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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报营业员通则
国内电报营业员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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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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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交通部电政司编
  • 出 版 社:交通部电政司
  • 出版年份:1936
  • ISBN:
  • 页数:60 页
图书介绍:
《国内电报营业员通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至第三条 1

第二章 电报种类 2

第一节 分类 2

第四条至第六条 2

第七条 3

第二节 官军电报 3

第八条 3

第九条至第十条 4

第十一条 5

第三节 局务公电 5

第十二条 5

第四节 私务电报 5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 5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6

第五节 公益电报 6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6

第六节 特种电报 7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7

第二十五条 8

第三章 传递电报之次序 8

第二十六条 8

第四章 电报寄法及书法 9

第一节 寄法 9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9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10

第二节 书法(华洋文电报均可适用之规定) 10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11

第三十九条 13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 14

第三节 华文电报书法 14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 14

第四十四条 15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16

第四节 洋文电报书法 18

第四十九条 18

第五十条 19

第五节 纳费业务标识书法 20

第五十一条 20

第五章 电语种类 21

第一节 分类 21

第五十二条 21

第二节 华文明语 22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 22

第三节 华文密语 23

第五十五条 23

第五十六条 24

第四节 洋文明语 24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24

第五节 洋文暗语 25

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条 25

第六节 洋文缀字语 26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二条 26

第六章 电报价目及译费 26

第一节 普通规定 26

第六十三条 26

第六十四条 27

第六十五条 28

第二节 特别规定 29

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 29

第七章 报费之计算及征收 30

第一节 普通规定 30

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 30

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 31

第二节 收报地名及收报人住址名称特别规定 32

第八十二条 32

第八十三条 33

第八十四条 34

第三节 华文电报特别规定 35

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六条 35

第八十七条 36

第四节 洋文电报特别规定 37

第八十八条至第八十九条 37

第五节 纳费公电特别规定 37

第九十条 38

第八章 电报投递及专力费 39

第一节 投递 39

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二条 39

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 40

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 41

第二节 留交 41

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一条 41

第三节 专力费 42

第一百零二条 42

第一百零三条 43

第九章 各项特别业务 43

第一节 普通规定 43

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43

第二节 校对 44

第一百零六条 44

第三节 预付回报费 44

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零八条 44

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十条 45

第四节 送妥通知 45

第一百十一条 45

第五节 分送 46

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十三条 46

第六节 专送 47

第一百十四条 47

第七节 跟转 47

第一百十五条 47

第一百十六条至第一百十八条 48

第八节 改发 48

第一百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48

第一百二十一条 49

第九节 亲启 49

第一百二十二条 49

第十节 露封 49

第一百二十三条 49

第十一节 留交 49

第一百二十四条 49

第十二节 电话收发电报 50

第一百二十五条 50

第十三节 专线收发电报 50

第一百二十六条 50

第十四节 派员收取电报 51

第一百二十七条 51

第十五节 委托代收电报 51

第一百二十八条 51

第十章 声诉 51

第一百二十九条 51

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 52

第十一章 责任 52

第一百三十二条 52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 53

第十二章 退费 53

第一节 普通规定 53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条 54

第一百四十一条 55

第二节 注销电报之退费 55

第一百四十二条 55

第三节 业务错误之退费 55

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 55

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56

第四节 预付回报费之退费 57

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57

第五节 电报停止传递或遇阻之退费 57

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 57

第十三章 电底之保存及交阅录送 58

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58

第十四章 附则 59

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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