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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刑法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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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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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曹子丹,储槐植,张凤阁等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7
  • ISBN:7800834247
  • 页数:1727 页
图书介绍:
《最新中国刑法实务全书》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制定的依据(第一条) 1

刑法的任务(第二条) 1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3

第二章 犯罪 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9

犯罪的定义(第十三条) 9

故意犯罪的定义(第十四条) 9

过失犯罪的定义(第十五条) 10

意外事件的定义(第十六条) 10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十七条) 10

关于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11

关于聋哑人及盲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12

关于正当防卫(第二十条) 12

关于紧急避险(第二十一条) 1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4

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 14

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 15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 15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6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 16

主犯和犯罪集团(第二十六条) 17

从犯(第二十七条) 17

胁从犯(第二十八条) 18

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18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9

单位犯罪定义(第三十条) 19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十一条) 19

第三章 刑罚 20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0

刑罚的分类(第三十二条) 20

主刑的种类(第三十三条) 20

附加刑的种类(第三十四条) 21

关于驱逐出境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21

犯罪分子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21

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2

第二节 管制 22

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第三十八条) 22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23

管制的解除(第四十条) 23

管制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一条) 23

第三节 拘役 24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二条) 24

拘役的执行(第四十三条) 24

拘役刑期的计算(第四十四条) 2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4

关于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五条) 24

关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六条) 25

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25

第五节 死刑 26

死刑的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第四十八条) 26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第四十九条) 26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第五十条) 27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第五十一条) 27

第六节 罚金 28

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二条) 28

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 28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8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四条) 28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五条) 29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30

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30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第五十八条) 31

第八节 没收财产 31

没收财产的范围(第五十九条) 31

没收财产与偿还正当债务的关系(第六十条) 32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32

第一节 量刑 32

量刑的根据(第六十一条) 32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第六十二条) 33

减轻处罚(第六十三条) 33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处理(第六十四条) 34

第二节 累犯 35

一般累犯及累犯的处罚原则(第六十五条) 35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第六十六条) 3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36

自首(第六十七条) 36

立功(第六十八条) 37

第四节 数罪并罚 38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 38

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第七十条) 39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 39

第五节 缓刑 40

缓刑和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二条) 40

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三条) 40

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四条) 40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41

缓刑的考察(第七十六条) 41

缓刑的撤销(第七十七条) 42

第六节 减刑 42

减刑的条件(第七十八条) 42

减刑的程序(第七十九条) 43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八十条) 44

第七节 假释 44

假释的条件(第八十一条) 44

假释的程序(第八十二条) 45

假释考验期限(第八十三条) 45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46

假释的监督(第八十五条) 46

假释的撤销(第八十六条) 46

第八节 时效 47

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七条) 47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第八十八条) 48

追诉期限的计算(第八十九条) 49

第五章 其他规定 49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第九十条) 49

关于公共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一条) 50

关于公民私人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二条) 51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三条) 52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九十四条) 53

重伤的定义(第九十五条) 53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九十六条) 54

“首要分子”的定义(第九十七条) 55

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第九十八条) 56

刑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第九十九条) 57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报告(第一百条) 57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第一百零一条) 57

第二编 分则 5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58

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 58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 59

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 60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 61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处罚(第一百零六条) 6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七条) 62

投敌叛变罪(第一百零八条) 63

叛逃罪(第一百零九条) 64

间谍罪(第一百一十条) 64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一条) 65

资敌罪(第一百一十二条) 66

死刑及没收财产在本章的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 6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6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6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罪(第一百一十五条) 68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 68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条) 69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 69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第一百一十九条) 70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 71

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 71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二条) 72

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7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 7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一百二十五条) 74

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 75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七条) 76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 77

丢失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九条) 78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三十条) 78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 79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 79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80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81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82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83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83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重大伤亡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 84

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8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85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 86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8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88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 88

生产、销售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第一百四十五条) 89

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 90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七条) 91

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 92

关于构成生产、销售本节特定的伪劣商品罪同时触犯本节关于生产销售一般伪劣商品罪的规定的处罚原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92

关于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93

第二节 走私罪 9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 93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 95

普通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 96

走私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四条) 97

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97

关于以走私共犯论处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98

武装掩护走私罪和暴力抗拒缉私罪(第一百五十七条) 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99

骗取公司登记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9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 100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 101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条) 102

隐匿公司财产、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罪(第一百六十二条) 10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104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 105

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非法图利罪(第一百六十五条) 10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损公肥私罪(第一百六十六条) 106

商贸活动失职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107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和严重亏损罪(第一百六十八条) 108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罪(第一百六十九条) 10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09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 109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 110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 112

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 112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犯罪(第一百七十四条) 113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第一百七十五条) 1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11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 116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 117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 118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一百八十条) 119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第一百八十一条) 121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一百八十二条) 122

虚假理赔罪(第一百八十三条) 12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八十四条) 12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客户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 124

非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125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拆借、放贷罪(第一百八十七条) 127

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第一百八十八条) 127

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 128

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 129

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13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31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131

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 131

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凭证罪(第一百九十四条) 132

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134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第一百九十六条) 135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 136

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 137

对三种金融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139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处罚(第二百条) 13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40

偷税罪(第二百零一条) 140

抗税罪(第二百零二条) 14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三条) 141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第二百零四条) 14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第二百零五条) 143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 144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 145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购买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第二百零八条) 146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的其他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 147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 148

单位犯偷税、逃税、骗税等犯罪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149

关于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财产刑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14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50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15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 150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 151

假冒他人专利权罪(第二百一十六条) 151

侵犯著作权罪(第十百一十七条) 15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 153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 153

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二十条) 15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55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一条) 155

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 156

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三条) 156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157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158

强买强卖罪、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罪(第二百二十六条) 159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船票罪(第二百二十七条) 160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八条) 16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 161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第二百三十条) 162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三十一条) 16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63

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16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三条) 164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 164

过失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 165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第二百三十六条) 16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条) 167

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168

绑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条) 169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 17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 171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条) 173

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条) 173

强迫职工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 174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二百四十五条) 175

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六条) 176

刑讯逼供罪、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177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 17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四十九条) 178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第二百五十条) 179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二百五十一条) 179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 180

邮政工作人员妨害邮电通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 180

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 181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二百五十五条) 182

破坏选举罪(第二百五十六条) 18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七条) 184

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条) 185

破坏军人婚姻罪(第二百五十九条) 185

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 186

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 186

拐骗未成年人罪(第二百六十二条) 18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87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 187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 189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犯罪(第二百六十五条) 190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 190

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191

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八条) 192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 192

侵占他人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第二百七十条) 193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194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195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罪(第二百七十三条) 196

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 196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 197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 198

第六章 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9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98

阻碍公务罪、阻碍人民代表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责罪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 198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第二百七十八条) 200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第二百七十九条) 200

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第二百八十条) 201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罪(第二百八十一条) 202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 203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第二百八十三条) 204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 204

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五条) 20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第二百八十六条) 205

利用计算机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 207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八条) 208

聚众“打砸抢”犯罪(第二百八十九条) 20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二百九十条) 209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 210

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二条) 210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211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罪(第二百九十四条) 212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百九十五条) 214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六条) 214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七条) 215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八条) 216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二百九十九条) 216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罪(第三百条) 217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三百零一条) 218

盗窃、侮辱尸体罪(第三百零二条) 218

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 219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三百零四条) 21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20

伪证罪(第三百零五条) 22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 220

阻止证人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 221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三百零八条) 222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零九条) 222

窝藏罪、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 223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一条) 223

窝赃罪、销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224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条) 224

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罪(第三百一十四条) 224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五条) 225

脱逃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第三百一十六条) 226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百一十七条) 22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2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一十八条) 227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三百一十九条) 228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三百二十条) 229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条) 230

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条) 231

故意破坏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三百二十三条) 231

第四节 防害文物管理罪 232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四条) 232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条) 233

倒卖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条) 234

私卖、私送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七条) 23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条) 235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第三百二十九条) 236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37

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第三百三十条) 237

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一条) 238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第三百三十二条) 239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第三百三十三条) 239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对血液、血液制品违规操作罪(第三百三十四条) 240

医疗责任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条) 240

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 241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 24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42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第三百三十八条) 242

非法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 24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条) 244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第三百四十一条) 245

毁坏耕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 246

擅自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 246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 247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 247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 248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49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249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 25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 252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进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条) 25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 253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二条) 25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 254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 25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条) 255

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五十六条) 256

关于毒品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25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 258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259

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罪,嫖宿幼女罪(第三百六十条) 259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人员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处罚(第三百六十一条) 260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人员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罪(第三百六十二条) 260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6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261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 262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 263

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 264

淫秽物品的定义(第三百六十七条) 26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第三百六十八条) 265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三百六十九条) 266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三百七十条) 266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罪(第三百七十一条) 267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三百七十二条) 268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第三百七十三条) 268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三百七十四条) 268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第三百七十五条) 269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第三百七十六条) 270

提供虚假情报罪(第三百七十七条) 270

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第三百七十八条) 271

资助逃兵罪(第三百七十九条) 271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第三百八十条) 271

拒绝军事征用罪(第三百八十一条) 272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72

贪污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二条) 272

对贪污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273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 274

受贿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五条) 275

对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 276

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276

斡旋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 276

行贿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九条) 277

对行贿罪的处罚(第三百九十条) 277

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 278

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 278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279

对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不按规定交公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 2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不报罪(第三百九十五条) 280

私分国有财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 280

第九章 渎职罪 281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281

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282

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282

私放人犯罪、因失职致使人犯脱逃罪(第四百条) 283

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 284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 285

非法批准设立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罪(第四百零三条) 286

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 286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中徇私舞弊罪(第四百零五条) 28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贸易合同中被诈骗罪(第四百零六条) 288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 288

国家环保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事故罪(第四百零八条) 288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第四百零九条) 289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条) 289

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 290

伪造商检结果、放弃商检、延误商检、错误出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 290

伪造检疫结果、放弃检疫、延误检疫、错误出证罪(第四百一十三条) 291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追究职责罪(第四百一十四条) 291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私放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五条) 292

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阻碍解救罪(第四百一十六条) 29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 293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条) 29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罪(第四百一十九条) 294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94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第四百二十条) 294

违抗命令罪(第四百二十一条) 295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第四百二十二条) 296

投降敌人罪(第四百二十三条) 296

临阵脱逃罪(第四百二十四条) 297

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二十五条) 298

阻碍执行职务罪(第四百二十六条) 298

滥用职权罪(第四百二十七条) 299

作战消极罪(第四百二十八条) 300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四百二十九条) 300

叛逃罪(第四百三十条) 30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 302

泄露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 302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第四百三十三条) 303

自伤罪(第四百三十四条) 304

逃离部队罪(第四百三十五条) 305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四百三十六条) 305

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四百三十七条) 306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四百三十八条) 307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四百三十九条) 30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条) 30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一条) 308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四百四十二条) 309

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三条) 309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四条) 310

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五条) 310

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罪(第四百四十六条) 311

私放俘虏罪(第四百四十七条) 312

虐待俘虏罪(第四百四十八条) 312

戴罪立功(第四百四十九条) 312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范围(第四百五十条) 313

战时的定义(第四百五十一条) 313

附则 314

本法生效日期和本法施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以及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在本法施行后的效力(第四百五十二条) 314

第二部分 刑法学理 315

一、总则 315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15

刑法本质 315

刑法任务 315

刑法指导思想 316

刑法功能 317

刑法基本原则 318

罪刑法定原则 318

罪刑平等原则 321

罪刑相适应原则 323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25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326

罪刑擅断主义 327

国际刑法原则 328

刑法的适用范围 329

刑法空间效力 329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331

属地管辖原则 332

属人管辖原则 332

保护管辖原则 333

普遍管辖原则 334

折衷管辖原则 335

隔地犯 335

隔时犯 336

刑法时间效力 337

外交特权与豁免 338

引渡 339

庇护 341

第二章 犯罪 342

第一节 犯罪与刑事责任 342

犯罪 342

犯罪特征 343

社会危害性 343

刑事违法性 344

应受惩罚性 345

犯罪类型 346

政治犯 346

普通犯 346

确信犯 346

自然犯 347

法定犯 347

亲告罪 347

反革命犯 348

危害国家安全罪(见分则第一章) 348

普通刑事犯罪 348

现行犯 349

历史犯 349

基本犯 349

加重犯 350

减轻犯 350

行为犯 350

结果犯 350

实害犯 351

危险犯 351

目的犯 352

倾向犯 352

表现犯 352

忘却犯 352

暴力犯 352

智能犯 353

经济犯罪 353

财产犯罪 354

犯罪要素 355

犯罪构成的理论 355

犯罪的构成要件 357

构成要件该当性 357

犯罪构成事实 358

构成要件的充足 358

构成要件种类 358

违法性 359

有责性 360

犯罪构成 361

犯罪构成分类 365

基本犯罪构成 365

修正的犯罪构成 366

独立的犯罪构成 366

派生的犯罪构成 366

简单的犯罪构成 367

选择的犯罪构成 367

复杂的犯罪构成 368

叙述的犯罪构成 369

空白的犯罪构成 369

封闭的犯罪构成 370

敞开的犯罪构成 370

一般的犯罪构成 370

特殊的犯罪构成 370

积极的犯罪构成 370

消极的犯罪构成 370

实质的犯罪构成 371

形式的犯罪构成 371

截断的犯罪构成 371

定罪 371

定罪的原则 372

定罪的方法 374

定罪情节 375

疑案处理 376

罪名的确定 376

犯罪客体 377

犯罪客体的种类 380

一般客体 380

同类客体 380

直接客体 381

主要客体 381

次要客体 382

随意客体 382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382

现实客体 383

可能客体 383

保护客体与侵害客体 383

犯罪对象 383

法益 385

犯罪客观方面 386

犯罪行为 388

行为学说 389

自然行为论 389

社会行为论 389

因果行为论 391

目的行为论 392

人格行为论 392

作为 393

不作为 394

纯正不作为犯 396

不纯正不作为犯 396

持有 397

危害行为分类 398

行为单复理论 401

危害结果 404

因果关系 408

各种因果学说 412

条件说 412

原因说 413

相当因果关系说 414

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说 416

因果性危险关系说 416

因果关系中断说 417

责任更新说 417

禁止溯及论 471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418

因果关系类型 420

必然因果关系 420

偶然因果关系 421

高概率因果关系 423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424

不作为因果关系 425

不作为因果关系肯定说 426

不作为因果关系否定说 428

不作为因果关系折衷说 428

犯罪主体 428

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430

身份犯 432

自然人 434

法人(见单位犯罪) 434

刑事责任年龄 434

刑事责任能力 437

辨认能力 439

控制能力 439

精神病 440

心神丧失 442

心神耗弱 443

盲人犯罪 443

聋哑人犯罪 444

醉酒人犯罪 444

犯罪主观方面 445

犯罪心理 447

罪过 448

犯罪故意 449

故意种类 451

犯罪故意学说 455

犯罪过失 456

疏忽大意过失 457

过于自信过失 458

过失种类 459

犯罪过失学说 460

旧过失论 460

新过失论 461

新新过失论 461

注意义务 462

被允许的危险 462

信赖原则 463

绝对责任 464

意外事件 464

犯罪目的 465

犯罪动机 466

刑法上的错误 468

事实错误 468

阻却违法事由错误 470

事实错误学说 471

法律错误 472

幻觉犯 473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474

正当防卫 475

假想防卫 477

防卫挑拨 478

防卫不适时 479

防卫过当 479

对物防卫 480

互殴与防卫 481

准正当防卫 481

紧急避险 482

假想避险 484

避险不适时 484

避险过当 484

超法规的紧急避险 485

特定责任人员的避险 485

对避险行为的防卫 486

阻却违法事由 486

义务冲突行为 486

依法令行为 487

正当职务行为 488

执行命令行为 488

正当业务行为 489

正当冒险行为 490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490

自救行为 490

自损行为 491

被害人的承诺行为 492

推定承诺行为 492

医疗行为 493

安乐死 494

竞技行为 495

警察圈套 495

阻却违法理论 496

刑事责任 498

刑事责任主体 499

刑事责任根据 500

刑事责任特征 501

刑事责任学说 502

刑事责任阶段 504

刑事责任程度 506

不负刑事责任 506

不追究刑事责任 506

免予刑事处分 506

减轻刑事责任 507

加重刑事责任 507

共犯刑事责任 507

预备犯刑事责任 507

未遂犯刑事责任 508

中止犯刑事责任 508

累犯刑事责任 508

刑事责任变更 508

罪数 508

罪数标准 509

罪数的分类 512

想象竞合犯 513

法规竞合 516

继续犯 518

连续犯 520

结合犯 521

牵连犯 522

结果加重犯 523

转化犯 525

吸收犯 526

惯犯 527

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528

犯罪阶段 528

犯罪形态 530

犯罪预备 532

犯意表示 533

犯罪未遂 533

犯罪着手 534

犯罪着手理论 535

犯罪未得逞 536

犯罪未完成 536

未遂类型 536

实施终了的未遂 536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 537

中止未遂 537

障碍未遂 537

能犯未遂 538

不能犯未遂 538

迷信犯 540

主观原因未遂 540

客观原因未遂 540

不能犯理论 541

犯罪中止 542

放弃重复侵害 543

中止与既遂竞合 543

预备中止 543

犯罪既遂 544

第三节 共同犯罪 544

共同犯罪 544

共同犯罪形式 549

任意共同犯罪 549

必要共同犯罪 549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549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550

简单共同犯罪 550

复杂共同犯罪 550

聚众犯罪 551

犯罪集团 551

犯罪团伙 552

共同犯罪人形式 552

双面共犯 552

片面共犯 552

纵向共犯 553

横向共犯 553

有形共犯 553

无形共犯 553

先行共犯 553

继承共犯 553

连锁共犯 554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554

主犯 554

首要分子 556

从犯 557

胁从犯 559

组织犯 560

实行犯 561

实行过限 562

帮助犯 563

教唆犯 565

共犯 569

正犯 570

共同正犯 572

共犯竞合 573

共同犯罪因果关系 575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578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 580

共同犯罪与中止 581

共同犯罪与未遂 582

犯罪牵连行为(连累犯) 584

预先未通谋的隐匿 585

不检举 585

纵容 585

同案犯 586

共同过失犯罪 586

共同犯罪学说 586

第四节 单位犯罪 590

单位犯罪 590

法人本质的理论 591

法人犯罪处罚制度 592

法人犯罪刑事责任 593

第三章 刑罚 596

刑罚 596

刑罚的本质 598

刑罚的功能 600

刑罚的主体 602

刑罚权 604

刑罚的目的 606

刑罚经济原则 609

刑罚体系 610

刑罚分类 612

生命刑 613

身体刑 614

自由刑 615

财产刑 616

资格刑 617

名誉刑 618

能力刑 618

权利刑 619

刑种 619

主刑 620

附加刑 621

管制 622

拘役 624

有期徒刑 625

无期徒刑 627

死刑 629

死缓 633

罚金 635

剥夺政治权利 640

没收财产 643

驱逐出境 646

非刑罚方法 647

刑事损害赔偿 648

赔偿经济损失 648

训诫 648

具结悔过 648

赔礼道歉 648

行政处分 64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650

第一节 量刑 650

量刑 650

量刑原则 651

量刑根据 652

量刑情节 654

法定量刑情节 655

酌定量刑情节 657

量刑幅度 659

追缴和责令退赔 660

没收 660

刑罚执行 661

刑罚消灭 663

第二节 累犯 665

累犯 665

前科 669

初犯 669

再犯 670

偶犯 670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671

自首 671

立功 673

第四节 数罪并罚 674

数罪并罚 674

数罪并罚的原则 675

数罪并罚的方法 677

第五节 缓刑 679

缓刑 679

战时军人缓刑 682

缓刑制度的种类 683

第六节 减刑 684

减刑 684

减刑的条件 684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687

减刑程序 687

第七节 假释 688

假释 688

第八节 时效 691

时效 691

赦免 695

刑的免除 696

复权 697

二、分则 69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698

危害国家安全罪 698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罪 699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 699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 700

武装叛乱罪 701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70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70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 703

投敌叛变罪 704

叛逃罪 704

间谍罪 70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 705

战时资敌罪 70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707

危害公共安全罪 707

放火罪 709

失火罪 711

决水罪 712

过失决水罪 713

爆炸罪 714

过失爆炸罪 715

投毒罪 716

过失引起中毒罪 718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19

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20

破坏交通工具罪 720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722

破坏交通设施罪 723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724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25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27

恐怖活动组织罪 727

劫持航空器罪 729

劫持船只、汽车罪 732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罪 73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35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3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37

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罪 739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40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4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4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744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46

丢失枪支不报罪 747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罪 748

重大飞行事故罪 750

铁路运营事故罪 751

交通肇事罪 752

重大责任事故罪 755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 758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759

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罪 760

重大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伤亡事故罪 761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肇事罪 763

重大水污染事故罪 76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76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6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6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66

生产、销售假药罪 767

生产、销售劣药罪 768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769

生产、销售毒害食品罪 771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772

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 773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77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75

第二节 走私罪 776

走私罪 776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罪 778

走私文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贵金属罪 779

走私淫秽物品罪 78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82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 782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 783

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 784

谎报财务会计报告罪 785

公司非法进行清算罪 786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87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788

非法同业竞争罪 789

损公肥私罪 790

商贸活动失职罪 791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亏损罪 793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罪 79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95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95

伪造货币罪 796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 796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 797

变造货币罪 79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99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800

转贷牟利罪 8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0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02

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罪 804

伪造、变造股票、企业债券罪 80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804

内幕交易罪 805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 807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807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808

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罪 809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810

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811

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 81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813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或资信证明罪 813

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罪 814

逃汇罪 814

洗钱罪 81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815

金融诈骗罪 815

集资诈骗罪 816

贷款诈骗罪 817

金融票据诈骗罪 818

信用证诈骗罪 820

信用卡诈骗罪 821

有价证券诈骗罪 822

保险诈骗罪 823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824

危害税收征管罪 824

偷税罪 825

抗税罪 827

逃避追缴欠税罪 828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 82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30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831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3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33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34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834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835

关于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83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837

侵犯知识产权罪 837

假冒注册商标罪 838

销售假冒商品罪 839

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840

假冒专利罪 841

侵犯著作权罪 84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843

侵犯商业秘密罪 844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846

扰乱市场秩序罪 846

商业诽谤罪 847

虚假广告罪 849

串通投标罪 851

合同诈骗罪 853

非法经营罪 854

妨害交易自由罪 856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858

倒卖车票、船票罪 85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859

提供虚假资产证明罪 86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863

逃避商品检验罪 86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6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65

故意杀人罪 867

过失致人死亡罪 870

故意伤害罪 872

过失重伤罪 875

强奸罪 876

奸淫幼女罪 879

猥亵罪 881

强制侮辱妇女罪 882

非法拘禁罪 883

绑架罪 886

拐卖妇女、儿童罪 888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890

聚众阻碍解救罪 892

诬告陷害罪 893

强迫职工劳动罪 895

非法搜查罪 896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898

侮辱罪 898

诽谤罪 900

刑讯逼供罪 902

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 904

虐待被监管人罪 906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908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 908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909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10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罪 911

妨害邮电通信罪 913

报复陷害罪 915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916

破坏选举或者妨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罪 91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919

重婚罪 920

破坏军人婚姻罪 922

虐待罪 923

遗弃罪 924

拐骗儿童罪 92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926

侵犯财产罪 926

抢劫罪 928

盗窃罪 933

诈骗罪 938

抢夺罪 941

聚众哄抢罪 943

侵占代为保管财物罪 946

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947

职务侵占罪 948

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罪 949

挪用特定款物罪 952

敲诈勒索罪 954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955

破坏生产经营罪 95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58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5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959

扰乱公共秩序罪 959

妨害公务罪 961

煽动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 96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963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 964

伪造印章罪 966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966

非法生产、买卖警察专用物品罪 966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967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 96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96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968

侵入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969

破坏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970

妨害无线电通讯罪 97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97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97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974

聚众斗殴罪 975

寻衅滋事罪 976

黑社会组织犯罪 977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境内发展成员罪 978

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979

传授犯罪方法罪 980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981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982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982

侮辱国旗、国徽罪 983

组织迷信活动罪 984

利用迷信蒙骗致死罪 984

聚众淫乱罪 985

盗窃、侮辱尸体罪 985

赌博罪 986

延误投递邮件罪 98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987

妨害司法罪 987

伪证罪 987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 990

阻止证人作证罪 991

指使他人作伪证罪 992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992

打击报复证人罪 992

扰乱法庭秩序罪 993

窝藏罪 994

包庇罪 995

包庇间谍犯罪罪 996

窝赃销赃罪 997

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罪 999

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罪 1001

破坏监管秩序罪 1001

脱逃罪 1002

劫夺罪 1003

组织越狱罪 1004

暴动越狱罪 1004

聚众持械劫狱罪 100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005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005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1006

骗取出境证件罪 1007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1008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008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008

偷越国(边)境罪 1010

破坏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101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011

妨害文物管理罪 1011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 101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1012

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1013

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罪 1013

倒卖文物罪 1014

国有单位出售、私自赠送文物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罪 101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015

盗掘古化石罪 1016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 1016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 1017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1017

危害公共卫生罪 1017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 1018

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 1019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1020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 1021

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 10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1022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1024

非法行医罪 1024

非法行医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罪 1025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 102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02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026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 1027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 1027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 10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028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029

非法狩猎罪 1030

非法占用耕地罪 1030

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罪 1031

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 1031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 1031

盗伐林木罪 1032

滥伐林木罪 1032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03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03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035

非法持有毒品罪 1037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038

窝藏毒品、毒赃罪 1039

非法运输、携带、制造毒品进出境罪 1040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04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04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 104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43

强迫他人吸毒罪 1044

容留他人吸毒罪 104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04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046

组织他人卖淫罪 1046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1048

强迫他人卖淫罪 1050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1052

引诱幼女卖淫罪 1053

传播性病罪 1054

嫖宿幼女罪 1055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05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056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058

传播淫秽物品罪 1059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061

组织淫秽表演罪 106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064

危害国防利益罪 106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1066

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 1067

提供伪劣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070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1072

冒充军人罪 1073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 1075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077

伪造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变造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军用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非法买卖军用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 1078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兵役罪 1082

提供虚假敌情罪 1083

扰乱军心罪 1085

窝藏、资助逃兵罪 1086

拒绝军事订货罪、延误军事订货罪 1087

拒绝军事征用罪 108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090

贪污贿赂罪 1090

贪污罪 1090

挪用公款罪 1093

受贿罪 1094

单位受贿罪 1096

行贿罪 1097

贿赂单位罪 1099

介绍贿赂罪 1099

单位行贿罪 110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101

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 1102

私分国有资产罪 1102

第九章 渎职罪 1103

渎职罪 1103

玩忽职守罪 1105

滥用职权罪 1107

泄露国家秘密罪 1108

徇私枉法罪 1109

私放人犯罪 1111

司法工作人员监管失职罪 1112

徇私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 1113

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罪 1114

枉法批准、登记罪 1115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罪 1116

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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