三十日内未答复】 10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 11
【个人独资企业】 11
【个人担任管理人】 11
【个体工商户破产】 12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对《企业破产法》的适用】 12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 12
【已开始尚未终结的财产诉讼】 13
【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 13
【个别债权人】 13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13
【工会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 13
【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转移财产】 14
【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4
【已发运但买受人尚未收到的买卖标的物】 14
【已对全部到期债务进行了清偿】 14
【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 15
【已解散但未清算】 15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15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 16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16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形】 17
【不予受理的裁定】 17
四画 17
【不予更正】 17
【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 17
【不合理的开支费用】 18
【不必申报的债权】 18
【不发生效力的境外破产】 18
【不免除交付财产义务】 19
【不存在互惠关系】 19
【不利于债权人受偿】 20
【不免除清偿债务义务】 20
【不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 21
【不进行补充分配】 21
【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 21
【不服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 22
【不服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2
【不违反清偿顺序】 22
【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债权】 22
【不追加分配】 23
【不按和解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 23
【不服破产宣告的申诉】 23
【不损害国家主权】 24
【不损害中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4
【不适用抵销的情形】 24
【不能公正履行职务】 25
【不能公开拍卖或者公开出售】 25
【不损害国家安全】 25
【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 26
【不能依法履行职务】 26
【不能分割的共有财产】 26
【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务】 27
【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 27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7
【不得进行投资活动】 27
【不得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 28
【不得转让股权】 28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人员】 28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29
【不得剥夺受偿机会】 29
【不得核销的呆、坏账】 29
【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 30
【不符合规定的和解申请】 30
【不得辞去职务】 30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 31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2
【中介机构参与清算工作】 32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破产企业贷款管理的意见】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3
【为和解协议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4
【为和解协议成立提供的担保】 34
【中国银行转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34
【为继续营业而借款】 35
【为继续营业而负担债务】 35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转移财产】 35
【为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 35
【互负债权债务】 36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36
【书面决议】 36
【互惠原则】 37
【互负债权债务的抵销条件】 3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规范破产工作的通知】 38
【公告】 38
【公司破产】 38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8
【分别清算】 39
【分配】 40
【分组表决通过】 40
【分组表决】 40
【分配前申报债权】 41
【分配方案的执行】 41
【分配方案】 41
【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 42
【办理注销登记】 42
【无偿转让财产】 43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 43
【无财产可分配的破产案件终结】 43
【无财产担保债权】 43
【比例分配】 44
【日本破产管理人】 44
【无偿转让财产的责任】 44
【认可和解协议的公告】 45
【认可和解协议同时终止和解程序】 45
【比例清偿】 45
【认可和解协议】 45
【认可和解协议公告书】 45
【以拍卖方式处理破产财产】 46
【以抵押担保财产安排职工】 46
【以外币表示的金钱债权】 46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7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责任】 47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 48
【以债务人为原告的民事诉讼】 48
【以货币方式分配】 48
【以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49
【以债务清偿收回质物】 49
【代表申报债权】 50
【代位求偿权】 50
五画 50
【主张抵销】 50
【代替债务人清偿】 51
【代表债务人参加其他法律程序】 51
【代表债务人参加仲裁】 51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5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2
【刊登受理公告】 52
【出资人违约】 52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53
【另行选任管理人】 53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3
【可以撤销的个别清偿】 54
【可以取回的财产】 54
【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 54
【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 55
【可取回财产毁损灭失】 55
【可取回财产在破产宣告前灭失】 55
【外国法院】 56
【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56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 5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试点城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56
【对人民法院裁定分配方案的异议】 57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57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57
【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 58
【对方当事人】 58
【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无效】 58
【对个别债权的清偿】 58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偿还的责任】 59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9
【对对方当事人催告】 59
【对作价变卖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 60
【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60
【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 60
【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 61
【对没有担保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任】 61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61
【对限定时间交付财产有异议】 62
【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62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 62
【对实物分配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 62
【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63
【对限定时间清偿债务有异议】 63
【对限定时间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既不清偿或者不交付也不提出异议】 63
【对原法定代表人提起民事诉讼】 64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权】 64
【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64
【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有异议】 65
【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 65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 65
【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评估】 66
【对破产试点企业责任人的追究】 66
【平均市场价格】 67
【巨额财产下落不明】 67
【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 67
【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 67
【未完全支付对价的财产】 68
【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的土地使用权】 68
【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68
【未支付对价的财产】 68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69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69
【未到期债权】 69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69
【未按规定申报的和解债权】 70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70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离开住所地的责任】 70
【未受偿债权】 70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71
【未能表决通过事项】 71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71
【未能如期申报债权】 71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 72
【本次分配】 72
【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72
【申请人】 73
【申请】 73
【申报债权】 73
【申报债权应提交的证明】 73
【申请目的】 74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74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74
【申请的事实】 75
【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75
【申请和解】 75
【申请整顿】 76
【申请破产清算】 76
【申请重整】 76
【训诫】 77
【企业财务管理人员】 78
【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 78
六画 78
【仲裁未决债权】 78
【企业法人】 79
【企业财产无法收回】 79
【企业兼并政策适用范围的扩大】 80
【企业经理】 80
【企业法人破产】 80
【企业法定代表人】 80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81
【《企业破产法(试行)》】 82
【企业监管组】 82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82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日期】 83
【《企业破产法》立法宗旨】 83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废止】 83
【《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 84
【《企业破产法(草案)》】 84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84
【《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 85
【企业破产案件的特殊管辖】 86
【企业破产的三种处理程序】 86
【《企业破产法》起草组】 86
【企业破产预案】 87
【企业破产配套制度】 87
【企业职工情况】 88
【企业职工安置预案】 88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89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 89
【企业董事】 89
【优先权标的物有损坏可能】 90
【优先权标的物】 90
【优先权未受到实质损害】 90
【会计师事务所】 91
【优先受偿权利】 91
【优先受偿权】 91
【优先受偿权未受偿部分】 91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议案】 92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92
【伪造有关财产证据材料】 92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的审议】 9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9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93
【全资企业资不抵债】 94
【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 94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94
【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95
【共益债务】 95
【关于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 96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97
【关于对驻马店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后进行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 97
【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重要问题的国际比较】 98
【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若干重要问题】 98
【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99
【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基本情况】 99
【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 99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101
【关于破产债权的解释】 101
【关于债务人住所地的司法解释】 101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102
【决定立案】 102
【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 102
【决定不受理】 102
【决定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103
【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103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103
【合议庭】 104
【各组均通过】 104
【动产质押】 104
【合伙人破产】 105
【合伙人的债权人】 105
【合议庭应完成的工作】 105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106
【合同被解除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06
【合伙企业】 106
【合伙企业破产】 106
【合伙企业破产对《企业破产法》的适用】 10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意见的通知】 107
【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108
【同时受破产宣告】 108
【同一顺序】 108
【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109
【同等比例】 109
【同时指定管理人】 109
【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实财产状况说明书】 110
【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实财务报告】 110
【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程序】 110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110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111
【向债务人移交财产】 111
【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实的债权清册】 111
【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实的债务清册】 111
【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112
【向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行贿】 112
【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12
【因正当理由未按期申报债权】 113
【因不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113
【向管理人行贿】 113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113
【因和解所受的清偿】 114
【因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114
【因欺诈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1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始的破产程序】 115
【因欺诈而成立的协议】 115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15
【因破产解除劳动合同】 115
【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让步】 116
【在运途中标的物】 116
【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116
【如实回答询问】 117
【多次分配】 117
【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让步】 117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117
【成立清算组】 118
【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 118
【如实回答债权人提问】 118
【异议期满】 118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 119
【执行措施中止】 119
【执业责任保险】 119
【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120
【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 120
【收回质物】 120
【收受贿赂】 121
【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21
【收到受理裁定之日】 121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122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122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122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122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23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 123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 123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124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12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124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124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裁定时间】 125
【有说明义务的其他人】 125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25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26
【自行达成协议】 126
【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126
【权利质押】 126
【行使优先权未能完全受偿的】 127
【自愿申请】 127
【自然人】 127
【设立人未到位出资的充实责任】 128
【许可和解】 128
【作价分配】 129
【住房信贷人破产】 129
七画 129
【更换管理人】 129
【免除个人清偿责任】 130
【免责】 130
【别除权】 131
【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 131
【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131
【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132
【劳动债权】 132
【别除权人】 132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133
【劳动部《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133
【应予终止重整的情形】 134
【妥善保管管理的财产】 134
【妥善保管占有财产】 134
【妥善保管印章】 134
【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134
【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135
【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 135
【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 135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135
【应宣告破产的情形】 136
【应征得人民法院许可的事项】 136
【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 136
【批准重整计划】 137
【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 138
【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财务报告】 138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138
【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 138
【拒不陈述】 139
【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 139
【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清册】 139
【拒不向管理人移交与财产有关的资料】 139
【私营企业中属于公司类企业的破产】 140
【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情况】 140
【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 140
【社会中介机构】 140
【补偿金请求权】 141
【补充申报债权】 141
【补正和解协议草案】 141
【诉讼未决债权】 142
【证券公司】 142
【财产状况说明】 143
【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143
【诉讼未决债权的分配】 143
【诉讼时效】 143
【财政部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144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45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147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147
【连带债务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 148
【违反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 148
【进行实物分配】 148
【连带债权人】 149
【连带债权】 149
【连带债务人被同时申请破产】 149
【附条件债权的分配】 150
【附条件债权】 150
【连带债权说明】 150
【附利息债权】 150
【驳回破产申请】 151
【驳回和解申请】 151
【附期限债权】 151
【驳回申请】 151
【延展申报期限】 152
【延长重整监督期限】 152
【依法不得拍卖的破产财产】 153
【依《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153
八画 153
【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154
【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154
【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5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55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部分】 156
【依重整计划削减的债权】 156
【依法被撤销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156
【其他债权人会议】 157
【其他金融机构】 157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 157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157
【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158
【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158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158
【取回留置物】 159
【取回质物】 159
【取回】 159
【取回权】 159
【和解协议生效公告】 160
【和解协议未获通过】 160
【和解】 160
【和解协议公告内容】 160
【和解协议草案】 161
【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 161
【和解协议违反法律】 161
【和解协议的无效】 161
【和解债权人】 162
【和解债权】 162
【和解协议草案不符合规定】 162
【和解债务人的保证人】 162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63
【和解程序】 163
【和解债权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 163
【和解债权未受偿部分】 163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164
【国务院规定范围】 166
【国务院规定期限】 167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对有关金融机构重整】 168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168
【国外破产清偿顺序比较】 169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有关金融机构破产】 169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171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现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171
【国有企业破产特殊事宜】 172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173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173
【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 1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174
【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需费用】 175
【审判监督程序】 175
【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176
【审理破产案件】 176
【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意见】 177
【建议对原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177
【尚未履行出资义务】 177
【所欠基本社会保险费用】 178
【所欠本企业职工工资】 178
【忠于职守】 178
【忠实履行职务】 178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79
【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责任】 179
【承认不真实债务】 179
【抵销】 180
【抵押物】 180
【抵押】 180
【抵押权】 180
【担保物有损坏可能】 181
【担保物有价值明显减少可能】 181
【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损害】 181
【担保权标的】 181
【担保权标的财产】 181
【拘传】 182
【拍卖破产财产】 182
【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 182
【放弃受领】 183
【放弃优先受偿权】 183
【拘留】 183
【放弃债权的责任】 184
【放弃债权】 184
【放弃受领分配权利】 184
【法人】 185
【欧盟理事会破产程序规则】 185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85
【构成犯罪】 185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186
【玩忽职守】 186
【法国破产管理人】 186
【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186
【注册资金投入不足】 186
【经人民法院同意的股权转让】 187
【终结破产程序】 187
【终结破产案件的裁定】 187
【视为解除合同】 188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188
【英国破产管理人】 188
【试点企业破产的资产评估】 189
【试点企业破产财产处置】 189
【视为撤回申请】 189
【质权】 190
【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 190
【责令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 190
【责令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190
【金钱债权】 191
【转移财产的责任】 191
【质押】 191
【质物价值低于被担保债权】 191
【金融机构破产】 192
【金融机构】 192
【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 193
【限制破产企业主要责任人员开办企业】 194
【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 194
【非正常收入】 195
【非正式职工】 195
【限制高消费】 195
【限定债务人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195
【受理公告内容】 196
【受理】 196
【非金钱债权】 196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196
【受托人不知有破产宣告事实】 196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197
【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内容】 197
【受理破产申请】 197
【受理破产申请公告】 197
【受理期限延长十五日】 198
【受理破产申请通知】 198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198
【变价】 199
【受理裁定作出之日】 199
【受理裁定】 199
【美国破产司法制度】 200
【变卖破产财产】 200
【变卖无形资产】 200
【变卖其他财产】 200
【变卖破产企业】 200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 201
【美国破产和解制度】 201
【美国破产清算制度】 202
【保证】 204
【保全措施中止】 204
九画 204
【将来求偿】 204
【将来求偿权】 204
【保险公司】 205
【保证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205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执行】 206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6
【复议】 206
【恢复破产程序】 207
【律师事务所】 207
【宣告债务人破产】 207
【帮助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07
【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208
【指导清算组工作】 208
【指定管理人】 209
【指定留守人员】 209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 210
【按和解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 210
【指定管理人的办法】 210
【故意致使所在企业破产】 211
【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 211
【挥霍财产】 211
【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 211
【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212
【给予个别和解债权人以额外利益】 2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 212
【要求管理人更正】 213
【要求提供担保】 213
【要求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213
【要求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213
【追加分配】 214
【说明有无担保】 214
【追加分配财产过少】 215
【追加分配协议】 215
【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 216
【追加分配的财产】 216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 217
【重大过失导致所在企业破产】 217
【追回分配】 217
【追回财产】 217
【重庆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218
【重整】 219
【重新表决重整计划】 219
【重整计划】 220
【重整计划未依照规定获得特别批准】 221
【重整计划对债权的效力】 221
【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分类】 221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222
【重整计划执行人】 222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 222
【重整计划执行】 222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223
【重整计划的批准】 223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人】 223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 223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时间】 224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24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人】 224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224
【重整企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225
【重整申请权】 225
【重整申请书】 225
【重整申请有关证据】 225
【重整适用范围】 226
【重整制度】 226
【重整期间】 227
【重整监督报告】 227
【重整适用情形】 227
【重整期间股权转让限制】 228
【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 228
【重整期间的营业】 228
【重整裁定】 229
【重整程序】 229
【重整期间管理人的职责】 229
【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30
【债务人开办的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30
十画 230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230
【债务人分支机构纳入破产程序】 230
【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231
【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收益】 231
【债务人对双务合同的权利】 231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文件】 232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异议】 232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 232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有异议】 232
【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 233
【债务人合法权益】 233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特定文件】 233
【债务人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其占有财产】 234
【债务人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234
【债务人有关人员】 234
【债务人设立的幼儿园】 235
【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 235
【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235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 235
【债务人财产】 236
【债务人住所地】 236
【债务人设立的医院】 236
【债务人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纳入破产程序】 236
【债务人设立的学校】 236
【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 237
【债务人财产争议】 237
【债务人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裁定终结破产案件】 237
【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交付财产】 238
【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 238
【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38
【债务人注册地】 238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 238
【债务人的担保人】 239
【债务人的其他责任人员】 239
【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 239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240
【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 240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240
【债务人的债务人】 240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41
【债务人退出联营】 241
【债务人转让可取回财产获利】 241
【债务人持有股权价值为负值】 241
【债权人代表】 242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其利益】 242
【债务清册】 242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 242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 242
【债权人会议书面决议】 243
【债权人会议】 243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影响】 243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 244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 244
【债权人会议内容】 244
【债权人会议列席代表】 245
【债权人会议决议】 245
【债权人会议主席】 245
【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245
【债权人委员会】 246
【债权人合法权益】 246
【债权人会议职权】 246
【债权分类】 247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47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247
【债权未受偿部分】 248
【债权分配书】 248
【债权分配】 248
【债权申报期限的起算】 249
【债权申报期限】 249
【债权未确定的债权人】 249
【债权申报材料】 249
【债权清册】 250
【债权停止条件】 250
【债权申报期限起算日】 250
【债权表的核查】 250
【债权表保存】 250
【准备财产变价方案】 251
【债权解除条件】 251
【债权登记】 251
【核查债权】 252
【恶意申请】 252
【原北京市国资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52
【原登记机关】 252
【特许申报的债权】 253
【消费信贷人破产】 253
【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工作】 253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253
【留置物】 254
【留置权】 254
【留置】 254
【破产】 255
【监督管理人】 255
【留置物价值】 255
【监督人职责解除】 255
【破产人】 256
【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 256
【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57
【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257
【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 257
【破产公告】 258
【破产人的保证人】 258
【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工资等费用】 258
【破产人所欠税款】 258
【破产分配方案的生效】 259
【破产分配】 259
【破产公告内容】 259
【破产申请】 260
【破产司法制度】 260
【破产主体资格】 260
【破产申请受理后合同的继续履行】 261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破产人负有债务】 261
【破产申请书】 261
【破产申请书内容】 261
【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 262
【破产申请受理前】 262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62
【破产申请受理时间】 262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62
【破产申请受理通知】 263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 263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合同的效力】 263
【破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清偿】 264
【破产申请受理通知书】 264
【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265
【破产企业卷宗材料的保存】 265
【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 265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66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 266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 266
【破产财产】 266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267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生效】 267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267
【破产制度】 268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68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268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268
【《破产法》】 269
【破产宣告】 270
【破产宣告前应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271
【破产宣告时通知债务人到庭】 271
【破产宣告后的和解】 271
【破产界限】 272
【破产宣告前的和解申请】 272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273
【破产案件】 273
【破产费用】 273
【破产债权】 273
【破产案件受理后其他民事执行行为的办理原则】 274
【破产案件终结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责任】 274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274
【破产清算程序】 275
【破产清算事务所】 275
【破产案件受理后到期的债权】 275
【破产案件管辖】 275
【破产程序前的个别清偿】 276
【破产程序开始前有关行为的撤销】 276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 276
【破产程序中的裁定】 276
【被采取民事执行措施的财产】 277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77
【破产裁定】 277
【索取贿赂】 277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278
【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278
【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78
【通过变价方案】 279
【通过和解协议】 279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79
【资产评估事务所】 279
【通知已知债权人】 280
【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取回留置物】 280
【通过清偿债务取回质物】 280
【通过清偿债务取回留置物】 280
【通知解除扣押】 281
【通知债务人提交的文件】 281
【通知债务人开户银行】 281
【预收案件受理费】 282
【通知解除查封】 282
【通知解除冻结】 282
【高级管理人员工资】 283
【商业银行】 284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84
十一画 284
【停止计息】 284
【接受债权申报应记明事项】 285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285
【商自然人】 285
【清偿顺序】 286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286
【接管债务人的印章】 286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86
【接管债务人的账簿、文书等资料】 286
【清算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 287
【清算中企业的破产】 287
【清偿率为零】 287
【清算组的职责】 288
【清算组成员】 288
【票据出票人】 289
【票据付款人】 289
【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289
【清算期间职工医疗费】 289
【清算程序】 289
【第一清偿顺序】 290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90
【票据承兑人】 290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90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91
【第三清偿顺序】 291
【第二清偿顺序】 291
【第三人在破产宣告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91
【第三人在破产宣告前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 291
【职工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 292
【职工代表】 292
【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292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 293
【职工对企业的投资】 293
【职工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 293
【虚构债务的责任】 294
【虚构债务】 294
【职工集资款】 294
【隐匿财产的责任】 295
【隐匿财产】 295
【虚假陈述】 295
【强制申请】 296
【属于破产清算】 296
十二画 296
【就连带债务申报债权】 296
【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97
【提出对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 297
【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297
【提出和解建议】 298
【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98
【提出和解申请】 29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299
【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99
【提出重整申请】 299
【提供足额担保】 300
【提存财产的最后分配日】 300
【提存】 300
【提存分配额】 300
【普通破产债权】 301
【提起追加分配的主体】 301
【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301
【最后分配公告日】 302
【替代担保】 302
【暂停行使担保权利】 30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 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3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未被执行的财产均应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3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企业破产还债中的问题的批复】 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 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应注意问题的通知】 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3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及当事人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的批复】 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 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偿几个问题的复函】 316
【短期劳动工】 3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317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中财委复本院东北分院关于私营企业破产后偿还无抵押品的银行贷款的程序问题的公函的函】 317
【确认管理人】 318
【确认破产债权的转让】 318
【确认债权诉讼】 318
【程序终结的追加分配】 319
【程序终结后仍有可追收财产】 319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 319
【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320
【董事监事工资】 320
【编制债权表】 320
【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 320
【裁定许可和解之日】 321
【裁定许可和解】 321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同时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321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 321
【裁定承认和执行】 322
【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22
【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2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323
【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323
【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 323
【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 324
【裁定确认债权表】 324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4
【裁定债务人重整】 324
【集体企业破产】 325
【简化呆、坏账核销手续】 326
【勤勉尽责】 326
十三画 326
【催领通知书】 326
【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 327
【聘用律师追收债权】 327
【聘用中介机构人员追收债权】 327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27
【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 328
【跨境破产】 328
【管理人人选】 329
【管理人】 329
十四画 329
【境外开始的破产程序】 329
【管理人开列清单】 330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330
【管理人产生】 331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331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 332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332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332
【管理人报酬】 333
【管理人利用职务地位】 333
【管理人执行和解职务的报告】 333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33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334
【管理人制度】 334
【管理人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334
【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34
【管理人提存】 335
【管理人职责】 335
【管理人费用】 335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335
【管理人辞职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336
【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337
【撤换清算组成员】 337
十五画 337
【德国破产管理人】 337
【撤回申请】 337
【整顿】 338
索引 339
- 《建筑施工企业统计》杨淑芝主编 2008
- 《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系列教材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新编北京导游英语》杨昆,鄢莉,谭明华 2019
- 《江苏中小企业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企业生态研究中心 2019
- 《成本管理会计与企业决策分析》郭媛责任编辑;(中国)李跃升 2019
- 《江苏中小企业生态环境评价报告 2016》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企业生态研究中心 2017
- 《企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系列教材 药物制剂工 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 2016
- 《江苏中小企业生态环境评价报告 2017》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企业生态研究中心 2018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解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2019
- 《新媒体行业写作与推广108招 打造专业内容,成就企业品牌》陈志红 2019
- 《供电企业档案收集与整理实务》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9
- 《建筑施工企业统计》杨淑芝主编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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