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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3》及家庭法律问题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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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3》及家庭法律问题细解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1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温同奇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04474810
  • 页数:284 页
图书介绍:新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个关于适用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对诸如如何处理离婚中的房产问题,家庭成员的赡养、财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同居、事实婚姻财产的纠纷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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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3》及家庭法律问题细解》目录

前言 1

一、结婚前应了解的社会习惯及法律规定 1

(一)恋爱是选择确认伴侣的过程 1

(二)订婚有无效力 2

(三)彩礼的危害 3

(四)彩礼可否要求返还 4

案例 婚前赠与行为与索要彩礼的行为的区分 5

(五)婚姻自由的原则 6

(六)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6

(七)男女平等的原则 7

(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7

(九)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8

(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8

(十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9

(十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9

(十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0

(十四)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1

(十五)婚姻家庭关系 12

(十六)结婚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12

(十七)不提倡租女友回家欺骗父母 13

二、法律关于结婚的规定 15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他方干涉 15

(二)结婚的年龄规定 16

(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17

(四)结婚登记的效力 18

(五)内地居民进行结婚登记的机关地点、携带的证件、证明材料 18

(六)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进行结婚登记的机关地点、携带的证件、证明材料 19

(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机关地点、携带的证件、证明材料 19

(八)无配偶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一起居住生活的关系认定 20

(九)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何时起算 20

案例 补办结婚登记效力的起算 21

(十)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22

(十一)拟制直系血亲间能否结婚 23

(十二)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23

案例 结婚登记瑕疵可提起行政诉讼 24

(十三)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的影响 24

(十四)网络婚姻的危害 25

(十五)幸福的婚姻需要当事人共同经营和维系 25

三、生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28

(一)夫或妻单方有没有不生育的权利 28

(二)单方决定不生育,是否构成对配偶的侵权 29

(三)计划生育应受鼓励和保护 30

(四)杜绝性别歧视 33

(五)晚婚晚育是否具有强制性 33

(六)结婚要承担家庭责任 34

(七)生育子女要作好承担的心理准备 35

(八)诉讼中的亲子关系鉴定 36

(九)加强青春期子女的性教育 38

(十)出生前已死亡的婴儿处理 39

(十一)可以采用人工技术辅助生育 40

四、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42

(一)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42

案例一 不得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消失后主张婚姻无效 42

案例二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43

(二)结婚登记瑕疵是否导致婚姻无效 44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45

(四)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的范围 45

案例 因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基层组织可以起诉 45

(五)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 46

(六)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处理原则 47

(七)一方当事人死亡,是否还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48

(八)有权受理婚姻无效的机关 49

(九)什么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49

(十)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50

(十一)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 50

案例 撤销婚姻关系应当及时主张 51

(十二)撤销婚姻的权利机关 52

(十三)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 52

(十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52

(十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54

五、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56

(一)结婚男女可以约定互为家庭成员 56

(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6

(三)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57

(四)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57

(五)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58

(六)夫妻应协商决定子女的姓氏 63

(七)夫妻不能协商决定子女姓氏时如何处理 64

(八)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64

案例 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人流的责任承担 67

案例 父母离婚后,如何确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 68

(九)非婚生子女 69

(十)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界定 69

(十一)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形成 70

(十二)继父母、继子女间抚养关系的成立 70

案例 继父母、继子女间抚养关系的形成与抚养时间无关 71

(十三)成年继子女长期对继父母赡养扶助的,双方之间能否形成抚养关系 72

案例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72

(十四)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母与该成年子女不能形成抚养关系 74

(十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74

案例 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应采取诉讼方式 75

案例 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76

(十六)继父母能否要求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 77

(十七)继父母能否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78

(十八)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78

案例 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要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能力确定 78

(十九)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79

(二十)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80

(二十一)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80

(二十二)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 80

(二十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原因 81

(二十四)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81

(二十五)自然人性别的确认 83

(二十六)对变更性别者要宽容 83

(二十七)变性导致的婚姻问题 84

(二十八)变性导致的亲属关系问题 84

(二十九)变性人性别的确认 85

(三十)变性需慎重 85

(三十一)夫妻有互为日常家事代理权 85

六、同居期间可能产生的纠纷处理 87

(一)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何处理 87

(二)同居关系的分类 90

(三)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前同居的区别 90

(四)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91

(五)哺乳期 92

(六)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 92

(七)对“第三者”的取证要合法 92

(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有无可能构成强奸 94

七、收养子女的法律问题 95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95

(二)送养人的资格 95

(三)收养人的条件 95

(四)收养子女的数量 96

(五)收养关系的成立 96

案例 收养子女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99

案例 事实收养关系应以亲友、周围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才能成立 100

(六)解除收养关系 101

(七)收养关系解除的后果 101

案例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02

(八)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效力 104

八、离婚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105

(一)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办理过程、手续 105

(二)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06

(三)离婚协议书 107

(四)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的协议能否变动 109

(五)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如何处理 109

(六)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协议反悔 109

(七)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时,发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证,离婚证是否有效 110

(八)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111

(九)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是否还需要出庭进行诉讼 112

(十)如何书写离婚诉讼的起诉书 112

(十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协商不成,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应准备哪些材料 114

(十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115

(十三)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需要向法院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116

(十四)离婚诉讼的答辩状 118

(十五)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118

(十六)什么情况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18

(十七)调解的必要性 119

(十八)参与调解的人员 119

(十九)调解时应分析当事人离婚的原因 120

(二十)调解的方法 121

(二十一)离婚的法律后果 122

(二十二)离婚并不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惟一方法 122

(二十三)离婚诉讼时怎样交纳诉讼费 123

(二十四)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125

(二十五)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后,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125

(二十六)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126

(二十七)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6

(二十八)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7

(二十九)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作为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7

(三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7

(三十一)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8

(三十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8

案例 不能夫妻性生活的,不一定构成感情破裂 130

(三十三)一方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31

(三十四)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 131

(三十五)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132

(三十六)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132

(三十七)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136

(三十八)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137

案例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非军人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137

(三十九)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139

案例 男方一般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起诉要求离婚 139

(四十)婚姻当事人协议假离婚的害处 140

(四十一)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141

(四十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141

(四十三)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出庭作证 143

(四十四)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应当遵守开庭时间及法庭纪律 147

(四十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 147

(四十六)离婚诉讼当事人有权查阅和补正开庭笔录 149

(四十七)离婚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149

(四十八)人民法院在送达调解书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如何处理 150

(四十九)当事人拒收判决书的,该判决何时生效 150

(五十)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经法院调解和好或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是否还可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151

(五十一)离婚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51

(五十二)上级法院离婚上诉案件的处理 152

(五十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153

(五十四)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产生效力,以是否离婚为前提 153

九、复婚、再婚的法律问题 155

(一)复婚的含义 155

(二)复婚应当自愿 155

(三)复婚应当登记 156

案例 离婚后又共同生活的必须登记,否则无合法的婚姻关系 156

(四)当事人经诉讼准予离婚后,什么时间可以再婚 158

十、夫妻间财产归属的认定问题 159

(一)共同财产的认定 159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161

案例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买断工龄补偿金归属的认定 162

(三)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认定 164

案例 离婚时个人生活用品的财产分割 165

(四)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165

(五)事实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 167

(六)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 168

(七)股票归属的认定 168

(八)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认定 169

(九)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 169

(十)夫妻购买的按揭房登记时,产权人是登记一人还是登记夫妻二人 170

(十一)离婚前一方购买的彩票离婚后中奖,奖金能否平均分割 171

(十二)在特定的情况下,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有财产 171

(十三)孳息的归属 172

十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174

(一)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174

案例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约束他人 175

(二)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不能逃避法定义务 176

案例 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定义务 177

(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177

案例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 178

(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 179

(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180

案例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法 181

(六)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有增值,如何分割 182

(七)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182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182

案例 婚前投资的个人股权在婚后分得的红利如何认定 184

案例 夫妻分割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折价分割 185

(九)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185

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当注意保护他人权益 186

(十)夫妻一方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财产如何分割 187

(十一)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 188

(十二)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189

(十三)夫妻可以订立借款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191

(十四)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分割 192

十二、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 193

(一)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193

(二)父母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193

(三)继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196

(四)养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196

(五)离婚后可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96

(六)抚养费的负担及期限 197

(七)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 197

(八)抚养费的给付 197

(九)可否请求变更抚养费的给付数额 198

案例 追索抚养费的诉讼,应按时效分段计算 198

(十)抚养费的范围 200

(十一)离婚时,双方协议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过一段时间可否要求不抚养子女方负担抚养费 200

案例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直接抚养人支付抚养费 200

(十二)不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201

(十三)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202

(十四)行使探望权的主体 204

案例 法律未规定祖父母的探望权 204

(十五)探望权可以申请中止 205

(十六)离异家庭中子女就读大学的费用保障问题 206

十三、债务的清偿问题 207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7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207

(三)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208

(四)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209

(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 209

案例 夫妻个人婚前财产也可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209

(六)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210

案例 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212

十四、离婚时的房屋处理问题 216

(一)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216

(二)婚前一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处理 217

(三)婚前一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支付购房款的房屋处理 218

(四)婚前一方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处理 218

(五)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剩余贷款的房屋处理 219

案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部分如何分割 219

(六)离婚时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处理 221

(七)离婚时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未到期的贷款由谁偿还 221

(八)夫妻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归属另有约定的处理 222

(九)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可否变更产权人 222

(十)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223

(十一)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的性质 225

(十二)婚前一方父母资助了全部购房款,婚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处理 225

(十三)婚前一方父母资助了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剩余贷款的房屋处理 226

案例 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应按支付的财产比例分割 226

(十四)婚后一方父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处理 228

(十五)婚后一方父母资助了部分购房款,夫妻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剩余贷款的房屋处理 228

(十六)婚前双方父母共同资助全部购房款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处理 229

(十七)婚前双方父母共同资助部分购房款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剩余贷款的房屋处理 229

(十八)婚后双方父母共同资助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房屋处理 229

(十九)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 231

(二十)房屋分割的方法 231

(二十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232

(二十二)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233

(二十三)承租公房处理的方法 233

(二十四)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因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或安置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236

案例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于婚后拆迁,用拆迁款新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237

(二十五)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否将房屋给子女 238

(二十六)离婚时应将夫妻已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238

案例 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离婚后被另一方擅自处分引发诉讼 238

(二十七)一方婚前房产于婚后增值,离婚时对增值部分可否分割 240

案例 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非财产所有人未作出贡献的,增值部分归财产所有人 241

(二十八)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处理 242

十五、家庭成员的继承问题 244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244

(二)遗产的范围 244

(三)继承的办理 244

(四)继承权的丧失 245

(五)继承人的顺序 245

(六)遗产的分配原则 246

(七)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 246

案例 事实婚姻也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247

(八)胎儿的继承 248

(九)同居的男女能否相互继承 248

(十)可撤销婚姻的夫妻能否相互继承 249

(十一)离婚手续未办理完毕,一方死亡的继承 249

(十二)父母、子女间的继承 249

案例 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继承的前提是形成抚养关系 250

(十三)代位继承 251

案例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 252

(十四)转继承 253

(十五)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 254

(十六)如何理解“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54

(十七)遗嘱 255

(十八)养孙子女能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56

(十九)遗产应先用于清偿债务 256

(二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对应继承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 257

十六、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干预 258

(一)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258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虐待 259

(三)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前提 259

(四)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措施 259

(五)什么行为是遗弃 260

(六)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干预措施 260

(七)请求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应注意时效的规定 261

(八)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处理 261

(九)导致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262

案例 起诉离婚时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赔偿,应有证据证明 263

(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264

案例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65

(十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266

案例 向第三者索赔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266

(十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267

(十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69

案例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认定及赔偿 269

(十四)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双方均有过错如何处理 271

(十五)违反夫妻忠实协议的能否要求赔偿 272

(十六)离婚诉讼中妨害财产分割的行为 272

案例 一、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发现之次日起算,二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4

二、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屋的买卖协议应为无效 275

(十七)婚姻家庭案件的申请执行问题 275

(十八)探望子女案件申请执行的问题 276

(十九)探视权的限制 276

(二十)有关个人和单位协助执行的责任 277

(二十一)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处理 278

案例 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擅自处分财产 278

十七、离婚时请求补偿与适当帮助的问题 281

(一)为什么规定家务劳动补偿 281

(二)请求补偿的条件 282

(三)请求补偿的主体 282

(四)补偿金额的计算 282

(五)适当帮助的目的 283

(六)请求适当帮助的条件 283

(七)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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