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物权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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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编;朱凡主编;杨平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1859181
- 页数:583 页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1
第二条 [调整范围] 2
【案例导读】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 3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4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5
【案例导读】侵害物权被判恢复原状 5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7
【案例导读】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 7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9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10
【案例导读】违反规章养狗被判自行承担损失 10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11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2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2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12
【案例导读】卖方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登记 13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14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15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6
【案例导读】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登记,在当事人提供必备材料和依据的基础上,应尽实质审查义务,而非简单粗疏的形式审查 17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18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19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19
【案例导读】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 20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22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22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3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24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25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26
【案例导读】预告登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登记则失效 27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28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 29
第二节 动产交付 29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29
【案例导读】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30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31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33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33
【案例导读】让与动产物权时,如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代替现实交付 34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35
第三节 其他规定 36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36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37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37
【案例导读】因合法建造房屋设立物权的,自建成起发生效力 38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39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40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40
【案例导读】物权依法受保护 40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41
【案例导读】房屋购买人与产权人不一致 41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42
【案例导读】无权占有房屋被判返还 43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44
【案例导读】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45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46
【案例导读】侵害物权被判恢复原状 46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47
【案例导读】行使不安抗辩权对象错误被判赔偿 47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48
第二编 所有权 50
第四章 一般规定 50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 50
【案例导读】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受法律保护 51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52
【案例导读】非所有权人不得为动产设立担保物权 52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54
【案例导读】国家专有的财产不得非法转让 54
第四十二条 [征收] 56
【案例导读】征收土地应依法补偿 57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59
第四十四条 [征用] 60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63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 63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64
【案例导读】开采矿产须依法取得采矿权 65
第四十七条 [国家所有土地范围] 67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68
【案例导读】法律未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68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70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71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1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72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74
【案例导读】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 75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76
【案例导读】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 77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78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保护] 80
【案例导读】国有自然资源受法律保护 81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82
【案例导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3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 86
【案例导读】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 86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88
【案例导读】土地承包方案应由集体成员依法定程序决定 89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91
【案例导读】村民小组独立享有的集体所有权应独立行使 92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94
【案例导读】城镇集体企业的收益权受法律保护 95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96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保护] 97
【案例导读】集体成员对侵害其合法利益的决定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98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99
【案例导读】私人对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100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101
【案例导读】私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102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104
【案例导读】私人所有的不动产禁止他人侵占 104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 105
【案例导读】私人所有的股权受法律保护 106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108
【案例导读】企业法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108
第六十九条 [保护社会团体财产] 110
【案例导读】社会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11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13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13
【案例导读】业主应合理利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114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115
【案例导读】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116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117
【案例导读】专有部分被转让时共有部分的权利也被一并转让 119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120
【案例导读】物业配套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120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122
【案例导读】车库的归属应视情况具体分析 123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124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126
【案例导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127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129
【案例导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得将住宅用于经营 130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131
【案例导读】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132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134
【案例导读】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详细公布 134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136
【案例导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产生的收益应按照面积比例分配 137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139
【案例导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140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142
【案例导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委托协议进行物业管理 143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 144
【案例导读】业主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和噪音 145
第七章 相邻关系 148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48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 149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149
【案例导读】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无规定时可遵照当地习惯 150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152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方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152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154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方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154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 155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方修缮建筑物提供必要的便利 156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157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采光、日照 158
第九十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159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规排放各种污染 159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161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建筑施工时不得妨害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162
第九十二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163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164
第八章 共有 166
第九十三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166
【案例导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67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168
【案例导读】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169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170
【案例导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171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172
【案例导读】各共有人对共有物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173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174
【案例导读】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175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176
【案例导读】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由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177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178
【案例导读】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179
第一百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 180
【案例导读】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181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83
【案例导读】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184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185
【案例导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86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188
【案例导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188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189
【案例导读】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190
第一百零五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191
【案例导读】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适用共有规定 192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94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194
【案例导读】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是善意并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登记交付的,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195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96
【案例导读】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197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 197
【案例导读】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198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 199
【案例导读】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199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200
【案例导读】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01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 201
【案例导读】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202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拾金不昧] 203
【案例导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0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205
【案例导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06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207
【案例导读】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祖产的埋藏物,在法律没有明确条款禁止私人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209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211
【案例导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211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213
【案例导读】法定孳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14
第三编 用益物权 216
第十章 一般规定 216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216
【案例导读】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17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 218
【案例导读】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21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20
【案例导读】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20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222
【案例导读】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2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224
【案例导读】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225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227
【案例导读】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22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229
【案例导读】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30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232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 232
【案例导读】依法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受法律保护 2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235
【案例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36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237
【案例导读】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3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240
【案例导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41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43
【案例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4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246
【案例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47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248
【案例导读】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248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250
【案例导读】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251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252
【案例导读】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53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55
【案例导读】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56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257
【案例导读】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258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26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260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依法受保护 26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261
【案例导读】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62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264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办理相应手续 265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 267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合同条款规定 26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70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办理设立登记为生效要件 271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 272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73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275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或依约支付出让金 275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277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地上物原则上归其所有 278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279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280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281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82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84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以办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28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286
【案例导读】地上物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移转的条件限制 286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288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物不能单独转让 288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290
【案例导读】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补偿 291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293
【案例导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294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95
【案例导读】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出让人应进行注销登记并收回使用权证 296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297
【案例导读】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298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300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300
【案例导读】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0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 302
【案例导读】宅基地使用权可在集体组织内部转让 30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 304
【案例导读】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应获补偿 30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06
【案例导读】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办理变更登记 306
第十四章 地役权 309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 309
【案例导读】地役权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 311
【案例导读】地役权的取得应与他人订立地役权合同 311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 312
【案例导读】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区分 313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314
【案例导读】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315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315
【案例导读】地役权区别于相邻关系,地役权人应当合理利用供役地 316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 317
【案例导读】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其他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1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318
【案例导读】村委会重新发包后是否还负担地役权? 319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320
【案例导读】设立地役权须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321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321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322
【案例导读】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323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324
【案例导读】分割后的需役地上仍享有地役权 3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325
【案例导读】供役地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后,地役权人有权禁止需役地的权利人通行吗? 32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消灭] 327
【案例导读】地役权人不按约定利用供役地,供役地权利人是否有权解除地役权关系? 32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329
【案例导读】地役权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29
第四编 担保物权 331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331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331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333
【案例导读】反担保的设定和实现 33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336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38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341
【案例导读】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342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343
【案例导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债务人,担保人不再担责 344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 346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348
【案例导读】担保物权因担保物权的实现而消灭 349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 350
【案例导读】《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协调适用 351
第十六章 抵押权 353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353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 353
【案例导读】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54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 356
【案例导读】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抵押的效力问题 357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359
【案例导读】浮动抵押制度第一案 35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 360
【案例导读】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界定 361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362
【案例导读】土地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63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 364
【案例导读】机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设立抵押,抵押权是否成立? 365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 367
【案例导读】因抵押合同条款欠缺,且无法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68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370
【案例导读】违约金条款还是流质条款 370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371
【案例导读】未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不成立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7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 374
【案例导读】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力 37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376
【案例导读】浮动抵押权得以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但尚未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77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378
【案例导读】抵押人将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财产出租的,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37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380
【案例导读】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381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383
【案例导读】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随着债权一并转移的抵押权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有特殊规定 38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385
【案例导读】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 386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 387
【案例导读】抵押权人可放弃抵押权 388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390
【案例导读】2007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例 391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确定] 392
【案例导读】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要求确定浮动抵押财产 393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孳息] 39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 395
【案例导读】拍卖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而非抵押人清偿 396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抵押权清偿顺序] 397
【案例导读】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 398
第二百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400
【案例导读】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设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二期工程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401
第二百零一条 [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402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403
【案例导读】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404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405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405
【案例导读】抵押权最高限额的确定 407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408
【案例导读】最高额抵押权能否随债权转让 409
第二百零五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 410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 410
【案例导读】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时,无论约定的债权期间是否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412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 413
【案例导读】最高额抵押权未规定的,适用一般抵押权的相关规定 414
第十七章 质权 416
第一节 动产质权 416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基本权利] 416
【案例导读】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417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 418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合同] 419
【案例导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419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420
【案例导读】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21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设立] 422
【案例导读】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得以质权对抗第三人 423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424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425
【案例导读】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6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427
【案例导读】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8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429
【案例导读】质权人可于特定情形下行使质物保全权利 430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 431
【案例导读】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擅自转质造成质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2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433
【案例导读】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434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435
【案例导读】债权实现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436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437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 438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439
第二节 权利质权 440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440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等出质的质权设立] 441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443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 444
【案例导读】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4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 447
【案例导读】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应当办理出质登记 448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 449
【案例导读】特定化的出口退税款可作为质押物 450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452
第十八章 留置权 453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453
【案例导读】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454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456
【案例导读】企业间的留置不受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456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458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459
【案例导读】留置可分财产的价值超过债务金额而致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59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461
【案例导读】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1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463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463
【案例导读】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债权人可依法实现留置权 46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466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权实现] 466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467
【案例导读】留置权、抵押权或者质权并存于同一动产上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67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468
第五编 占有 470
第十九章 占有 470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法律适用] 470
【案例导读】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470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71
【案例导读】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其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2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473
【案例导读】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473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 474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 475
【案例导读】占有保护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76
附则 478
第二百四十六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暂时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 478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 478
附录 479
附录一 专题流程图 479
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 493
- 《物联网导论》张翼英主编 2020
- 《物联网与嵌入式技术及其在农业上的应用》马德新 2019
- 《物联网系统架构》解运洲 2019
- 《物联网中的传感器》葛卫清著 2019
- 《城市运行管理物联网监测技术及应用》靖常峰 2019
- 《物联网 从云计算到雾计算》朱清波 2019
- 《农业物联网技术与应用》王振录,梁雪峰,陈胜利著 2017
- 《β-二酮稀土配合物荧光及分子磁性》董艳萍,田喜强,黄守磊 2019
- 《海洋结构物设计、建造与维护》(埃)Mohamed A.El Reedy著 2016
- 《物联网》高泽华,孙文生 2019
- 《东方杂志 第110册 第25卷 第一至四号 1928年1月-1928年2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清明 我们的节日》冯骥才编 2017
- 《现代水泥技术发展与应用论文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 2019
- 《甘肃省档案馆指南》甘肃省档案馆编 2018
-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实验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 生活适应 二年级 上》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特殊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编著 2019
- 《莼江曲谱 2 中国昆曲博物馆藏稀见昆剧手抄曲谱汇编之一》郭腊梅主编;孙伊婷副主编;孙文明,孙伊婷编委;中国昆曲博物馆编 2018
- 《花时间 我的第一堂花艺课 插花基础技法篇》(日)花时间编辑部编;陈洁责编;冯莹莹译 2020
- 《中央财政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水利工程专业课程建设成果 设施农业工程技术》赵英编 2018
- 《东方杂志 第94册 第22卷 第四至七号 1925年2月-1925年4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植物百科彩色图鉴 第2卷》植物百科彩色图鉴编委会主编 2012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北京环境保护丛书》编委会编著 2018
- 《法律与教育研究》汪祥欣著 2003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系列教材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新编北京导游英语》杨昆,鄢莉,谭明华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赵旭东主编 2019
- 《西单大杂院-北京老舍文学院首届中青年作家高研班学员小说作品集》北京老舍文学院编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剧本系列 白露》刘国华,马鹏程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