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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
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

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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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贾林青,林少兵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09367285
  • 页数:570 页
图书介绍: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担保案件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担保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担保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目录

第一章 担保的一般规定 1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担保是否有效的依据 1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认定其有效 5

三、独立担保在国内商事交易中的独立性应予以否定 10

四、民间借贷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非当然影响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15

五、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无效 20

六、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担保有效 25

七、诉讼担保不同于债权担保,应从诉讼审理完毕时起算其诉讼时效 30

八、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提供担保后,其与债务人签订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合同,构成反担保 37

第二章 保证 43

一、民营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成为保证人 43

二、股东承诺对公司减资前的债务继续承担责任的,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 46

三、分支机构对其未经授权而提供的保证无效具有过错,债权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有过错 51

四、保证人以附条件强制债权收购方式在P2P借贷中向出借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条款有效 55

五、公司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 59

六、保证期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盖章不能推定为重新建立保证合同 63

七、保证人承诺“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时的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67

八、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能推定其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72

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79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得以另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4

十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9

十二、借款人将被保证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其在商业银行的旧贷利息,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95

十三、保证人明确放弃以特定借款用途作为其担责前提的,则对以新贷还旧贷形成的借款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01

十四、主合同当事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07

十五、保证人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其提供保证担保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应负举证责任 112

十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签订破产和解协议减免债务的,并不免除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17

十七、债务人政策性破产的,并不当然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 124

十八、债权人有权根据其与保证人的约定选择担保的行使顺序 129

十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院应当作出实体裁判 135

二十、保证人还款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141

二十一、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47

第三章 抵押 152

一、抵押合同已签订但未办理登记的,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未履行登记义务的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52

二、金融机构在还旧借新业务中,需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157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不以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为条件 164

四、抵押登记簿记载的债权数额并非抵押担保的债权限额,认定抵押担保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168

五、抵押预告登记不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174

六、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抵押合同不是当然无效的 179

七、以违法建筑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184

八、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一定无效 188

九、约定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的,抵押合同不是当然无效 192

十、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未告知受让人抵押事实的,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无效 197

十一、事后抵押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当然无效 202

十二、监护人以未成年人财产作抵押的,判断其效力的标准在于对未成年人是否有益 214

十三、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22

十四、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226

十五、抵押房屋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后,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230

十六、主合同签订后未履行,抵押人主张涤除抵押登记的,应予支持 234

十七、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 237

十八、夫妻一方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相对人应尽合理审慎义务 241

十九、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44

二十、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就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房屋代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249

二十一、已设定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占有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54

二十二、抵押人并非主债务人的,抵押权人不得要求抵押人直接承担主债务 266

二十三、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实现担保的顺序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 275

二十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278

二十五、经法院判决确认的抵押权不因强制执行申请逾期而消灭 281

第四章 质押 288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 288

二、活期存折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292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297

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300

五、保证金账户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 304

六、未经背书记载“质押”的票据质押不产生担保法上的质押效力 311

七、股权的“一权二押”情形下质权的取得 315

八、质权人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19

九、证券公司违法将自有资金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账户内并出质而应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 324

十、监管人对监管的质押财产的减损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29

十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具有质押性质的按揭贷款保证金 334

十二、质押财产上不存在第三人权益,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出质人后仍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38

第五章 留置 344

一、商事留置权不受债权与留置财产应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344

二、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348

三、留置权的成立基础是合法占有 352

四、行使留置权不应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57

五、对可分物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与债权金额相对应 361

六、处置留置财产的,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 366

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371

八、以侵权手段占有留置财产属于留置权排除适用的情形 376

九、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381

第六章 定金 384

一、保证金不能等同于定金 384

二、投标履约保证金不具有定金属性,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88

三、轻微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按不完全履行合同所占比例适用 393

四、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399

五、定金依约付给第三方监管应视为支付给收款方,非因可归责于收款方原因被第三方划走,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403

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属于可以免除定金罚则的意外事件 407

七、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不得主张继续履行 412

八、立约定金不剥夺当事人的缔约磋商权,因正常协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不承担定金责任 417

九、损失金额超过定金时,除了适用定金罚则还可并处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420

十、定金的性质变更为预付款后,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424

第七章 非典型担保 429

一、以买卖合同形式为债务进行担保的,其中的流质条款应认定无效 429

二、合法有效的让与担保,其实现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433

三、非典型担保权利人对担保物无优先受偿权 437

四、典当属非典型担保,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符合担保物权的条件 440

五、典当权利人绝当后行使权利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44

六、所有权保留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50

七、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保全错误时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56

八、保理合同关系应区分保理融资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 461

九、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的,须证明双方有设定担保的约定 466

十、装饰装修工程款受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但受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和装饰装修增值范围等多重限制 470

十一、信用证开证行只要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构成善意承兑 476

十二、信用证议付银行未达到“相符交单”情况下的付款,不能认定为善意议付 481

十三、信用证转让银行擅自修改原证条款导致第二受益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7

附录 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 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4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2年8月31日) 5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15年1月30日) 554

后记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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