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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应用一本通  第3版
刑事诉讼法律应用一本通  第3版

刑事诉讼法律应用一本通 第3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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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海昌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7510211182
  • 页数:1031 页
图书介绍:本书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线,将与之联系密切的法律文件进行拆分后,与刑事诉讼法逐条对应,便于读者更加清晰和完整的了解、掌握刑事诉讼法律的变化和要求。本版根据近年来的变化,对第二版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增补和删减。
《刑事诉讼法律应用一本通 第3版》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6条) 4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4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 4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6

第三条【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 14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定职权】 18

第五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

第六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21

第七条【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21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关】 23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 33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34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和辩护权】 35

第十二条【未经审判不得定罪】 36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37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保障】 37

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情形】 37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41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55

第二章 管辖(第18—27条) 74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74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刑事管辖权】 93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94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97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 98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98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100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101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101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102

第三章 回避(第28—31条) 104

第二十八条【回避方式和理由】 104

第二十九条【回避理由】 112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和救济】 115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 117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118

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的范围及禁例】 118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138

第三十四条【刑事法律援助】 140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职责】 155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155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157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63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 164

第四十条【辩护人告知无罪证据】 165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 166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168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170

第四十四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171

第四十五条【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 174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 174

第四十七条【妨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175

第五章 证据(第48—63条) 176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176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186

第五十条【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强迫自证其罪】 187

第五十一条【法律文书的要求】 190

第五十二条【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190

第五十三条【口供的适用原则和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194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196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199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和条件】 200

第五十七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方式】 202

第五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202

第五十九条【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203

第六十条【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203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204

第六十二条【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措施】 205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 207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64—98条) 207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 207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和执行】 210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213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217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 218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220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和执行】 227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228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 229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执行的处所】 231

第七十四条【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 235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235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控】 237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238

第七十八条【逮捕权限】 240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240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257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260

第八十二条【扭送】 262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 263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询问】 264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和提前介入】 265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的讯问和询问】 267

第八十七条【决定批准逮捕的权限】 269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 270

第八十九条【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和不予逮捕的处理】 279

第九十条【申请复议、复核】 286

第九十一条【执行逮捕的程序】 287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询问】 288

第九十三条【逮捕后的羁押复查】 289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289

第九十五条【依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290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满未办结案件的处理】 291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期满后的处理和申请解除主体】 295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296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304

第九十九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 304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311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裁判】 312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及例外】 315

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316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316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319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320

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106条) 321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用语的含义】 321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7—177条) 322

第一章 立案(第107—112条) 322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 322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对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处理】 358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接受程序和要求】 383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条件和程序】 390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399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409

第二章 侦查(第113—166条) 4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13—115条) 411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 411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412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和处理程序】 412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16—121条) 414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和地点】 414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和拘传】 415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要求】 417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 418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 418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419

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122—125条) 423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要求】 423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应告知的事项】 424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笔录】 425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 425

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126—133条) 426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 426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保护】 431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要求】 432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432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434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 435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436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436

第五节 搜查(第134—138条) 437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 437

第一百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交证据的义务】 437

第一百三十六条【持证搜查及例外】 438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的要求】 439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 439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139—143条) 440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范围和保管】 440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程序和要求】 441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443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 444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452

第七节 鉴定(第144—147条) 459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目的和主体】 459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意见及虚假鉴定的责任】 493

第一百四十六条【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520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148—152条) 521

第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主体和程序】 521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的内容、有效期限和解除、延长】 523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求】 524

第一百五十一条【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525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等措施收集的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525

第九节 通缉(第153条) 526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 526

第十节 侦查终结(第154—161条) 528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528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533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534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535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和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537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539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 539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543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162—166条) 544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法律适用】 544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和逮捕】 565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人的处理】 573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 577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580

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167—177条) 586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查起诉】 586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596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期限】 598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的要求】 599

第一百七十一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和审查起诉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600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 605

第一百七十三条【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和涉案财物及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611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执行】 620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621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622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623

第三编 审判(第178—247条) 625

第一章 审判组织(第178—180条) 625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和合议庭组成】 625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 628

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判决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629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181—215条) 631

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181—203条) 631

第一百八十一条【庭前审查】 631

第一百八十二条【庭前准备】 63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637

第一百八十四条【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641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642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 644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 645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和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648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出庭作证和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程序】 648

第一百九十条【法庭质证】 650

第一百九十一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651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和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652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辩论的范围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654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 658

第一百九十五条【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660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和判决书送达】 669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 670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671

第一百九十九条【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期限】 675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676

第二百零一条【庭审笔录】 676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一审期限】 677

第二百零三条【审判监督】 680

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204—207条) 682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的范围】 682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684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诉和审理期限】 686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 686

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208—215条) 687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687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690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出庭支持公诉】 691

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审查】 692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693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和保留】 693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695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695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216—234条) 696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 696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 697

第二百一十八条【请求抗诉】 702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703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程序】 704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 705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 706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审理方式】 708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庭审和阅卷】 710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后的处理】 714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及例外】 717

第二百二十七条【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 719

第二百二十八条【发回重审的程序】 719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一审裁定的审查处理】 720

第二百三十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限计算】 720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721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期限】 721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裁判】 722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处理涉案财物及孳息的后果】 722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235—240条) 741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741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复核程序】 748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 759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761

第二百三十九条【复核死刑的裁判方式和不核准的处理】 762

第二百四十条【复核死刑的程序及参与人】 764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 766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 766

第二百四十二条【申诉启动再审的情形】 768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 777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 785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785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强制措施的决定和中止执行制度】 791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 792

第四编 执行(第248—265条) 794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根据】 794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刑判决的执行】 795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令的签发和死缓的法律后果】 795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执行期限和停止、恢复执行】 800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803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807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决定程序】 818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 827

第二百五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829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和程序】 830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833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841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 844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844

第二百六十二条【刑罚执行期间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 845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和假释的监督】 857

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机关对错案和申诉的处理】 859

第二百六十五条【刑罚执行监督】 861

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266—289条) 875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 875

第二百六十六条【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和要求】 875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 883

第二百六十八条【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 886

第二百六十九条【未成年犯适用羁押措施的原则和要求】 889

第二百七十条【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893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和救济途径】 901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关、考验期限和被不起诉人的义务】 903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处理结果】 904

第二百七十四条【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905

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例外】 906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909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 933

第二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及禁例】 933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和解的审查和确认】 935

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和解的法律后果】 938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 942

第二百八十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和保全措施】 942

第二百八十一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程序】 946

第二百八十二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救济程序】 948

第二百八十三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终止和没收财产错误的处理】 949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951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951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程序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953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955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的审理期限和救济措施】 957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定期复查和申请解除】 958

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的监督】 959

附则(第290条) 961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和办案的法律适用】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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