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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注解与适用
刑法典注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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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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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辛军,李晓明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172756
  • 页数:556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刑法典的条文为基本框架,将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实质与核心内容,对刑法条文及其法言法语进行逐一注解。由于和刑法条文一一对应,故十分方便读者的查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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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注解与适用》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刑法典注解与适用相关法律文件 4

第一编 总则 4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第一条 刑法的依据 4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4

第三条 罪行法定原则 4

第四条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5

第五条 罪责相适应原则 5

第六条 属地适用原则 5

第七条 属人适用原则 6

第八条 保护适用原则 6

第九条 普遍适用原则 6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7

第十一条 属地适用原则的特别规定 7

第十条 域外适用原则的特别规定 7

第二章 犯罪 12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12

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 12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13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13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3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13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 17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 19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19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19

第二十六条 主犯与犯罪集团 20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20

第三节 共同犯罪 20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20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20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2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0

第二十七条 从犯 22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22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22

第四节 单位犯罪 22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22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23

第三章 刑罚 2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4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24

第三十三条 主刑 25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 25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置方式 26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 26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26

第二节 管制 27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27

第三十九条 管制的执行 27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28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28

第三节 拘役 29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29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29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29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9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29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29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30

第四十八条 死刑适用对象、缓期执行及核准 33

第五节 死刑 33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34

第五十条 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35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和死缓减刑刑期的计算 36

第六节 罚金 37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量刑 37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38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40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40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40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42

第五十七条 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2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执行 42

第八节 没收财产 42

第一节 量刑 43

第六十二条 从重与从轻处罚 43

第六十一条 量刑原则 43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当债务 43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43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43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44

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与其他犯罪物品的处理 44

第二节 累犯 45

第六十五条 普通累犯 45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45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46

第六十七条 自首 46

第六十八条 立功 48

第四节 数罪并罚 50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50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中的数罪并罚 51

第七十一条 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 52

第五节 缓刑 53

第七十二条 缓刑 53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55

第七十四条 对累犯的缓刑 55

第七十五条 缓刑的执行 55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56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57

第六节 减刑 57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 57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60

第八十条 对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60

第七节 假释 61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 61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62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62

第八十四条 假释的执行 63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 63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64

第八节 时效 64

第八十七条 追诉的期限 64

第八十八条 追诉时效的延长 64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64

第五章 其他规定 65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适用 65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 65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有财产 65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 65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效力 68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规定 68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 68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 68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 68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 68

第九十五条 重伤 68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 68

第二编 分则 69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69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69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69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71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1

第一百零六条 73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3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73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73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73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7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76

第一百一十三条 7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77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7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9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81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81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8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83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8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85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85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8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85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87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9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94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二款、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9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99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99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00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00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100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102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0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0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06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06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06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06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06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11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12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1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1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15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1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18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19

第一百四十九条 119

第一百五十条 120

第二节 走私罪 120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20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127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29

第一百五十四条 131

第一百五十五条 132

第一百五十七条 134

第一百五十六条 13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35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35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36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37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38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39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4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42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42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43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4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4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49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50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50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51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5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56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56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58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5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61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3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4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65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67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69

第一百八十三条 171

第一百八十四条 172

第一百八十五条 172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173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175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76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77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骗购外汇罪 178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18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82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182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185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票据诈骗罪,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187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189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190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93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94

第一百九十九条 196

第二百条 196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19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97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201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203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204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7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0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2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3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215

第二百一十条 217

第二百一十一条 218

第二百一十二条 218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18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218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20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21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223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22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227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27

第二百二十条 22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30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30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230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232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233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23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24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248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49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三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52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253

第二百三十一条 25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255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55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56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257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259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259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263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264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265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266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71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74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274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7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75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27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277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279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81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81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82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82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8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283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85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28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87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287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破坏军婚罪 288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288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28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28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89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289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297

第二百六十五条 307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308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抢夺罪 312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314

第二百六十九条 315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316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316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319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321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323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325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325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32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2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26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29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330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331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36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36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336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36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36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37

第二百八十七条 338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39

第二百八十九条 340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41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42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343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344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四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45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349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49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349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349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349

第三百条 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49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一款聚众淫乱罪,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60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360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361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363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63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63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63

第三百零七条 第一款妨害作证罪,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64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365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365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36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366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66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70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73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373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一款脱逃罪,第二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74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组织越狱罪,第二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37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74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74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377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7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81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383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86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87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故意损毁文物罪,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三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387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88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388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88

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二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88

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二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89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90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90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90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90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9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391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391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二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91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39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93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93

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93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94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395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地罪 399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非法采矿罪,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 401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403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盗伐林木罪,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0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12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12

第三百四十六条 412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416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一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17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17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19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21

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二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421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423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424

第三百五十六条 426

第三百五十七条 426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26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组织卖淫罪,第二款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426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428

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二款嫖宿幼女罪 429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31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31

第三百六十二条 431

第三百六十一条 431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434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435

第三百六十六条 435

第三百六十七条 43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435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一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二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435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35

第三百七十条 第一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36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437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37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437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438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438

第三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二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39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440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440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440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440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44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40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440

第三百八十三条 445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447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454

第三百八十六条 458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458

第三百八十八条 459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460

第三百九十条 461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461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462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463

第三百九十四条 464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464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二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465

第九章 渎职罪 467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467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75

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徇私枉法罪,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78

第四百条 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83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88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89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91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93

第四百零五条 第一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二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95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97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98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501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503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506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513

第四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商检徇私舞弊罪,第二款商检失职罪 515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17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520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522

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一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524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527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528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30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532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532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532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532

第四百二十条 532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532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533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533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533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533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533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533

第四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二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34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534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534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534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534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35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535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535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535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536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536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536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536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536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536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536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537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537

第四百四十九条 537

第四百五十条 537

第四百五十一条 537

附则 537

第四百五十二条 537

附录:刑法相关解释及行政规章一览表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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