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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用书  海商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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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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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许忠信著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9862556924
  • 页数:452 页
图书介绍:
《大学用书 海商法要义》目录

第一编 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国国际货物买卖法 3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论 3

第一节 前言 3

壹、海商法与国际货物买卖之密切关系 3

贰、国际货物买卖之特殊性 4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买卖之主要差异 4

二、国际货物买卖之单据性格 5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之法源 7

壹、英国普通法之重要性 7

贰、国际货物买卖法之国际法源 8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之基本概念 10

壹、货物权利证券 11

一、货物权利证券之定义 11

二、货物权利证券概念之扩大 12

三、海商法要求装船载货证券之原因 12

贰、货物所有权移转 14

一、当事人之意思决定货物所有权之移转 14

二、提拨与所有权之移转 15

三、保留货物处分权则所有权不移转 17

(一)买卖契约条款之关键性 17

(二)载货证券之关连性 17

四、出卖人有其他货款担保时之货物所有权移转 19

五、跟单汇票与货物所有权移转之关系 20

参、装船 21

肆、风险移转 22

一、意义 22

二、非国际货物买卖之风险移转 22

三、国际货物买卖之风险移转 23

四、实定法之介入 24

伍、货物变质风险 25

一、货物变质之类型 25

二、出卖人例外须为货物变质负责 26

陆、描述买卖 27

一、货物与载货证券须符描述 27

二、描述之种类 28

(一)契约中有关货物物理特性的描述 28

(二)契约中有关装船时间、装船地点等履行方法的条款 28

第二章 C.I.F.贸易条件买卖 31

第一节 概述 31

壹、C.I.F.契约之概念与其变体 31

贰、C.I.F契约之优缺点 32

参、C.I.F.契约之特色 33

肆、C.I.F.买卖可谓是单据买卖 33

第二节 C.I.F.买卖契约之认定 35

壹、认定之原则 35

贰、须以运送单据换取价金而不可於目的地实际交付货物 35

参、运送单据之移转须能使买受人与运送人及保险人间存有直接的契约关系 36

肆、风险移转与价金之给付时点 37

伍、所有权移转时点与C.I.F.买卖契约的成立并无必然关系 38

陆、保险费与运费之给付方式并非决定性因素 38

第三节 C.I.F.契约当事人之主要权利与义务 39

壹、C.I.F.契约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39

一、将货物装船与提拨 40

(一)装船 40

(二)提拨 42

二、准备或获取运送单据 43

(一)运送单据之替代 43

(二)运送单据所应具备之要件 46

(三)其他之运送单据 58

三、提出运送单据与交付义务 58

贰、C.I.F.契约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58

一、价金给付义务 58

二、进口关税 58

三、买受人并无卸载之义务 59

四、拒绝单据与拒绝货物乃两事 59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之移转 60

第三章 F.O.B&贸易条件买卖 62

第一节 概述 62

壹、意义 62

贰、英美之歧异 62

参、F.O.B.契约之用途 63

第二节 F.O.B.契约之认定 64

第三节 F.O.B.契约的类别 64

壹、严格或典型F.O.B.契约 64

贰、额外服务型F.O.B.契约 65

参、简单型F.O.B 66

第四节 F.O.B.契约当事人主要之权利与义务 67

壹、F.O.B.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67

贰、F.O.B.买受人之主要权利与义务 68

第五节 装载作业及风险移转 69

第六节 F.O.B.契约之货物所有权移转 70

第七节 检查货物 70

第八节 多港F.O.B.条件 71

第九节 有关运费及海上保险费之负担 71

第十节 F.O.B.与海上保险利益 71

第四章 F.A.S.贸易条件买卖 73

第一节 概述 73

第二节 当事人之主要义务 73

壹、F.A.S.出卖人的义务 73

贰、F.A.S.买受人的义务 74

第三节 其他事项 74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契约与海上运送契约之关连性 75

第一节 单据买卖与载货证券 75

第二节 海上运送契约之主体 75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契约与海上运送契约虽事实上相关但法律上互相独立 76

第二编 海商法 83

第一章 导论 83

第一节 海事法之体系 83

第二节 海商法之法源 84

第三节 海商法之独特性 85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之沿革 86

第五节 海商法之解释 87

第六节 海商法之发展趋势 88

第二章 海商企业之组织 90

第一节 概述 90

第二节 海商企业之物的组织 90

壹、船舶 90

一、船舶之特征 91

二、适用海商法之船舶 92

(一)原则上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 92

(二)例外适用与类推适用 94

三、船舶之特性 95

四、船舶身分之取得与丧失 96

(一)船舶身分之取得 96

(二)船舶身分之丧失 96

五、船舶所有权 97

(一)船舶所有权之范围 97

(二)船舶所有权之取得、丧失与变更 98

贰、船舶金融 99

一、海事优先权 99

(一)概念 99

(二)海事优先权之法律性质 100

(三)承认海事优先权之理由 101

(四)海事优先权之国际公约 102

(五)海事优先权所担保之债权 102

(六)海事优先权之效力及标的 108

(七)海事优先权之内部优先次序 113

(八)海事优先权之外部优先效力 114

(九)海事优先权之准据法 115

(十)海事优先权之消灭 117

二、船舶抵押权 119

参、船舶之强制执行 120

第三节 海商企业之人的组织 122

壹、前言 122

贰、拥有船舶所有权之海商企业之主体 123

一、船舶所有人 123

(一)船舶所有人之概念 123

(二)船舶所有人之义务与责任 124

(三)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125

二、船舶共有人 139

参、不具船舶所有权之海商企业之主体 140

一、船舶承租人 140

(一)意义 140

(二)法律性质 140

(三)船舶承租人与第三人间之关系 141

(四)船舶所有权人与第三人间之关系 142

二、定期佣船人 143

(一)意义 143

(二)契约大体之内容 144

(三)德国法与英国法之不同法律性质 144

(四)构成定期佣船人之要素 147

(五)定期佣船契约之内部法律关系 149

(六)定期佣船契约之外部法律关系 151

三、债务诉讼与海事优先权诉讼之分离 152

肆、再运送契约之运送人非海商企业之主体 152

一、概念 152

二、再运送契约之法律性质及效力 153

伍、海商企业辅助人非海商企业之主体 153

第三章 海商企业之活动 155

第一节 海上运送契约概述 155

壹、海上运送契约之性质 155

贰、货物运送契约之体系 155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送契约 156

壹、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之概念 156

贰、海上货物运送之主要国际公约 156

参、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之适用范围 157

一、人之范围 157

(一)运送人之认定 157

(二)托运人之认定 160

二、物之范围 164

三、时与地之范围 165

(一)三种体例之内容 165

(二)至上条款之效力 166

肆、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之类型 167

一、概述 167

(一)空间货物运送契约之概念 167

(二)件货运送契约之概念 167

(三)两者之最重要差异 168

二、空间货物运送契约 168

(一)定义 168

(二)类别 168

(三)船舶所有人载货证券与运送人载货证券 171

(四)狭义佣船契约之解除与运费 176

三、件货运送契约 178

四、单式联营运送契约 179

(一)意义 179

(二)种类 179

(三)我国法之规定 181

五、多式联运契约 182

(一)意义 182

(二)货柜之性质 182

(三)责任制度 183

(四)契约相对性之问题 184

(五)我国法之规定 186

伍、海上货物运送契约托运人之义务与责任 186

一、托运人给付运费之义务 186

二、危险物品之处置 187

三、托运人之过失损害赔偿义务 188

四、托运人之无过失担保责任 189

陆、件货运送与航程佣船契约运送人之主要义务与权利 190

一、运送人有关船舶之义务——提供适当船舶之义务 190

二、运送人有关航行、发装货通知与交付货物之义务 191

(一)驶往装载港及发装货通知之义务 191

(二)发航与直航义务 193

(三)目的港交货义务 194

三、运送人有关货物之义务 198

(一)堪航与堪载能力义务 199

(二)运送人对货物之照顾义务 212

四、海上货物运送人之权利 225

柒、时间佣船契约运送人之主要义务与权利 226

一、有关船舶之义务——提供适当船舶之义务 227

二、船舶所有人或运送人之堪航与堪载能力义务 227

(一)英国法 227

(二)大陆法系 228

三、船舶所有人之担保义务 229

四、时间佣船人给付运费之义务 229

五、船舶返还之义务 229

捌、海上货物运送人对货物毁损灭失之责任 230

一、前言 230

二、免责约款与强制责任 230

(一)免责约款之种类与内容 231

(二)海牙规则禁止免责约款之对象 232

(三)强制责任 235

三、法定免责 237

(一)规范理由 237

(二)本法第六十九条之法定免责事由 238

(三)本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故意虚报货物之性质或价值) 257

(四)本法第七十一条(合理偏航) 257

(五)本法第七十二条(货物未经同意而装载者) 258

四、海上货物运送人之单位责任限制 258

(一)差价计算损害 258

(二)运送人单位责任限制 259

(三)以公斤计算损害赔偿方式 259

(四)以件数计算损害赔偿方式 260

(五)单位责任限制之阻却事由 264

五、免责或责任限制主体之扩张 265

(一)运送人之履行辅助人之侵权行为等责任 265

(二)喜马拉亚条款之渊源 266

(三)喜马拉亚条款之法律性质 266

(四)喜马拉亚条款之效力 267

(五)海牙威士比规则 270

(六)我国海商法之规定 271

玖、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之恒定 272

第三节 船舶拖带 272

第四节 旅客运送 273

第四章 载货证券与其他运输单据 274

第一节 概述 274

壹、货物运输单据 274

贰、载货证券之历史源起即有客观与主观两型 277

参、现代载货证券之种类 279

一、运送人载货证券与船舶所有人载货证券 279

二、装船载货证券与接收载货证券 279

三、通运载货证券与中间载货证券 280

四、海运载货证券与复合运送载货证券 280

五、不记名式、指示式与记名式载货证券 281

肆、载货证券之功能 282

一、载货证券为货物收据 282

二、载货证券为运送契约之证明 283

三、载货证券之权利移转功能 283

(一)大陆法系 283

(二)英国法 284

伍、载货证券乃证权证券与创权证券之争 284

第二节 载货证券之法律性质 286

壹、两大法系皆承认之性质 287

贰、仅大陆法系所承认之性质 287

一、不严格之要式性 287

二、不严格之文义性 289

(一)德国旧法对文义性之解读 289

(二)直接载货证券之持有人亦受文义性之保护 290

(三)文义性有严格文义性与不严格文义性之分 292

三、不完全有价证券性 292

四、载货证券之半要因性 293

(一)独立说 294

(二)要因说 294

(三)文义说 295

(四)折衷说——半要因说 295

(五)本书见解 297

五、载货证券之处分证券性 297

第三节 载货证券之物权效力 298

壹、意义 298

贰、载货证券之让渡效力 299

参、载货证券之让渡效力之前提 300

肆、物权效力之学说争执 300

一、绝对说 301

二、相对说 301

三、代表说 302

四、修正代表说 302

伍、对我国法之解读 303

第四节 载货证券之债权效力 303

壹、前言 303

贰、航运利益与贸易利益之冲突与妥协 304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差异 304

二、文义责任主义较重贸易利益之考量 305

(一)接收责任 306

(二)文义责任 307

参、海牙威士比规则偏重航商利益 311

一、制定背景 311

二、海牙规则 312

三、威士比修正 313

(一)澄清说 314

(二)补充说 315

(三)德国法对威士比规则所做之解读 315

肆、载货证券上有关货物之陈述 316

一、海牙威士比规则上载货证券中有关货物之陈述 317

(一)海牙规则之相关规范之主要内容 317

(二)海牙规则上运送人之检查与记载义务 318

(三)海牙规则是否允许限制性批注之问题 319

(四)海牙规则之不知条款等限制性批注须否附理由之争 320

(五)海牙规则之载货证券推定力是否为强制规定之争 321

(六)载货证券有关货物之记载之内容 322

二、汉堡规则上载货证券有关货物之陈述 326

三、较重航商利益之英国法上载货证券中有关货物之陈述 327

(一)普通法 328

(二)英国国内立法对普通法之修正 331

(三)英国落实海牙威士比规则之一九九二年法有关不知条款案例之介绍 337

四、较重贸易利益之德国法上载货证券中有关货物之陈述 339

(一)载货证券上之记载被区分成装载事实与非装载事实 340

(二)德国法对海牙威士比规则之落实 341

五、我国法上载货证券中有关货物之陈述 356

(一)我国规定与海牙威士比规则之差异 356

(二)何谓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载明其事由或不予载明」呢? 357

伍、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效力 363

一、前言 363

二、英国法上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效力 364

三、德国法上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效力 364

四、我国法上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托运人间之效力 366

(一)我国法之规定与海牙威士比规则之差异 366

(二)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推定效力——须依托运人书面通知而记载之事项 367

(三)载货证券上非须依托运人之书面通知而记载之事项 367

(四)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载明其事由或不予载明」对推定力之影响 369

陆、载货证券在运送人与载货证券善意持有人间之效力 370

一、对海牙威士比规则之不同解读 370

二、英国法所解读的海牙威士比规则之禁反言效力 371

(一)英国普通法上禁反言之要件 371

(二)英国法上载货证券之禁反言 371

(三)禁反言与不知条款 372

三、德国法所解读的海牙威士比规则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 373

(一)概述 373

(二)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前提要件 374

(三)载货证券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内容与范围 377

(四)载货证券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有价证券作用 378

(五)载货证券之不可推翻推定力之债法上效力 379

(六)不可推翻之推定规定下载货证券善意持有人请求权之个别探讨 380

(七)约定免责与不知条款 382

(八)不可推翻之推定力规定之法律性质 383

(九)德国新法已承认载货证券虽仅具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但仍为有价证券 395

四、我国法上载货证券之介於运送人与善意持有人间之效力 397

(一)文义性 397

(二)直接载货证券之持有人可否主张文义性之争议 399

(三)简单F.O.B之买受人不能成为载货证券之善意第三持有人 400

(四)当载货证券上无不知条款时之文义性效力 400

(五)载货证券上有不知条款时之文义性效力 403

第五节 签发不实与不正确载货证券之责任 411

壹、签发不实载货证券之责任 411

一、可能构成侵权或缔约过失责任 411

二、认赔书或担保状 412

贰、签发不正确载货证券之责任 412

第六节 载货证券之准据法、仲裁条款与法庭选择 414

壹、准据法 414

贰、仲裁条款 415

一、载货证券上仲裁条款可否拘束载货证券持有人之问题 415

二、载货证券可否引用其他契约(例如佣船契约)中之仲裁条款 416

三、载货证券引用其他契约中之仲裁条款之文字用语应有何种之要求 417

参、法庭选择 417

第五章 海商企业之风险 419

第一节 概述 419

第二节 船舶碰撞 419

壹、前言 419

贰、船舶碰撞之构成要件 420

参、船舶碰撞之后果 421

一、一方过失所致船舶碰撞 421

二、双方过失所致船舶碰撞 422

(一)就对人的伤亡损害而言 422

(二)就对物的损害而言 423

肆、碰撞债权之时效 424

伍、碰撞之管辖法院 424

一、扣押与放行担保 424

二、管辖法院 424

第三节 海难救助 425

壹、前言 425

贰、救助财物 425

参、救助人命 426

第四节 共同海损 427

壹、意义 427

贰、规范理由 427

参、共同海损之成立要件 427

一、积极要件 427

(一)须在船舶航行期间 427

(二)须有共同危险 428

(三)须有共同海损行为 428

(四)须属故意且合理之非常处分 428

(五)须直接所造成之牺牲及直接所发生之费用 429

(六)须有所保存 429

二、消极要件有无之争 429

肆、共同海损之计算、分摊与费用 430

伍、共同海损之效力 430

陆、时效 431

第六章 海上保险 432

第一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概念 432

第二节 海上保险之范围 433

壹、事故范围 433

贰、时间范围 433

第三节 海上保险之有效要件 434

壹、海上保险之保险利益 434

贰、摄幸性 435

参、保费 435

肆、不得助长违法 435

第四节 海上保险之重要概念 436

壹、海上保险之保险标的物 436

贰、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436

参、全险与个别风险之保险 437

肆、全损与分损 438

一、全损 438

(一)估价保单 439

(二)未估价保单 439

二、分损 439

(一)船舶分损 440

(二)运费分损 440

(三)货物分损 440

伍、全部保险与部分保险 440

陆、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 441

第五节 海上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与义务 442

壹、保险人之义务 442

贰、被保险人之义务 443

一、最大善意契约义务 443

二、堪航与堪载能力担保义务 444

(一)航程保险 444

(二)时间保险 445

三、避免及减轻损害之义务 446

四、不得偏航之义务 446

第六节 海上保险之效力 447

壹、理赔 447

一、保险人理赔 447

二、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通知义务 447

贰、保险人之代位权 447

参、保险人之免责事由 448

肆、委付(被保险人之权利) 448

一、委付之意义 448

二、委付之要件 449

(一)委付之原因 449

(二)委付之完整性 450

(三)委付之单纯性 450

(四)委付之期间限制 450

三、委付之效力 450

(一)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或经法院判决有效后,该委付通知不得再被撤回 450

(二)溯及发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法定移转给保险人 451

第七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终止 451

第八节 保险单之让与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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