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制定的依据(第一条) 1
刑法的任务(第二条) 1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3
第二章 犯罪 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9
犯罪的定义(第十三条) 9
故意犯罪的定义(第十四条) 9
过失犯罪的定义(第十五条) 10
意外事件的定义(第十六条) 10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十七条) 10
关于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11
关于聋哑人及盲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12
关于正当防卫(第二十条) 12
关于紧急避险(第二十一条) 1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4
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 14
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 15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 15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6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 16
主犯和犯罪集团(第二十六条) 17
从犯(第二十七条) 17
胁从犯(第二十八条) 18
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18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9
单位犯罪定义(第三十条) 19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十一条) 19
第三章 刑罚 20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0
刑罚的分类(第三十二条) 20
主刑的种类(第三十三条) 20
附加刑的种类(第三十四条) 21
关于驱逐出境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21
犯罪分子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21
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2
第二节 管制 22
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第三十八条) 22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23
管制的解除(第四十条) 23
管制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一条) 23
第三节 拘役 24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二条) 24
拘役的执行(第四十三条) 24
拘役刑期的计算(第四十四条) 2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4
关于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五条) 24
关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六条) 25
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25
第五节 死刑 26
死刑的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第四十八条) 26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第四十九条) 26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第五十条) 27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第五十一条) 27
第六节 罚金 28
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二条) 28
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 28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8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四条) 28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五条) 29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30
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30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第五十八条) 31
第八节 没收财产 31
没收财产的范围(第五十九条) 31
没收财产与偿还正当债务的关系(第六十条) 32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32
第一节 量刑 32
量刑的根据(第六十一条) 32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第六十二条) 33
减轻处罚(第六十三条) 33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处理(第六十四条) 34
第二节 累犯 35
一般累犯及累犯的处罚原则(第六十五条) 35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第六十六条) 3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36
自首(第六十七条) 36
立功(第六十八条) 37
第四节 数罪并罚 38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 38
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第七十条) 39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 39
第五节 缓刑 40
缓刑和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二条) 40
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三条) 40
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四条) 40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41
缓刑的考察(第七十六条) 41
缓刑的撤销(第七十七条) 42
第六节 减刑 42
减刑的条件(第七十八条) 42
减刑的程序(第七十九条) 43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八十条) 44
第七节 假释 44
假释的条件(第八十一条) 44
假释的程序(第八十二条) 45
假释考验期限(第八十三条) 45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46
假释的监督(第八十五条) 46
假释的撤销(第八十六条) 46
第八节 时效 47
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七条) 47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第八十八条) 48
追诉期限的计算(第八十九条) 49
第五章 其他规定 49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第九十条) 49
关于公共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一条) 50
关于公民私人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二条) 51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三条) 52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九十四条) 53
重伤的定义(第九十五条) 53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九十六条) 54
“首要分子”的定义(第九十七条) 55
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第九十八条) 56
刑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第九十九条) 57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报告(第一百条) 57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第一百零一条) 57
第二编 分则 5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58
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 58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 59
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 60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 61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处罚(第一百零六条) 6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七条) 62
投敌叛变罪(第一百零八条) 63
叛逃罪(第一百零九条) 64
间谍罪(第一百一十条) 64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一条) 65
资敌罪(第一百一十二条) 66
死刑及没收财产在本章的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 6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6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6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罪(第一百一十五条) 68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 68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条) 69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 69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第一百一十九条) 70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 71
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 71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二条) 72
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7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 7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一百二十五条) 74
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 75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七条) 76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 77
丢失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九条) 78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三十条) 78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 79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 79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80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81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82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83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83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重大伤亡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 84
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8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85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 86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8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88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 88
生产、销售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第一百四十五条) 89
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 90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七条) 91
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 92
关于构成生产、销售本节特定的伪劣商品罪同时触犯本节关于生产销售一般伪劣商品罪的规定的处罚原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92
关于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93
第二节 走私罪 9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 93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 95
普通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 96
走私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四条) 97
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97
关于以走私共犯论处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98
武装掩护走私罪和暴力抗拒缉私罪(第一百五十七条) 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99
骗取公司登记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9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 100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 101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条) 102
隐匿公司财产、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罪(第一百六十二条) 10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104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 105
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非法图利罪(第一百六十五条) 10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损公肥私罪(第一百六十六条) 106
商贸活动失职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107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和严重亏损罪(第一百六十八条) 108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罪(第一百六十九条) 10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09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 109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 110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 112
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 112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犯罪(第一百七十四条) 113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第一百七十五条) 1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11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 116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 117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 118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一百八十条) 119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第一百八十一条) 121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一百八十二条) 122
虚假理赔罪(第一百八十三条) 12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八十四条) 12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客户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 124
非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125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拆借、放贷罪(第一百八十七条) 127
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第一百八十八条) 127
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 128
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 129
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13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31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131
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 131
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凭证罪(第一百九十四条) 132
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134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第一百九十六条) 135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 136
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 137
对三种金融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139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处罚(第二百条) 13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40
偷税罪(第二百零一条) 140
抗税罪(第二百零二条) 14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三条) 141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第二百零四条) 14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第二百零五条) 143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 144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 145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购买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第二百零八条) 146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的其他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 147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 148
单位犯偷税、逃税、骗税等犯罪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149
关于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财产刑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14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50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15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 150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 151
假冒他人专利权罪(第二百一十六条) 151
侵犯著作权罪(第十百一十七条) 15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 153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 153
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二十条) 15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55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一条) 155
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 156
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三条) 156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157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158
强买强卖罪、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罪(第二百二十六条) 159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船票罪(第二百二十七条) 160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八条) 16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 161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第二百三十条) 162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三十一条) 16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63
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16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三条) 164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 164
过失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 165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第二百三十六条) 16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条) 167
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168
绑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条) 169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 17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 171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条) 173
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条) 173
强迫职工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 174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二百四十五条) 175
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六条) 176
刑讯逼供罪、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177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 17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四十九条) 178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第二百五十条) 179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二百五十一条) 179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 180
邮政工作人员妨害邮电通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 180
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 181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二百五十五条) 182
破坏选举罪(第二百五十六条) 18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七条) 184
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条) 185
破坏军人婚姻罪(第二百五十九条) 185
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 186
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 186
拐骗未成年人罪(第二百六十二条) 18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87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 187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 189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犯罪(第二百六十五条) 190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 190
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191
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八条) 192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 192
侵占他人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第二百七十条) 193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194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195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罪(第二百七十三条) 196
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 196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 197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 198
第六章 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9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98
阻碍公务罪、阻碍人民代表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责罪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 198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第二百七十八条) 200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第二百七十九条) 200
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第二百八十条) 201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罪(第二百八十一条) 202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 203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第二百八十三条) 204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 204
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五条) 20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第二百八十六条) 205
利用计算机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 207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八条) 208
聚众“打砸抢”犯罪(第二百八十九条) 20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二百九十条) 209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 210
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二条) 210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211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罪(第二百九十四条) 212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百九十五条) 214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六条) 214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七条) 215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八条) 216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二百九十九条) 216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罪(第三百条) 217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三百零一条) 218
盗窃、侮辱尸体罪(第三百零二条) 218
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 219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三百零四条) 21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20
伪证罪(第三百零五条) 22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 220
阻止证人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 221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三百零八条) 222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零九条) 222
窝藏罪、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 223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一条) 223
窝赃罪、销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224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条) 224
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罪(第三百一十四条) 224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五条) 225
脱逃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第三百一十六条) 226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百一十七条) 22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2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一十八条) 227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三百一十九条) 228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三百二十条) 229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条) 230
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条) 231
故意破坏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三百二十三条) 231
第四节 防害文物管理罪 232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四条) 232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条) 233
倒卖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条) 234
私卖、私送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七条) 23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条) 235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第三百二十九条) 236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37
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第三百三十条) 237
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一条) 238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第三百三十二条) 239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第三百三十三条) 239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对血液、血液制品违规操作罪(第三百三十四条) 240
医疗责任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条) 240
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 241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 24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42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第三百三十八条) 242
非法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 24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条) 244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第三百四十一条) 245
毁坏耕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 246
擅自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 246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 247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 247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 248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49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249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 25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 252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进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条) 25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 253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二条) 25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 254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 25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条) 255
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五十六条) 256
关于毒品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25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 258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259
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罪,嫖宿幼女罪(第三百六十条) 259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人员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处罚(第三百六十一条) 260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人员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罪(第三百六十二条) 260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6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261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 262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 263
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 264
淫秽物品的定义(第三百六十七条) 26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第三百六十八条) 265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三百六十九条) 266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三百七十条) 266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罪(第三百七十一条) 267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三百七十二条) 268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第三百七十三条) 268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三百七十四条) 268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第三百七十五条) 269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第三百七十六条) 270
提供虚假情报罪(第三百七十七条) 270
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第三百七十八条) 271
资助逃兵罪(第三百七十九条) 271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第三百八十条) 271
拒绝军事征用罪(第三百八十一条) 272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72
贪污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二条) 272
对贪污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273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 274
受贿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五条) 275
对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 276
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276
斡旋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 276
行贿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九条) 277
对行贿罪的处罚(第三百九十条) 277
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 278
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 278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279
对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不按规定交公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 2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不报罪(第三百九十五条) 280
私分国有财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 280
第九章 渎职罪 281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281
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282
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282
私放人犯罪、因失职致使人犯脱逃罪(第四百条) 283
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 284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 285
非法批准设立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罪(第四百零三条) 286
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 286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中徇私舞弊罪(第四百零五条) 28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贸易合同中被诈骗罪(第四百零六条) 288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 288
国家环保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事故罪(第四百零八条) 288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第四百零九条) 289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条) 289
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 290
伪造商检结果、放弃商检、延误商检、错误出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 290
伪造检疫结果、放弃检疫、延误检疫、错误出证罪(第四百一十三条) 291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追究职责罪(第四百一十四条) 291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私放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五条) 292
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阻碍解救罪(第四百一十六条) 29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 293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条) 29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罪(第四百一十九条) 294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94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第四百二十条) 294
违抗命令罪(第四百二十一条) 295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第四百二十二条) 296
投降敌人罪(第四百二十三条) 296
临阵脱逃罪(第四百二十四条) 297
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二十五条) 298
阻碍执行职务罪(第四百二十六条) 298
滥用职权罪(第四百二十七条) 299
作战消极罪(第四百二十八条) 300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四百二十九条) 300
叛逃罪(第四百三十条) 30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 302
泄露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 302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第四百三十三条) 303
自伤罪(第四百三十四条) 304
逃离部队罪(第四百三十五条) 305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四百三十六条) 305
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四百三十七条) 306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四百三十八条) 307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四百三十九条) 30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条) 30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一条) 308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四百四十二条) 309
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三条) 309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四条) 310
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五条) 310
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罪(第四百四十六条) 311
私放俘虏罪(第四百四十七条) 312
虐待俘虏罪(第四百四十八条) 312
戴罪立功(第四百四十九条) 312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范围(第四百五十条) 313
战时的定义(第四百五十一条) 313
附则 314
本法生效日期和本法施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以及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在本法施行后的效力(第四百五十二条) 314
第二部分 刑法学理 315
一、总则 315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15
刑法本质 315
刑法任务 315
刑法指导思想 316
刑法功能 317
刑法基本原则 318
罪刑法定原则 318
罪刑平等原则 321
罪刑相适应原则 323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25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326
罪刑擅断主义 327
国际刑法原则 328
刑法的适用范围 329
刑法空间效力 329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331
属地管辖原则 332
属人管辖原则 332
保护管辖原则 333
普遍管辖原则 334
折衷管辖原则 335
隔地犯 335
隔时犯 336
刑法时间效力 337
外交特权与豁免 338
引渡 339
庇护 341
第二章 犯罪 342
第一节 犯罪与刑事责任 342
犯罪 342
犯罪特征 343
社会危害性 343
刑事违法性 344
应受惩罚性 345
犯罪类型 346
政治犯 346
普通犯 346
确信犯 346
自然犯 347
法定犯 347
亲告罪 347
反革命犯 348
危害国家安全罪(见分则第一章) 348
普通刑事犯罪 348
现行犯 349
历史犯 349
基本犯 349
加重犯 350
减轻犯 350
行为犯 350
结果犯 350
实害犯 351
危险犯 351
目的犯 352
倾向犯 352
表现犯 352
忘却犯 352
暴力犯 352
智能犯 353
经济犯罪 353
财产犯罪 354
犯罪要素 355
犯罪构成的理论 355
犯罪的构成要件 357
构成要件该当性 357
犯罪构成事实 358
构成要件的充足 358
构成要件种类 358
违法性 359
有责性 360
犯罪构成 361
犯罪构成分类 365
基本犯罪构成 365
修正的犯罪构成 366
独立的犯罪构成 366
派生的犯罪构成 366
简单的犯罪构成 367
选择的犯罪构成 367
复杂的犯罪构成 368
叙述的犯罪构成 369
空白的犯罪构成 369
封闭的犯罪构成 370
敞开的犯罪构成 370
一般的犯罪构成 370
特殊的犯罪构成 370
积极的犯罪构成 370
消极的犯罪构成 370
实质的犯罪构成 371
形式的犯罪构成 371
截断的犯罪构成 371
定罪 371
定罪的原则 372
定罪的方法 374
定罪情节 375
疑案处理 376
罪名的确定 376
犯罪客体 377
犯罪客体的种类 380
一般客体 380
同类客体 380
直接客体 381
主要客体 381
次要客体 382
随意客体 382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382
现实客体 383
可能客体 383
保护客体与侵害客体 383
犯罪对象 383
法益 385
犯罪客观方面 386
犯罪行为 388
行为学说 389
自然行为论 389
社会行为论 389
因果行为论 391
目的行为论 392
人格行为论 392
作为 393
不作为 394
纯正不作为犯 396
不纯正不作为犯 396
持有 397
危害行为分类 398
行为单复理论 401
危害结果 404
因果关系 408
各种因果学说 412
条件说 412
原因说 413
相当因果关系说 414
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说 416
因果性危险关系说 416
因果关系中断说 417
责任更新说 417
禁止溯及论 471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418
因果关系类型 420
必然因果关系 420
偶然因果关系 421
高概率因果关系 423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424
不作为因果关系 425
不作为因果关系肯定说 426
不作为因果关系否定说 428
不作为因果关系折衷说 428
犯罪主体 428
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430
身份犯 432
自然人 434
法人(见单位犯罪) 434
刑事责任年龄 434
刑事责任能力 437
辨认能力 439
控制能力 439
精神病 440
心神丧失 442
心神耗弱 443
盲人犯罪 443
聋哑人犯罪 444
醉酒人犯罪 444
犯罪主观方面 445
犯罪心理 447
罪过 448
犯罪故意 449
故意种类 451
犯罪故意学说 455
犯罪过失 456
疏忽大意过失 457
过于自信过失 458
过失种类 459
犯罪过失学说 460
旧过失论 460
新过失论 461
新新过失论 461
注意义务 462
被允许的危险 462
信赖原则 463
绝对责任 464
意外事件 464
犯罪目的 465
犯罪动机 466
刑法上的错误 468
事实错误 468
阻却违法事由错误 470
事实错误学说 471
法律错误 472
幻觉犯 473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474
正当防卫 475
假想防卫 477
防卫挑拨 478
防卫不适时 479
防卫过当 479
对物防卫 480
互殴与防卫 481
准正当防卫 481
紧急避险 482
假想避险 484
避险不适时 484
避险过当 484
超法规的紧急避险 485
特定责任人员的避险 485
对避险行为的防卫 486
阻却违法事由 486
义务冲突行为 486
依法令行为 487
正当职务行为 488
执行命令行为 488
正当业务行为 489
正当冒险行为 490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490
自救行为 490
自损行为 491
被害人的承诺行为 492
推定承诺行为 492
医疗行为 493
安乐死 494
竞技行为 495
警察圈套 495
阻却违法理论 496
刑事责任 498
刑事责任主体 499
刑事责任根据 500
刑事责任特征 501
刑事责任学说 502
刑事责任阶段 504
刑事责任程度 506
不负刑事责任 506
不追究刑事责任 506
免予刑事处分 506
减轻刑事责任 507
加重刑事责任 507
共犯刑事责任 507
预备犯刑事责任 507
未遂犯刑事责任 508
中止犯刑事责任 508
累犯刑事责任 508
刑事责任变更 508
罪数 508
罪数标准 509
罪数的分类 512
想象竞合犯 513
法规竞合 516
继续犯 518
连续犯 520
结合犯 521
牵连犯 522
结果加重犯 523
转化犯 525
吸收犯 526
惯犯 527
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528
犯罪阶段 528
犯罪形态 530
犯罪预备 532
犯意表示 533
犯罪未遂 533
犯罪着手 534
犯罪着手理论 535
犯罪未得逞 536
犯罪未完成 536
未遂类型 536
实施终了的未遂 536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 537
中止未遂 537
障碍未遂 537
能犯未遂 538
不能犯未遂 538
迷信犯 540
主观原因未遂 540
客观原因未遂 540
不能犯理论 541
犯罪中止 542
放弃重复侵害 543
中止与既遂竞合 543
预备中止 543
犯罪既遂 544
第三节 共同犯罪 544
共同犯罪 544
共同犯罪形式 549
任意共同犯罪 549
必要共同犯罪 549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549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550
简单共同犯罪 550
复杂共同犯罪 550
聚众犯罪 551
犯罪集团 551
犯罪团伙 552
共同犯罪人形式 552
双面共犯 552
片面共犯 552
纵向共犯 553
横向共犯 553
有形共犯 553
无形共犯 553
先行共犯 553
继承共犯 553
连锁共犯 554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554
主犯 554
首要分子 556
从犯 557
胁从犯 559
组织犯 560
实行犯 561
实行过限 562
帮助犯 563
教唆犯 565
共犯 569
正犯 570
共同正犯 572
共犯竞合 573
共同犯罪因果关系 575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578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 580
共同犯罪与中止 581
共同犯罪与未遂 582
犯罪牵连行为(连累犯) 584
预先未通谋的隐匿 585
不检举 585
纵容 585
同案犯 586
共同过失犯罪 586
共同犯罪学说 586
第四节 单位犯罪 590
单位犯罪 590
法人本质的理论 591
法人犯罪处罚制度 592
法人犯罪刑事责任 593
第三章 刑罚 596
刑罚 596
刑罚的本质 598
刑罚的功能 600
刑罚的主体 602
刑罚权 604
刑罚的目的 606
刑罚经济原则 609
刑罚体系 610
刑罚分类 612
生命刑 613
身体刑 614
自由刑 615
财产刑 616
资格刑 617
名誉刑 618
能力刑 618
权利刑 619
刑种 619
主刑 620
附加刑 621
管制 622
拘役 624
有期徒刑 625
无期徒刑 627
死刑 629
死缓 633
罚金 635
剥夺政治权利 640
没收财产 643
驱逐出境 646
非刑罚方法 647
刑事损害赔偿 648
赔偿经济损失 648
训诫 648
具结悔过 648
赔礼道歉 648
行政处分 64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650
第一节 量刑 650
量刑 650
量刑原则 651
量刑根据 652
量刑情节 654
法定量刑情节 655
酌定量刑情节 657
量刑幅度 659
追缴和责令退赔 660
没收 660
刑罚执行 661
刑罚消灭 663
第二节 累犯 665
累犯 665
前科 669
初犯 669
再犯 670
偶犯 670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671
自首 671
立功 673
第四节 数罪并罚 674
数罪并罚 674
数罪并罚的原则 675
数罪并罚的方法 677
第五节 缓刑 679
缓刑 679
战时军人缓刑 682
缓刑制度的种类 683
第六节 减刑 684
减刑 684
减刑的条件 684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687
减刑程序 687
第七节 假释 688
假释 688
第八节 时效 691
时效 691
赦免 695
刑的免除 696
复权 697
二、分则 69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698
危害国家安全罪 698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罪 699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 699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 700
武装叛乱罪 701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70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70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 703
投敌叛变罪 704
叛逃罪 704
间谍罪 70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 705
战时资敌罪 70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707
危害公共安全罪 707
放火罪 709
失火罪 711
决水罪 712
过失决水罪 713
爆炸罪 714
过失爆炸罪 715
投毒罪 716
过失引起中毒罪 718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19
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20
破坏交通工具罪 720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722
破坏交通设施罪 723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724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25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27
恐怖活动组织罪 727
劫持航空器罪 729
劫持船只、汽车罪 732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罪 73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35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3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37
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罪 739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40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4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4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744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46
丢失枪支不报罪 747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罪 748
重大飞行事故罪 750
铁路运营事故罪 751
交通肇事罪 752
重大责任事故罪 755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 758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759
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罪 760
重大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伤亡事故罪 761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肇事罪 763
重大水污染事故罪 76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76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6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6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66
生产、销售假药罪 767
生产、销售劣药罪 768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769
生产、销售毒害食品罪 771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772
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 773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77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75
第二节 走私罪 776
走私罪 776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罪 778
走私文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贵金属罪 779
走私淫秽物品罪 78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82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 782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 783
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 784
谎报财务会计报告罪 785
公司非法进行清算罪 786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87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788
非法同业竞争罪 789
损公肥私罪 790
商贸活动失职罪 791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亏损罪 793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罪 79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95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95
伪造货币罪 796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 796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 797
变造货币罪 79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99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800
转贷牟利罪 8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0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02
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罪 804
伪造、变造股票、企业债券罪 80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804
内幕交易罪 805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 807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807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808
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罪 809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810
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811
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 81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813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或资信证明罪 813
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罪 814
逃汇罪 814
洗钱罪 81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815
金融诈骗罪 815
集资诈骗罪 816
贷款诈骗罪 817
金融票据诈骗罪 818
信用证诈骗罪 820
信用卡诈骗罪 821
有价证券诈骗罪 822
保险诈骗罪 823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824
危害税收征管罪 824
偷税罪 825
抗税罪 827
逃避追缴欠税罪 828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 82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30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831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3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33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34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834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835
关于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83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837
侵犯知识产权罪 837
假冒注册商标罪 838
销售假冒商品罪 839
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840
假冒专利罪 841
侵犯著作权罪 84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843
侵犯商业秘密罪 844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846
扰乱市场秩序罪 846
商业诽谤罪 847
虚假广告罪 849
串通投标罪 851
合同诈骗罪 853
非法经营罪 854
妨害交易自由罪 856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858
倒卖车票、船票罪 85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859
提供虚假资产证明罪 86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863
逃避商品检验罪 86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6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65
故意杀人罪 867
过失致人死亡罪 870
故意伤害罪 872
过失重伤罪 875
强奸罪 876
奸淫幼女罪 879
猥亵罪 881
强制侮辱妇女罪 882
非法拘禁罪 883
绑架罪 886
拐卖妇女、儿童罪 888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890
聚众阻碍解救罪 892
诬告陷害罪 893
强迫职工劳动罪 895
非法搜查罪 896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898
侮辱罪 898
诽谤罪 900
刑讯逼供罪 902
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 904
虐待被监管人罪 906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908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 908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909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10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罪 911
妨害邮电通信罪 913
报复陷害罪 915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916
破坏选举或者妨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罪 91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919
重婚罪 920
破坏军人婚姻罪 922
虐待罪 923
遗弃罪 924
拐骗儿童罪 92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926
侵犯财产罪 926
抢劫罪 928
盗窃罪 933
诈骗罪 938
抢夺罪 941
聚众哄抢罪 943
侵占代为保管财物罪 946
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947
职务侵占罪 948
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罪 949
挪用特定款物罪 952
敲诈勒索罪 954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955
破坏生产经营罪 95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58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5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959
扰乱公共秩序罪 959
妨害公务罪 961
煽动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 96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963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 964
伪造印章罪 966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966
非法生产、买卖警察专用物品罪 966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967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 96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96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968
侵入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969
破坏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970
妨害无线电通讯罪 97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97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97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974
聚众斗殴罪 975
寻衅滋事罪 976
黑社会组织犯罪 977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境内发展成员罪 978
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979
传授犯罪方法罪 980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981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982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982
侮辱国旗、国徽罪 983
组织迷信活动罪 984
利用迷信蒙骗致死罪 984
聚众淫乱罪 985
盗窃、侮辱尸体罪 985
赌博罪 986
延误投递邮件罪 98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987
妨害司法罪 987
伪证罪 987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 990
阻止证人作证罪 991
指使他人作伪证罪 992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992
打击报复证人罪 992
扰乱法庭秩序罪 993
窝藏罪 994
包庇罪 995
包庇间谍犯罪罪 996
窝赃销赃罪 997
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罪 999
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罪 1001
破坏监管秩序罪 1001
脱逃罪 1002
劫夺罪 1003
组织越狱罪 1004
暴动越狱罪 1004
聚众持械劫狱罪 100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005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005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1006
骗取出境证件罪 1007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1008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008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008
偷越国(边)境罪 1010
破坏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101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011
妨害文物管理罪 1011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 101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1012
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1013
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罪 1013
倒卖文物罪 1014
国有单位出售、私自赠送文物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罪 101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015
盗掘古化石罪 1016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 1016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 1017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1017
危害公共卫生罪 1017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 1018
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 1019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1020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 1021
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 10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1022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1024
非法行医罪 1024
非法行医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罪 1025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 102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02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026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 1027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 1027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 10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028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029
非法狩猎罪 1030
非法占用耕地罪 1030
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罪 1031
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 1031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 1031
盗伐林木罪 1032
滥伐林木罪 1032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03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03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035
非法持有毒品罪 1037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038
窝藏毒品、毒赃罪 1039
非法运输、携带、制造毒品进出境罪 1040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04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04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 104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43
强迫他人吸毒罪 1044
容留他人吸毒罪 104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04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046
组织他人卖淫罪 1046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1048
强迫他人卖淫罪 1050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1052
引诱幼女卖淫罪 1053
传播性病罪 1054
嫖宿幼女罪 1055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05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056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058
传播淫秽物品罪 1059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061
组织淫秽表演罪 106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064
危害国防利益罪 106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1066
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 1067
提供伪劣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070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1072
冒充军人罪 1073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 1075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077
伪造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变造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军用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非法买卖军用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 1078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兵役罪 1082
提供虚假敌情罪 1083
扰乱军心罪 1085
窝藏、资助逃兵罪 1086
拒绝军事订货罪、延误军事订货罪 1087
拒绝军事征用罪 108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090
贪污贿赂罪 1090
贪污罪 1090
挪用公款罪 1093
受贿罪 1094
单位受贿罪 1096
行贿罪 1097
贿赂单位罪 1099
介绍贿赂罪 1099
单位行贿罪 110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101
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 1102
私分国有资产罪 1102
第九章 渎职罪 1103
渎职罪 1103
玩忽职守罪 1105
滥用职权罪 1107
泄露国家秘密罪 1108
徇私枉法罪 1109
私放人犯罪 1111
司法工作人员监管失职罪 1112
徇私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 1113
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罪 1114
枉法批准、登记罪 1115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罪 1116
签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