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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报告  2010年  第1卷  总第11卷
中国商标报告  2010年  第1卷  总第11卷

中国商标报告 2010年 第1卷 总第11卷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7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曹中强主编;黄晖执行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11848321
  • 页数:583 页
图书介绍:《中国商标报告》(第11卷)系统收录2010年我国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精典案例和文献资料。该系列连续出版11卷,分官方文件、典型案例、操作指南、环球动态、重要档案五大部分分类汇集商标法律动态,便于读者综览和查询当前国内外商标法律文献、判例,是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标法律工具性参考资料。
《中国商标报告 2010年 第1卷 总第11卷》目录

【官方文件】 1

总类 1

综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节录)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节录) 20

商业标志综合立法 24

企业名称 24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2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节录) 28

特殊标志 29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29

军服 32

军服管理条例(节录) 32

商标权利取得、维持与撤销 34

商标申请 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调整《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三十类“方便粉丝”商品类似群组的通知 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部分商标申请书式说明的公告 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不得擅自更改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8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 43

商标审查 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44

司法审查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46

商标行政管理 51

商标代理 51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51

商标保护程序法 54

综合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54

民事程序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58

商标保护实体法 63

行政保护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69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节录) 81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节录) 86

刑事保护 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9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96

商标国际条约 99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马德里体系内荷属安的列斯解体的公告 99

【典型案例】 101

绝对理由确权 101

1.中国嵩山少林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少林药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816号 101

《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本身的不良影响——非该标志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少林药局历史上由少林寺开办——以为寺内僧众和周边百姓诊疗为主要事务——少林寺以“少林药局”为主要识别部分提出注册申请并无不当——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申请商标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不会当然导致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中含药用成分——原判及商评委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101

2.巴斯夫欧洲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除芽通”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932号 106

申请商标为“除芽通”——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除草剂——相关消费者在上述商品上看到“除芽通”并不会立刻想到其为描述该类商品功能、用途的词汇——没有证据证明该类商品的经营者会使用“除芽通”来表示其除草剂商品的功能、用途——申请商标为暗示性标志而非描述性标志——商标评审委员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6

3.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可立停”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0)知行字第52号 111

《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属于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概括性规定予以保护——除依据其他法律取得民事权利外,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商品名称是否产生民事权益,取决于实际使用状况——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商品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九龙公司的药品名称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经进行了一定规模的使用——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合法的在先权利——二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康宝公司再审申请 111

4.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雀巢产品有限公司“酱油瓶”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69号 122

三维标志具有相对较低的固有显著性——争议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获得显著性——涉案商标使用的商品的购买者通常不会仅仅基于喜爱该类商品的包装而购买该商品——争议商标并不具有美学功能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涉案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以及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原告部分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诉裁定部分认定有误,依法予以撤销 122

相对理由确权 141

5.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杏花村”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 141

“杏花村”与酒的联系并非始自山西杏花村公司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宣传——杜牧的著名诗句早已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山西杏花村公司只是利用这种早已存在的联系建立引证商标一在酒类商品尤其是汾酒商品上的知名度——对引证商标一的保护不应不适当扩大——不应禁止他人同样地从杜牧诗句这一公众资源中获取、选择并建立自己的品牌——被异议商标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使用并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山西杏花村公司在原审诉讼期间主张被异议商标系地名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商标异议复审阶段并未提出此项主张——不在第186号裁定审查范围内——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141

三年不使用撤销 150

6.爱儿坊幼儿学苑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爱儿BABIES”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770号 150

在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置于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在提供服务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在发票、信函等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均可以视为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差别,但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对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由中文“爱儿”与英文“BABIES”构成——中文部分“爱儿”是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永安爱儿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爱儿幼儿园”、“ BABIES”与兔子标识、“永安私立爱儿幼儿园”字样——使相关公众能将“爱儿”与永安爱儿公司建立关联——发挥了复审商标的标识功能——并未改变复审商标显著特征——可认定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50

7.宏比福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SCALEXTRIC”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265号 156

来料加工的成品未实际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流通领域——不认定来料加工为商标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商标专用权因未使用而构成被撤销的理由——不尽公平——有悖拓展对外贸易的政策——复审商标使用在玩具部件——通过来料加工方式加工成玩具成品,销往国外——应当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原审法院及商评委的认定结论不妥,应予纠正 156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发展卡”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913号 165

复审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磁性识别卡——原告在评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仅体现了复审商标在金融事务服务、信用卡服务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其非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磁性识别卡上存在使用行为——原告相关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165

9.杭州油漆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大桥DAQIAO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 170

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复审商标的使用是出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使用复审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评委与金连琴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170

程序 177

10.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申字第1114号 177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申请人阿迪达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指令辽宁高院再审 177

商标侵权 181

11.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与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鸡图形”商标侵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知终字第15号 181

被控标识不同于第216783号“金鸡”商标——使用也超出了“金鸡”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被控标识的使用不是第216783号商标的使用——不能成为侵权抗辩的理由——被控标识与乐卡克公司第3289013号、第113448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控商品上使用被控标识——在展览会、宣传资料、商品包装、设立的加盟店店铺装潢、网站网页等处大量使用被控标识——侵犯了乐卡克公司的第3289013号、第113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无证据证明莫日克公司直接生产、销售了侵权商品——但应当认定莫日克公司与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在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中存在互相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分担——共同侵权行为 181

12.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鳄鱼图形”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三终字第3号 199

被诉标识一、二与拉科斯特公司系列注册商标相比——具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并不相同——仅比对标识本身的近似性不够——必须综合考量鳄鱼国际公司的主观意图、双方共存和使用的历史与现状等因素,结合相关市场实际,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认定被诉标识一、二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被诉标识三、四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能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

13.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等与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优比速”商标侵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三重字第1号 221

被告方与原告方的经营住所地均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经营业务相同——被告方商号“优比速”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中的“优比速”文字相同——被告用于经营的“粤B50078、粤B50087货车”上喷印的字样没有突出使用“优比速”——被告印章以及快递运单上的“优比速”字样属于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易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已在其“优比速UES”商标上建立起了商誉——原告在先使用“优比速”商号——被告方明知或应知原告方已通过在先的“优比速UES”商标之使用建立起了商誉,仍将“优比速”登记为自己的商号,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恶意——被告方的实力远超过原告方——原告方的经营活动和宣传行为,反而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被告的行为——将严重挤压原告方的市场空间——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方及被告方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且在原告深圳优比速公司成立前、“优比速UES”商标核准注册前,没有就“优比速”标识形成在先权利——原告方不存在抢注被告方或其关联公司“优比速”在先商业标识权益的行为——原告方指控被告方侵犯其注册商标所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成立 221

14.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与玖丽得电子(上海)有限公司“JOLIDA”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5号 238

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就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玖丽得公司接受委托定牌加工——涉案产品全部出口至美国——中国相关公众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涉案产品所贴商标只在中国境外有识别意义——玖丽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维持一审判决 238

15.米其林公司与喻静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 248

原告使用在轮胎等商品上的“MICHELIN”、“米其林”及“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即“超级驰名商标”——被告摹仿原告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被告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商标侵权 248

16.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四初字第302号 272

原告“Nikon”、“尼康”注册商标已达驰名状态——被告浙江尼康使用“尼康”字号,以“NICOM”和“尼康”命名产品——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借用了原告声誉——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来源产生联系——本案原告请求认定“Nikon”、“尼康”为驰名商标,符合法律规定——浙江尼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太华市场、朱国平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攀附株式会社尼康商业声誉的主观意图——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浙江尼康及其产品与原告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272

17.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初字第01529号 300

卡地亚公司涉案商标“Cartier”及“卡地亚”为驰名商标——依诺公司和裕隆依诺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Cartier”与卡地亚公司涉案“ Cartier”注册商标相同——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卡地亚”与卡地亚公司涉案“卡地亚”注册商标相同——虽然瓷砖外包装上有“伊诺”商标——仍会吸引相关公众注意力——误认为瓷砖商品来自于卡地亚公司或与卡地亚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卡地亚公司“Cartier”和“卡地亚”商标的显著性——误导了公众——构成商标侵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00

18.利惠公司与杭州洪业服饰有限公司等“双弧线”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42号 315

原、被告标识的组合要素、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原告将该标识主要用于其LEVI’S牛仔裤的后袋上——与原告的LEVI’S牛仔裤系列产品共同宣传——通常采用组图或突出的形式宣传原告的双弧线标识——已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双弧线标识与原告的LEVI’S牛仔裤建立了联系——LEVI’S牛仔裤的标志性经典元素之——原告的双弧线标识已取得显著特征——具有识别性——被告牛仔裤上虽然标有自己的品牌——在后袋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与原告LEVI’S系列产品具有一定的联系或与原告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客观上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商标侵权——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315

19.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与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 327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雀巢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足以证明消费者已将该商标与雀巢公司建立直接的、较强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物不是棕色方形瓶本身——味事达公司不是将棕色方形瓶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包装物使用——比对时必须结合味事达公司酱油产品的包装、装潢及商标等整体能够被消费者看到的所有部分——味事达公司在其所使用的棕色方形瓶瓶身居中位置相对称的正反两面,以立体凸刻的方式标明了味事达公司的“味事达Master”商标——“味事达Master”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也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消费者已将“味事达Master”商标与味事达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会对味事达公司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雀巢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雀巢公司涉案注册无论在我国核准注册的时间,还是在我国实际使用的时间,均晚于味事达公司使用棕色方形瓶的时间——主观上不具有非正当的“搭便车”意图——客观上也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味事达公司该行为不构成侵权——维持原判 327

20.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310号 339

宏宁公司如为说明其产品中含片仔癀成分——应按商业惯例以适当的方式标注——宏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包装装潢显著位置突出标明“片仔癀” 、 “ PIEN TZE HUANG”字样——明显大于宏宁公司自己的商标及其他标注——采用的字体与片仔癀公司的注册商标基本一致——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主观上难谓善意——涉案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宏宁公司不是正当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宏宁公司享有在先权——驳回宏宁公司再审申请 339

21.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大富翁”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号 346

盛大公司未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其网站的所有在线游戏服务上——仅用在其所提供的与“掷骰子前进,目的是通过买地盖房等商业活动在经济上击败对手并成为大富翁”这一款游戏相关的在线游戏服务——网站“游戏介绍”中清楚写明“《盛大富翁》是由盛大网络自主研发的一款休闲网络游戏”——“盛大”字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346

22.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鳄鱼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8号 360

实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是商铺经营者——被告龙华市场为上述交易行为开具发票——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代为缴税——不能仅就被告开具发票就认定其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被告是市场管理方——未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与商铺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60

23.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与李惠廷“王将”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5号 367

李惠廷的“王将”商标注册在先——仅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实际使用——大连王将公司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时李惠廷的“王将”商标并未具有较高知名度——大连王将公司是日本王将株式会社投资成立的——以“王将”为字号注册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合理性——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不违法——原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大连王将公司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在其招牌、招贴和餐具等突出使用其字号——其所使用的标志与李惠廷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差异细微——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使用在相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李惠廷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之处——大连王将公司的再审申请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67

24.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提字第16号 376

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如符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或装潢的构成条件——可以依据反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而得到制止混淆的保护——申请再审人微亚达制笔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予以准许 376

商标刑事案件 387

25.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 387

刘兆龙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罪 387

26.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白刑二初字第211号 392

匹尔睿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刘青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亚娟是直接责任人——三被告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 392

【操作指南】 397

能动司法 服务大局 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397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415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依法履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428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节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43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节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440

【环球动态】 500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驳回了一项袜子位置商标 500

欧共体法院对乐高砖立体商标案作出判决 500

欧共体法院在裁决中明确了商标共存以及在先商标知名度对近似判断的影响 501

欧共体普通法院裁决认为近似比较须考虑所有引证商标 502

欧共体法院支持了奥迪公司口号商标的注册 503

欧共体法院认定谷歌公司提供关键词服务不构成商标侵权 504

欧共体法院对网络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作出解释 505

欧共体法院在裁决中对商标权利用尽作出阐释 506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将对异议案的中止、延长及使用证据问题改变做法 507

欧共体法院总法务官认为有权审理欧共体商标案件的国内法院颁布的禁令在欧共体范围内有效 507

美国专商局认为实际的混淆不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 508

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对VICTORIA’S SECTRET商标淡化案作出判决 509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严格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审查 510

英法院判决为当事人订立商标共存协议敲醒警钟 510

德国法院判决认为位置商标必须有准确、详细的描述 511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认为仅在一国使用的共同体商标不构成该商标的“真实使用” 512

瑞士商标法作出修改 513

AIPPI对商标淡化问题通过决议 513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大会批准了对《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 514

【重要档案】 516

2010年度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516

农产品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EC)第510/2006号条例 558

【著论索引】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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