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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全解  下  分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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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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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主编;丘业鹏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11877444
  • 页数:999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为线索,全面整合相关典型案例、观点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条文,通过核心条文、典型案例、关联条文、参考文献和流程图表全面归纳相关领域最新成果,方便读者理解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全解 下 分则部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 529

第九章 买卖合同 529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529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531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53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535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53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给付义务 539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541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549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549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的期限 549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550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550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552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原因逾期交付时的风险负担 556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556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交付地点不明又需要运输时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556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559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562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562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562

第一百五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562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562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562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565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57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 571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57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57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572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577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580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58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586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58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就主物解除与从物解除 586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就一物解除与数物解除 586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货买卖的合同解除 58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 587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 589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的瑕疵担保责任 589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594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59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596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596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604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 608

本章参考文献 611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613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 613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 613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 613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613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613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616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 616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 619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623

本章参考文献 626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627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627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627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62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627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627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628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630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631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633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633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633

本章参考文献 635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637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 637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64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641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如实陈述义务 641

第二百条 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641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643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的检查、监督 643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643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的确定 645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645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650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650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651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651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651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 651

本章参考文献 653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654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65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654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654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654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65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658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658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658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661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661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667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良 667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670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677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67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678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681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 681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685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691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691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时的合同解除 691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同居者的继续租赁权 691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691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691

本章参考文献 691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693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 693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693

第二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693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的行使 693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 693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694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694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694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696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696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700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700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 700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700

本章参考文献 707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709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 709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70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709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716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716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716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716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716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720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72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 720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720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720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721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725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729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729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729

本章参考文献 738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739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 739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739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747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762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767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767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767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768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768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768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768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779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779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782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782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违约责任 782

第二百八十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78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783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802

本章参考文献 803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8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04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 804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 804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 810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813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813

第二节 客运合同 816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816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817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817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817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817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义务 817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820

第三百条 不得擅自变更运输标准义务 826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826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826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831

第三节 货运合同 833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833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833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833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物品的注意义务 834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834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834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83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834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841

第三百一十三条 货物联运的责任承担 854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854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输货物的留置 854

第三百一十六条 运输货物的提存 855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855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855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855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签发 855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855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856

本章参考文献 86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8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66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 866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866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866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 867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867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867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非财产权利 868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874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885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种类及形式 885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889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889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889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889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900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900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900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901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904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904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904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905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 905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905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905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905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905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906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906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906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保密义务 906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906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906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907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907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907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907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 907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907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908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908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908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908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909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2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 912

本章参考文献 913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914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 914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 918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918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918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918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918

第三百七十一条 转保管 919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923

第三百七十三条 保管物的返还与危险通知义务 923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923

第三百七十五条 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927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的领取 927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 927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消费物的返还 928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928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928

本章参考文献 928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930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 930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933

第三百八十三条 特殊物品的仓储 934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入库验收 936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的交付 939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940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940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940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940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940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的随时提取 943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储物的按时提取 943

第三百九十三条 仓储物的提存 944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944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944

本章参考文献 944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945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 945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945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945

第三百九十九条 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945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945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946

第四百零二条 显名的间接代理 946

第四百零三条 隐名的间接代理 951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移交财产的义务 955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955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955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的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966

第四百零八条 重复委托 966

第四百零九条 共同委托 966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 967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971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971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 971

本章参考文献 972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973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 973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费用的承担 973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973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分 973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973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976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 976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976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980

第四百二十三条 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适用 985

本章参考文献 98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986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 986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988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990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993

本章参考文献 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附则 999

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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