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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
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

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9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孙宪忠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6139813
  • 页数:152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孙宪忠教授组织编写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结合德国、日本、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经验,参考其中的条款,详细解释中国大陆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为我们现有的政策的运作及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不少经验。在现有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急需这种细致、深入的分析与解读。这一著作的出版,将有力帮助我们维护好产权,更加明白产权的意义及其实际运作。
《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目录

一 前言:编制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设想 1

1明确认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 2

2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统一 4

3不动产登记法应该设计成登记程序法 7

4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特征 9

二 基本结构 11

三 立法建议稿及相关说明 1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3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13

第二条【适用对象】 16

第三条【统一法律根据的原则】 17

第四条【统一登记机构的原则】 18

第五条【统一登记程序的原则】 21

第六条【统一登记效力的原则】 21

第七条【统一登记簿的原则】 23

第八条【统一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原则】 24

第九条【法定文字登记的原则】 26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的管辖 27

第十条【属地管辖原则】 27

第十一条【派出管辖】 30

第十二条【跨辖区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31

第十三条【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 32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辖区的变更】 33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簿 34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簿的种类】 34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页的设置】 35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页的内容和格式】 37

第十八条【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特别规定】 41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簿页的电子化】 43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簿的重建】 44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 45

第四章 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48

第一节 总登记 49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的界定】 49

第二十三条【土地总登记的规则】 49

第二十四条【土地总登记的申请】 50

第二十五条【土地总登记的公告】 51

第二十六条【公告期间的异议处理】 55

第二十七条【公告期满的效力】 57

第二十八条【未编号登记的土地】 58

第二节 土地权利的初始登记 58

第二十九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立登记】 58

第三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61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65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 67

第三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69

第三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登记】 70

第三十五条【抵押权设立登记】 73

第三节 建筑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78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测量】 78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初始登记的申请文件】 79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设立登记】 80

第三十九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设立登记】 84

第四十条【区分专有部分的初始登记】 86

第四十一条【区分共有部分的初始登记】 87

第五章 变更登记、涂消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91

第四十二条【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91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移转登记】 94

第四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 97

第四十五条【地役权的移转登记】 99

第四十六条【抵押财产的移转登记】 101

第四十七条【抵押权的移转登记】 103

第四十八条【变更登记的一般规范】 105

第四十九条【抵押权转化登记的特别规范】 107

第五十条【注销登记的一般规范】 110

第五十一条【因地役权合同解除的地役权注销登记】 113

第五十二条【预告登记保全的对象】 114

第五十三条【申请预告登记】 116

第五十四条【预告登记效力】 119

第五十五条【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 122

第五十六条【预告登记的移转】 123

第五十七条【预告登记的变更】 123

第五十八条【预告登记的注销】 124

第五十九条【更正请求权】 125

第六十条【申请更正登记】 128

第六十一条【主动更正登记】 131

第六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的异议登记】 134

第六十三条【双方申请的异议登记】 137

第六十四条【主动的异议登记】 139

第六十五条【异议登记的注销】 14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42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42

第六十七条【行政复议与诉讼】 144

第六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47

第七章 附则 150

第六十九条【特别规定】 150

第七十条【生效日期】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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