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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第2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第2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第2卷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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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斐济》南丹,(以)罗森主编;吕文正,毛彬译
  • 出 版 社:北京:海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02789237
  • 页数:919 页
图书介绍:本卷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一三三至一九一条)和有关附件。这些内容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二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一起建立了“区域”制度,并提供了支配“区域”内活动的法律框架。第十一部分是《公约》中篇幅最长的一部分,也是协商最困难的一部分。上世纪六十年代,由于需要一套用以支配为全人类的利益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资源的法律制度,国际社会意识到有必要对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海洋法进行重新审查和修订。在通过联合国大会特设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最初的研究(1967年至1968年)和海底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审议(1969年至1973年)之后,深海底采矿制度问题成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面临的最复杂问题。未能解决有关第十一部分所规定的制度的性质的基本理念和意识形态问题,是造成美国和其他重要工业化国家(包括德国和英国)拒绝接受《公约》的主要原因。直到1994年,随着大会对《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通过,才有可能通过对第十一部分所包含的制度的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第2卷》目录

第一部分 序言 1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3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23

导言 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7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37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47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47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55

第五条 正常基线 59

第六条 礁石 63

第七条 直线基线 67

第八条 内水 75

第九条 河口 80

第十条 海湾 84

第十一条 港口 91

第十二条 泊船处 95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99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103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106

第十六条 海图的地理坐标表 117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123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123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123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30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36

第二十条 潜水艇及其他潜水器 150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55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73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186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190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197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203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207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207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214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及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218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218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223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227

第三十二条 军舰及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231

第四节 毗连区 237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237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47

导言 24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2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262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269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77

第二节 过境通行 284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284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289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299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315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320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332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343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349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355

第四部分 群岛国 363

导言 365

第四十六条 用语 372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380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395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399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405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409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416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423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定 438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445

导言 447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463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474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496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504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517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521

附录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海上设施和构筑物撤除的准则和标准 538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542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558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581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 589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599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605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618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624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627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663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694

第七十二条 权利的转让的限制 699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709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720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739

第六部分 大陆架 745

导言 747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757

附录 文件A/CONF.62/C.2/L.99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作大比例尺海图的有关问题的研究报告 796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801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809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816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构筑物 825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833

第八十二条 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836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852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884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889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 895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901

最后文件,附件二 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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