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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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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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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荷)格劳秀斯著;张乃根等译
  • 出 版 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208065659
  • 页数:443 页
图书介绍: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荷兰已成为事实上的独立民族国家,而葡萄牙名义上隶属西班牙王朝,实际上也是独立民族国家。当时,围绕海上航行自由及其根本的贸易利益,两国在马六甲地区发生了一系列战争,包括1603年荷兰在马六甲海峡地区,为报复葡萄牙攻击荷兰商船,捕获了凯瑟琳号船。根据这一事件,格劳秀斯从独立民族间的现代国际法角度,回答了:将战争中夺取的敌方财产判给遭受侵害的本方公民,是否正当?引申出战争的正义性如何判断?
《捕获法》目录
标签:捕获

英译本序 1

英译者说明 1

论捕获物与战利品法 1

中译本序 1

第一章 介绍说明:[案件]概要——[讨论]的划分——方法——顺序 3

第二章 序言,包括九项规则与十三项法律 11

第三章 37

第三条 对基督徒而言,针对基督徒的任何战争都正当吗? 50

第四章 50

第四条 从所有的法律角度看,对基督徒而言,针对基督徒的任何战争都正当吗? 50

第二条 对基督徒而言,任何战争都正当吗? 50

第一条 任何战争都正当吗? 50

问题一 50

问题二 67

第一条 捕获物或战利品之获取,是否正当? 67

第二条 对基督徒而言,这是否正当? 67

第三条 对基督徒而言,捕获基督徒之物,是否正当? 67

第四条 从所有的法律角度,对基督徒而言,捕获基督徒之物,是否正当? 67

第五章 67

问题三 何种捕获物或战利品之获取为正当? 70

问题四 哪些战争是正义的? 70

第六章 关于战争的有效原因 70

第二条 什么是公战正当有效的原因? 78

第七章 战争中的主体问题,以什么原因和在什么情况下发动的战争是正当的 78

问题五 78

第一条 什么是私战正当有效的原因? 78

问题六 99

第一条 对于自愿有效的战争代理人而言,出于何种原因可以成为合法的战争主体? 99

第二条 对于自愿有效的战争代理人而言,在参与作战的情况下,如何能成为战争的主体? 99

第三条 对臣民而言,出于何种原因可以成为战争的主体? 99

第四条 对臣民而言,如仅参与作战,如何成为战争的主体?由问题六引申出的问题存在对双方都正义的战争吗?第一条 关于自愿的战争代理人?第二条 关于臣民?第八章 论进行和发动战争应遵循的形式 99

第三条 对自愿参与战争的代理人而言,发动战争时,何为正当形式? 140

推论一 在何种程度上,对敌人的臣民发动进攻是容许的? 140

第四条 就臣民而言,他们发动战争时,何为正当形式? 140

推论二 对臣民而言,捕获行为对双方都是正当的,这可能吗?如果可能,那么在何种程度是可能的?推论三 永久占有捕获物的行为对双方都是正当,这可能吗?如果可能,那么在何种程度是可能的?第九章 有关战争之目的 140

第二条 进行公战时,何为正当形式? 140

第一条 进行私战时,何为正当形式? 140

问题七 140

问题八 146

第一条 对自愿参战的代理人而言,何为战争之正当目的? 146

第二条 对臣民而言,何为战争之正当目的? 146

第十章 146

问题九 谁可以取得捕获物或战利品? 185

第一条 在私战中,谁可取得? 185

第二条 在公战中,谁可取得? 185

推论:在什么范围,允许那些以其自己代价参与公战的 185

人取得捕获物或战利品,在缺乏任何相关补偿的协议条件下,通过其代理人,弥补其自己损失[个人利益的损失]风险?[以下是对这段历史的介绍第十一章] 185

第一条 葡萄牙人捏造对荷兰人的虚假指控。 238

第二条 受葡萄牙人唆使而针对荷兰的敌人。 238

第三条 葡萄牙人对荷兰人犯下的欺诈和背信弃义的行为。 238

第四条 葡萄牙人挑起了针对荷兰的战争。 238

第二部分 关于对东印度发生事件的讨论,涉及以下主题: 238

第五条 葡萄牙人向荷兰的盟友发起的战争。 238

以下为分析性论述 238

第十二章 238

第三条 荷兰向葡萄牙开战的原因。 238

第七条 葡萄牙人对荷兰人造成的伤害,其借口是后者为商业的目的进入了他们的领地。 238

第六条 在其他广泛分布的地区,葡萄牙人对荷兰人造成的伤害。 238

第五条 在葡萄牙境内,葡萄牙人对荷兰人造成的伤害。 238

第四条 荷兰给葡萄牙的恩惠。 238

第二条 战争中荷兰给予对手的恩惠。 238

第一条 荷兰向阿尔巴、西班牙人以及菲利普等开战的原因。 238

第一部分 一般讨论,涉及以下主题: 238

第八条 同样的借口,只不过特别针对东印度地区。 238

在此说明,即便该战争为私战,也是正义的,并且,荷兰东印度公司也是正当地获取了捕获物;为此阐述如下论点:1.所有国家均可通过之地,乃对所有人开放,这并非仅源自允许,而是来自万民法之命令。2.不论是基于发现,还是依据教皇的授予或是战争的理由,异教徒们不能仅 312

4.服从在位执政官为良民之品行。 345

第十四章 345

下文是何谓光荣之讨论 345

7.对于基督徒而言,与反对基督徒的异教徒结成战争同盟往往是正确的。 345

6.一国反抗曾为自己统治者的君主之战争为对外战争。 345

5.为国家与法律而战的公民就是善意地反抗君主。 345

第三部分 以我们盟友的公共事业为基础,[该战争与前述获取]也是[正当的]。 345

3.反抗君主的战争不需要宣战。 345

2.反抗君主的战争正当性基于维护长期根深蒂固之法律,并约束其首领。 345

1.一个政治组织的共同体,或其内部各省,即便由君主统治,也有权进入公战。 345

在同样章节中,将提出以下论点: 345

第二部分 作为该大会成员,这完全尊重东印度公司。 345

第一部分 作为自愿代理人,这一主张完全尊重[荷兰及联合各省]政府大会。 345

第二部分 坚持占有系争捕获物是光荣的。 367

下文是何谓有利之讨论 367

3.因光荣目的而获取战利品,亦为光荣。 367

第十五章 367

第一部分 系争捕获物的获取是光荣的。 367

1.凡正义者,皆光荣。 367

提出了以下命题: 367

2.代表盟友或自己祖国,对无可救药者复仇,尤为光荣。 367

4.对盟友有好处,特别有利。 399

附录 399

结语。 399

第二部分 坚持占有该捕获物是有利的。 399

6.容易实施,也是一个有利因素。 399

5.对敌造成伤害,特别有利。 399

3.顺应国家所处形势,更为有利。 399

2.凡光荣者,皆有利。 399

1.凡正义者,皆有利。 399

提出以下几个命题: 399

第一部分 该系争捕获物的获取是有利的。 399

一、《捕获法》第二章的九项规则与十三项法律汇编 441

二、人名对照 441

三、术语对照 441

四、文献索引 441

译后记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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