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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2  第2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2  第2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2 第2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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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德权主编;王松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0909993
  • 页数:1294 页
图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仍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及公报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以附录形式选摘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法官著述、信箱,梳理专题,分门别类,并以说明的形式阐述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适用要点。这些司法观点覆盖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剔除失效的、过时的规范文件和案例,增加自2011年以来新的内容,更新量达到30%,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可参照操作性的特点,可供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全部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2 第2版》目录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655

(一)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要求 655

411.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655

412.树立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兼顾的意识 656

413.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657

414.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严格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659

415.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 662

416.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对“无法预见”主张的审查 667

417.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668

418.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导致的合同变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应当由受诉法院认定 671

419.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 672

420.在发生情势变更时,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 674

421.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否作为情势变更事由 675

422.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属于其正当权利,亦不构成过错 675

423.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678

424.对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否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 680

(二)合同成立、生效与变更 681

425.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的区分 681

426.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 683

427.合同标的不能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认定 685

428.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对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686

429.对订单的标注和修改是否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689

430.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所发文函所载内容没有具体约定时,这些文函应被认定为该方提出的新要约,另一方在上述文函上签字的,应当被认定为对新的意思表示的承诺 690

431.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91

432.合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 692

433.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单位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负有义务一方怠于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 693

434.虽然合同不符合当事人关于签字并盖章成立要件的约定,但当事人事后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可的,应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695

435.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697

436.事实合同的认定 698

437.借款法律关系中事实合同的认定 701

438.法律规定合同关系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的,虽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但对方未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 704

439.预约合同是否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效力,要根据预约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710

440.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较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的赔偿责任 711

441.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致使约定的公证手续无法继续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712

442.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能否成就,无法通过民事证明方法确定的,不属于民事审判过程中所能解决的问题 713

443.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范围作为认定附条件合同的条件事实是否出现的标准 714

444.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当事人一方在诉讼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不构成违约 715

445.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区分 717

446.悬赏广告的效力 721

447.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724

448.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 725

449.悬赏广告可以撤回 726

450.政府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727

451.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应当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会议纪要约定的条件未成就,返还财产的请求不成立 728

452.当事人就除书面形式以外的是否变更合同情形理解不一致引发 争议,应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730

453.当事人在未以书面形式就合同变更问题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不能构成合同的变更 733

454.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协议有效 736

455.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又签订了新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原合同的“结算”条款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依据 736

456.当事人一方就合同内容的变更发出单方意思表示,在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认可时,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738

457.金融机构以协议形式与债务人达成具有减免债务性质的约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 739

458.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 742

(三)代理与表见代理 745

459.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理解 745

460.代理人未尽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第三人亦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746

461.被代理人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后,仅对产生的权利予以认可而对相应的义务予以拒绝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49

46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 751

463.盖章与表见代理认定的关系 757

464.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 759

465.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760

466.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 761

467.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762

468.出借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向银行出借巨款,银行部门经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765

469.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766

47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67

(四)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民事责任 768

471.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 768

472.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769

473.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不宜确认为无效 770

474.对于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以多种方式对行为人代其转让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权利人应当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71

475.不动产多重转让合同的效力 774

476.当事人之间于同一天签订有多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775

477.双方当事人对同一内容达成的两份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777

478.如何认定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779

479.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认定 780

480.对恶意串通行为,应分析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结合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综合判定 789

481.间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签约行为对第三人构成了恶意 790

482.《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所称“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792

483.《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包括公司股东的利益 794

484.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796

48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为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799

486.如何认定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802

487.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才认定为无效 804

488.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问题 807

489.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814

490.《合同法》适用中如何对待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合同的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旧的司法解释 815

491.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 818

49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行政规章认定合同效力 820

493.《合同法》实施前关于批准、登记、经营范围等问题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825

494.需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相关问题的理解 829

495.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视为对采矿权转让的同意,当事人主张采矿权转让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其无效缺乏事实依据 830

496.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兼并过程中有关财务手续、资产划拨手续的报批备案,均属于《兼并协议书》的履行行为,而不属于《兼并协议书》的生效要件 832

497.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833

498.人民法院判决由请求方自己办理有关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条件 835

499.《外商投资解释(一)》第6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关于报批义务的不一致规定及处理 836

500.如何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 838

501.合同当事人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有权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841

502.税务征收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842

503.合同效力的补正 844

504.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846

505.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 848

506.无效合同的过错方赔偿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850

507.无效合同的缔约过错与责任承担 851

508.合同无效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854

509.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855

510.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不能仅据此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 858

511.民事胁迫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要点 860

512.民法上的胁迫行为应当以当事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861

513.趁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醉酒之际与其签订合同,不属于乘人之危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862

514.当事人主张民事行为存在可撤销理由,但其主张依据的证据 难以得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结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63

515.当事人对于撤销权应如何正确行使 865

516.当事人协议签订之后至本案诉前超过一年的时间里,既未对上述协议确定的债务数额提出异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数额及方式履行债务 869

(五)格式条款、合同解释 870

517.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 870

518.合同解释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的方法 871

519.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原意对合同进行解释 874

520.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变更 876

521.合同的目的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878

522.合同中对争议条款的解释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880

523.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词语含义理解有分歧的,可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确定其含义 881

524.一式多份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认定 881

525.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882

(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885

526.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 885

527.由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 887

528.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解除妨害,及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88

529.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具体确定 890

530.实际缔约方以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 891

531.债务人向第三人的清偿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894

532.辅助履行交货义务的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应由合同出卖人承担第一顺位的清偿责任,没有履行所承诺的辅助义务的人应在出卖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895

(七)合同履行 898

533.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 898

534.合同义务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时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900

535.在合同含义未予确定之前,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902

536.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顺序时的利息承担方式 903

537.债权人持续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且对剩余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 904

538.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905

539.连环购销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适用范围 906

540.双方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908

541.发票是否可以认定为付款凭证 909

542.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属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912

543.不能仅以债权人在其财务报表对债权债务情况未予记载而否认债权真实性 913

544.《企业询证函》不能作为确定企业债务数额的唯一证据 914

545.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结果可以确认相互间债权债务数额;单方提交的明细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916

546.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综合情况考虑,酌情判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917

547.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17

548.债权人出具收据是对债务人的一项附随义务,债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比照提存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存,并无不当 918

549.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919

550.库房出租方没有安装避雷针,因雷击火灾致库存商品受损的,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923

55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 925

55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部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926

553.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927

554.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928

555.政府征用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929

556.不动产开发项目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最终不能进行,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 930

(八)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 931

557.代位权行使要件的价值权衡 931

558.如何理解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932

559.代位权范畴不能从债权任意扩张 937

560.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指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主张其他权利如物上请求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38

561.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代位权诉讼 940

56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应当确定 941

56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审查 942

564.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和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943

565.债务人作为胜诉方不积极要求次债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的,债权人无权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请求行使代位权 946

566.如何理解对债权人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946

567.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次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947

568.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能否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950

569.债权人为多数时,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其他债权人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952

570.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能否就同一债权对次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953

571.当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可否参加债权人的诉讼以及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955

572.在代位权诉讼中,哪些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哪些情形应当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959

57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 961

574.债权人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 963

575.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 965

576.代位权诉讼不成立的判定 966

577.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抵销 969

578.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系企业的,法院在受理对其的破产申请后,如何与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代位权诉讼案件协调处理 972

579.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过程中,要综合适用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 974

580.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975

58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976

582.关于《合同法》第74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判断基准 979

583.仅判定转让资产中的一项库存产品中存在低价行为,不能据此判定整个资产交易行为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981

58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判断标准 982

585.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由主张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要件 984

586.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确立一个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 986

587.股权转让中,股权受让人未支付转让款但以有偿转让合同二次转让股权且未收取二次转让款,就二次转让合同,债权人对于提起撤销权诉讼或代位权诉讼有选择权 987

588.债权人撤销权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权利的行使 988

589.如何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 990

590.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认定 991

(九)合同转让与债务加入 992

591.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 992

592.债权受让人以不明确的债权提出主张,理由欠当 994

593.质保金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属于有效存在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排除性事由 995

594.转让无效合同权利的债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996

595.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998

596.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 1001

597.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处理 1003

598.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006

599.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具体履行 1007

600.转让合同债权可否以口头方式通知债务人 1009

601.第三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货款支付方式作出的意向性约定,并不产生第三人和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010

602.债务转移的认定 1010

603.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 1012

604.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行为表明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应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1013

605.债务原始发生合法与否不影响之后债务承担协议的法律效力 1014

606.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是由兼并行为引起的,但其法律效力的产生并不依附于兼并协议书,兼并协议书的履行情况也不影响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015

607.债务移转完成后,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16

608.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区别认定 1018

609.债务加入的认定与性质 1019

610.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 1023

61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债权人未明确反对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1027

612.第三人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1028

613.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认定 1029

614.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1030

615.债务加入时的债务是已经明确的还款责任,而非《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债务加入人并不享有债务人在《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的抗辩权 1032

(十)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1033

61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的理解 1033

617.抵销是双方互负债务的抵销 1034

618.债务人抵销权与应收账款质权的冲突解决规则 1035

619.代物清偿不能达到消灭债务目的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1041

620.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041

621.以资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1043

622.债务相互抵销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1045

623.只有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1046

624.上诉人没有按期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1047

625.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以转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1051

626.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标准 1052

627.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对合同解除权进行约定,租赁双方虽均存在违约行为,但都未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应认定构成根本违约 1053

628.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合同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1055

629.产能置换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已履行完毕,协议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未尽义务 1057

630.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1059

631.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1063

632.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064

633.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1065

634.当违约方继续履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1067

635.因国家法规、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1068

636.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 1071

637.合同双方均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属双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一方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1072

638.如何认定约定解除权的放弃 1075

639.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且与对方当事人就协议书的继续履行达成了新的约定,当事人不得再行请求解除合同 1076

640.只要解除权人通过一定形式向对方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为对方所知悉,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1077

641.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以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即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对方对解除有异议,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后,方可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79

642.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1080

643.合同解除以享有解除权一方的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到相对方之时作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1082

644.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在法院判决未下达前,合同不解除 1085

645.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1086

646.发生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的合同解除行为,如何适用该解释第24条 1089

647.合同履行殆尽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1091

648.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合同解除后不以恢复原状为必要 1092

649.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而违约期间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1093

650.约定损失赔偿金的调整应区分不同情形 1094

651.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1096

652.合同期满双方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并在协商过程中继续经营,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1097

653.当事人根据原判指引在另诉中已实现合同解除后的应得权益,其再对原判解除合同的认定申诉一般不予支持 1099

654.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 1101

655.投资建造合同的解除与经营权损失赔偿 1104

(十一)违约责任 1106

656.特定义务不存在或其条件不成就,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 1106

657.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变更,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得到支持 1108

658.如果非违约方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1111

659.当事人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以诉讼方式终止合同的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对方偿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1112

660.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1113

661.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114

662.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1119

663.当事人起诉时所主张的违约金虽注明了计算至起诉日的确定数额,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起诉日之后的违约金 1120

664.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1121

665.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依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1128

666.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 1130

667.违约方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而以其他理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在释明后依职权调整违约金 1131

668.当事人仅有“其并没有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认定其中包含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意思表示 1135

669.一审法院未就违约金过高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二审法院不宜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1136

670.对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原则 1137

67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标准 1146

672.当事人就专门事项作出特殊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扩大理解为整个合同通用的违约条款 1148

673.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达成的清理、补偿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性质与违约金不同 1149

674.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1152

675.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 1155

676.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可预见规则 1157

677.《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中的预见范围 1161

678.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减损规则 1163

679.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损益相抵规则 1164

680.可得利益赔偿的损失的计算公式 1168

681.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170

682.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1170

683.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 1171

684.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 1173

685.当事人双方违约,一方为根本性违约的,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177

686.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于实际损失 1179

687.迟延履行合同可否适用定金罚则 1180

688.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1181

689.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 1182

690.何种情况下应判决支持利息?何种情况下应判决支付违约金 1184

691.合同虽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守约方针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仅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 1185

692.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186

693.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并用 1187

694.对于多重性质的定金的具体处理 1188

695.定金与违约金、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 1189

69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认定 1191

697.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 1194

(十二)诉讼时效 1195

698.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法院能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1195

699.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197

700.合同当事人有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1199

701.涉及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1201

702.企业出售合同中出卖方《资产评值报告》中载明了涉讼债务,不构成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而对该债务重新确认的事由 1203

703.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204

704.项目融资合同中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1205

705.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1207

706.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 1208

707.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 1209

708.起算诉讼时效时对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和法复〔1994〕3号的理解 1212

709.附条件履行之债的履行期限及其诉讼时效 1213

710.合同被撤销前,合同约定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能否以该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撤销合同请求权 1214

711.由于义务人所留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216

712.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主页发布催收公告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18

713.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1219

714.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20

715.权利人数次发函、对账,以及数次赴义务人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诉讼时效未完成 1223

716.公证催收债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225

717.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的,法院对其权利应予以保护 1227

718.不良金融债权转让中,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1229

71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1232

720.当事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起诉后又撤诉应以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视为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1233

721.由于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具有时效中断的效力 1237

722.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1240

723.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1244

724.当事人一方撤回申请或者主张的,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45

725.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47

726.不同事项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 1248

727.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当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起算 1248

72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49

729.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1251

730.检察机关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冻结部分货款的事实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的“履行中断” 1251

731.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的,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52

732.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若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债务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1254

733.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 1255

734.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未在担保人处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57

735.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 1258

736.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59

737.权利人被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释放后,能够向责任人主张权利而怠于主张的,应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 1260

738.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问题 1262

739.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264

74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265

741.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情形 1265

742.抗震救灾期间对《民法通则》第139条等规定的“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的确定的司法原则 1267

743.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1268

74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均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 1269

745.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1270

746.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271

747.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 1272

748.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有哪些情形 1274

749.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1275

750.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 1276

751.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1277

752.关于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1277

75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279

754.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1284

755.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1286

756.诉讼时效时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1288

757.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1289

758.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289

759.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均未过诉讼时效则保证人担责 1290

760.借款合同及担保无效情况下,对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 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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