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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研究
我国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研究

我国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研究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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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春业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010095493
  • 页数:305 页
图书介绍: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域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自然条件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近似之处。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区域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而目前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立法模式,不仅增加了立法成本,而且造成地方规章间的相互冲突和不协调,不能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本书首先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区域法制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分析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区域法制一体化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然后从实证角度研究我国经济区域内法制环境的现状,为对策性研究打下基础;最后,在借鉴国外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法制协调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基础上,设计出以长三角为代表的我国区域法制一体化实现的三种具体路径。
《我国经济区域法制一体化研究》目录

绪论 1

一、法制及区域法制一体化的含义 1

二、研究的意义 5

三、研究内容简介 8

第一章 经济一体化:区域法制一体化的经济基础 11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 11

一、区域及经济区域的界定 11

二、我国几个成熟的经济区域 18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现象 28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区域法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39

一、经济对法制决定作用的必然结果 39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法制的内在需求 46

第二章 法制和谐统一:区域法制一体化的法律要求 53

第一节 地方立法间的冲突 54

一、法律规范冲突的类型 55

二、地方立法冲突的特点 57

三、地方立法间冲突的表现 59

第二节 地方立法冲突的原因 69

一、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 70

二、地方利益的冲突是最根本的原因 72

第三节 地方立法冲突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利影响 77

一、引起招商引资中的无序、恶性竞争 79

二、导致跨地区问题难以解决 81

三、强化了地方保护主义 83

第四节 区域法制一体化——地方立法博弈的最好结果 87

一、地方立法博弈的基本前提 88

二、地方立法博弈的性质 94

三、相互协作是博弈中的最好结局 97

第三章 区域法制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108

第一节 政府推进型还是社会演进型 108

一、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的含义与特点 108

二、经济区域的特点决定了法制一体化的构建是政府推进型 110

三、国外在区域开发和都市圈法制构建中也体现出政府推进型特点 111

第二节 中央协调型还是地方协调型 119

一、中央协调型的主张及困境 119

二、区域法制一体化应主要由区域内的地方主体构建 122

第三节 松散型还是紧密型 128

一、松散型的各种主张及弊端分析 128

二、紧密型的尝试 134

三、紧密型的优势 137

第四节 地方型、紧密型为主的区域法制一体化模式 138

一、构建区域共同规章在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 138

二、制定示范性文本由各地方转化为地方立法 139

三、赋予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 140

第五节 区域法制一体化与国家法制统一的关系 141

一、法制建设的渐进性 142

二、先发地区可以先行法制化——以我国已有的成功经验为例 146

三、区域法制一体化有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 157

第四章 构建区域共同规章——区域法制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161

第一节 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制协调的启示 161

一、选择欧盟法制协调进行研究的原因 161

二、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制协调的措施 164

三、对我国的启发 171

第二节 区域共同规章:一种新型行政立法模式 171

一、区域共同规章的特点 172

二、区域共同规章的独特优势 175

第三节 区域共同规章构建的法律障碍 181

一、立法主体合法性的障碍 181

二、立法权限的缺失 182

三、法律渊源规定的缺失 183

四、效力等级规定的缺失 184

五、制定程序的缺失 185

六、法律监督审查的障碍 187

第四节 区域共同规章的具体构建 188

一、明确区域共同规章的制定主体和相关机构 190

二、明确区域共同规章的制定权限 192

三、明确区域共同规章的效力等级 197

四、明确区域共同规章的制定程序 199

五、理顺对区域共同规章的审查监督 205

第五节 区域共同规章构建的原则 208

一、互利互惠原则 208

二、平等协商原则 210

三、依法性与依政策性相结合原则 211

四、体现区域特色原则 212

第五章 制定示范性文本——区域法制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214

第一节 示范法及其在法律冲突协调中的作用 214

一、示范法的含义 214

二、示范法在国内与国际法律协调中的运用 216

三、示范法的协调价值 222

第二节 制定示范性文本协调经济区域的地方立法冲突 226

一、示范法协调的可行性 227

二、示范法协调的具体分析 231

第三节 示范性文本的制定程序 234

一、示范性文本的起草主体 235

二、示范性文本的起草程序 237

三、示范性文本的确认 239

四、示范性文本的通过 240

第四节 与制定示范性文本相关的立法权问题 242

一、制定示范性文本不会侵犯地方立法权 242

二、制定示范性文本不会侵犯中央立法权 245

第六章 赋予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区域法制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247

第一节 经济区域地方政府协议的现状 247

一、政府协议的含义 247

二、政府协议的类型 251

三、政府协议的功能 253

第二节 政府协议的性质与目前的法律效力探讨 255

一、是否是抽象行政行为 255

二、是否是合同行为 257

三、法律法规是否已暗含了效力 258

四、是否在少数领域存在着有限的法律依据 260

第三节 政府协议法制化的借鉴——域外经验的启示 263

一、美国的州际协定 263

二、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间的行政协议 266

三、日本跨区域行政协调法律制度 267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契约 268

五、国际条约的启示 269

第四节 政府协议法制化的设想 271

一、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 271

二、政府协议的签订主体 273

三、政府协议的签订程序 277

四、政府协议的内容 284

五、政府协议的效力等级 285

六、政府协议实施的争端解决 286

参考文献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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