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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3卷  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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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3卷 海洋环境保护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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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吴兆麟,张硕慧编
  • 出 版 社: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63228225
  • 页数:1129 页
图书介绍:我国是海运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也是国际公约的重要缔约国。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等,并主持制定了40多个涉及维护海上权益、促进海运发展、增进海上安全、保护海洋权益的重要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本卷以中英文对照的形式收录了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防污染技术类公约和议定书共10个,包括《经1978年和1997年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等。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 国际海事公约篇 第3卷 海洋环境保护》目录

国际防污公约 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

第1条 本公约的基本义务 2

第2条 定义 4

第3条 适用范围 6

第4条 违章 6

第5条 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 8

第6条 违章事件的调查和本公约的实施 8

第7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10

第8条 涉及有害物质的事故报告 10

第9条 其他的公约及解释 12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 12

第11条 资料的送交 12

第12条 船舶事故 14

第13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4

第14条 任选附则 16

第15条 生效 16

第16条 修正 18

第17条 促进技术合作 22

第18条 退出 24

第19条 保存和登记 24

第20条 语言 24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6

第Ⅰ条 基本义务 26

第Ⅱ条 公约附则Ⅱ的实施 28

第Ⅲ条 资料的送交 28

第Ⅳ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28

第Ⅴ条 生效 30

第Ⅵ条 修正 30

第Ⅶ条 退出 30

第Ⅷ条保存 32

第Ⅸ条 语言 32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34

第Ⅰ条 报告的责任 34

第Ⅱ条 报告的时间 34

第Ⅲ条 报告的内容 36

第Ⅳ条补充报告 36

第Ⅴ条 报告的程序 36

议定书Ⅱ仲裁 40

第Ⅰ条 40

第Ⅱ条 40

第Ⅲ条 40

第Ⅳ条 40

第Ⅴ条 42

第Ⅵ条 42

第Ⅶ条 42

第Ⅷ条 44

第Ⅸ条 44

第Ⅹ条 44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46

第1条 需修正的文件 46

第2条 公约新增的附则Ⅵ 46

第3条 基本义务 48

第4条 修正程序 48

第5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48

第6条 生效 50

第7条 退出 50

第8条 保存 50

第9条 语言 52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56

第1章 总则 56

第1条 定义 56

第2条 适用范围 72

第3条 免除 76

第4条 例外 78

第5条 等效 80

第2章 检验和发证 82

第6条 检验 82

第7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88

第8条 他国政府签发或签注证书 88

第9条 证书格式 88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 90

第11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94

第3章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96

A部分 结构 96

第12条 残油(油泥)舱 96

第12A条燃油舱的保护 98

第13条 标准排放接头 120

B部分 设备 122

第14条 滤油设备 122

C部分 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126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126

A.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126

B.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126

C.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400总吨船舶的要求 128

D.基本要求 128

第16条 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首尖舱内载油 130

第17条《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130

第4章 对油船货物处所的要求 134

A部分 结构 134

第18条 专用压载舱 134

第19条对1996年7月6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 146

第20条对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 154

第21条 防止载运重质油的油船造成污染 160

第22条 泵舱舱底的保护 164

第23条 意外泄油性能 166

第24条 破损的假定 184

第25条 假定的泄油量 186

第26条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 192

第27条 完整稳性 194

第28条 分舱和破损稳性 198

第29条 污油水舱 206

第30条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208

B部分 设备 214

第31条 排油监控系统 214

第32条油/水界面探测器 216

第33条 对原油洗舱的要求 216

C部分 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218

第34条 排油的控制 218

A.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218

B.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220

C.对小于150总吨油船的要求 220

D.基本要求 220

第35条 原油洗舱作业 222

第36条《油类记录簿》第11部分——货物/压载作业 222

第5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226

第37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26

第6章 接收设施 228

第38条 接收设施 228

A.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施 228

B.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232

C.基本要求 234

第7章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236

第39条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236

第8章 防止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造成污染 238

第40条 适用范围 238

第41条 关于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 238

第42条 通知 240

第9章 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 244

第43条 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 244

附则Ⅰ的附录 246

附录Ⅰ油类清单 246

附录Ⅱ 《 IOPP证书》和附件的格式 248

附录Ⅲ《油类记录簿》格式 290

附则Ⅰ的统一解释 318

附则Ⅰ统一解释的附录 370

附录1关于船长小于150 m的专用压载舱油船建议吃水深度的主管机关实用导则 370

附录2对第18.12至18.15条(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统一解释的临时建议 374

附录3小直径管路与汇集管阀门的连接 388

附录4控制舷外排放分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技术条件 390

附录5固定或移动平台的排放 398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400

第1章 总则 400

第1条 定义 400

第2条 适用范围 406

第3条 例外 406

第4条 免除 406

第5条 等效 412

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414

第6条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 414

第3章 检验和发证 418

第7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检验和发证 418

第8条 检验 418

第9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422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 424

第4章 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 430

第11条 设计、构造、设备和操作 430

第12条 泵吸、管路、卸货设施和污液舱 432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排放 436

第13条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 436

第14条 程序和布置手册 444

第15条 货物记录簿 444

第6章 港口国监督措施 448

第16条 监督措施 448

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452

第17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452

第8章 接收设施 454

第18条 接收设施和卸货站布置 454

附则Ⅱ的附录 458

附录Ⅰ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指南 458

附录Ⅱ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格式 464

附录Ⅲ《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 474

附录Ⅳ《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 484

附录Ⅴ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 510

附录Ⅵ预洗程序 516

附录Ⅶ通风程序 526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530

第1条 适用范围 530

第2条 包装 532

第3条 标志和标记 532

第4条 单证 532

第5条 积载 532

第6条 限量 534

第7条 例外 534

第8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534

附则Ⅲ的附录 536

附录 识别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标准 536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540

第1章 总则 540

第1条 定义 540

第2条 适用范围 544

第3条 例外 546

第2章 检验和发证 548

第4条 检验 548

第5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552

第6条 由他国政府签发或签注的证书 552

第7条 证书的格式 554

第8条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554

第3章 设备与排放控制 558

第9条 生活污水系统 558

第10条 标准排放接头 560

第11条 生活污水的排放 562

第4章 接收设施 564

第12条 接收设施 564

第13条 特殊区域内对客船的接收设施 564

第5章 港口国监督 568

第14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568

附则Ⅳ的附录 570

附录《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格式 570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578

第1条 定义 578

第2条 适用范围 584

第3条 禁止垃圾排放入海的一般规定 584

第4条 特殊区域外垃圾的排放 584

第5条 对从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排放垃圾的特殊要求 586

第6条 特殊区域内垃圾的排放 586

第7条 例外 588

第8条 接收设施 590

第9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592

第10条 告示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的保存 592

附则Ⅴ的附录 596

附录《垃圾记录簿》的格式 596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604

第1章 总则 604

第1条 适用范围 604

第2条 定义 604

第3条 例外和免除 612

第4条 等效 616

第2章 检验、发证和控制措施 618

第5条 检验 618

第6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622

第7条 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证书 624

第8条 证书的格式 626

第9条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626

第10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630

第11条 违章的调查和执行 632

第3章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634

第12条 消耗臭氧物质 634

第13条 氮氧化物(NOx) 636

第14条 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 646

第15条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650

第16条 船上焚烧 652

第17条 接收设施 656

第18条 燃油的供应和质量 658

第4章 船舶能效规则 664

第19条 适用范围 664

第20条 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Attained EEDI) 666

第21条 要求的能效设计指数(Required EEDI) 666

第22条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670

第23条 促进有关改进船舶能效的技术合作和技术转移 670

附则Ⅵ的附录 674

附录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 )》的格式(第8条) 674

附录Ⅱ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第13条) 692

附录Ⅲ指定排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第13.6条和第14.3条) 696

附录Ⅳ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操作限制(第16条) 700

附录Ⅴ燃油交付单中包括的资料(第18.5条) 702

附录Ⅵ《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Ⅵ燃油样品的燃油验证程序(第18.8.2条) 704

附录Ⅶ排放控制区(第13.6条和第 14.3条) 710

附录Ⅷ《国际能效证书(IEE )》的格式 734

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746

第Ⅰ条 746

第Ⅱ条 746

第Ⅲ条 746

第Ⅳ条 748

第Ⅴ条 748

第Ⅵ条 750

第Ⅶ条 750

第Ⅷ条 752

第Ⅸ条 752

第Ⅹ条 754

第ⅩⅠ条 754

第ⅩⅡ条 754

第ⅩⅢ条 754

第ⅩⅣ条 756

第ⅩⅤ条 758

第ⅩⅥ条 760

第ⅩⅦ条 760

第ⅩⅧ条 760

第ⅩⅨ条 760

第ⅩⅩ条 760

第ⅩⅩⅠ条 760

第ⅩⅩⅡ条 762

附件Ⅰ 764

附件Ⅱ 770

附件Ⅲ 772

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 780

第1条 定义 780

第2条 目标 782

第3条 基本义务 782

第4条 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 784

第5条 海上焚烧 784

第6条 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出口 784

第7条 内水 786

第8条 例外 786

第9条 许可证的颁发和报告 788

第10条 应用和实施 790

第11条 履行程序 790

第12条 区域合作 792

第13条 技术合作和援助 792

第14条 科学和技术研究 794

第15条 责任和赔偿责任 794

第16条 争端的解决 794

第17条 国际合作 796

第18条 缔约国会议 796

第19条 本组织的职责 798

第20条 附件 798

第21条 本议定书的修正 800

第22条 附件的修正 800

第23条 本议定书和本公约的关系 802

第24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802

第25条 生效 802

第26条 过渡期 804

第27条 退出 806

第28条 保存人 806

第29条 文本 806

附件1可考虑倾倒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 808

附件2对可考虑倾倒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评估 812

附件3仲裁程序 820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830

第1条 总则 830

第2条 定义 832

第3条 油污应急计划 832

第4条 油污报告程序 834

第5条 收到油污报告时的行动 836

第6条 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 836

第7条 油污反应工作的国际合作 838

第8条 研究和开发 840

第9条 技术合作 840

第10条 促进防备和反应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842

第11条 与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842

第12条 机构安排 842

第13条 评估公约 844

第14条 修正 844

第15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848

第16条 生效 848

第17条 退出 850

第18条 保存人 850

第19条 语言 850

附件 援助费用的偿还 852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 860

第1条 总则 860

第2条 定义 860

第3条 应急计划和报告 862

第4条 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 862

第5条 污染反应国际合作 864

第6条 研究和开发 866

第7条 技术合作 866

第8条 促进防备和反应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868

第9条 与其他公约和协定的关系 868

第10条 机构安排 868

第11条 对议定书的评估 870

第12条 修正 870

第13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874

第14条 具有一种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 874

第15条 生效 874

第16条 退出 876

第17条 保存人 876

第18条 语言 878

附件 援助费用的偿还 880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886

第1条 基本义务 886

第2条 定义 886

第3条 适用范围 888

第4条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措施 890

第5条 附件1废弃物的控制 890

第6条 对防污底系统控制措施提出修正案的程序 890

第7条 技术组 894

第8条 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 896

第9条 信息交流和交换 896

第10条 检验和发证 896

第11条 船舶检查和违章调查 898

第12条 违章 900

第13条 船舶的不当延误或滞留 900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900

第15条 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 902

第16条 修正 902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906

第18条 生效 908

第19条 退出 908

第20条 保存人 908

第21条 语言 910

附件1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912

附件2初始申请提案要求的要素 914

附件3综合申请提案要求的要素 916

附件4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要求 920

第1条 检验 920

第2条《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922

第3条 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924

第4条《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效力 924

第5条 防污底系统声明 926

附件4的附录1 928

《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示范格式 928

《防污底系统记录》示范格式 932

附件4的附录2 936

《防污底系统声明》示范格式 936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942

第1条 定义 942

第2条 基本义务 944

第3条 适用范围 946

第4条 控制有害的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 948

第5条 沉积物接收设施 948

第6条 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 948

第7条 检验和发证 950

第8条 违章 950

第9条 船舶检查 952

第10条 违章的调查和船舶监督 952

第11条 控制措施的通知 954

第12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954

第13条 技术援助、合作和区域性合作 956

第14条 信息交流 956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 958

第16条 与国际法和其他协定的关系 958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958

第18条 生效 958

第19条 修正 960

第20条 退出 964

第21条 保存人 964

第22条 语言 964

附则 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规则 966

A部分 总则 966

第A-1条 定义 966

第A-2条 基本适用范围 968

第A-3条 例外 968

第A-4条 免除 970

第A-5条 等效符合 972

B部分 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974

第B-1条 压载水管理计划 974

第B-2条 压载水记录簿 974

第B-3条 船舶压载水管理 976

第B-4条 压载水更换 978

第B-5条 对船舶沉积物的管理 980

第B-6条 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 980

C部分 对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 982

第C-1条 附加措施 982

第C-2条 关于在某些区域加装压载水的警告和相关的船旗国措施 984

第C-3条 信息交流 984

D部分 压载水管理标准 986

第D-1条 压载水更换标准 986

第D-2条 压载水处理标准 986

第D-3条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要求 986

第D-4条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 988

第D-5条 本组织对标准的审议 990

E部分 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992

第E-1条 检验 992

第E-2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996

第E-3条 由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证书 996

第E-4条 证书的格式 998

第E-5条 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998

附录Ⅰ《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 1004

附录Ⅱ《压载水记录簿》格式 1016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1026

第1条 基本义务 1026

第2条 定义 1026

第3条 适用范围 1028

第4条 拆船管理 1030

第5条 船舶检验和发证 1030

第6条 对拆船设施的批准 1030

第7条 信息交流 1032

第8条 船舶检查 1032

第9条 违章调查 1032

第10条 违章 1034

第11条 船舶的不当延误或滞留 1036

第12条 资料的送交 1036

第13条 技术援助和合作 1036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1038

第15条 与国际法和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1038

第16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038

第17条 生效 1040

第18条 修正 1040

第19条 退出 1044

第20条 保存人 1044

第21条 语言 1046

附则 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规则 1048

第1章 总则 1048

第1条 定义 1048

第2条 基本适用范围 1052

第3条 与其他标准、建议和导则的关系 1052

第2章 对船舶的要求 1054

A部分 船舶的设计、建造、营运和维护 1054

第4条 船上有害材料的控制 1054

第5条 有害材料清单 1054

第6条 对附录1和2提出修正的程序 1056

第7条 技术组 1060

B部分 拆船准备 1062

第8条 基本要求 1062

第9条 拆船计划 1062

C部分 检验和发证 1066

第10条 检验 1066

第11条 证书的签发和签注 1068

第12条 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证书 1070

第13条 证书的格式 1072

第14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 1072

第3章 对拆船设施的要求 1076

第15条 对拆船设施的监督 1076

第16条 拆船设施的批准 1076

第17条 基本要求 1078

第18条 拆船设施计划 1080

第19条 防止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1080

第20条 对有害材料的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 1082

第21条 应急防备和反应 1084

第22条 工人安全和培训 1084

第23条 对事故、事件、职业疾病和长期影响的报告 1086

第4章 报告要求 1088

第24条 初次通知和报告要求 1088

第25条 完工报告 1090

附录1有害材料的控制 1092

附录2有害材料清单最少应列项目 1096

附录3《国际有害材料清单证书》格式 1098

附录4《国际船舶拆解准备就绪证书》格式 1106

附录5《拆船设施批准》的格式 1114

附录6《计划拆船开工报告》格式 1126

附录7《拆船完工声明》格式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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