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5册  修订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5册  修订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5册 修订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2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5
  • ISBN:756201616X
  • 页数:303 页
图书介绍:片断:七、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第118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此之所谓“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在内。例如,甲擅自出售乙寄托之某古董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该“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情者,得依关于善意保护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第801条、第948条)。又例如,A有某地,误登记为B之名义,B设定抵押权给不知情之C,其物权行为系属无权处分,C因信赖土地登记,而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第43条)。(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应严予区别者,系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者,系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行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例如,乙有某珍贵稀有之邮票寄放甲处,甲以乙之名义出卖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此种无权代理与出卖他人之物及无权处分,在法律效果上有二点不同,应予注意:(1)就债权行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者,其买卖契约之效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买卖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5册 修订版》目录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 1

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37

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 64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 75

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 86

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 104

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 117

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 131

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 154

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 162

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181

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 204

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222

代位权之代位 240

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 252

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 267

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28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