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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担保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担保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担保卷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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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必新,何东宁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09329733
  • 页数:546 页
图书介绍:本书作者结合精选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分门别类的阐述了担保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现实适用中的常见、难点问题,极具指导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担保卷》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规则1 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1

规则2 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 9

规则3 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此种担保仍为普通担保,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31

规则4 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44

规则5 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该法第16条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地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59

规则6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 88

规则7 主合同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笔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无效 99

规则8 贷款人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贷款的保证责任 108

规则9 抵押人只能在实际代偿债务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抵押人要求以登记抵押时房屋评估价作为其行使保证责任的追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114

第二章 保证 137

规则10 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137

规则11 第三人出具的承诺函,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承诺函具有保证效力 146

规则12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前者享有先诉抗辩权,后者则无 161

规则13 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78

规则1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197

规则15 借新贷还旧贷,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旧贷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仍应依其承诺承担民事责任 226

规则16 以贷还贷中担保人连续盖章同意担保,应推定其知道以贷还贷,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应适用以贷还贷的规定 238

规则17 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48

规则18 信用卡被透支,保证人只在约定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66

规则19 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273

规则20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88

规则21 担保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成的公司,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其对改制前担保责任的承担 302

第三章 抵押 317

规则22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业已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抵押登记 317

规则23 当事人以附着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325

规则24 当事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当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是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进行的行政性审核,不是认定抵押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336

规则25 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并依据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占有使用后,银行办理了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证,该登记行为事实上发生了抵押设立公示的法律结果,当事人约定购房人用购买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及银行在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可以认定银行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已设立抵押权,银行对约定抵押的房产在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情形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351

规则26 虽然抵押登记只针对土地使用权,但应视为当事人约定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 368

规则27 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381

规则28 行为人以他人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即使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389

规则29 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 404

规则30 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 412

规则31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424

第四章 质押 437

规则32 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437

规则33 办理股票出质登记是法律赋予出质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担保法关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造成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而免除 444

规则34 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463

第五章 定金 486

规则35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486

第六章 担保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管辖 499

规则36 仲裁裁决不能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的当事人;债权人有权以保证人为被告,单独就保证合同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9

规则37 当事人据以提起诉讼的多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虽为同一主体,但担保人系多人,且所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不相同时,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05

规则38 债权人就两笔到期担保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513

规则39 当事人在原借款、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未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未排除原约定的,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继续有效 521

规则40 在法院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担保的性质,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债权人可以依据约定另行起诉第三人的保证责任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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