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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协会会报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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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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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庚款筑路期成会编译股编
  • 出 版 社:铁路协会书报经理部
  • 出版年份:1926
  • ISBN:
  • 页数:259 页
图书介绍:
《铁路协会会报特刊》目录

壹 货币 1

施行法币布告 1

附 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孔部长宣言 2

统一发行办法 2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3

收换破损钞票办法 3

收换破损钞券实施办法 3

中央银行委托三行两局及各省地银行代兑小额券就地销毁办法 4

中央银行发行局规定各代兑行局请销小额券简化手续办法 5

粤币毫券折合国币比率并实施办法 5

整理桂钞办法 5

银本位币铸造条例 6

中央造币厂组织法 7

银制品用银管理规则 8

黄金外币买卖处罚条例 8

中央银行业务局公布本行代财政部收兑黄金办法 9

附 本行代财政部收兑黄金办法 9

防止私运暨携带金银出口办法 9

江海关布告禁止携带黄金条块出国 10

财政部公告旅客出国携带法币以五十万元为限 10

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 10

辅币条例 11

中央银行业务局公布各省区铜元兑价表 11

附 拟订各省区铜元兑价表 12

附录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章程(现已废止) 13

贰 银行及金融管制 15

银行法(二十年三月三十日国府公布三十六年九月一日废止) 15

银行法(三十六年九月一日国府公布) 18

银行注册章程 24

银行注册章程施行细则 25

中央银行法 25

附一 修正中央银行法草案 28

附二 中央银行理监事总裁副总裁及各局处长名录 31

中央银行办理票据交换办法 31

中央银行办理票据交换采用直接交换地方办事细则 34

中央银行办理票据交换采用代理交换制度地方办事细则 36

中央银行各分行处办理四行两局间票据收解办法 38

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办法 39

公库存款转移转汇处理手续及暂行记帐办法 40

中央银行国库局修正公库存款转移转汇处理手续及暂行记帐办法 46

中央银行国库局通函准财政部函送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办法之补救办法 46

中央银行拨还各省银行代汇各军政机关汇款头寸办法 47

三行两局依照「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办法」转汇库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免费调拨头寸办法 47

商业行庄向中央银行申请办理重贴现转质押暨转押汇须知 49

中央银行贴放委员会组织规程 53

附一 中央银行贴放委员会委员名单 53

附二 中央银行贴放委员会工业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53

附三 中央银行贴放委员会出口物资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53

中央银行贴放委员会办理上海商业行庄贴放通则 53

中央银行办理上海商业行庄申请内地工业原料进口押汇转押汇办法 54

中央银行贴放委员会工业出口物资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贷款案件处理纲要 54

中央信托局条例 55

中央信托局投资信托证券发行办法 57

中央信托局发行投资信托证券业务细则 58

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清算逆产规则 59

中国银行条例 60

附 修正中国银行条例草案 62

交通银行条例 63

附 修正交通银行条例草案 64

中国农民银行条例 66

附 修正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草案 67

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业务条例 69

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法 69

中国农民银行收受办理储蓄各行庄应缴农贷资金办法 70

中国农民银行办理农贷办法纲要 71

中国农民银行办理农贷注意要点 72

中国农民银行各行处办理联总拨交化学肥料实物贷放须知 72

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总处组织章程 74

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 76

四行放款投资业务划分实施办法 77

四联总处简化放款程序实施办法 78

紧急后方工贷实施办法 78

华侨复业贷款办法 78

各行局承做盐斤押汇办法 79

修正四联总处放款案件核办处理办法 79

四联总处核办投资贴放方针 81

四联总处申请贷款须知 82

复员期间航商捞修船舶贷款办法 84

各行局承做烟叶押汇原则 84

四联总处核定上海中交两行办理电机丝织业贷款办法 84

建筑公教人员居住房屋预约分宅出售垫款办法 85

四联总处核办上海区染织厂生产贷款办法 85

生产事业贷款临时审核委员会规程 86

四联总处生产事业贷款临时审核委员会生产事业申请贷款须知 86

四联总处生产事业贷款临时审核委员会生产事业贷款案件处理办法 87

四联总处生产事业贷款临时审核委员会调查生产事业注意事项 88

办理各地生产事业贷款通则 89

浙江省三十五年度冬汛渔业贷款推进办法 89

各行局放款业务配合民生日用必需品供应办法协助推进方案 90

四联总处决议各行局放款业务配合民生日用必需品供应办法协助推进方案东北区贷款利率按月息二分四厘计息 91

积极办理农贷增加农业生产以发展农村经济方案 91

四联总处核定「加强推进各行局存款业务纲要」 92

四联总处三十六年度中心工作计划纲要 93

三十六年度茶贷方案 94

国家行局协助运销民生日用必需品押汇办法 95

国家行局办理出口国外物资贷款办法 96

三十六年度春丝贷款办法 96

首都中山北路建筑贷款银团组织规程 97

首都中山北路建筑贷款办法 97

修正省银行条例 98

附 省银行条例 99

省银行条例实施办法 100

限制全国各省地方银行省外办事处业务文 101

省地方银行省外办事处得经营买入汇款文 101

四联总处修订省银行向中央银行办理转抵押转押汇或重贴现办法 101

修正地方金融机关办理小工业贷款通则 102

县银行法 103

县银行章程准则 104

解释县银行章程准则第三条所称「登记之日」及第二十四条所称之任期 107

财政部授权各省财政厅监理县银行业务办法 107

财政部管理银行办法 108

附 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现已失效) 109

代电各省市政府取缔普通商号兼营吸收存款汇兑等业务文 110

通令健全银钱业同业公会组织文 110

通令各地银钱业同业公会转行各会员银行钱庄帐册上对于顾客之记载务须使用本名以符规定令仰遵照文 111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对于存款户限用本名推行办法 111

财政部检查银行规则 111

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金融机构业务办法 112

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检查处分区检查办法 113

银行检查工作纲要 113

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检查处代电自三十五年十月一日起与本行稽核处合并所有各项检查金融机构业务法令仍继续有效 119

检查代库业务纲要 119

检查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应行注意要点 121

中央银行稽核处通函准财政部代电商业银行资金应以农工矿生产事业为主要贷放对象并须达到规定之标准 121

中央银行稽核处通函准财政部代电对于银行资金来源及运用应严密查核如有可疑情节应函请当地主管机关予以追查 122

中央银行稽核处通函准财政部代电重申银行不得直接经营商业之禁令 122

中央银行稽核处通函准财政部钱币司函对于银行买入私人汇款不必单独加以限制 123

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 123

四联总处决议普通存款以一千元为起点千元以下之余额不予计息 123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行处及迁地营业办法 124

财政部规定外商银行拟在国内设立分行呈请注册应行呈报各件 124

中央银行稽核处通函准财政部钱币司函外商银行注册费应照银行注册章程所定标准提高一百倍征收 124

经济紧急措施方案 125

禁止外国币券流通办法 126

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 127

财政部公告指定京沪平津等十七市县为限制地区停止商业行庄复业及增设分支机构 127

财政部公告上海市业经核准复业之银行钱庄迄至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尚未复业者其核准原案应予撤销 128

中央银行稽核处代电准财政部代电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前经该部核准设立之行庄仍可开业惟上海一地除外 128

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 128

银楼业收兑及制造金饰管理办法 129

中央银行国库局订定本行监督考核各省市地方银行经理省市库公款业务实施办法 129

附 中央银行监督考核各省市地方银行经理省市库公款业务实施办法 129

中央银行稽核处通函普通市市银行有关库款帐目得由本行实施检查 129

票据承兑贴现办法 130

财政部训令各银行钱庄对于未附有商业行为之证件之汇票不得予以承兑或贴现 131

联合票据承兑机构办法 131

联合票据承兑所组织章程 131

联合征信所组织章程 132

各行庄对于票据及汇款收条收付处理办法 133

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章程 134

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136

上海银钱业联合准备会公约 139

上海银钱业联合准备会章程 141

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142

上海市银行公会等公告限制往来户开发空额支票 145

上海票据交换所章程 146

附 上海票据交换所交换行庄名录 148

中央银行办理商业行庄重贴现转质押转押汇暂行办法 150

中央银行贴放稽核办法 153

财政部代电规定告密黄金外币买卖奖励办法 154

办理粮食押汇押款原则 154

办理粮食押款押汇实施办法 154

储蓄银行法(见储蓄)(现已失效) 155

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见保险) 155

中央银行管理外汇办法(见汇兑) 155

东北九省汇兑管理办法(见汇兑) 155

财政部管理合作金融办法(见合作金融) 155

附 交易所 15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营业细则 15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暂行组织大纲 166

附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单 167

附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名单 167

证券交易税条例 171

财政部规定国家行局不得经营证券套利 171

叁 储蓄 173

储蓄银行法(现已失效) 173

附 修正储蓄银行法草案 174

中央储蓄会章程 175

中央储蓄会公告定期在上海复业并开始办理在伪中央储蓄会清理处登记之各项换单手续 176

邮政储金法 176

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 177

附 修正邮政储金汇业局条例草案 178

节约建国储金条例 179

节约建国储蓄券条例 180

节约建国储蓄券条例施行细则 180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办法 183

发行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办法 184

美金储蓄券或汇票验兑办法 184

普遍推进全国各市县乡镇公益储蓄办法 185

中央银行委托各行局办理黄金存款办法 186

中央银行法币折合黄金存款委托办法 186

黄金购户存户献金办法 187

黄金现货及法币折合黄金存款兑付办法 187

黄金存单挂失后处理办法 187

申请挂失黄金存单补领办法 187

中央银行等六行局公告各地法币折合黄金存款存户得在上海兑付 188

附 法币折合黄金存款存单代兑办法 188

四联总处决议折金存单到期应付给黄金 188

中央银行业务局通函准财政部函各行庄应缴储蓄存款保证准备得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上市股票抵充 188

肆 保险 189

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 189

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90

水险保险单基本条款 191

火险保险单基本条款 192

人寿保险单基本条款 193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 194

财政部代电限制保险公司在总公司所在地另设分支机构文 196

财政部训令保险业最低资本额提高为至少一亿元 196

财政部核定复员期间人寿保险契约处理办法七项 196

伍 汇兑 197

中央银行管理外汇办法 197

附一 中央银行建议修订管理外汇办法要点 200

附二 国务会议对通过修订管理外汇办法决议案全文 200

附三 进出口贸易办法 200

行政院外汇审核委员会组织规程 206

附 行政院外汇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 206

国营事业机关借用外汇办法 206

非进口货外汇申请审核委员会审核办法 207

中国银行办理侨汇手续办法 208

台湾省汇兑管理办法 208

东北九省汇兑管理办法 209

公私机关服务人员汇济家属赡养费汇款办法 209

全国省银行联合通汇处组织章程 210

陆 合作金融 211

财政部管理合作金融办法 211

合作金库条例 211

合作金库条例施行细则 213

中央合作金库章程 215

县(市)合作金库章程准则 218

中央合作金库各省市分金库设计委员会组织规程 220

县(市)合作金库设计委员会组织规程准则 221

中央合作金库准予免缴存款准备金 221

中央合作金库及各地分库业已受中央银行委托代兑小额券就地销毁 221

柒 收复区金融 223

收复区财政金融复员紧急措施纲要 223

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 225

收复区敌钞登记办法 225

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 225

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规则 226

上海中央银行公告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开始收换文 226

上海中央银行公告收换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补充办法 226

上海市各银行钱庄代理收换伪中储券及按比率折合法币收受存款向中央银行兑取法币及转帐应行办法 227

财政部代电未经收换之伪中储券准予登记 227

中央银行公告伪中储券未兑余额前经本行办理登记兹定自三十五年九月一日至三十日为兑换日期希各登记人持证向原登记行换取法币 227

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 228

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钞票收换规则 228

财政部公布伪蒙疆银行钞票收换办法 228

收复区商营金融机关清理办法 229

伪中央储备银行清理办法 229

财政部清理伪中央储备银行总处公告定期发还伪中储行正当、企业行号及私人之存款 230

财政部清理伪中央储备银行上海区处公告发还正当企业行号及私人之未解汇款 231

台湾省当地银行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 231

台湾省商营金融机关清理办法 231

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办法 232

财政部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 232

东北九省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 233

东北九省商营金融机关清理办法 233

中央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发行办法 234

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告京沪区奉令停业清理之金融机关清理完竣后应行办理之事项 234

财政部规定因抗战停业银行呈请复业之手续 234

收复区商业银行复员办法 234

收复区商业银行复员办法补充办法 235

财政部训令收复区行庄普通存款准备金自三十五年一月起缴纳 235

行政院令敌性银行之债务暂不予清偿 235

修正京沪区商营银行分支行处复业或筹设应行注意事项 236

中央银行暂行委托上海票据交换所办理票据交换规则 236

上海票据交换所章程(见银行及金融管制) 237

收复区商营保险公司复员办法 237

收复区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接收办法 237

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公告关金券与法币应照法定折合率行使 238

收复地区紧急救济农贷办法 238

收复区政府债券及敌伪债券库券紧急处理办法(见公债) 238

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公告商民持有之敌伪债券库券临时收据应申请登记(见公债) 238

财政部规定各种公债到期息票及中籤债票在收复区兑付办法(见公债) 238

收复区银行战时劫失债票处理办法(见公债) 238

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公告于三十五年四月底结束 238

捌 绥靖区金融 239

绥靖区金融措施及紧急救济办法 239

绥靖区财政金融紧急措施实施办法 239

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绥靖区土地债券办法 240

中国农民银行办理绥靖区小本贷款办法 240

中国农民银行绥靖区小本贷款处组织通则 241

中国农民银行绥靖区小本贷款审查会组织通则 241

中国农民银行绥靖区小本贷款巡回工作队组织办法及工作须知 242

玖 公债 243

甲 财政部发行之债券条例 243

民国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条例 243

民国二十五年统一公债条例 244

民国二十五年复兴公债条例 249

民国二十五年四川善后公债条例 251

民国二十五年整理广东金融公债条例 252

民国二十六年辟濬广东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债条例 254

救国公债条例 255

民国二十六年整理广西金融公债条例 255

民国二十七年国防公债条例 257

民国二十七年金公债条例 258

民国二十七年振济公债条例 261

民国二十八年建设公债条例 263

民国二十八年军需公债条例 266

民国二十九年建设金公债条例 269

民国二十九年军需公债条例 274

民国三十年建设公债条例 277

民国三十年军需公债条例 281

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条例 285

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公债条例 286

民国三十二年同盟胜利公债条例 286

民国三十二年整理省债公债条例 288

民国三十三年同盟胜利公债条例 292

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条例 294

民国三十六年美金公债条例 295

乙 财政部会同各部会发行之债券条例 297

铁道部收回广东粤汉铁路公债条例 297

民国十九年建设委员会电气事业长期公债条例 298

民国二十二年建设委员会续发电气事业公债条例 300

民国二十三年六厘英金庚款公债条例 301

民国二十三年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302

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303

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304

民国二十四年电政公债条例 306

民国二十六年京赣铁路建设公债条例 307

民国三十年滇缅铁路金公债条例 308

民国三十年粮食库券条例 310

民国三十一年粮食库券条例 310

民国三十二年粮食库券条例 311

丙 各种债券章则 313

财政部筹募公债经办收解债款领售债票办法 313

财政部经募公债核给手续费办法 318

前建设员委会民国十九年电气事业长期公债恢复偿付办法 320

救国公债发票办法 320

中央银行国库局通函准财政部代电凡持有救国公债缴款收据者统限于三十六年六月底以前持据迳向原经办机关接洽换领债票 321

附 财政部布告 322

民国二十七年金公债劝募规则 322

民国三十一年粮食库券领换凭证领换办法 323

财政部公告民国三十年以前旧有地方公债中签债票准予继续兑付至民国三十六年六年底截止 323

国民政府训令各机关如须洽借外资举筹内债应先商同财政部洽办 323

收复区政府债券及敌伪债券库券紧急处理办法 324

附 财政部致上海市政府电文五通 325

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公告商民持有之敌伪债券库券临时收据应申请登记 326

财政部规定各种公债到期息票及中签债票在收复区兑付办法 326

收复区银行战时劫失债票处理办法 327

附 财政部布告 327

各项内债普遍恢复偿付及逾期债票补付本息办法 327

附 财政部布告 328

中央银行国库局通函准财政部代电各项内债补付逾期本息期限展延至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底为止 328

财政部公布撤销前经该部公告作废被劫失债券清单 328

附 撤销本部前经公告作废被劫失债券清单 329

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美金公债募销收款发票规则 330

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美金公债基金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330

财政部令人民以黄金缴购三十六年美金公债其折合率定为每两折购美债五十元 331

财政部布告三十六年美债及库券募销事宜已由部委托中央银行办理 331

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美金公债各地募销委员会组织规则 332

各受委托行庄代收民国三十六年美金公债债短期库券券款报解及填掣预约券办法 332

中央银行公布关于折购三十六年美债之外币种类暨折合率及委托行庄名单 334

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美金公债基金监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334

民国三十六年美债基金监理委员会公告业已在沪正式成立 335

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美金公债上海募销委员会委员名单 335

募销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美金公债补充办法 335

四联总处暨各行局库协助劝销美金公债及库券办法 335

中央银行规定各银行钱庄及信托公司应缴存款准备金其半数准以三十六年短期库券抵充 336

解释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条例第七条所称支付日 337

中央银行国库局通函准财政部函民国三十六年库券美债到期本息兑付期限均自开付之日起三年为期 337

中央银行公告准财政部代电规定民国三十六年库券美债记名式预约券之挂失手续 337

民国三十六年短期库券美金公债上海募销委员会征歌竞赛简则 338

拾 附录 339

法规制定标准法 339

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 339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341

姓名使用限制条例 341

公库法 341

公库法施行细则 343

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 347

经济改革方案(三十六年八月一日国务会议通过) 347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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