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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金融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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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金融卷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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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市: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09324493
  • 页数:336 页
图书介绍:本书权威收录2005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典型金融纠纷案件,包括由最高院法官提炼的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金融卷》目录

一、证券 3

1.证券公司有责任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不受侵害 3

2.未获批准而发行融资债券,发行人和代理人承担无效发行的全部过错责任 11

3.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不影响证券公司返还客户资产的义务 23

4.信托公司以其部分证券业务和债务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1

5.假借投资托管的名义进行违法的资金拆解签订的合同无效 41

二、票据、信用证 53

6.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约束 53

7.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60

8.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票据持有人支付对价且背书连续的,即可享有票据权利 66

9.涉案的《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该协议 79

10.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贴现协议因违反合同法规定而无效,由此造成的转贴现行的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合理分担 87

11.受让人因受让银行债权成为开证申请人新的债权人,申请人应当偿付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104

12.银行代开信用证并对外垫付信用证,申请开证人应当及时偿还垫付款项。开证申请人提供物保并办理登记的,开证行有优先受偿权 116

13.双方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124

14.以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若只是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32

15.当事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 144

16.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 165

三、存单 179

17.用资人通过诈骗手段造成存款人和银行的损失,如果存款人和银行也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份额 179

1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对于用资人未予偿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50%的兑付义务 189

19.违约金约定明显高于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199

20.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207

21.通过虚假存款合同建立的借贷关系,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215

22.一方从事违法行为,第三人为其行为提供便利,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230

2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应该是关系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40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实际当中的应用 255

25.过错责任原则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264

四、同业拆借 277

26.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金融机构资金拆借纠纷 277

27.同业拆借的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制 284

五、保险 297

28.假借保险合同实施违法拆借的行为无效 297

29.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307

六、诉讼程序 321

30.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321

31.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各分行和支行均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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