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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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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苏联)А.Н.沙巴诺夫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57
  • ISBN:14048·1385
  • 页数:427 页
图书介绍:
《保健组织手册 下》目录

目录 1

第十五章 对儿童的医疗预防服务(孙长阁译 诸慧华校) 1

1.关于儿童医院与儿童咨询所(门诊部)的合并 1

2.儿童医院条例 3

3.儿童医院院长条例 5

4.儿童医院医务副院长条例 7

5.儿童医院门诊副院长(门诊部主任)条例 8

6.儿童医院咨询所副院长(咨询所主任)条例 10

7.儿童医院科主任条例 12

8.儿童医院住院总医师条例 14

9.儿童医院住院医师条例 15

10.儿童医院住院部科护士长条例 19

11.儿童医院门诊部科护士长工作条例 20

12.儿童医院门诊部科地段护士工作条例 21

13.儿童医院病室护士工作条例 24

14.关于对育婴院内小儿的服务的改进办法 26

15.儿童门诊部(门诊所)疗养场条例 28

16.城市儿童咨询所附设年幼儿疗养场条例 29

17.校医条例 30

18.学校护士工作条例 32

19.儿童疗养院(疗养区外的)条例 34

20.儿童神经病疗养院条例 37

21.关于儿童疗养选送委员会组织及关于介绍儿童受选手续的细则 39

22.儿童入疗养院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41

23.非传染病疗养院及结核病(淋巴腺结核)疗养院内组织对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医学服务的细则 45

24.建立儿童疗养院生活制度的细则 48

25.育婴院行政总务人员标准编制 52

26.托儿所及育婴院内慢性痢疾病儿疗养组的组织和工作细则 55

27.关于对学校、幼儿园、儿童教养院和学生宿舍医疗卫生服务的细则 57

28.学校、儿童教养院、幼儿园和学生宿舍内预防传染病的细则 63

29.关于对幼儿园内儿童的医学服务 65

30.关于供给托儿所和学龄前儿童机构房屋及资金 66

31.关于儿童在幼儿园和托儿所托养时家长付款的数额 66

32.城市及工业中心的托儿所条例 68

33.儿童入托儿所时的健康检查细则 71

34.对托儿所内儿童组织医疗救助的细则 73

35.托儿所内隔离室的工作条例 75

36.在托儿所内建立麻疹检疫组的细则 76

37.托儿所委员会条例 78

38.城市乳制品厨房条例 79

第十六章 对从事体育运动者健康的医务督导(高玉堂译 诸慧华校) 81

1.关于对从事体育运动者健康的医务督导 81

2.对从事体育运动者健康的医务督导条例 84

3.运动埸所的医务体育室条例 87

4.改善对体育运动医务督导的措施 90

5.体育运动场所暂行卫生管理规则 94

第十七章 专科医疗工作 99

结核病防治工作(李金玉译 孙长阁校) 99

1.关于降低居民结核病发病率的措施 99

2.边区、省、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所条例 102

3.城市和工人住宅区的结核病防治所、门诊部结核病科、结核病防治站条例 104

4.共和国、省(边区)、市、区结核病防治所医务人员编制定额和结核病夜间(昼间)疗养所医务人员与厨房工作人员编制定额 110

5.关于结核病住院机构与结核病门诊机构的合并 112

6.地段结核病医师观察下的成年人在结核病防治所分组的细则 113

7.地段儿科医师观察下的儿童在结核病防治所的分组 115

8.对结核病人组织家庭医疗救助细则 116

9.对骨结核病人的家庭访视细则 119

10.工业企业的成八与少年的昼间和夜间结核病疗养所条例 121

11.成人肺结核疗养院示范条例 124

12.成人肺结核疗养期限细则 127

13.儿童肺结核疗养院示范条例 129

14.幼儿肺结核疗养院示范条例 132

15.儿童骨结核疗养院示范条例 136

16.介绍儿童入结核病幼儿园和林间学校的医学适应指征 139

癌及其他恶性新生物防治工作(张光兴、诸慧华译 刘锡荣校) 140

1.关于肿瘤学机构研究癌和其他恶性新生物的死亡率的条例 140

2.关于对居民进行预防性肿瘤学检查 141

3.关于肿瘤患者的早期住院和早期治疗 147

4.关于晚期发现癌瘤的原因的检查及研究 148

5.肿瘤防治所示范条例 149

6.综合医院肿瘤科(肿瘤病房)示范条例 151

7.为慢性肿瘤患者所设的肿瘤医院(科)的示范条例 152

8.区肿瘤防治站工作细则 153

9.肿瘤防治室示范条例 156

2.关于加强皮肤性病防治工作 157

皮肤性病防治工作(诸慧华译 高玉堂校) 157

1.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措施 157

3.关于性病防治措施 158

4.共和国、省(边区)皮肤性病防治所条例 159

5.市皮肤性病防治所条例 161

6.区皮肤性病防治所条例 162

7.召唤性病患者的程序 165

8.共和国、省(边区)、市及区(市区及乡区)皮肤性病防治所医务人员编制定额 166

神经精神病防治工作(诸慧华译 高玉堂校) 168

1.关于组织精神病防治工作 168

2.关于改进精神病防治工作的措施 170

3.关于改进精神病院及神经精神病防治所的工作 171

4.精神病院的组织和工作基本条例 173

5.精神病院内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科条例 185

6.精神病院患者入院及出院细则 187

7.将明知是健康者送入精神病院的人应负的责任 189

8.共和国、省(边区)精神病医师条例摘录 190

9.对精神病患者的医院访视工作条例 191

10.对精神病患者的院外访视条例 192

11.对精神病患者及低能者的检查 194

12.低能者及精神病患者的托养 194

13.关于不能将疯人列入选民名单的制度 196

眼病防治工作(王连生译 李金玉校) 197

1.关于改善对城市居民的眼科医疗 197

2.关于改善对城乡居民的眼镜供应 198

3.关于沙眼防治工作 199

5.关于改善眼科整形工作 200

4.关于给盲人进行角膜移植手术 200

耳科整形工作(王连生译 高玉堂校) 201

1.关于耳科整形工作 201

2.关于改善耳科整形工作 202

3.关于助听器的价格 203

牙科医疗工作(王连生译 高孝湛校) 203

1.关于改善和进一步发展对城乡居民的口腔科医疗工作问题 203

2.关于改善口腔科医疗工作的措施 206

3.义齿材料消耗暂行标准 208

4.关于整顿牙科医师用药及保存药品的工作 210

1.关于加强风湿病及运动器官疾病防治工作的措施 212

风湿病防治工作(王连生译 高玉堂校) 212

2.苏联保健部医学科学委员会风湿病及运动器官疾病研究委员会条例 213

糖尿病及地方性甲状腺肿的防治工作(王连生译 高玉堂校) 215

1.关于改善对糖尿病患者的治疗 215

2.糖尿病人诊断及治疗细则 215

3.用碘剂预防甲状腺肿的细则 218

外伤救护(刘锡荣译 李金玉校) 218

1.关于改善外伤救护 218

2.组织外伤救护的细则 220

3.关于在儿童中预防外伤和改进对受伤儿童的医疗服务的措施 226

1.关于给血者 230

2.医疗机构内对给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登记和使用程序细则 230

输血(高玉堂译 刘锡荣校) 230

3.给血者(自愿同意从其身上采血供医疗用的人)的社会保险优待 240

4.关于输用血液、血清(血浆)和浓缩红血球的技术的细则 241

理疗工作(高玉堂译 刘锡荣校) 252

关于在医疗机构中应用理疗方法 252

治疗饮食(刘锡荣译 王连生校) 252

1.关于在医学实践中应用治疗饮食的措施 252

2.关于治疗饮食的布置 254

3.省(市)保健厅(局)所属治疗饮食委员会条例 254

4.关于为门诊患者组织治疗饮食的条例 255

X线工作(刘锡荣译 王连生校) 258

1.关于改善X线工作 258

2.共和国、省、边区、市X线站条例 259

3.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保健部、省(边区)保健厅及共和国直辖市保健局X线科总医师条例 261

临床诊断检验室(刘锡荣译 王连生校) 262

1.关于改善医疗机构中的检验室工作 262

2.临床诊断检验室条例 263

3.关于城市医院及门诊部检验室工作及X线工作的计划 264

第十八章 疗养区及疗养院(金莹译 张光兴校) 265

1.疗养区及具有治疗价值地区的卫生防护条例 265

2.关于改善及发展苏联疗养区的矿泉及淤泥利用 267

3.关于在疗养区疗养院为患者组织医疗及服务的细则 267

4.关于改善疗养区组织医疗工作的办法 275

5.成人疗养院条例 278

6.在疗养区内及疗养区外开办疗养院的程序的条例 280

7.疗养区门诊部条例 283

8.关于改善疗养治疗患者的选择工作以及改善疗养患者选送委员会的工作的办法 286

9.对去疗养区及地方疗养院疗养的患者进行医学选择及派送的规则 288

10.疗养患者选送委员会条例 292

11.发现及转送禁忌在疗养区治疗的患者的办法细则 294

12.在疗养区对门诊患者组织治疗及服务的细则 296

第十九章 药政工作(王敏英、高玉堂译 孙长阁校) 302

1.新药的生产和出售 302

2.关于使用国家药典 303

3.关于改进药房管理处的工作 303

4.关于在商业药房网内进一步扩大药品、医疗器械、仪器和设备的买卖 304

5.关于药房系统的工作情况和关于改进对医疗机构医药用品供应和扩大医药商品买卖的措施 305

6.加盟共和国保健人民委员部药房管理处所属经济核算制药房条例 307

7.药房行政总务工作人员标准编制 310

8.城市医院药房工作条例 312

9.医师写处方的规则 314

10.关于扩大和改善药品和其他药房商品买卖的措施 315

11.关于调整麻醉药品的经营 316

12.关于禁止种植罂粟和印度大麻 316

13.医疗机构内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登记细则 317

14.毒药和剧药保存和从药房内发出的规则 320

15.医学院附属医院、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科和室内毒药和剧药接受、保存和发出规则 323

第二十章 法医学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高玉堂、诸慧华译 吕东来、高玉堂校) 325

1.关于加强和发展法医学鉴定的措施 325

2.关于改组法医学鉴定工作 326

3.关于加强法医学鉴定的措施 327

4.法医学鉴定工作医务人员编制定额 328

5.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细则 330

6.关于改善组织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和强制治疗的工作 333

7.关于设立法医学检验室的程序 334

8.法医学检验室和法医学研究所内毒物的接受、保存、使用和拨给及物证的保存和销毁的规则 336

9.关于编写法医学文件的规则 337

10.尸体的法医学检验规则 338

11.关于在铁路交通事故时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及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 363

12.编写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结论的规则 364

13.妇产科门诊法医学检查规则 366

14.关于必须将鉴定书的副本送交苏俄保健人民委员部总法医学鉴定员 374

15.关于法医学检验的报酬 374

1.关于批准统计报表一览表 376

第二十一章 医学卫生统计(高玉堂译 王连生校) 376

2.关于呈送不正确的统计报表和报表材料以及破坏统计报表材料格式和呈送日期所负的责任 377

3.医务机构内医学统计工作制度条例 378

4.区(市)保健科内医学卫生统计工作制度条例 379

5.关于对登记和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学检查的条例 379

6.结核病、性病、沙眼和传染性皮肤病登记条例 380

7.活动性结核、活动性性病及沙眼的登记细则 384

8.癌和其他恶性新生物疾病登记条例 385

9.确定恶性新生物病人临床组别的细则 388

第二十二章 补篇(高玉堂译 孙长阁校) 390

对工人进行必需的录用前身体检查和定期身体检查的细则 390

附录:关于整顿保健机构网和规定保健机构统一名称(胡振东 译)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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