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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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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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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必新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7511865397
  • 页数:443 页
图书介绍:本书选取了最新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针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了精确的解读,并提炼出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审判实务要点,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关注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实务中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为读者迅速查找案例和准确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目录

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合同常用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与适用 3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条文解读与适用 3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界定(第237条) 3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第238条) 5

三、出卖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第239条) 9

四、承租人的索赔权(第240条) 11

五、出租人的义务(第241条) 13

六、租赁物的归属(第242条) 14

七、租金的性质(第243条) 16

八、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权(第244条) 17

九、出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的担保义务(第245条) 18

十、租赁物对于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第246条) 20

十一、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使用、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第247条) 22

十二、出租人的违约救济(第248条) 23

十三、承租人请求返还租金的权利(第249条) 25

十四、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第250条) 26

第二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文解读与适用 28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第1条) 28

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规定(第2条) 32

三、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3条) 35

四、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第4条) 41

五、拒绝受领租赁物(第5条) 46

六、索赔权行使与租金给付义务(第6条) 49

七、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第7条) 54

八、出租人处分租赁物(第8条) 58

九、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第9条) 63

十、租赁物的期满补偿(第10条) 68

十一、均可解约的情形(第11条) 73

十二、出租人可解约的情形(第12条) 79

十三、承租人解约的情形(第13条) 81

十四、解约后果的释明(第14条) 84

十五、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第15条) 89

十六、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第16条) 93

十七、出租人妨碍租赁物占有使用(第17条) 96

十八、妨碍索赔责任承担(第18条) 99

十九、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第19条) 102

二十、承租人逾期付租的责任(第20条) 110

二十一、承租人逾期付租时出租人的选择权(第21条) 113

二十二、提前解约的损失赔偿(第22条) 116

二十三、租赁物价值的确定(第23条) 126

二十四、当事人(第24条) 130

二十五、租金债务的诉讼时效(第25条) 132

二十六、适用范围(第26条) 135

第二部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41

规则1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141

规则2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有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 145

规则3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性质应符合要求 148

规则4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 151

规则5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157

规则6 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 160

规则7 当事人可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 165

规则8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具有协助义务 170

规则9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 174

规则10 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房屋等不动产 177

规则11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181

规则12 租赁物所有权依法律不得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186

规则13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89

规则14 融资租赁的租金,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利润确定 193

规则15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96

规则16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00

规则17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04

规则18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出租人享有免责权 207

规则19 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有妥善保管、使用义务 212

规则20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有维修义务 214

规则21 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219

规则22 承租人拒付租金,出租人享有索要租金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223

规则23 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返还部分租金的权利 228

规则24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232

规则25 委托购买租赁是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 234

规则26 对于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239

规则27 售后回租是合法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 243

规则28 在售后回租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46

规则29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251

规则30 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不影响租金给付义务的履行 257

规则31 在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261

规则32 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负担租金风险 265

规则33 出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得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的,债权受让人得解除合同 269

规则34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在租赁物上设定动产抵押权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272

规则35 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可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276

规则36 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279

规则37 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283

规则38 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86

规则39 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以投资入股方式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89

规则40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未进行催告的,不可以径自解除合同 293

规则41 当事人约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无须进行催告 297

规则42 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两期以上的,出租人进行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00

规则43 承租人拖欠租金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的,出租人进行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03

规则44 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07

规则45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10

规则46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自起诉状到达相对人时起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314

规则47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继续支付解除前发生的租金 318

规则48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债权人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321

规则49 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继续按期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对出租人进行补偿 325

规则50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取回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329

规则51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出租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行使租赁物取回权 333

规则52 出租人有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承租人不得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337

规则53 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41

规则54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但未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45

规则55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索赔权的,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若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48

规则56 承租人自主确认承租人自主选择设备及供应商,没有任何依赖出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陈述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53

规则57 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57

规则58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 361

规则59 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64

规则60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368

规则61 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租赁物价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的,不得单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372

规则62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75

规则63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出卖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不通知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79

规则64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法院可以通知实际使用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82

规则65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标的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87

规则66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91

第三部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用规范性法律文件 3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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