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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第5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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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市: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7509328039
  • 页数:409 页
图书介绍:本书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司商事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集体编写,每年一册,是商事审判的权威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第5卷 上》目录

上册 3

一、合同 3

1.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变更 3

2.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又签订了新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原合同的“结算”条款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依据 18

3.因国家法规、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28

4.无效合同的缔约过错与责任承担 56

5.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案件审理范围的确定 72

6.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调整 102

7.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115

8.合同期满双方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并在协商过程中继续经营,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126

9.特定设备买卖的履约瑕疵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139

10.刑民交叉案件中两受骗人的损失责任划分问题 147

11.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156

12.出卖人通知仓储单位向买受人交货,买受人所接受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167

13.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187

14.合同目的解释的裁判标准 218

二、借款担保 231

15.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对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标准进行特别约定 231

16.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债务人的身份;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划分合同期内与合同期外两种情况 237

17.债务重组后的法律后果 247

18.没有真实的资金往来,借新还旧不能认定 262

19.关于债务转移的认定 279

20.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责任承担 285

21.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 295

22.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304

23.保证人提供担保后,被担保人成为保证人股东的,其担保行为的效力不受公司法有关公司为股东担保相关规定的影响 313

24.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法律责任 320

25.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无论所涉债务是否是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责任 331

26.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339

27.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应以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353

28.以国债出质的,质押合同以国债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为生效条件 372

29.用虚假标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虚假有过错的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385

30.债权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物权的法定条件,其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 395

下册 413

三、公司 413

31.股东实际出资的实物价值已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且不存在侵害公司财产其他事实,股东仅依其出资财产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13

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对公司、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在其出资不足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422

33.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资本充足义务 433

34.股东对于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要在合理期间内行使 456

35.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价款时应一并返还利息 470

3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单方向公司增资的,不能产生减少其他股东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 483

37.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为担保金钱债务而支付的保证金应依交易习惯抵扣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491

38.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转让方迟延退款的仅应赔偿受让方所付转让款的利息损失 507

39.一笔款项的用途特定化后,当事人不得单方另行主张其他用途 518

40.公司陈述认可其与股东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公司陈述不予采信 547

4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未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法院应否予以审理 553

42.公司滥用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564

43.公司改制后,原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573

44.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 581

四、破产 595

4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595

46.破产案件中权利人向破产企业主张行使取回权的前提是要求取回的标的物客观存在 606

47.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608

48.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613

五、金融 617

49.关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的用资人指定问题及其法律适用 617

50.银行工作人员的“划款方式”虽不合规范,但如该行为与转款人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631

51.审理行社脱钩以后的债务纠纷,应依据国家正式生效的文件判定 640

52.委托贷款应遵守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规定 655

53.证券公司与受托人理财公司建立资产管理合同关系,并依受托人指令划转资金,其对该资金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663

54.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措施中违反规定冻结、扣划被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676

5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应当由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681

56.合并破产的主体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国债回购理财协议》有关固定收益率的约定属保底条款应认定无效 694

57.期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强行平仓的,应赔偿期货交易人的损失 701

六、商事侵权 717

5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717

59.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725

60.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部分请求被法院释明另行主张后,可否再行提起民事赔偿纠纷之诉 746

七、法律程序 759

61.债务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债权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759

62.对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予受理 762

63.在有专门政策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相关政策约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不予受理 766

64.当事人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债权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68

65.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772

66.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776

67.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790

68.债权人以电报的方式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未收到电报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803

69.附条件履行之债的履行期限及其诉讼时效 807

70.各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未达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裁判 815

71.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831

72.再审案件的移送管辖 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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