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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件百例
遗产继承案件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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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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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郑心永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群众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4
  • ISBN:6067·82
  • 页数:147 页
图书介绍:
《遗产继承案件百例》目录

目次前言第一部分 继承的一般规定一、继承范围遗产只能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把夫妻共有财产或他人财产都列为遗产 2

要分清被继承人的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3

妻妾与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各自所有份额不是丈夫遗产 5

妻妾应按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确定个人财产后,再继承丈夫遗产 6

婆媳要先分清各自的个人财产,然后继承儿子或丈夫的遗产 7

父亲生前对家庭财产已经析产,不应作为遗产重新分配 8

以自己财力翻建的楼房不是父母亲遗产 10

已赠与子女的产业不能再作为遗产 11

已赠与他人的房产不能再作为遗产 14

二、继承时间父母健在,子女不得强行“继承” 16

父亲继承女儿遗产时财物被抄,发还时父亲已死,可由其子继承 16

父母死后三十多年从未主张继承,土改时又未登记产权,视为自动放弃继承 18

母亲死后二十年来既不要求继承,也不清偿债务,视为自动放弃 19

中断管业四代的房屋,应视为自动放弃 20

三、继承原则 21

土改时放弃登记的房屋不能再提出继承要求 21

1.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3

孙女拒尽义务无权继承,堂妹尽力照料可得照顾 23

弟弟无权继承哥哥养祖母的遗产,但尽过义务,可从遗产中分给一些 24

死者从小被生父遗弃,由姑婆抚养成人,生父无继承权,姑婆可分得部分遗产 25

经济扶助和生活照顾均属尽赡养义务,都有权继承遗产 27

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的女儿,仍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28

养女不赡养患精神病的养父,无权继承遗产 30

对生母遗弃虐待,依法剥夺继承权 31

2.男女平等的原则 32

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指导上的房产登记无效 32

女儿受封建思想影响未进行房产登记不丧失继承权 34

寡妇已得遗产应该得到保护 35

3.养老育幼的原则 36

同一顺序继承人首先照顾无劳动能力者 36

遗产继承应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7

孤女所得遗产应该得到保护 38

第二部分 法定继承一、继承人1.配偶 41

死者与续妻结婚时间虽短,续妻仍有继承权 41

旧社会所娶三个妻子及其子女均有平等继承权 42

母亲取得遗产后改嫁,所得遗产应受保护 44

中断夫妻关系要办法律手续,否则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5

已与丈夫离婚,不能再以配偶身分继承遗产 46

寡妇与鳏夫互有照料,并未结婚,不能以配偶身分继承遗产,但可适应照顾 47

与原夫离婚多年,无权继承遗产,但他们的女儿有继承权 48

2.子女 49

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亲遗产 49

父母离婚后随母生活的女儿有权继承生父遗产 51

幼年丧父,曾随母到继父家生活,不久返回,对生父遗产仍有继承权 52

“遗腹女”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夭亡后其应得份额归母亲继承 53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与亲生子有平等继承权 54

寡妇招夫后死亡,夫又再娶,所生子女都有继承权 55

养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继承权 56

收养关系解除又恢复,养子可视尽义务多少分得养父遗产 57

妻妾各自的养子(女)与妾妻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继承妾妻的遗产 58

已由他人收养的儿子对生父尽过义务,生父无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遗产 59

已继承养父遗产,不能再继承生母遗产,但对生母尽过义务,可分得一部分 60

已由他人收养的儿子对生母不再尽义务,无权继承生母遗产 61

与继父未形成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继父遗产 62

非婚生女儿有权继承生母遗产 63

非婚生女儿有权继承生父遗产 65

按封建宗法观念所立“嗣子”,未同嗣父母共同生活,无继承权 66

父母遗留房产仅由长子登记,不等于取消其他子女继承权 67

代养父母双亡的孤女,不能独得父母的遗产 68

3.父母 69

母亲有权继承已婚儿子的遗产 69

母亲再嫁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 70

养母再嫁仍有权继承养子的遗产 71

继母对继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无继承权 72

被继承人给伯母做养子后死亡,生父无权继承他的遗产 73

4.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74

女婿丧偶再婚,仍对岳父尽义务,可继承遗产 75

已与丈夫离婚,仍长期同原夫的养母共同生活,有继承权 76

丧偶儿媳长期不赡养公婆,不能继承公婆遗产 77

赘婿丧妻再娶后弃老遗小,无权继承原岳家遗产 78

5.兄弟姐妹和祖(外祖)父母 79

姐姐有权继承妹妹遗产,不能因国家补助妹妹而将遗产归公 80

被继承人的哥哥和外祖母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下,有同等继承权利 81

哥哥到伯父家为养子,亲生弟弟不能继承其遗产 82

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母不能继承外孙遗产 83

养孙媳早与养祖父脱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84

6.受死者扶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者以及对死者有扶养关系者 86

抚养过死者的人,应当分得死者一部分遗产 86

外甥(女)由舅母养大,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88

扶养过姨母的甥女可以分得姨母一部分遗产 89

尽过义务的侄子可以分得伯父母遗产 90

尽过义务的外孙可以分得外祖母遗产 91

舅母长期受外甥扶养,无劳动能力,应分得外甥遗产 92

7.代位继承 93

有代位继承人,遗产不应收归国有 94

父亲先于祖父死亡,孙子可代位继承 95

叔父遗产已由祖母继承,父亲先亡,祖母死后可以代位继承 96

外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外祖母遗产,侄子无权继承 97

外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外祖父遗产,堂侄可接受死者遗赠 99

死者死后所立的“嗣子”不能代位继承死者父亲的遗产 101

弟弟不能替亡兄代位继承 103

二: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和母亲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103

配偶和子女可同时继承,继承份额视实际情况而定  104

死者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胞妹继承 106

死者有养女,胞妹就不能继承 107

死者虽有女儿,但姐姐尽过较多义务,可同时继承  109

三、继承份额子女间分配继承份额要考虑所尽义务的大小 110

前妻和继妻子女都有继承权,继承份额应考虑各自的经济状况 112

妻与妾之子均有继承权,但应照顾年老丧失劳动力的人 113

婆媳间分配继承份额应照顾年老体弱者 114

房屋继承要考虑居住的实际困难 115

公婆儿媳相互谦让,顺利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116

处理遗产继承,要注意被继承人的债务 117

第三部分 遗嘱继承母亲有权立遗嘱,让多尽义务的女儿继承较多遗产  121

祖母有权立遗嘱,把全部财产给尽过义务的一名孙子继承 121

姐姐姐夫有权立遗嘱把遗产赠予妹妹 122

养父有权立遗嘱,取消不尽义务的养女的继承权 123

公民有权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 124

遗嘱不能取消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125

遗嘱不能取消生活有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127

丈夫无权单方立遗嘱处理夫妻共有财产 128

立遗嘱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129

他人无权擅自变更遗嘱内容 130

病危时有见证人的口头遗嘱应该有效 131

已写过分拨文书但未履行,应以土改登记为准 132

遗嘱不能证实的,不予承认 133

非本人意志的遗嘱无效 134

词句含糊不清的遗嘱无效 136

第四部分 “五保户”和无人继承的遗产五保户遗产,有遗嘱的可以按遗嘱处理 138

实行过短期“五保”,后又由女儿瞻养,遗产应归女儿继承。 139

名义上的“五保户”,遗产不得归集体所有 140

五保户的遗产,除清偿死者债务外,归集体所有 141

女儿女婿已与生产队签订协议不赡养老人,老人遗产大部应归集体 142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长期由单位保养,死后财产归单位所有 143

无继承人的公民,有权把财产遗赠他人 146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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