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5册 修订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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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5
  • ISBN:756201616X
  • 页数:303 页
图书介绍:片断:七、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第118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此之所谓“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在内。例如,甲擅自出售乙寄托之某古董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该“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情者,得依关于善意保护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第801条、第948条)。又例如,A有某地,误登记为B之名义,B设定抵押权给不知情之C,其物权行为系属无权处分,C因信赖土地登记,而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第43条)。(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应严予区别者,系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者,系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行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例如,乙有某珍贵稀有之邮票寄放甲处,甲以乙之名义出卖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此种无权代理与出卖他人之物及无权处分,在法律效果上有二点不同,应予注意:(1)就债权行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者,其买卖契约之效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买卖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 1

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37

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 64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 75

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 86

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 104

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 117

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 131

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 154

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 162

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181

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 204

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222

代位权之代位 240

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 252

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 267

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