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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
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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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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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郑洋一著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770207044
  • 页数:388 页
图书介绍:
《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目录

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票据之概念 1

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及种类 1

第二节 票据之性质 1

第三节 票据之效用 3

第四节 票据之演进 5

第一款 我国票据之沿革 5

第二款 欧洲票据之沿革 6

第二章 票据法概观 8

第一节 票据法之意义 8

第二节 各国票据法概况 8

第三节 我国票据法 9

第四节 各国票据法之统一 10

第五节 票据法国际冲突之解决 10

第二编 本论 13

第一章 总则 13

第一节 票据之法律上关系 13

第一款 票据关系 13

第二款 非票据关系 14

第二节 票据行为 20

第一款 票据行为之概念 20

第二款 票据行为之学说 23

第三款 票据行为之特性 48

第一项 票据行为之定型性 49

第二项 票据行为之文义性 50

第三项 票据行为之独立性 52

第四项 票据行为之无因性 54

第四款 票据行为之要件 55

第一项 意思表示—实质要件 55

第二项 书面之记载—形式要件 61

第三项 票据之交付 68

第五款 票据行为之代理 72

第一项 有权代理 72

第二项 无权代理 75

第三项 越权代理 77

第四项 表见代理 78

第三节 票据之伪造及变造 80

第一款 票据之伪造 80

第二款 票据之变造 85

第三款 票据伪造变造之防止 89

第四款 伪造变造票据之付款问题 90

第四节 空白授权支票 91

第一款 空白授权支票之意义 92

第二款 空白授权支票之成立要件 93

第三款 空白授权支票之认定标准 94

第四款 空白授权支票之性质 95

第五款 空白票据授权人之责任 99

第六款 空白授权票据之效用 102

第五节 票据权利之取得与行使及保全 104

第一款 票据权利之意义 104

第二款 票据权利之取得 105

第三款 票据权利之行使与保全 108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与丧失 110

第一款 票据之涂销 110

第二款 票据之丧失 111

第七节 票据之抗辩 120

第一款 票据抗辩之意义 120

第二款 限制票据抗辩之立法例 121

第三款 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之限制 122

第四款 票据抗辩与票据善意取得之区别 129

第八节 票据时效 130

第九节 票据之利益偿还请求权 135

第十节 票据之黏单 141

第二章 汇票 143

第一节 发票 143

第一款 汇票之意义 143

第二款 汇票之分类 143

第三款 汇票之款式 148

第四款 发票人之责任 154

第二节 背书 155

第一款 背书之意义 155

第二款 背书之方式 156

第三款 特种背书 162

第四款 背书之限制 174

第五款 背书之连续 178

第六款 背书之涂销 188

第七款 背书之效力 190

第八款 背书转让与债权让与之比较 192

第三节 承兑 195

第一款 承兑之意义及性质 195

第二款 承兑之款式 196

第三款 承兑之提示 198

第四款 承兑之种类 200

第五款 承兑之延期与撤销 201

第六款 承税之效力 202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02

第一款 参加承兑之义义及性质 202

第二款 参加承兑人之资格 204

第三款 参加承兑之款式 205

第四款 参加承兑人之通知义务 205

第五款 参加承兑之效力 206

第五节 保证 207

第一款 保证之意义 207

第二款 保证之款式 207

第三款 保证之效力 208

第四款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保证之比较 210

第五款 票据保证与背书之比较 212

第六节 到期日 213

第一款 到期日之意义 213

第二款 到期日之种类 214

第三款 到期日之计算 216

第七节 付款 217

第一款 付款之意义 217

第二款 付款之提示 218

第三款 付款之时期 221

第四款 付款之方法 223

第五款 付款之调查义务 225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26

第一款 参加付款之意义 226

第二款 参加付款与类似行为之区别 227

第三款 参加付款人 229

第四款 参加付款之程序 230

第五款 参加付款之效力 232

第九节 追索权 233

第一款 追索权之意义 233

第二款 追索当事人 234

第三款 追索权行使之要件 234

第四款 追索权之效力 241

第五款 追索权之丧失 247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49

第一款 拒绝证书之意义 249

第二款 拒绝证书之种类 250

第三款 拒绝证书之作成 251

第四款 拒绝证书之款式 252

第五款 拒绝证书记载之处所及方法 253

第十一节 复本 254

第一款 复本之意义 254

第二款 复本之发行 255

第三款 复本之款式 256

第四款 复本之效力 256

第十二节 誊本 258

第一款 誊本之意义及效用 258

第二款 誊本之作成及其款式 259

第三款 誊本之效力 260

第三章 本票 261

第一节 本票之发票 261

第一款 本票之意义 261

第二款 本票之款式 261

第三款 本票发票人之责任 266

第二节 本票之见票 267

第三节 本票之强制执行 268

第四节 本票汇票之比较 272

第五节 本票准用汇票之规定 273

第四章 支票 274

第一节 支票之意义 274

第二节 支票之款式 274

第三节 支票之种类 278

第一款 远期支票 278

第二款 保付支票 281

第三款 平行线支票 284

第四节 支票之付款 290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 290

第二款 付款人之权责 292

第三款 付款之方法 294

第五节 发票人之责任 295

第六节 关于汇票规定之准用 298

第七节 支票与汇票本票之比较 299

附录(一) 票据司法书类 301

一、公示催告声请状 301

二、申报权利状 302

三、除权判决声请状 303

四、撤销除权判决起诉状 304

五、拒绝事由之通知函 305

六、执票人请求清偿票款诉状 306

七、票据债务人就请求清偿票款事件答辩状 310

八、就本票款项声请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状 311

九、因不付票款声请假扣押状 312

十、给付票款事件请求强制执行声请状 313

十一、给付票款事件强制执行裁定抗告状 314

附录(二) 票据法规 315

一、支票存款户处理规范 315

二、票据挂失止付处理规范 317

三、票据挂失止付资讯处理须知 320

四、票据挂失止付处理准则 322

五、支票背书办法 324

六、公库支票流通办法 327

七、国库专户存款支票使用须知 327

八、各金融机构收受国库支票应行注意事项 329

九、支票如有金额以外纪载事项之变更时应否盖用存户原留全部印鉴 330

十、各机关签付外籍人士支票其抬头应用英文加注中文译名兑领时凭英文签名核付 330

十一、有关特别平行线支票及特别平行线注销之处理 330

十二、支票发票人于提示期限经过后申请撤销付款时应另制委托申请书 331

十三、释示英文抬头支票背书疑义 333

十四、财政部函释关于支票之处理疑义 333

十五、支票上凭票祈付栏内加盖存户原留印鉴时应如何背书 334

十六、金融机构提出交换而被退票之特别横线支票如再提示应否注销 334

十七、加盖特别平行线之票据改委其他银钱业代收验对背书印鉴疑义 335

十八、支票背书不连续之疑义及处理 335

十九、客户持划线支票前来办理汇款或调换台银支票可否处理 335

二十、止付支票之保留款其所有权属发票人,他债权人仍得声请强制执行 336

二十一、禁止背书转让之支票加盖抬头人以外之印章应如何办理 336

二十二、支票或其他票据遗失或被窃如仅签名,金额发票日期均空白者不准公示催告 336

二十三、金融业者处理假处分票据应注意事项 337

二十四、法院命令假扣押之支票存款,如经银行如数提存备付,存户可继续往来 338

二十五、发票人禁止转让之票据,票背另有抬头人以外之签章抹销者如何处理 338

二十六、划平行线支票,载明受款人并禁止背书转让者,受款人限于存入其在银钱业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帐户,委托代为取款 338

二十七、凡平行线支票经背书者,均按平行线支票规定处理,不予照付现金 339

二十八、退票候补款偿兑改为自退票次日起第七个营业日 339

二十九、退票后,因车祸而致重伤,未能于七日期限内将存款补送入帐者之补救方法 339

三十、担当付款本票之发票人可随时向受托行申请撤销付款委托 339

三十一、拒绝往来户最后余额处理办法 340

三十二、公司、团体与其负责人本人之存户退票纪录可予分别处理 340

三十三、「签章不全不清不符」理由退票处理办法 340

三十四、拒绝往来户得以现金送请原往来行社协助兑付 341

三十五、盖用「统一发票专用章」为背书者无效 342

三十六、支票抬头除个人姓名外,再加「先生」、「律师」等称谓时,应如何背书释疑 343

三十七、变更支票金额以外纪载事项应盖用存户原留全部印鉴 343

三十八、释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开立支票存款户,宜亲自签章,不可仅盖公司图记 344

三十九、票据背面可以橡皮签名章作为私人背书或公司行号背书印鉴 345

四十、支票平行线之撤销或金额以外记载之变更,存户得授权付款人仅凭原印鉴中之一单独签章 345

四十一、票据上使用号码表示之金额,应使用票据防改机 346

四十二、支票金额大写金额在万位数与仟位数之间多写零,不宜退票 346

四十三、本票到期日在发票日以前,担当付款人之行库应否付款 347

四十四、更改发票日期之认定 348

四十五、票据挂失止付处理释义 348

四十六、有关票据权利人撤回公示催告后,请求付款之规定 349

四十七、拒绝往来户申请挂失止付之受理 349

四十八、金融业对于挂失之空白授权票据,经补充记载完成时之处理规定 349

四十九、丧失完全空白票据挂失办法 350

五十、释示「禁止背书转让」有关疑义 350

五十一、发票人于票面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时须于其记载下签名或盖章始有效 351

五十二、划横线并注明「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得以委任取款方式取款 351

五十三、拒绝往来户不得申请撤销付款委托 352

五十四、经法院依诬告罪判刑确定者,列为拒绝往来户 352

五十五、银行可否接受存户以连续签名机器之签名作为支票之印鉴释疑 353

五十六、本票抬头人之背书虽未盖在印就之「背书人」栏,其背书仍属有效 354

五十七、支票止付,经法院释由挂失人撤回公示催告后,持票人得持该票据并法院函件向银行兑现 354

五十八、票据法条文 355

五十九、票据法施行细则 384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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