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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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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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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09324936
  • 页数:376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合同法为主体,逐条用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解释,达到以法释法的目的,方便读者理解法律、运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本通》目录

总则 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一条【立法目的】 2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2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3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3

第五条【公平原则】 3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3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5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5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6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6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12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14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15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16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16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17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19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20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20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20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20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20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20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21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21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21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22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22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22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22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22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23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24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24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25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25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25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25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26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27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28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29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31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32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35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35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43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44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45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46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47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49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50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50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57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58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60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61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61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61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65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65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65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67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67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68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69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69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69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69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69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71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71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72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72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73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75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77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77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77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77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78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78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78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78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78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79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79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80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80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80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81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81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81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82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82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83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84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84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92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92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93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94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94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 95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96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98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98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99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101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101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01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101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103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04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04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104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111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111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115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119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22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22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22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123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123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123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24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24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124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133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133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134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142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148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158

分则 169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69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169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169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170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71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171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172

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172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 172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173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174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174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174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74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74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75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175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175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175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76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178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179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179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179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179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182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183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183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83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183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184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184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184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84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84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185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185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185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186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186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186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86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186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187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197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204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205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05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205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205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209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210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210

第一百八十一条【抢修义务】 211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211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211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212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212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212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214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 216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216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216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217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217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217

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218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218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218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218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218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223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224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227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227

第二百零 一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228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228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用途的限制】 228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228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229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230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231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233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233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234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235

第十三章 租凭合同 237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237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239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240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241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241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241

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241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241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242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243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243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243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245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246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247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247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247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248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248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249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250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250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250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250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252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252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252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254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 255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255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256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256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257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57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57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257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257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258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258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258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258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258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259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259

第二百五十四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259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259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 259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260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260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260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260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验收】 260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261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261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261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262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263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263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26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263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263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265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265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266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269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269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269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270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271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271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271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272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274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276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276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277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277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277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280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28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0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280

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282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282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283

第二百九十二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283

第二节 客运合同 2847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284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284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285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285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285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285

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的责任】 285

第 三 百条【变更运输工具】 286

第三百零一条【救助义务】 286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286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299

第三节 货运合同 299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299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301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301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301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302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302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304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305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307

第三百一十三条【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307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灭失下运费的处理】 307

第三百一十五条【货物留置权】 307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308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308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308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308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 308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09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309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3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0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310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313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314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316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317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321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321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321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326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326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327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328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329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29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329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329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329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330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330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331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331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333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333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335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336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336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336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337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338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338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338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338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339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339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339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339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39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339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342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342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42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342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342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43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343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343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346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346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 346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346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346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346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347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347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347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347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348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348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349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返还】 349

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 349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349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349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351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351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351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 351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351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 352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352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352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352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352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353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353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353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353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353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354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354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354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354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354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354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354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355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355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355

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356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356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56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356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356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357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357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357

第四百一十二条【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357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357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358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358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358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358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358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358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359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处置】 359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359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359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 360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360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360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363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364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364

附则 364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364

附录: 366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366

2.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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